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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推理]《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第3页] |
作者: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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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先放上一个开 |
第四案,先放上一个开篇 ———————————————————————— 案件04号 (公)刑侦局2005xxx04号备案 备案人:夏山 1. 常常有人问我,作为公安部刑侦局十二名捕之一,积案调查处的刑警,侦破过的最满意的案件是什么。我有时还没来得及回答,问我的人就会接过话来继续说,应该是浙江千岛湖二十四名台胞被杀案或者石悦军系列特大杀人案或者其他什么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吧。 我不得不说,这些疑难案件我确实参与并指导过侦破,也的确值得回味,然而这些都不是我感到满意的案件,一直以来,都有个案子让我放不下,这个案件我从未跟任何人提起过,而且在当时,它没有被任何媒体报道,所以几乎没有人知道,因为在普通人看来,它真的太不值得一提了。但是对我来讲,意义重大。 2. 山东省,M市,某县,某村。 2005年7月14日中午,村东头的一户破败的土房子里有飘出异味,由于天气炎热,味道越来越浓,随后就有人进屋查看一番,发现了破败不堪的屋子里,有一具趴在床上的的尸体,异味就是那具尸体散发出来的。随后查看的人报了警,警方迅速封锁现场。 死者是村里一位孤寡老太太,被发现的时候已经死亡46个小时了。由于不能确定她的身份,根据法医检验结果,其生理年龄为75岁上下。根据村里人的反映,她有两个儿子,丈夫死的早。儿子们早先在九十年代初从这里离开去外地发展,直到现在也没回来,这个老太太一直是一个人住。警方在调查她的人际关系的时候,村民都纷纷表示和她不熟,她是一个很少出门的人。后来,警方试图找到死者的两个儿子,他们发布了寻人消息,希望能他们看到后能联系警方。然而发布近三个星期始终没有回应。在此期间,法医对死者进行了简单的尸检,他们在死者的脖颈处发现了割裂伤,并且死亡时,她手握着一把剪刀,法医认为她应该是自杀。另外,警方根据死者家中一贫如洗几乎空无一物的生活状态以及她极少与邻里沟通的性格特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决定对此事件不予立案。 当村里的人们都快把这件事给忘了的时候,有一个76岁左右的老大爷突然跑到了县公安局,要求刑警队对此事重新立案,他认为死者不应是自杀。当时的刑警听了老爷子的叙述,然后记录在案。 老爷子说死者和他的关系很不错,有什么话都会跟他说。虽然家里很穷,儿子也不管她,但勉强靠着政府的低保也能度日。尽管她不太和别人打交道,但是她本人也并没有什么抑郁一类的心理问题,倒是他们两个人经常聊聊天,喝喝茶,关系还不错。老爷子的原话是,“她好好的干嘛要死呢”,这说明他不相信老太太会无缘无故的自杀。他的来意也非常明确,他觉得这不是一起自杀事件,希望刑警队立案侦查。负责接待他的刑警告诉他,警方都是经过缜密的侦查分析才认定她为自杀,然后慎重的决定不予立案的。后来在我看到这份笔录的时候,叫县公安局的局长把这名负责询问的刑警叫了过来,我告诉他,“缜密”和“慎重”这一类的词不可以乱用,一旦加上就等于把自己的人格、别人对你的信任还有尊重给抵押进去了。他没有说话,只是不停的点头。因为在我找他谈话的时候,这起“自杀事件”已经转变为凶杀案并成立了专案组,而他也是其中的一名侦查员。 |
然而当初老爷子对刑警队的请求被拒绝了,刑警队告诉他,如果真的对此案有疑议,可以去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这里说一下有关监督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老爷子异常执着,他从县公安局离开后又按照刑警队的说法去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说他们正式受理,会对该县公安局执行监督立案程序。 “我当时高高兴兴就回去了,我还去了她(死者)的那个屋,我对屋子说,说检察院给受理了,很快就立案给你调查。”老爷子在给我讲述整个过程的时候如是说,然后他又说,结果检察院给的通知是,同意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他很伤心,他说他心里难受,老太太死的冤,但是没人愿意管她。听到这里,我其实心里颇为愧疚。其实他在讲这些话之前,我和他有过一次匆忙的会面,那时候我恰好在M市公安局做“足印学”的讲座,该县的公安局邀请我去那里听他们关于2003年的一起由足迹鉴定而得以侦破的案件的报告。当时老爷子在我从局里出来后拦住了我,而我因为要赶着回北京主持公安大学的一个警务教材编写工作,所以在听了他匆匆忙忙地讲“有人死得冤,希望专家能给看一看”的话之后,我没有任何回应的进了车里,然后扬长而去。回想到这里,即便是案件侦破了许久,执笔记录的现在,我仍然会心中涌起愧疚之感。 在回到北京后,我立刻投入了紧张的教材编写工作。然而我心中总是堵得难受,脑子里总是那句“有人死得冤,希望专家能给看一看”。老爷子的脸我虽然没有看清楚,但是我无意间扫过他眼睛的时候却是很明显的焦急。尽管不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我想他的态度是诚恳的,也许真的如他所说,有人死得冤。 教材编写的工作大约持续了一个月,我在基本定稿之后就全部了交给了我在公安部的学生。之后,我以刑侦局积案调查处刑警的官方身份联系了那个山东省那个县城的县公安局,希望能和那位拦住我的老大爷取得联系。他们表示很不解,但还是勉强答应了。2005年8月21日,我坐火车赶到山东,第二天就见到了老爷子。他姓李,表现的有些激动,他问我是不是专门为了听他说才过来的。我说是,你尽管说。他就把自己想说的都出来了。我总结了一下,他提出的疑问并没有多少,或者说只有一点,他只是说以他对死者的了解,对方根本没有自杀倾向,不会无缘无故的就不想活了。我问他还有别的原因觉得蹊跷的吗?他问我什么叫蹊跷,我说就是不对劲。他只顾摇头,他问他说的这个难道不是蹊跷吗?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所以就问他和死者是什么关系。他说,其实他不知道老太太的名字和姓氏。不过,他们俩都是儿女常年不回来的,所以常在一起聊天。自己还好,有一个小女儿偶尔会来看看他给他些钱让他过得自在一点,那个老太太就不行了,两个儿子从离开村子根本没有人回来过。村里有人说她儿子们挣钱了不想见这个干枯的老娘了,也有人说俩儿子都死了,还有人说他们犯罪被公安抓了……总之说什么都有。所以为了排解孤单,他们俩经常在一起喝喝茶聊聊天,而且很聊得来。他还说,他对这个老太太的死这么上心,就是觉得她本来就自己一个人过,家里穷,日子这么辛苦,结果落的这么个下场,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作为一个老朋友替她感觉特别冤。他还特别小声的说,他害怕这里的公安觉得老太太没什么人管,死了就死了,不上心工作。我跟他说不会这样。然而我说话的时候心里空落落的没底气。老爷子尽管没笑,但表情明显的缓和了,握着我的手说谢谢你谢谢你。我都不知道他谢我什么。 |
积案调查处有一项职权就是可以在没有任何犯罪迹象的情况下,不通过任何地方公安机关,不需要写《呈请立案报告书》而直接对任何一个地方的事件立案侦查,地方公安必须无条件配合侦查,即便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 所以,在老爷子走后我迅速要求刑侦局出具了积案调查处专有的《立案决定书》,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立案决定书 公安部(刑)立字【2005】00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山东省M市xx县xx村无名氏老人非正常死亡事件立案侦查。兹遣夏山同志为我处派驻你省公安厅执行局执行专员,望你省公安厅各直属部门全力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零零五月年八月二十三日 很快,这份特有的《立案决定书》被送达该县公安局,另有一份交给了那个来报案的李老爷子。送《决定书》的刑警回来告诉我说,老爷子很高兴。我不知道该说什么。 我在准备了一下后,第二天就进入了发现老太太的现场——也就是那个破烂不堪的“家”——进行勘察。 委实说,那里能否称为“家”都难以确定。整个屋子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建造的,破烂的砖瓦和屋顶的厚厚的一层稻草,就组成了一个不到二十个平方大的屋子。屋里只有一张硬板床,一扇窗户,还有一口大锅,角落里有一个轮子,类似于马车的轮子,很大。我进去一分钟后才察觉到没有电灯,即便有窗户而且实在白天,屋里也颇为昏暗,我们勘察现场的时候不得不开着手电筒。我问当时的一名刑警,他们第一次勘察现场的时候有多认真。他说挺认真的。我心里沉了一下。 现场很简单,我对照着照片,死者当时就躺在了那张平板床上,手里握着剪刀,脖子上有很明显的机械性损伤,是致命伤。我对负责勘察的几位技术人员说,重点排查屋外,窗户下面,门外,看一看有没可疑的、不寻常的足印。在近三个小时的勘察后,我们在屋子的门框旁,屋外窗户下面和屋子所在的胡同角落里发现了两组出自同一人的足印。这三处地点在足印侦查中都比较敏感,一般图谋不轨的人的足迹在这三处出现率极高。根据初步分析,此人的穿四十五码的鞋,脚偏大,并非一足重一足轻,所以不是跛脚。穿的鞋的鞋印是普通的运动鞋的花纹,我们在日后的排查中,证实为某国产的新款运动鞋。 另外,我们通过足印判断出此人的年龄。一般来说,从足印判断人的年龄方法比较多,一般我们采用的是,以掌与后跟其落脚力量的轻重判断年龄阶段。此方法的一般规律是:少年起落脚低,后跟压力轻,多擦挑痕;青年落脚起脚重,后跟压力轻,;落脚部位有虚边,前掌前边沿多见蹬、挖痕;而壮年起脚落脚则稳健有力,前后压力轻重均衡中年落脚力量重于起脚,后跟多擦痕,起脚多挑痕;最后,老年落脚重,起脚轻,后跟擦痕加大,起脚时期前尖出现虚边,挑痕加大。重压面是足印最重要的一个因素,重压面确定后,常用的计算年龄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年龄——重压面全长×5 第二,用回归公式法计算年龄。 青年阶段的年龄=压力面长×3.3+7.9 壮年阶段的年龄=压力面长×2.1+19.0 中年阶段的年龄=压力面长×3.1+18.4 通过这些方法,我们进行了综合分析,最后确定了此人为年龄在四十到五十岁左右的男性,身高180到185之间,体重在150kg到180kg之间,双腿很直,几乎不弯曲,没有跛脚,动作简洁,不拖泥带水。 我们带着这份报告回到县公安局,紧接着我从山东省公安厅申请了一位资深的法医赶过来重新进行尸检。我越来越确定死者的死亡不是简单的自杀,因为现场出现了除了死者和警方人员意外的其他的可疑足印。 |
尸检报告出炉用了一个星期左右,法医检验,该名死者脖颈处的伤痕与手握的剪刀不一致,因为脖颈处的机械性损伤是刺创,并非剪创。刺创是指用具有锋利尖端的锐器沿纵轴方向刺入体内所致的损伤。刺创由刺入口、刺创管和刺出口组成,其特点是创口小、创管深,常伤及内脏器官或者大血管而危及生命。法医根据刺入口的形态分析为单刃刀所谓,绝非剪刀。一般来说,剪刀形成的为剪创,剪创则是指由剪刀两刃缘绞夹或尖端刺入人体组织而形成的损伤。法医说,死者肯定不是夹剪创和剪断创,难以分辨的就是刺剪创和刺创。剪刀尖端合拢后的横断面呈不规则菱形刺入人体形成的刺入口特征与其横断面的形态相吻合。即便双叶片分开后仅一叶片刺入,它所形成的单刃刺器刺创的特征与单刃刀也不太一样。另外,他们使用了化学增强试剂也没有在剪刀上找到任何的血迹。也就是说,这个剪刀根本不是刺入死者脖颈的致死物,而是一把单刃刀。 到此时,此案正式由一起自杀事件,转化为凶杀案,并成立了专案组。 专案组在分析会上讨论认为,死者并不非有钱人,反倒相当穷困。另外她很少和村里的人交流,结仇的可能性也很小,排除种种可能后,我们一致认为,她的死亡和她的两个孩子有一定的关联,因为不管怎么想,这个老人在这个世界上只和他们有联系。 2005年9月9日,专案组在山东德州抓获犯罪嫌疑人胡志(化名),胡伟(化名)。他们是死者的亲生儿子。 3. 审讯工作开展的很快。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他们生活的异常优越,属于成功人士,有自己的事业。但是有一天遇到了老乡,同是一个村里的,他提起了他们贫穷的老娘,结果让他们突然想到,成功的人士不能有一个这样的老娘,自己蒸蒸日上的事业不能毁在一个穷老太婆身上。所以,胡志和胡伟商议,决定杀死自己的母亲并且伪装成她因为太穷而不能继续生活下去选择自杀的样子。由于胡志动过手术,行动不便,只好由胡伟来做,他们之间立下了协议书,一切责任共同担,不管谁被抓到,都可以供出对方。 我们很快的把这个消息传达给了李老爷子,告诉他案子破了,凶手是死者的两个儿子。李老爷子没有像收到《立案决定书》那样开心,相反,他眼神异常暗淡,默默的一直没有说话。只是在我们走的时候,他低声连说好多声谢谢,好像我们做了什么好人好事一样。我没有回应他,反倒是在场的所有县公安局的刑警,对着老人深深地鞠了一躬。 事后我才知道,那个老太太穷成那个样子,没有领到低保,她在民政局那里没有任何登记备案,最基本的生活条件都没有,完全是靠着李老爷子的一点点接济在活着。 即便是她的两个残忍的儿子也都不知道她的姓名,其实我们到案件侦破也不知道到底帮谁伸了冤。 我常常想,如果没有李老爷子这个人,如果我没有去参加那个县公安局的“足迹学”报告会,这个孤寡的老太太是不是就这么孤零零地躺在那里,世人永远不知道她是被她两个亲生的儿子杀死,永远不会有人注意还有一个人冤魂没有平复。如果真是这样,我和那个县公安局的所作所为和她的两个禽兽不如的儿子相比,谁更残忍倒真的不好说了。我不知道县公安局到底有没有做到“缜密”和“慎重”,我倒是深刻地领教了这两个词的意思,它们所要表达的,也许就是“问心无愧”四个字。我始终相信,任何一个人的死都是有原因的,就算她孤苦伶仃无人问津,警方也得拼尽全力找到这个原因。 时至今日我也仍然记得,李老爷子直击人心的那句“她好好的干嘛要死啊”。 本案记录至此结束。 备案人签名:夏山 |
由于我写的下一篇案件涉及到了火灾,然而天津发生了重大的爆炸事故,我决定暂缓发文,同时向天津的死伤者表示深深的哀悼,向勇敢冲入火场的消防官兵致以崇高的敬意! |
由于那起事故,我昨天暂缓发文,现在补上。另,再一次对死伤者哀悼并对消防队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
案件05号 (公)刑侦局2007xxx05号备案 备案人:张兰勋 我能告诉你发生了什么,它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它作为一个犯罪现场 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我甚至还能告诉你有谁牵涉其中,但是我无法告诉你它为什么会发生。——国际著名刑事鉴识专家 李昌钰 1. 2007年8月5日,安徽省A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一栋高六层的写字楼着火了。时间是晚上十点半左右,当时楼里仍然有不少人在加班,他们听到火警后匆忙撤出,然而火势凶猛,只有在一楼的十个人成功撤出来,其他在二楼至六楼的二十七个人中,仅生还四人。此次事件总共造成二十三人死亡,七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属于重大社会危害事件。这场大火持续烧了三个小时,消防员倾尽全力才最终扑灭,然而整栋楼都变得焦黑无比,损毁严重。 随后,消防人员开始调查着火原因,他们发现一楼的纱窗被扯开了,晾在一边。地板上则有颇为明显的不规则火烧痕,很可能是使用了某种助燃剂。当时A市刑警支队的一位纵火案调查专家应消防支队的邀请参与了这一起案件的调查,他出具的报告中显示,有人故意纵火。他们随后搜索现场,将一些残留物取回刑警支队的实验室进行分析,在未燃尽的残留物中检测出了微量的汽油。他们用刚刚采购到的气相色层分析质谱仪分析,证实了他们的怀疑,的确使用了助燃剂,这种助燃剂就是汽油。 其实,调查纵火案是一件相对复杂的事情,特别是在此案这种火源不够明朗的情况下。曾有专家指出,出现场的最佳状态,就是在火灾正在发生的时候,这样一来,侦查人员可以直接拍照记录,固定证据,观察总览整个着火的现场。在火被扑灭后,我们国家一般是消防人员寻找起火原因,其实这个时候侦查人员最好也能一起进入火灾现场,必要的时候采取一些固定证据的方法,比如录像、素描(勾画现场图)、笔录等等。区分清楚被破坏的现场和完整的现场,并将所有保存完好的现场(现场概况和现场物品)都记录在案。所有存在火灾隐患的都应该调查清楚, 例如电热水器,电热毯之类的,检查他们的电路,以判断它们到底是不是起火的原因。另外,在火彻底扑灭之前,不要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要随意反动火灾现场的任何物品。 美国的一位火灾调查专家说过,分析现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探明起火点。对于火灾现场的全面勘查就应该从火灾中心开始,依照《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中的“由现场中心向四周(外围)辐射”的方式进行搜索,从着火最严重的地方逐步到烧坏较少或者干脆完好无损的地方,通过查看毁坏的不同程度以及碳化的模式,可以沿着火势蔓延的路径追寻到起火点。另外,国际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博士曾指出对于火灾的勘查分析应当注意以下的几个方面: ●外部烧毁情况:检查建筑物外部燃烧痕迹和烟熏形状,据此判断着火方位,看它是否是从外部起火的,门窗的情况也需要查明。 ●门窗的烧痕:如果门或者窗的一边被严重烧毁的话,就有可能发现火烧的方向,也能推断出当时门窗是开着还是关着的。 ●火烧痕迹:当火引燃木板时,会在其表面留下鳄口式的痕迹。特定点的燃烧痕迹能够反映处火灾的强度。有经验的火灾现场调查专家通常会搜集其他的物证包括:倒锥形或者V形的痕迹、多重起火点的燃烧痕迹、燃烧不足的物质、拖拉痕(纵火人拖拉助燃剂而留下的)、不均匀的烟熏痕迹、熔化形态的物质以及固体碎片等纵火残留物(从破损处分离出来的)。 ●助燃剂痕迹:纵火者通常都是借助某种助燃剂放火,助燃剂大多是一种易燃液体。火灾现场勘察首先要把从着火点区域提取的燃烧残留物进行化学检验,以检验是否使用了某种化学助燃剂。 除了以上几点,起火装置,其他类型的物证,例如瓶子、易拉罐、或者盒子等,我在此不再赘述。后来我曾问过公安部八名刑侦专家之一的的吕祥老师,他说,放火的人可能会在进入室内或者点着以后将放火的工具忘记或丢掉,因此所有的残留物以及其他证据都必须固定好然后带回去进行分析检验。 现在回到对于这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中来。当时负责此案侦办的公安机关压力很大,社会各界都极其关注,强烈谴责凶手的所做所为,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当然,负责侦办的公安机关也绝对没想到,整个案件将会由一个放火案转变为一起颇为复杂的案子。 对于眼前的案件,警方有两条思路,要么犯罪人是想烧死某一个那个时间段正在加班的人或人们;要么他就是对整栋楼都不满。当然,他们也不排除为有组织犯罪团伙采取的报复性活动,但从现场情况来看,几率不大。警方认为,这起案件很可能是犯罪行为人针对不特定人所犯下的罪行,他反感的应该是这个社会。所以,他们将关调组(人际关系调查组的简称)分成两路,一路负责当晚所有加班的人的社会关系,另一路则负责调查整栋楼的建筑商,承建商。由于工作量大,两路侦查人员有交叉。此外,还有一批侦查员则专门负责调阅着火大楼四周为数不多的四个监控探头,希望能在那些监控中看到可疑的身影。整个排查工作持续了一个多星期。 在当晚加班工作的人的社会关系中,警方没有发现想要置他们于死地的可疑关系人。他们更倾向于犯罪人是对开发商和此项工程的承建商有怨恨,他们尽全力排查出了三个比较可疑的人,其中有一个人最值得怀疑,叫陈栓子,老家是云南曲靖的。这个人早先曾有过多次盗窃,抢劫的犯罪记录,2004年因为在这栋被烧毁大楼的施工工地上打伤多名工友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逮捕,判了三年,恰好今年出狱。警方尽管觉得他可疑,但是仍然不敢确定。很快,监控组在四个监控探头、二十几个小时的监控视频中发现了总计长达3分24秒的录有可疑人员的监控视频。他们经过反复的观看,认为他很符合陈栓子工友对陈栓子的描述。技术组那边也在火灾现场回收的一个盛放汽油的塑料罐子上采集到了一枚有效指纹,他们认为值得鉴定,这是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的指纹。于是警方基本认定放火的就是陈栓子。公安机关到处找他,找了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仍然毫无音信。他们感到失望,只好发出了通缉令,以下是通缉令内容: 姓 名:陈栓子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76年9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53xxxxxxxxxx11 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xx县xx镇xxx村 简要案情:安徽省A市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故意放火案件中发现,陈栓子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认为其在纵火后逃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有关线索,发现有关情况,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0350——75xxxx30。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人民币10万元。 通缉日期:2007年10月2日 通缉编号:公缉[2007]xx号 让A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没有想到的是,在通缉令发出的第六个星期,他们接到了与A市毗邻的B市公安局的电话,电话中说,B市下面一个村的野地里发现了一具男性尸体,那个村正好处在A市与B市之间。经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B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反复认定,此人正是A市警方一直在寻找的陈栓子。这就是说,在逃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然而更令A市警方吃惊的是,陈栓子的死因是头部中弹,他是被人谋杀的。 |
2. 安徽省公安厅立刻开展A、B两市对此案侦查的协调工作。在省厅的统一指挥下,成立了跨市的联合专案组,两地刑警联手对此案展开侦查。当时我还在北京,听到这个案子后感觉很有趣,但是人家安徽省厅没有发协助函,我们十二名捕不能出动,只好通过新闻来跟踪这个案件的发展。当时派驻在安徽省厅执行局的是我们积案调查处的爆炸专家汪远,但他人在蚌埠,也没有参与那起案件的侦查。我打电话给他,问他能不能让我去安徽参与调查那起案子。他说我这样不符合程序,会吓到人家。我说我觉得这案子挺有意思不会吓到他们。他说他回到安徽省厅之后帮我问一问,看能不能走程序让我进专案组。 没多久,安徽省厅发来了协助函,请求公安部派遣枪弹痕迹检验的专家来协助调查此案。这个理由很合适,他们目前也确实在案件的弹道检验方面出了些问题,所以我就“应邀”飞往安徽进入专案组。 我直接赶到了B市的发现尸体的那个村里,我和几个省里的专家(都曾一起共事过)会了面,迅速的开展工作。我们整理案件资料,重建犯罪现场。 整个现场给我的第一印象是,这是一个精心布置的凶案现场,有预谋的犯罪,亲手开枪的人也许仅仅是执行计划而已。根据照片和刑警们的介绍,尸体倒在了湖边。我去瞧了瞧,这湖水并不干净,还漂浮着许多的垃圾,我闻到了臭味,不知道这边有多少村民往里面倒脏水。尸体发现的位置距离这个村通往镇上的主干道有四百米远,道路全是尘土,我们发现了不属于警车轮胎的车辙痕迹,很快,技术人员拍照固定,并送回实验室做成了石膏模型。这是一种很常见的固定足印或车轮印等地面上易随环境改变而消失的痕迹物证的方法。在后面的痕迹分析中,根据轮胎花纹和测量轮距、轴距所得结果,我们认定了这个特殊的车轮痕迹属于一种国产面包车,我们在现场发现了它停留的痕迹和一个大大的U字痕迹,这说明它曾经在那里有过调头。另外,车辆行驶后,我们对轮胎两侧的尘土、细沙等物质形成的扇形纹进行分析和判断。一般情况下,扇形纹展开方向行驶方向相反,并且人字形、八字形花纹的开口方向为行驶方向,据此我们初步鉴定,该车从那条主干道行驶到这里,然后调了一个头重新返回主干道,并从那里向着镇中心驶去。然而我们不敢确定这辆车到底和陈栓子的死有什么关系。 我们在尸体趴卧的四周发现几组足印,根据花纹,确实属于死者脚上的一双旧运动鞋。但是和其足印重合的另一组足印则不是很明显,虽然能证明确实是有除陈栓子以外的人和他一起来过,然而我们无法确定到底是怎样的鞋子和怎样的人。可以说,站在刑事侦查的角度,这起案件刑警们根本毫无侦查方向,而侦查方向则决定着一起案子到底能不能顺利侦破。专案组认为应该把这起案子和之前陈栓子纵火烧楼的案子结合在一起研究,他们认为两案有并案侦查的条件,遂决定并案侦查。其实,并案不并案对于两起案件来讲具有极大的影响力,直接影响了刑警们办案的质量和最终的结果。 当然,对于警方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我是后来才知道的,所以这个我之后再叙述。我在这起案件中的主要任务是和其他枪弹专家一起,对现场找到的枪支进行弹道分析。没错,我们在距离发现尸体一百四十米的杂草丛里找到了一把没有弹匣也没有子弹的五四式手枪,我们很快正证实,这把手枪就是杀害陈栓子的手枪。 手枪证实的过程后面我会详细说明,在这里我要讲一个插曲。安徽省厅对于陈栓子被杀一案没有任何隐瞒,然而媒体的报道对于舆论导向起到了消极的作用,人们认为警方不应该对一个放火烧死二十几条人命的杀人恶魔的死亡这么上心,还成立了跨两个地级市的联合专案组。他们有人认为警方应该放任不管,不明事理的社会舆论甚至公开发表言论支持杀害陈栓子的凶手——尽管他们并不知道他是谁。我们感到有些压力,这案子棘手不说,我们还面临着失去广大人民支持的大问题。有一个曾经采访过我的记者朋友打电话给我,她问我是不是在不遗余力的侦查破案。我说是。她说我这样拼尽全力是否想过那些被活活烧死的无辜的上班族和他们痛苦的家人。我说想过。她又问我是否害怕自己的行为失去民心,是对正义的不公。我没有回答她,挂了电话。我该怎么说我也不知道,而我只能埋着头苦干,因为有一个人的死还没有弄清楚,尽管他夺走了更多的人命。 要知道,涉枪案件一般是重大刑事案件,这起案子由安徽省公安厅上报到公安部,成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大案。刑侦局抽调了夏山,罗世杰和李敖,连夜赶到这里协助我们破案,这一次,十二名捕形成了四人联手办案的格局,此案在公安部领导看来,严重程度非同小可。枪弹痕迹检验是刑事科学技术领域里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它的作用在此案中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枪弹痕迹专家主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枪支的同一认定 2.子弹比对 3.弹壳比对 4.弹壳运行轨迹分析 5.射击目标距离的判定 对于该案中枪弹痕迹的检验,我们做了以下的工作。首先是手枪的同一认定。这涉及到了对膛线和射入陈栓子头部的子弹类型以及弹壳痕迹特征进行分析。膛线在日常生活中并不为大众所知,它可以说是枪管的灵魂, 膛线的作用在于赋予弹头旋转的能力。膛线分为左旋和右旋两种。子弹发射之后,由于火药爆炸产生的高压气体从两方面作用于弹头,使弹头在枪管内高速推进,出了枪管后仍能始终绕着弹道作锥形运动向前飞行。另外,膛线又分阴膛线和阳膛线。阴膛线是指枪管内壁凹入的来复线,凸起的则是阳膛线。而对于出现在现场的国产五四式手枪,其膛线数量为四支,右旋膛线。其阳膛线的宽度2mm,阴膛线宽度则为3.8mm,膛线深度0.15mm,膛线倾角为5°42',我们经过现场的实地勘查和测算,陈栓子头部内的子弹基本符合这一条件。另外,由于五四式手枪机针头痕迹特征是,呈半球状,直径大概1.8mm,深在0.4-0.5mm,痕底较为光滑,它与五一式手枪最大的区别在于痕底的不同,五一的痕底凹凸不平。至此,对于手枪的同一认定我们达到了两个最初的目的:第一,现场找到的手枪确认是五四式手枪,不是五一式或六四式的改造;第二,杀死陈栓子的手枪就是这把五四手枪从弹头痕迹来看,膛线数量、宽度、深度和旋转方向都是一致的。 在枪支的同一认定之后就是枪击实验,做这个实验的目的是子弹的比对。我们需要把实验用枪和现场的嫌疑枪支进行比对,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分析其一般特征,确定子弹的确切型号、生产地址和来源;第二步则更加精确,我们要做弹道分析,这属于细节特征。我们要找到子弹穿过枪管留下的膛线痕迹特征。有一点值得注意,我发现,这颗子弹的弹头初生痕迹(坡膛痕迹)较为明显,弹头由坡膛进入线膛的时候,阳膛线的主、次棱线未来得及完全“咬”住弹头时弹头本应沿直线前进,然而在此次比对中,弹头则稍稍偏离,这点我在显微镜下看的尤为明显。弹头进入线膛区域的初始阶段,阳膛线在弹头上形成的痕迹为弹头的纵轴平行擦痕,此擦痕比以往我见过的五四式手枪的要明显。我推测这应该是一把被人恶意毁坏过的枪支,至于原因我并不清楚。此外,我们在犯罪现场勘查的过程中还找到了一直想找的弹壳,这是极为重要的枪弹物证。在子弹比对过后,我们要进行的是弹壳比对检验和弹壳发射痕迹的检验,以确定他们是否由一只特定的枪(现场发现的五四式手枪)发射,弹壳所留下的痕迹我们使用的是立体显微镜进行观察,因为弹壳底座上的后膛、撞针等会留下擦痕、锯痕以及锉痕等细节,这些微小的细节点在此显微镜下观察的更为清晰。更重要的一点,我们根据弹壳在现场的位置,大致推断出射击者所处的大致位置,我们根据弹壳抛壳位置测算出了射击距离不到两米,可以说属于近距离的击杀。所以我们没有使用三角函数测算出创道角度,理由是这是一种计算远距离射击的方法,在此案中不合适。 作为枪弹痕迹检验的专家我们都明白,开枪时,会伴随烟雾、枪油火药燃烧烟垢,一些未燃尽的火药颗粒,金属碎屑会喷洒出来,这些射击残留物会附着在射击者身上,尤其是手腕部位,如果锁定了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做硝烟反应可以确凿罪证。所以在我们比对了现场手枪痕迹,测算了射击距离后,我赶紧告诉罗世杰,叫他尽快找到案件侦查方向,锁定犯罪嫌疑人,这样我们还有机会做硝烟反应。他说已经确定了侦查方向,但嫌疑人还没有锁定。我问他侦查方向是怎样的,是谁为了杀死这名纵火犯而费尽周章。他只顾摇头,也没多说话。我感到很不解,但是没有多问。 |
3. 我和李敖还有其他几位省内的专家在第三次复勘现场后,联合写了一份《命案现场分析报告》,向公安部总结了我们的工作进展: 现场概况 尸体位置到B市区xx村通往镇上的唯一一条主干道的距离是四百米。死者男性,额前偏左侧太阳穴处中弹,死亡状态是趴卧在一个面积在二十五平方米的湖边,现场完好。 被害人倒在湖边的草地上,脸朝西侧,半边脸着地,被害人的黑色裤子后面,紫色T-恤衫背面没有发现血迹,头部位置的地面上有一摊血,很明显是由于头部中弹所致,血迹已经渗透进地面,附着于地面上的砂砾尘土,无脑浆类物质。另外,死者头发、额头以及眼睛以下到鼻梁部位也有风干了的血迹,头发由于血迹的凝固而附着于额前,在T-恤衫领口发现了射击残留,尽管周围残留分布面积小,但分布密集,常伴有黑色烟灰和烟雾。我们在死者的双手和鼻翼处发现了喷溅型血迹,这意味着死者在遭到射击的同时仍在呼吸。 尸体周围有几组鞋印,经过比对,其中大部分为死者自己所留,其形成机理和移动轨迹也与死者一致,排除了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互换鞋子伪装现场的可能。此外还有两组鞋印不属于死者,我们怀疑应该是犯罪行为人留下的。这是一项很重要的痕迹物证,具有一定的指向性。 我们在尸体西侧——也就是被害人脸朝着的方向——的一百四十米的草丛里找到一把五四式手枪,经过弹道分析确认为杀害死者的枪支。枪内没有子弹,弹匣被取走,属于一支空枪。 弹壳是在距离尸体一米四七的位置发现的,总共只有一枚弹壳,这说明犯罪行为人在不到两米的位置只开了一枪就打死了被害人,可以说对枪械是比较熟悉的,我们怀疑其有军方或警方背景,也许和黑恶势力有所牵扯。 尸体头部右前方一米不到的地方有明显的车轮痕迹,经鉴定为我国产xx牌小型面包车。这辆车的行动轨迹很简单,村里开出来,从通往镇上的主干道上转弯到这片草丛,然后停车,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都下了车,杀人后,汽车在尸体前面调头返回主干道,并留下了很明显的“U”字痕迹。 另外我们和法医学专家重新搜集并检验了被害人的身上的物证,以下是检验的结果: 被害人陈栓子的鞋面上没有发现血迹,即便有一些红斑,其检测结果也为阴性,是少量的油漆,鞋面上还有不少泥土,这样可以推断,当时在遭到枪击后,被害人直接应声倒地,血迹没有来得及喷溅或滴落在鞋面上。 被害人的T-恤衫是圆领款式,脖颈和领部有血迹,已经凝固,说明是直接喷溅出来的,当然,T-恤衫的背面固然没有血迹,但是正面,尤其是胸前则有不少浸润的血,大约有四百滴血,零散分布,根据弹道检验学和血迹形态分析学,这种独特的高速度血迹只有弹头高速旋转喷射出来的血才能形成,直径大概在7.62mm,是7.62mm五一式手枪弹,可应用于五四式手枪。 死者穿着一种最普通的黑色工装裤子,系着棕色皮带。裤子上没有血迹,但我们在右侧较低部位的拉链处发现了一片面积大约是1×1.5mm的微量血渍,我们经过检测发现不是新鲜血迹,比枪击造成的血要早。裤子上有两处缝补的迹象,后面口袋的左边有血滴,左右两只口袋里都有血,都与接触型的血迹转移特征一致。这表明,有人身上沾了死者的血,在未风干的情况下碰触了死者后面的口袋,造成了这种转移,而那个人是希望找到什么东西。 法医尸检 死者为男性,尸体呈趴卧,所处位置在湖边,血流量大,头部位置有大量血迹,在血迹中我们可以看到少量头骨的碎骨……尸体除头部中弹外,身上无其他伤痕。领口少量发亮的黑色颗粒,认定为射击残留,符合头部中弹特征。尸体手部距离鼻孔部位的距离不到10cm,小手指与鼻孔齐平,手上有喷溅型血迹,属于高速度喷溅血迹形态。尸僵特征明显,尸斑形态为沉降期尸斑,一般指自开始出现到死后12个小时以内的尸斑。呈现小块状态,经3-6小时会融合成片状并逐步扩大。口唇皮革样化,角膜混浊,出现白色斑点并有明显向云片状发展的趋势,但仍可透视到瞳孔。 死者头部(额前靠近左侧太阳穴)中弹,证明犯罪行为人为右手开枪,且未经瞄准。子弹没有穿过颅腔,而是在脑部停止高速旋转,经开颅检验,死者脑组织被破坏,系当场死亡,属于他杀。 另,对于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以及毒物分析,没有发现大量的易挥发碳氢化合物,不属于醉酒状态,小便样本中未检测出可卡因,呈阴性。 刑侦局在收到这份报告后做出指示,要求我们重建凶案现场。 重建犯罪现场必须弄清楚几个关键点。第一,现场几个关键物体的原本位置;第二,证物散落顺序;第三,案件发生顺序;第四,案件完整过程。 我们选择了和现场几乎差不多的一个荒无人烟的地方,然后将一个假人模型当做了陈栓子的尸体,接下来就是对现场的重建: ? 一辆国产小型面包车驶入,在湖边停下(模拟现场为一个比较大的水潭) ? 犯罪行为人下车,陈栓子下车,二者一前一后,陈栓子在犯罪行为人之后才下车,这也是为什么犯罪行为人的足迹大量的被陈栓子的足迹遮盖 ? 继而在湖边,犯罪行为人举枪将陈栓子打死。由于陈栓子的弹孔位置在额前偏左侧太阳穴,和可能是他刚刚转过头面向犯罪行为人就被打死,T-恤衫领部、死者颈部以及手部的高速度喷溅血还有射击残留都可以作为佐证。 ? 犯罪行为人在射击后转身上车,根据模糊的脚印,他进入的是驾驶位置,也就是说由他开车过来,再由他开走,整个杀人过程没有其他人。 ? 然后是车辙,明显的“U”字形调头。说明车子在前方掉头然后直接开小镇中心。 李昌钰博士曾提出,犯罪现场重建是一个证据整合的过程,是身为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必修课。犯罪现场重建是一个根据现场痕迹物证分析其所处位置、所呈现的状态来判断在案件发生的当时究竟有哪些行为。所以我们必须遵守科学的基本原则,真实的还原凶案发生时的整个过程。我不得不提出,犯罪现场的重建过程绝非电影上演的那么轻松,我之前所叙述的犯罪现场的呈现状态和案件发生过程,是我们好多刑事技术人员通力合作,经过两个月的时间才得出的。 |
4. 现在,我的任务基本完成了,接下来就是对凶手的锁定,而我则被派往武汉协助他们鉴定一起当街持枪抢劫的凶杀案,那起案件造成了三人死亡,我日后会专门而且详细的记录下来。 等我回到这个案子的时候,凶手已经抓住了。我万万没有想到,他是A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一个警察。整个经过我是听罗世杰和李敖说的。 在我们确认死者是被现场的那把五四式手枪打死之后,罗世杰就已经凭借其多年的办案经验嗅出了问题。他和专案组里几个安徽省厅的刑侦专家多次会诊案情,把侦查的方向敲定在那栋被烧毁的大楼上,准确的说,是在那栋大楼的开发商和工程承建商身上。他们有理由相信,陈栓子这样一个不酗酒,不吸毒,没有精神病史的正常人所做出的疯狂举动是有合理依据的。另外,在前期A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侦查中,基本排除放火当晚加班的人与陈栓子有过节的可能。他们从不和有犯罪记录的人打交道,还有一点,陈栓子曾因在建造这栋楼的工地上打伤工友而被强制辞退,罗世杰他们怀疑,陈栓子的所作所为极大的可能是针对这栋楼当时的开发商和工程承建商。 “我们费了很大劲才找到了陈栓子的母亲,她一个人生活在云南曲靖的一个村子里。我问她栓子以前是个怎样的人。她说栓子离开村子之前连个鸡都不敢杀,有名的胆小鬼。我感到很诧异,当时他的犯罪记录现实,陈栓子离开家没多久就因为抢劫被抓了。”罗世杰如是说。 罗世杰没有告诉陈栓子的母亲她儿子已经死了,只是说失踪。他母亲苦苦哀求刑警们,希望他们找到陈栓子,别让他一个人在外面瞎跑,他该蹲监狱就好好让他蹲着,别放任他不管,而且希望他们能向法官求求情,别让他死。罗世杰给我说他当时脑子里全是社会舆论对陈栓子被杀的一片叫好声。他不知道怎么说,只是轻轻地点头。 回到专案组,他们又一开始会诊案情。罗世杰说,陈栓子离开家后去一个工地打工,本来好好的,结果有一天因为抢劫被抓了,进去蹲了一年多。后来又连续的盗窃、抢夺抢劫,又进去好多回。一个在离开家之前连鸡都不敢杀的人,何来的勇气连续的抢劫盗窃直到被抓呢?又何来的勇气一口气放火烧死二十多个人呢?根据他们的分析,陈栓子极有可能受人影响甚至受人指使,这个人和他放火烧楼有关,也和他被杀有关。 专案组决定正式和那栋楼的开发商以及承建商接触。在长达两个月的接触和秘密侦查中发现,这两个商人有很密切的联系,而且存在勾结黑恶势力的可能。很快,案件进展上报给公安部,部里紧急部署山东和湖北省的三十名刑警空降到安徽省的A市,成立联合专案组下属的反黑小组,对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进行反黑侦查。在我去武汉的这段时间里,他们掌握了开发商和承建商之间与黑恶势力甚至当地部分黑警察的勾结情况。 警方很快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开发商徐xx,工程承建商刘xx刑事拘留。他们供述出指使A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曹xx杀害陈栓子的事实。 罗世杰的推测得到验证。那栋楼的开发商徐xx交代说,陈栓子其实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对这个大城市的花花世界很向往也很害怕。他曾经被人欺负,整天被打得遍体鳞伤。后来他学人家纹身,又因为某个原因下被和开发商徐xx勾结并参与领导的黑社会组织给利用,教给他抢劫、盗窃等一系列犯罪的事情,他们意图培养一批在争夺开发指标和工程用地中使用暴力手段的地痞流氓。陈栓子不断的被抓被判刑,他觉得自己做了许多的不该做的事情,他意识到自己被利用了,这么多年不仅没有给家里挣到一分钱,身上的钱也被那群利用自己的地痞流氓给压榨光了。所以不喑世事的他到找以前的黑社会组织的小头目,想向徐xx索要赔偿,然而他被打得遍体鳞伤,并被狠狠的羞辱了一番,警告他如果再这样就杀了他。后来,陈栓子说要将那个开发商徐xx的所有罪行都告到公安局。徐xx说公安局都是他的人,告了也没用。陈栓子后来给那个杀他的警察说,徐xx的话他信了,但是他觉得,如果他犯下大罪,警察就得听他说话,他说的话就比不犯罪说的话管用。所以他选择烧毁那栋大楼并且逃跑,他要警察抓到他,如果自首说的话也不会管用。杀他的警察也供述说,陈栓子的思维方式比较简单。陈栓子自己也很后悔,他没想到这么晚了那个楼里还有这么多人在上班,他说他以为城里都是白天上班的。 杀死陈栓子的经过与我们想的也一样。陈栓子在案发后迅速被警方锁定,曹xx作为公安系统内部人员,很快得知消息,立刻通风报信给了徐xx,徐xx担心陈栓子被抓会供出自己的行为,他安排人四处找陈栓子。有人在陈栓子以前工作的老乡那里得知,陈栓子在连接A市与B市的一个村子里租了一个房子。徐xx遂指示曹xx以自己的警察身份接触并带走陈栓子。当时,陈栓子见到曹xx是一脸的镇定,他说你终于找到我了。曹xx说是,你跟我怕走。陈栓子想也没想就把手伸出去让曹xx拷上了。陈栓子在路上跟曹xx说了很多话,上文所叙述的都是他在不知曹xx是来杀他的情况下说的。之后,曹xx将车开到一片野地里,趁他不注意将他杀死。杀死陈栓子的那把枪是徐xx从黑市上搞来的,并且在使用之前让人恶意毁坏了枪膛,以防警方追查到他这里。这也是为什么我之前提到过的“弹头进入线膛区域的初始阶段,阳膛线在弹头上所形成的弹头的纵轴平行擦痕比以往我见过的五四式手枪的要明显”。这些供述和我们所做的现场重建基本吻合,而李敖也在警方收缴来的曹xx 当时身上穿的警服上找到了陈栓子的皮肤碎屑,走访的刑警也从那个村的村民口中获悉,确实在陈栓子死的那天有警察把他开车带走了,至此,证据链完整,这个案子就这样一锤定音了。 案子很快通过公安部发布出去,虽然提到了我和李敖还有罗世杰的名字,但仍然掩盖了积案调查处的身份。后来我接到了之前的那个记者的电话,她告诉我案子破的挺漂亮的。我把电话挂了。我想起她之前问我的话以及社会舆论曾经对全力调查陈栓子被杀一案的警方的讨伐,心里感觉挺不舒服。每个人都是一条命,我们侦查陈栓子的死,不代表我们轻视了他所背负的另外二十三条人命,警方不会针对哪一个人的死而做出倾向性的判断,我们只是尊重生命,任谁都一样。世上没有哪个人该死,也没有哪个人可以决定别人的生死,我们不能放任无辜的人被杀,也不能放任恶贯满盈的人被随意夺走性命。 在三省警方联手侦查四个月后,彻底瓦解了徐xx,刘xx领导的黑恶势力以及他们所收买的“保护伞”,并将他们绳之以法,用实际行动告诉所有人,不要妄想凭借黑恶势力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而我们应该时刻谨记,法律从来不枉不纵。 本案记录至此结束。 备案人:张兰勋 |
第六案,习惯性的放个开篇 —————————————————————————— 案件06号 (公)刑侦局2004xxx06号备案 备案人:罗世杰 1. 女性,尤其是年轻女性在历史的各个阶段总是会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因为生理或者心理原因,她们很容易被不法侵害找上门来,我们无法保证自己的某一个女性是否会突然有一天消失的无影无踪,所以我们应该常怀悲悯。 以下的文字,来自广东某所大学食品安全专业的大三男学生所做的视频,他将视频放在网上是案发后第十个月,那个时候,案子还没有破。 (画面中是一个五岁大的小姑娘) 问:想她吗? 答:想,姐姐死了,我到现在都在想她。 (大学的老师) “她本来就是个学生……你说为什么要让她有这样的命运,她又不欠谁的……”(捂嘴,泣不成声) (二十岁的女学生) “我和她是初中同学,我们俩认识是因为她老对我笑,她特别爱笑,有时候她一笑我觉得我这一整天心情都好。” “现在呢?” “我会梦见她笑,但是我笑不出来。”(再也忍不住,眼泪从眼角滑落) (中年女性) “她小时候说妈妈我长大赚钱给你花,你就不用一直这样辛苦的工作了……她睡觉的时候谁也喊不醒,我就一直推她她也不起床……她刚从高中考出来到大学,她说总算是轻松了……”(全程都在哭) (自述) 我是橙子(爱称)的男友。2004年5月6日早晨八点三十四分,我收到橙子最后一条短信,短信里说:中午想吃油炸冰淇淋。 直到我得知她已经死了的时候,我都在想去哪里能买油炸冰淇淋。 我再见到橙子是5月8日的事了,那个时候她躺在公安局的解剖室里,全身赤裸,长发都被剃光了,头盖骨被打开,脑子正在接受法医的解剖。警察告诉我们,她的尸体是5月6日夜里在郊区的一片玉米地里发现的,经过现场勘查确认是他杀,死因等待解剖。我问是谁杀的。警察说还不知道,正在调查。 从那时起一直到现在,警方还都没有告诉我们橙子的真正死因。我不想指责警方,因为我看到他们真的已经尽力了,每天都往学校跑,每天都在问话,也许是凶手的手段太狡猾了,他们暂时还没有找到破解的方法。 我和橙子初中就是同学,高一的时候,我走到她们班的门口把她拦住,我告诉她:我喜欢你。从那以后,我们经常一起学习,一起在操场散步,她看我打篮球,还给我送水。 我本来希望我们会天长地久,没想到却阴阳相隔。我们没有吵架分手,却不永世不得相见。所以我做了这个视频,来纪念我和她的故事,纪念美美的橙子。 (接下来就是好多张某一位年轻女孩的照片,还有她以前自己给自己录的视频,笑得很开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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