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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推理]《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第2页]

作者:绘目
首页 上一页[1] 本页[2] 下一页[3] 尾页[1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我在看望那名刑警之后就返回了专案组研究那份名单。那份嫌疑人名单上有四个名字和他们的基本情况,以下是名单的内容:
    刘洋(化名),31岁,xx公司装修工人,主要负责刷墙面,是死者父亲刘军的朋友,根据证词,案发时他一个人在凤凰城小区的C楼某住户中上墙漆,没有不在场证明,小区有少量监控但没有拍到他。拿走了他的衣服进行提取,上面的油漆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油漆一致。
    贾国庆(化名),42岁,2000年与妻子离婚,死者书法班同学贾雨(化名)的父亲。工作同样是装修工人,但不负责刷墙,而是负责油漆的整体调配。平常书法班放学,他都会去接贾雨,偏偏那一天没有,据他说他在家里睡过头了,但是他没有足够的不在场证明。贾雨说他的父亲当天晚上七点半左右才回家,不知道他干什么去了。
    张自强(化名),34岁,刘军的一位朋友,无业,在装修公司打零工,做过搬运也做过上墙漆的工人,案发前仍然是上墙漆工人,案发后就突然申请辞职,目前无业。据他说,案发时可能在路上闲逛也可能在家里睡觉,他不记得了,因此无明确的不在场证明。
    徐三(化名),30岁,刘军的合伙人。有犯罪前科,曾经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目前在xx装修公司当监工,经常到装修地点实地监督考察。案发时无法提供有效的不在场证明。其他没有无可疑的地方。
    身旁的一个年轻的刑警说我是皱着眉头看完的。他问我有什么不对吗?我说这份名单里的所有人都可疑,我们没办法直接分辨,我需要他们的身体信息。刑警说当时也希望采集到,但是没能得到这些人的允许。我说你们太单纯了,对付可能是犯罪分子的人,不能直接索要他们的遗传信息,这样会暴露我们的侦查进展和侦查方向。刑警说,应该按照规矩来,必须实现告知,人家不同意就不能采。我只好笑笑,不再说话。
    依法办案是绝对不可能动摇的一个观念,但是依法办案不等于墨守陈规。犯下残忍罪案的人都很狡猾,我们负责侦破的人员应该比他们还要“狡猾”,这样才能胜出。我们采集某些相关人的信息不是为了获取他们的身体秘密,我们是为了排除好人,认定坏人。在某些背负犯罪嫌疑的相关人不同意采集信息的时候,就有必要实施一些简单的计谋来获取。当然,听说刑侦局的领导们说这些备案会适当公开在社会上,所以在这里我不能说出到底使用哪些计谋,我只需要强调,这些计谋绝对不会违反任何的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包括宪法。这些计谋不会使好人反感,倒是会让坏人紧张,心理压力大了甚至会自首。
    我吩咐了一些经验老道的刑警,他们期初也想这么做,但是领导说尽量正面交锋,光明正大的识破谎言。我说兵不厌诈。在之后的三天里,他们快速采集到了这些人的遗传信息,我马不停蹄的和技术科一起分析比对。
    2003年1月7日那天,我们得到的结果是,嫌疑人中的刘洋是真正的凶手。
    当时这个结果一出,专案组包括副局长在内的所有人都兴奋的高举双手欢呼。也许在阅读记录的读者看来,这个结果得出的真是毫无悬念,明显没有跌宕的过程,但是我在执笔写字的时候仍然能够感受到十多年前的兴奋。
    从案发到比对成功,我们总共用了差不多六个月的时间。这六个月我们的刑警费尽心血追查凶手的踪迹,由于监控没有普及,我们甚至不能找到死者生前的活动轨迹,所以只能一次次地重返现场,一次次的检验物证;我们的刑警也只能一个个排查可疑的人,筛选出了最后的四个。就像我在刑警学院讲课时常说的,没有破不了的案件,只有没做到位的工作。
    之后,我们迅速抓获了那个刘洋,搜查了他的家。从床底下搜出了刘萌在学习书法的那天背的书包,上面画了一个没有耳朵的蓝色机器猫,我后来才知道那个机器猫叫多啦A梦。至此,强奸杀害刘萌的证据链已经完整,刘洋很快交代了罪行。我也参与了那场审讯,他所说的话,让在场的所有人感到了深深的心痛。
    3.
    刘洋在2001年见到了拜把子朋友刘军的女儿刘萌时,就产生了对她的莫名的好感。他一开始以为只是一种对小孩子的喜爱,但他越来越觉得不对劲,他日思夜想,总希望再见到刘萌,甚至还会一边想象着刘萌幼小的身体一边做着污秽的事情。
    对于这种心理疾病,他完全可以接受医生的治疗,既然自己无法克制,最好的办法就是求助医生。但是他说他不想求助医生,他只想见到刘萌(由于他的话过于肮脏,写出来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因此有大量删改)。刘洋没有让自己走向正确的方向,他任凭自己邪恶的欲望发展。
    后来他在和刘军一起吃饭的时候听到刘军无意间说刘萌在书法班学习,所以从那之后就有了很不好的念头。
    我们问他是怎么直到刘萌当天是一个人回家。他说他在那个少年宫四周观察了两个星期,等待着时机。他真的没想到刘萌会一个人回家,他原本只想趁着刘军晚点来接她的时候把她带走。
    “真是天赐良机。”他原话如是说。
    我们问他是如何把刘萌带走的。其实这是我们一直很关心的问题。他说,起初他看到刘萌在等公交车,直接抱走会引起注意。他想着刘萌认识他,如果花言巧语一番说不定会跟他走。然而如果只是骗她说,叔叔是爸爸的朋友一类的话,刘萌就不一定会同意。之后,他想了一个办法。以下是他的询问笔录的部分摘要:
    问:你想了什么办法?
    答:小女孩一般都很喜欢小动物。所以我想用小动物吸引她跟我走。
    问:你怎么做的?
    答:我走过去,我没想到她看到我突然笑了,然后喊我“刘叔叔”。我很吃惊,她还记得我,但我突然意识到,者说明她像我喜欢她一样,看来她也喜欢我,非常非常喜欢我。我决定要把她带走,我要和她在一起。然后我对她说,叔叔家里有一只花斑猫,很可爱,但是叔叔生病了要住院,叔叔没法照顾它,你能帮我把它抱回家吗?刘萌问我得什么病了,严重不严重。我说没什么事只是要住院。我记得我当时为了演的逼真还咳嗽了好几次。犹豫了一会她终于答应跟我去把猫抱回家照顾。
    问:你们怎么去的B县?
    答:我租了一辆夏利的二手车。
    问:被害人中途没有感觉不对劲?
    答:没有。我们一直在聊天,我给她讲我的病,我给她讲那只猫,她很感兴趣。
    对于之后对死者的施暴和杀害行为,刘洋做了详尽的解释,但内容过于残忍和污秽,夹杂着许多侮辱性的肮脏语言,不能公之于众,只好由我代为叙述。
    他将被害人刘萌带至偏僻的公园后就露出了真正的目的,小女孩吓得呆住了,不知所措,任凭刘洋对他实施侵害。对于一个刚刚十三岁的女童来说,这简直是噩梦,就算她最后没有被杀,她这一辈子也终将活在噩梦里。刘洋说,他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时,被害人只是瞪眼瞪眼地看他,也不说话,也不挣扎,就那么看着,结果把他给看的害怕了,赶紧把裙子翻上去盖住她的脸,然后继续实施暴行。当他恶魔般的肉欲发泄完毕,他开始恢复了“理智”,他说他当时想的就是不能留活口,然后就狠狠地掐住了被害人的脖子,而被害人在被盖住脸的情况下就这么被人掐着,大约半分钟后,被害人浑身瘫软,刘洋估摸着她已经死了,然后赶紧去夏利车里拿出一桶汽车的备用汽油洒在了被害人身子上,最后用火柴点燃了尸体(之前刑事技术人员推测的火机点燃是错误的推断)。
    我记得我当时问他:你怎么肯定刘萌已经被你掐死了?刘洋有点懵,但是还是说他足足掐了半分钟的脖子,而且刘萌明显不在动了。他之后又不安的问刘萌到底是不是被自己掐死的。
    “不会是被活活烧死的吧?烧死的要判多久?”他当时这么问道。
    我没有回答他。尽管我们已经确定死者是被他扼杀身亡的,但面对他隐隐的不安,我们不想让他知道真相后露出一副如释重负的样子。
    在向死者的父母告知案件真相后,刘军伤心的说,一直让孩子提防陌生人,现在连认识的人都不能信了。而孩子的母亲江铃则一直在哭,在埋怨丈夫认识这种人,埋怨丈夫同意孩子一个人回家。她说女儿就是因为太善良才被人骗了。我们刑警们感到很不是滋味。
    就在我写这个案子的时候,公安部正在部署打击拐卖儿童案件的专项行动。每当孩子被杀害,或者被拐卖走,常常是他们的父母在疯狂的反思自己的行为,他们总是哭着说“以后再也不让孩子一个人回家了”或是“以后再也不离开孩子半步了”。
    然而真正的恶鬼却不思悔改。
    我仍然记得在我们离开刘军家里的时候,江铃对刘军说:“不知道孩子会不会想妈妈。”
    本案记录至此结束。
    备案人签名:李敖
    案件03号
    (公)刑侦局1998xxx03号备案 备案人:尤阳
    1.
    1998年4月2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朱彦(化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朱彦是一位小有名气的作家,写过几本小说,没有火起来,但让他有些一些积蓄,另外他的父亲是个商人,所以他得以住在N市里较为繁华地带的二层别墅区,也娶了一位美丽的妻子。
    1996年11月17日,他的妻子龚艳(化名)被发现死在家中的楼梯底部,1996年11月23日,警方认定朱彦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并将其抓捕归案。没多久移送检察院,1997年1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指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凶手即为朱彦。但法院并未采纳,加上死者家属的抗议,案件很快做出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朱彦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然而最后的结果就如文章开头所写的那样——1998年4月2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朱彦(化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监狱里,朱彦意识到自己没有办法逃脱。他只有不断地写信给检察院,希望检察官能注意到自己冤情,希望能为自己伸冤,然而这些信件全部都石沉大海,无人问津。朱彦不断地写,不断地邮寄,不断地毫无消息。
    “我当时已经麻木了,只知道写信。”当他第一次和我讲这些事的时候如是说。
    他说他不敢写信给公安,因为他的供词就是公安给他逼出来的。尽管他没有说出“刑讯逼供”这个词,但他身上的伤痕的累累伤痕真的是让我脸颊发热。我说我就是公安,有个热心的检察官把你的东西全部转给我了,我来调查你的案子。他不信,他很焦急地问为什么那个检察官不愿意管他。我说他没这个能力,他们不擅长侦办凶杀案件。他没有说话。我却完全的感受到他的不信任。
    我没有给他说,其实我在找他之前已经深入地调查他妻子的那起凶杀案,委实说,是我在调查了很久以后才敢说这是一起“凶杀案”的。
    案件03号
    (公)刑侦局1998xxx03号备案 备案人:尤阳
    1.
    1998年4月2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朱彦(化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朱彦是一位小有名气的作家,写过几本小说,没有火起来,但让他有些一些积蓄,另外他的父亲是个商人,所以他得以住在N市里较为繁华地带的二层别墅区,也娶了一位美丽的妻子。
    1996年11月17日,他的妻子龚艳(化名)被发现死在家中的楼梯底部,1996年11月23日,警方认定朱彦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并将其抓捕归案。没多久移送检察院,1997年1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指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凶手即为朱彦。但法院并未采纳,加上死者家属的抗议,案件很快做出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朱彦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然而最后的结果就如文章开头所写的那样——1998年4月2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朱彦(化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监狱里,朱彦意识到自己没有办法逃脱。他只有不断地写信给检察院,希望检察官能注意到自己冤情,希望能为自己伸冤,然而这些信件全部都石沉大海,无人问津。朱彦不断地写,不断地邮寄,不断地毫无消息。
    “我当时已经麻木了,只知道写信。”当他第一次和我讲这些事的时候如是说。
    他说他不敢写信给公安,因为他的供词就是公安给他逼出来的。尽管他没有说出“刑讯逼供”这个词,但他身上的伤痕的累累伤痕真的是让我脸颊发热。我说我就是公安,有个热心的检察官把你的东西全部转给我了,我来调查你的案子。他不信,他很焦急地问为什么那个检察官不愿意管他。我说他没这个能力,他们不擅长侦办凶杀案件。他没有说话。我却完全的感受到他的不信任。
    我没有给他说,其实我在找他之前已经深入地调查他妻子的那起凶杀案,委实说,是我在调查了很久以后才敢说这是一起“凶杀案”的。
    没人看么,好桑心,。。。。。
    好感人,今天要多更!!
    有一位内蒙古某市的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处于安全考虑,该检察官名字不能透露)曾和我一起侦办过一起系列杀人案件,我们从那时起开始熟识。我听说他后来调任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2001年初,他打电话给我,说要寄一份东西到公安部来。没过多久我就收到了一个大包裹,里面是一大摞信件。很明显,这些信件出自一人之手,字迹硬朗,笔锋刚劲,是个很有文化底蕴的人。还有 件是那位检察官写的,信中表明了他这么做的原因。以下是当时的那封信:
    尊敬的尤法医:
    我这么做或许有些突兀,但是我觉得很有必要。事情比较严重,我暂且不过多的跟你寒暄,我想要告诉你的是,那你从包裹中取出的这么多信,都是我们内蒙古N市一位作家写的,他1998年被指控杀害妻子并且判了死缓,现在仍然在押服刑,但是他不断写信给省检察院,说他没有犯罪,他是冤枉的。
    我是于2000年调任至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刚上任不久,在阅读其他寄给检察院的信的时候发现了他的信,我当时认真的看了,感觉确实案情重大。我认为,如果他真的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应该不会费这么大的心思连续两年,每年七八封的写信给这里。另外,加上他所叙述的大致案件情况,我觉得确实存在很多的疑点值得推敲。然而问题是我不可能自己找出这个案子的真相,我需要更多的人协助。
    可现实是,尽管检察院很有经验的同事们都很同情这个作家,认为也许他真的是被冤枉的,但是他们也知道自己无能为力,想要重新调查这个案件必须经过一大堆法律流程,相当繁琐。而且这个案件一旦曝光,很可能会涉及到许多公检法办案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就是那种所谓的“牵一发而动全身”。也许这就是在体制内的弊端吧。
    当我在学校的时候老师就常说,将来如果从事检察官或者法官的工作,请一定记住,冤枉一个好人比放走一个坏人的后果可怕,性质更恶劣。这句话一直是我这15年检察官生涯的信仰。因此,我没有听从同事们“等时机成熟了再管”的劝阻,我知道有一个地方一定可以查出真相,就算不得不牵扯出一大堆公检法人员见不得光的事情,那个地方也一定会追查到底,因此,我决定打电话给你,并把所有的信寄过去,并且写了这封向你们公安部刑侦局积案调查处求助的求助函。因为你们能做我做不到的事情,所以特别希望你们能找出真相。
    如果他是一个好人,请还他的清白,谢谢。
    此致
    敬礼
    2001年1月3日
    xxx
    我读完了这封信后就立刻写了份申请,连同这些信一起送了上去,交由由积案调查处的八位负责人(公安部八大特邀刑侦专家)审阅。他们在我写申请的第二天就宣布了工作令。以下是工作令内容:
    工作令
    (公)刑侦局 积案字【xx】号
    根据公安部第24号文件,兹遣尤阳,罗世杰,夏山派驻积案调查处设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执行局,全力侦查朱彦杀妻案。
    2001年1月7日
    签发人:xxx
    签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我稍微有点吃惊,没想到这一次十二名捕里一下出动了三名,包括了足迹学专家夏山。不得不说,这是刑侦专家们颇有远见的一次决定。因为之后在勘查现场时,夏山充分发挥了他对于足迹的研究,识破了凶手的伪装,而这正好是整个案件的几个关键点之一。
    现在是时候回到对朱彦案件的叙述上了。其实警方在当年并不相信朱彦对于当晚他发现他妻子失去知觉后倒在楼梯下的描述,因为他们在现场发现了洒满了大量的血。朱彦说他当时正在和妻子在别墅外的小花园里看星星,他们躺在摇椅上面聊天,朱彦说当时他们讨论了自己的下一本书的主题思想。差不多晚上十点左右,妻子龚艳说明天她公司里还有一个销售部的会议需要旁听,催着朱彦上床睡觉。朱彦表示自己还要抽一根烟才肯回屋,龚艳只好自己先回去了。这也是警方怀疑的重点,朱彦并没有烟瘾,这个时候却偏偏要抽烟,所以警方认为他在撒谎。之后,按照朱彦的证词,他抽完烟就立刻起身回屋,他感觉到外面明显降温了,身上披的一件羽绒服已经不足以御寒。当他返回到屋里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妻子已经倒在了楼梯下。其实,从龚艳离开花园到被发现死在楼梯下,这个时间线成了警方关注的重中之重,也是朱彦收到严格盘问最多的地方,后来我听他说,那些办案的警察对他采取了许多的办法,迫使他不得不胡编乱造自己在这个时间段里杀死妻子的情节。
    朱彦的110报警电话得到了很快地回应,警方在后来的侦查中保留了这段录音,我们重新调阅卷宗和物证时也听了,内容如下:
    110接线员:这里是110,请问有什么事情?
    朱彦:xx区xx大道红星小区C楼,快点来!
    110接线员:发什么了什么?
    朱彦“我,我我妻子出事了,她已经死了。
    110接线员:她被人谋杀了吗?
    朱彦:不,不知道。但是应该不是,我就在家……我觉得她从楼梯上摔下来了。
    110接线员:你确定她已经死了吗?
    朱彦:她没气了,她没气了!
    110接线员:她从哪里摔下来的?
    朱彦:哪里?什么哪里,楼梯的台阶上啊!
    110接线员:能确定是第几个台阶吗?
    朱彦: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你们快来!
    110接线员:冷静,请你冷静。我们已经派出警力赶过去。请问还需要叫救护车吗?
    朱彦:不用,她已经死了……
    整个对话持续一分五十四秒,我们听得出,当时的110接线员就已经开始有些担心朱彦的是不是在讲真话,因为他强调一次了他妻子已经死了,而且在最后再次明确表示不希望叫救护车。作为死者的家属,不论死者呈现如何的状况,这种紧急情况下一般都会叫救护车,并且优先选择拨打120,这么看来,朱彦的举动有些反常,引起警方的怀疑也不足为奇。
    就近的警力在当天晚上十点四十分左右赶到,当时龚艳所呈现的状态使得警方第一次产生了怀疑。他们进入现场的时候,进入眼帘的就是大量的血迹,如果是一个简单的从楼梯上摔下来的事故,怎么会造成这么大量的失血?楼梯上,地上,墙上,包括朱彦的衣服上也都是血,在随后的初步检验中,法医发现死者的头骨上有多处裂痕,后脑勺有轻微凹陷。巡警们迅速通知了刑警队,他们认为这是一件很可疑的案子。
    尚雯雯在整理卷宗的时候找出了一份当时初次到现场的巡警的报告书,里面称,死者丈夫朱彦在警察赶到时正在不停的打转,一脸的不知所措,似乎仍然惊魂未定。另外,报告还称“他浑身上下都是血,非常紧张,他甚至趴在了妻子身上哭”。
    我问尚雯雯这个人有什么性格特点。她说这个人要么很爱很爱他的妻子,要么恨死他的妻子。
    由于在场的警察无人对法医学知识有所了解,他们迅速调来了刑警大队的法医进行初步勘察。当时,主检法医所写的报告也在这些卷宗档案里,他的第一个感觉是,龚艳的死亡是从楼梯上意外跌下来而导致的。这份报告中说“我抵达现场后,朱彦说自己用毛巾垫在了龚艳的脑后,并把她平躺着放在地上,将在台阶上,地面上的血迹擦拭干净。”那位法医称,在楼梯的台阶上和地面都有血迹,存在狠狠的撞击行为,比较符合失足跌落的情况。他的检验结果是,初步认定,龚艳确系为楼梯上跌落,头部装上了楼梯台阶上,借着身体侧翻后脑勺撞在地面死亡。但他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决定尽快运回局里对尸体进行更细致的检验。
    我们再审阅卷宗的时候没有发现那个法医“更加细致的检验”的检验报告,只有刚才那一份毫无意义的初步推论。
    然而有一个好消息就是,死者的尸体尚未处理,放置在N市人民医院的地下停尸房。我当时感到很诧异,为什么没有尽快将尸体火化处理?直到案件彻底侦破才了解到了答案。死者的父母认为,他们一开始的敌对态度源于失去女儿的悲痛,等冷静下来才觉得朱彦也许不是凶手。所以决定先不火化尸体,存放在了医院的太平间(龚艳的母亲是医院皮肤科的主任,这一点是可以办到的),他们觉得也许有朝一日真的有人重新查这个案子,这具尸体将会是重要的线索。
    我在征得医院和死者父母的同意后,尽快的展开了初检,得到的尸检报告于2001年1月16日得出,现列出以下病理方面的诊断:
    ? 头皮后部有多处挫伤
    ? 后脑严重有挫伤
    ?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 头皮后部有多处割伤和撕裂(组织撕裂)
    ? 甲状软骨上角有伴随性出血的骨折
    ? 面部有多处轻微磨损和挫伤
    外力击打头部和上颈部造成蛛网膜及脑沟中的血管破裂而出血,血液进入了蛛网膜下腔,形成了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另外,死者的后脑由于外力的冲击(并且是反复冲击)而造成严重的脑组织出血坏死,也就是脑挫伤。暴力作用于相对静止的头部使其发生加速运动,常常引起较为严重的脑组织冲击伤,而对冲伤不够明显或者不出现;相反,如果是处于运动状态的头部撞击在静止的物体上发生减速运动,则呈现出明显的脑组织对冲伤,冲击伤相对较轻。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死者头皮血肿常常能反映暴力击打的部位和导致伤害的物体的打击面特征。
    除此之外,我还发现死者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百分之零点零七,血液样本中未发现鸦片类物质和有机碱。因此,我认为导致龚琳死亡的原因是由于钝器对头部多次撞击而引发的严重的脑部震荡性损伤。最重要的一点,我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的法医们联合做了许多的实验,发现伤痕的数量,严重程度,位置以及方位,从楼梯上摔下所造成的伤痕并不相符,这一点尤为重要,这些像是被打过程遭受多次撞击而留下的。
    至此,我们终于认定这是一起凶杀案件。接下来的任务,就是找出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
    来了来了!
    我之前提到过,当我证明了朱彦妻子的死亡是凶杀案后,我去找了仍在监狱服刑的朱彦。他所表现出来的不信任和明显的戒备让我无所适从。我向他说明来意,希望他配合我们积案调查处的侦查工作,他说警察只知道让自己说案件经过,自己说了还要挨打,所以不说。前前后后大约僵持了三十分钟,我只好道歉离开。之后尚雯雯和夏山问我怎么样,我说警察身份让我问不出任何答案。尚雯雯分析说,由于当年遭到的刑讯逼供,“公安”这个词,包括这个词的外延已经让他无法产生任何的信任和好感,如果我还想见到他需要证明自己是个好警察,唯一的办法就是让他看到案件的真相。
    为了获得真实的线索,我通知了那位检察官,提出让他来和朱彦见面,问清楚他妻子被杀的那天的所有情况。检察官很爽快的答应下来。时间定在了2001年1月29日。
    检察官带了一只录音笔去,将他们的对话原原本本地录了下来,我们带回去进行了整理,做成询问笔录,作为日后翻案的重要证据。以下是询问笔录的内容(检察官自我介绍和朱彦突然失声痛哭的过程不再赘述):
    问:既然你的情绪已经平复,我有些话想问你,可以吗?
    答:可以,你问吧。
    问:1996年11月17日那天的事情你都还记得吗?
    答:记得,到死都忘不了。
    问:全部都记得?能回忆起来多少?
    答:全记得,你想问什么我都可以告诉你。
    问:你能不能把那天晚上发生的所有情况都讲给我听?
    答:好……那天晚上我们6点左右吃完的晚饭。我提议去外面的花园里看星星,因为我马上要写的一部小说的题目就是《星星》,我想找一点灵感。我们俩在外面待到了八点多,龚艳说她有些冷,回屋去拿厚一些的羽绒服。之后她又回到院子里,我们躺在摇椅上聊天……
    问:请节哀。如果你情绪不能稳定下来,我下次再来也可以。
    答:没关系,没关系……那天我们聊了很多,直到晚上十点多钟,她提出了想要回屋睡觉,因为第二天要开一个她们公司销售部的会议,所以她就走了。
    问:她走了你在干嘛?
    答:我跟她说我吸一根烟就回去。她同意了。
    问:你吸烟用了多久?
    答:我本想吸一根,但是我突然有了对下一本书的灵感,所以在不经意间吸了四根。
    问:你有烟瘾吗?
    答:没有,我从只在创作的时候吸一根,其余时间不会碰。
    问:为什么那天会想吸烟,那天不是创作时间啊?
    答:在我妻子离开之前,我们有聊到了创作的事情,我忍不住构思接下来的故事,所以就很想抽烟。
    问:你回到屋子里是几点你知道吗?
    答:不知道,我后来听公安说,我报警的时间是十一点零七分。
    问:在警方赶到之前,你对你的妻子做了什么?
    答:我看看她是不是还有气息,但是我怎么试都感觉不到她的呼吸,我一直摇晃她的身子,周围全是血。那真的是挺长的一段时间。我最后只好打了报警电话。电话挂掉后,我去拿了毛巾,把它垫在了妻子的后脑,我知道她的后脑凹了一大块,我身上,手上也都是血……
    问:你还做了什么?
    答:我什么也没做,我什么也没做,我就在那里踱步,我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
    我们从录音中很明显的听出,整个问话过程并不顺利。朱彦一提到自己的亡妻就忍不住哭得泣不成声,完全无法继续下去,而检察官就只好等他情绪稍有平复在继续问话。从他们的对话中,我们无法完整准确的掌握当时发生的事情。所以,2001年2月4日,我,尚雯雯和夏山出发去了朱彦的那栋别墅,在遗留的证据中重建犯罪现场,从而找到龚艳从花园离开到朱彦回家发现她的尸体为止这段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讲述重建现场之前,我要说一说当年警方办案的情况。
    2.
    在讲述重建现场之前,我要说一说当年警方办案的情况。
    当时警方宣称,本案的杀人行为已经确凿无疑,动机需要继续深挖。但他们倾向于朱彦的婚外情,因为妻子的阻拦或者其他使得这个小有名气的作家名誉扫地,迫不得已动手杀了她。
    警方在龚艳死亡的第二天就签发了一份搜查令,责令专案组的侦查员在1996年11月18日回收所有物证。在随后的搜查中,警方检查了朱彦家的一辆桑塔纳汽车,没收了他卧室的一些物品,其中有一盒镇纸,一包避孕套,以及垃圾桶里的一些垃圾,还有其他的物品。另外还有所有于10月、11月打出的座机通话记录,传呼机的传呼记录。此外,还有从台阶区域开始的门框、木头、头发,以及几节台阶上的枯叶(后经鉴定为枫叶,然而朱彦家里的树并非枫叶树)。朱彦的辩护律师称警方的搜查是毫无根据的,签发的搜查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宪法》,这一反驳没有引起太多争议,警方更没有给过多的解释,而且很快他们就签了另一份搜查令,要求专案组从朱彦身上,头上,毛发,血液和唾液取样,警方在庭审时面对辩护律师的问题,给出的答案是在朱彦家里发现了大量的泼洒的血迹,更何况在朱彦身上也有血,这使得他们只能怀疑朱彦而采取紧急措施。
    辩护律师认为警方怀疑朱彦的证据过于草率,他提出了以下的问题,这在那场庭审的记录中都可以看到:
    1.朱彦身上沾满血迹,是因为在看到妻子后他抱起妻子查看她的情况,这才造成了血迹的浸染。另外他在现场一直呆在妻子身边,有身体接触并且有血迹转移是很正常的。
    2.门框上面的血迹也许是到场的刑警和法医来回走动不小心造成的,他们都与死者有或多或少的接触。
    3.警方没有仔细勘察现场,也没有出具相关的法医鉴定书和现场勘查报告就认定该案是一起凶杀案,这不合法。
    我在警方当时对朱彦朋友和同事的询问笔录中了解到,朱彦和妻子龚艳很恩爱,他们不是经人介绍才认识,而是从高中起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可以说感情较为深厚,而且不时在众人面前展示出不经意间的爱恋。另外还有许多亲密的朋友说,朱彦其实是一个颇为温和的人,他从不和人动手,更不要提他对妻子实施暴力,他绝不会对龚艳实施伤害行为。尚雯雯觉得,这些证词如果属实,那朱彦是没有杀人动机的。
    2001年2月4日,我们对凶案现场进行了第一次重建,那里一直被保护的很好,血迹的残留仍在,包括各个房间物品的摆放。我认为首先有必要就朱彦家的楼梯做几个简单的说明:
    第一,这个楼梯位于房子的中央,是封闭的而且较为狭窄。它有十八级台阶,我们把最上面的标记为一号台阶然后以此类推。在勘察现场的时候还有一点就是要定向,所有我们认为站在楼梯上往下看所看到的那堵墙认为是北墙。
    第二,在现场有大量的泼洒和喷溅状血迹,实际上,在我们后面的重建中发现,独立的血滴数量可能有一万多个,其中的大部分血迹集中在了台阶底部;第十八号台阶上有三百个左右的血滴,第十七号有四百三十四个血滴,十六号有一千零二十个,十五号则有一千两百三十多个血滴,然而第十四号则只有七十八个血滴。另外我们在北墙上找到了四千多个独立的血滴,东面墙有三千左右,而门框上我们找到了一千四百多个,比十五号台阶还多处两百多个。
    但是我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我对现场的说明有一定的局限性,尽管我认为这个现场已经保存的不错了,但我仍然需要对照着照片进行分析。现场是不断变化的,也就是说,从几年前的那个夜晚开始,就有大量的活动在这里发生,这导致楼梯上,墙面上出现了额外的非现场遗留的擦拭型血迹形态。其实,在沾血的区域,血迹的分布是复杂的,有滴落上去的,有飞溅上去的,有擦上去的,也有甩上去的,这些沾染上去的血大多属于中速度类型,甩上去的血可能是由于在毛巾或毛发上的血迹被弹开所致。我还在一些地方发现了多重沉淀,也就是血迹上的血迹和血迹抹痕上的血迹。
    在介绍了这些情况后,我会对这些血迹形态分析做一个简单的描述,以此来还原犯罪现场。
    血迹形态分析的定义是指,通过检验分析留血后的静态效果,也就是通过分析血迹的形状来判断它产生的原因和过程以此推出当时在凶案现场的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发生的事情。国际著名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博士曾说,血迹形态可能会打开通往过去的窗子。所有的发现,连同对血迹的大小、形状的分析以及分布规则的分析,可以用来构建当时导致出血的情景。
    在某些情况下,血迹、足迹、弹道分析是比DNA认识犯罪现场(这里的犯罪现场包括犯罪行为)更加全面的东西。即便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后伪装了现场,擦拭了血迹,采用化学试剂也可以显现出被擦干的血迹,另外,擦拭的行为也会很明显地反映在血迹形态上,刑警可以通过这些被改变了形状的血迹找到当时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并借此分析其心理状态。因此,不论作何伪装,都不可能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刑侦人员从来都是依据客观规律来侦查办案,所以,几乎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不可能逃过刑事科学的技术手段。
    李昌钰博士曾指出,在构建犯罪现场的过程中,血迹形态所包含的有价值的信息如下:
    ? 血滴移动的方向
    ? 出血源与目标表面之间的距离
    ? 血滴的撞击速度
    ? 沉积下来的血量
    ? 血迹的成因、方向以及相关的移动速度
    ? 造成流血的外力类型
    ? 造成流血的物体或者武器(如果有的话)的类型
    ? 流血处的人或物体的相关位置
    ? 多个与流血相关的事件的发生顺序
    ? 对由接触或转移过程所留下血迹的描述
    ? 对出血后所流逝时间以及出血量的测算
    法医学的调查还得判断出犯罪现场的血迹类型,如低速度血迹形态、中速度血迹形态、高速度血迹形态,以及接触和转移下的血迹形态。高速度血迹一般出现在枪击案件中,此案并没有涉及,在此不做赘述。
    如果要分析整个现场的血迹,我需要对刚才提到的名词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首先是低速度血迹。这种血迹一般是指自由落体下的血滴所造成的血迹,是受到下落距离、目标表面的材质、血滴撞击目标表面的角度、冲击的方向,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他们普遍呈现圆形或椭圆形,表面平滑或者粗糙,这取决于下落高度和材质表面。直径也会因各种因素不同而不同。
    另外,血滴冲击目标表面越小,或是越发成锐角的时候,血迹就会被拉长。如果血迹带尾巴,那么尾巴通常是指向血滴移动的方向,也就是与流血的人走动或跑动的方向一致。在研究低速度血迹时,我重点考察它的移动方向和冲击角度。
    中速度血迹较为常见,它是由于血液受到重力以外的力量影响,而这种力量又小于高速度力量时所造成的血迹形态。例如从鼻子或嘴巴喷出、咳出或吐出时而造成的。其血滴通常包含着气泡,当冲击目标表面时会爆开,从而在沉积下来的血迹中间留下了一个“空洞”的中心。此案中并没有这种类型的血迹。此外,其他的同类型血迹还包括冲击型、甩落型、以及喷射型。
    喷射型血迹通常与严重的开放性伤口有关,大量的血液会被喷射到垂直的表面上——就像动脉破裂血液喷出那样。由此形成的血液具有毛刺边缘,称之为芒刺,表现出一种动态。
    当血液做出弧形运动时,由此产生的血迹就是甩落状血迹。这是由于当一个物体或身体的某一部位有伤口出现或是沾染了足够量的液态血时,血液会转移到该物体或身体部位上,加之做了弧形运动,血液会甩落至其他物体上而呈现出这种血迹。这种血迹在这个案件中比较常见,我们主要分析了这种血迹的血源位置和血迹冲击角度,以此判断死者在死亡时所处的位置以及犯罪行为人的位置和其所使用的凶器类型。
    关于冲击型血迹也在此案中有所涉及。它是由于物体猛烈撞击出血源头而导致血液冲击物体表面,当然可能是因为头部撞击楼梯台阶等地方或者跌落到带血表面所致。
    接下来就是对整个现场的描述。
    我对血迹的分析不能以每一个独立的血迹为核心,任何犯罪现场的情况都是有关联的,孤立的看待问题是对现场痕迹物证的不尊重。我的每一个结论,都必须考虑到整个犯罪现场,在这一案中,北墙和门框以及十六号台阶上的血迹都有着特殊意义,值得推敲。
    整个现场有大片的血迹。据观察,这其中最主要的部位重点集中在第十六、十八号台阶,以及门框和第十七号台阶旁边的墙面上。上面的血迹形态就是我刚才提到的中速度血迹,我看到了明显的冲击,这意味着当时龚琳在这里遭到了一次凶狠的攻击,我记得她的蛛网膜下腔有很严重的出血,这就是说,她在走到第十七号台阶时,也就是刚刚准备上楼,突然有人从背后袭击了她的后脑,然后她痛苦倒地;此时,第十六号台阶上出现了大片滴落状的血迹,我可以大致看到龚琳躺在地上,血迹从头皮上滴落。但是这里让我有些疑惑不解的是,我在死者的尸体上没有看到前额的伤,但此处的血迹已经有明显的中速度血撞击在墙面上,如果她没有遭到面部击打,这块血迹是如何形成的?我得出的结论是,在这里龚艳翻了一个身,想要爬上楼,然而凶手再一次将她拉回来,猛击她的头部和颈部。如果是这么做的话,那么第十四号和第十三号台阶上血迹的出现,是因为此刻龚艳被击打的地方刚刚达到那个位置,血迹顺着后脑流下并滴落,然后被凶手拉回到北墙的门框这里继续殴打,死者皮肤的破损和伤痕应该是拉动的过程造成的。我认为,龚艳当时可能已经死亡,而凶手仍然狠命地击打她,所以造成了墙面和门框上的血迹,另外我在这些地方还看到了轨迹与死者血液喷溅轨迹的相反的血迹,呈现明显的甩落状,这应该就是凶手挥动着凶器时,沾染在上面的血迹被甩落所致。资深的血迹形态分析专家可以从这些血迹中推断出凶手击打的次数,我经过仔细的辨认也最终确定,凶手击打次数为十五至二十下之间。至此,我几乎还原了凶手和被害人最后接触的几分钟的情景。尚雯雯对我的分析结果做出凶手性格特征和凶手暴力倾向评估,得出的结论是,凶手是一个对社会极度厌恶的人,他工作或生活中遭受过重大的打击,并且他常常将受挫的原因归咎于别人,借此满足自己的狂妄自大。他应该是一个具有重度暴力倾向的人。谈到对死者的感情倾向,尚雯雯说他可能和死者有直接的恩仇,也可能只是借助死者来发泄自己的不满。但她随机又说,第二种推论的可能性不大。
    这一波来得多!!
    我们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的法医和刑事技术人员一同进行第二次复勘现场的时候发现了许多重要的线索。在此次勘察中,我们做了侦查实验,认定凶手所使用的,是一种类似于锤子的钝器,结合现场没有凶器的事实情况,我觉得这是一起蓄意谋杀而且凶器就是死者自己带来的,他不想留下痕迹故而把凶器带走。然而接下来我要提到的,就是本案的关键点,也是本案得以最终锁定凶手的原因所在。
    有技术人员在这栋房子的大门后面找到了一双很浅很浅的血足印,这里的门框也曾得到过勘察,但因为只有少量的血迹而几乎被忽略。我在第一次的勘查中也把重点放在了楼梯上没有注意到这里。我们使用了化学增强血迹的方法使得这一双血足印变得清晰起来。夏山看到了足迹变得兴奋起来。
    足迹学一直是刑侦领域举足轻重的一门学科。它所能反映的,是在现场逗留过的人的身高,体重,年龄以及其他身体特征。人行走或站立,足接触地面或其他物体,两者之间产生一定的作用力,在作用力的作用下,地面或其他物面必定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而留下痕迹,即足迹。而足迹的行程必须具备造痕客体,承痕客体和作用力三个要素,这个案件中,血迹作为中介质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使凶手的行踪暴露在了承痕客体(地板)上。
    夏山拍照固定了证据,他还发现,在两只不太明显的足迹的后跟处,有几滴低落的血迹,他分析应该是死者的,当时凶手站在这里,把手里的凶器往下垂,血滴落下来。那这么说,这里是凶手杀死龚艳后才站的地方。也就是说,朱彦抱着龚艳无所适从的时候,他还站在这里看着?我们推测,在他杀死龚艳后,朱彦恰好从花园里进了屋,凶手一时没有地方躲藏,只好在现在屋后面藏着。为了保险起见,我将这几滴血先进行了检材取样,拿回去和死者的血型以及DNA进行比对。这么做虽然麻烦,但为了使得证据链完整, 任何的证据都需要固定和确认,一是为了得出正确的结果,不能靠主观人为的猜测;二是要符合法律,必须有准确科学的检验报告做支撑才能敲定犯罪事实。
    根据足印的痕迹,夏山说,此人穿着袜子进屋,没有用穿鞋,他的前脚掌的前缘形态是平直形,前掌内、外缘形态为弧形,没有显著的特点,这些都是普通人常有的脚印形态。对于此人的足弓部分,夏山说应该为中等弓形。足迹的最窄处的弓内缘超出了窄弓形的范围,但未超出足迹中心线到跖内缘和后跟内缘公切线距离的二分之一。这种足形的出现率最高,一般左脚63.2%,右脚64.8%,所以仅凭这两点仍然无法锁定此人身体特征。技术人员马不停蹄,他们相信,凶手既然在这里留下了足迹,那么其他地方也一定有,因为单个足迹能反映足的外表特征,却无法直观、全面地反映人的运动习惯特征。此刻,我已经返回实验室,准备对血迹进行化验比对,所有的一切都是后来夏山告诉我的。
    他说他们进行了长达三个小时的勘验和提取,在楼梯(龚艳死亡处)到大门的短短五米左右的地板上找到了两处连续的血足印,可能因为比较浅而一直被侦查人员忽略,加之还有当年闯入进来的巡警、刑警们留下的模糊脚印,他们的分析提取工作很艰难,具体怎样艰难我可以理解,但是无法切身感受,只能认为和我曾经化验分离线粒体DNA的时候一样。
    总共提取了五只足印,夏山依据这些给出了结论,凶手是一名身高在170到175的男人,体格健壮,双腿呈较轻的O型腿,走路时双腿微曲。尚雯雯则通过我们得出的现场分析报告,推断凶手有负债在身,性格暴躁,有反社会人格的存在,对死者龚艳恨之入骨。
    在这里,我需要公布出我对血液提取所得到的检验结果,我发现,在那个发现足印的地方发现的血滴中,存在并不属于龚艳也不属于朱彦的DNA,并且这个第三者的DNA引起了我们所有人的警觉,我们感到很吃惊,因为这个第三者的DNA反映了一条很重要的信息,这滴血液和朱彦具有父子亲缘关系!我们感到特别的意外,内蒙古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要求我们重新检验,我答应下来。我和十几名法医在实验室熬了一周,反复利用DNA指纹和STR检测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的结果与我在之前的结果一致,而且朱彦没有任何兄弟姐妹,他是独生子。
    刑警总队迅速部署N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和各分局刑警大队的警力排查搜索。终于,朱光雷(化名),朱彦的亲生父亲,龚艳的公公,在2001年2月21日在呼和浩特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警方抓获归案,他对他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这距离他的亲生儿子朱彦被判死缓,相隔近三年。
    我们三个在人被抓后就离开了内蒙古,我去了深圳,夏山去了湖北恩施,尚雯雯返回北京主持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的讲座。对于朱彦为何杀害儿媳妇并且面对儿子被冤枉无动于衷仍逍遥法外,我们时候来听内蒙古的那位检察官说的。
    他说,朱光雷的公司资金链出现短缺,加上他沉迷于赌博,当年欠下了很多的债,还借了高利贷。而且他知道儿媳妇在一家大公司做销售总监,家里总有些积蓄,所以曾经去找过她借钱,想借五千万。但是儿媳妇没有答应,她说她们家没有那么多钱,也不会借钱给一个赌徒。朱光雷很生气,他本来就没读过几年书,当兵也因为违反军纪被开除,都是因为脾气火爆易怒,总是一副任何人不能违抗他的命令的心态。他供述说,他回家后越想越气,只好去找儿子借钱,但是朱彦也说没有这么多钱,他就立刻挂了电话。这件事过去很久,朱彦夫妇俩都没有再提及(朱彦在无罪释放后对检察官说,他们夫妻俩一直在盘算借给父亲多少钱,他们不想他沉迷于赌博,想让他趁着没钱戒掉这个恶习),朱光雷赌瘾难耐,手头没钱,他觉得儿子已经背弃了他,所以他将所有罪都归咎给了龚艳,据他自己交代,就连自己赌博总是输光也赖在她的身上。遂拿起家里的一把铁锤就冲去了朱彦家,最后引发了那场惨案。他在那个家里所做的一切都被我们通过证据一一证实,所有的伪装都没能逃过刑事科学的技术手段,包括他故意脱掉鞋子进屋杀人的诡计行为。
    事后在得知儿子朱彦被当做凶手判死缓的消息,朱光雷并不感到惊讶和愧疚,他却告诉自己,这个不孝的逆子就该替自己被这个黑锅,他必须偿还对自己的不孝的行为。
    检察官说朱彦很想见见我们,他想对替他伸冤的人道谢。我们婉拒了这个请求。在警方错抓了他并采用所有卑劣的手段致使他招供时,整个案件不再和死者还有真凶有关了,警方必须赢下这个案子,他们必须让朱彦有罪,真相在这其中彻底丢失,这注定是一场戏。
    2001年,媒体报道了这个案件,朱彦被判无罪,2001年末释放,获得巨额的国家赔偿。当年的专案组组长,主办侦查员以及主审此案的法官全部被撤职接受组织调查,另有一批参与刑讯逼供朱彦的警务人员已经移交给最高检反渎职侵权局侦办。有人问朱彦被释放是什么感受,他说,来得太迟了。
    我是在报纸上看到这则新闻的,文中的末尾,是记者对司法公正的深深质疑。我放下报纸后看到,朱彦的那诸多信件,仍静静地躺在我办公桌上,有时候耳边常回响起他呜咽不知所措而向110报警求助的声音:
    “警察吗?这里出事了,快过来……”

    本案记录至此结束。
    备案人签名:尤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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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1-08-26 17:57:21  更:2021-08-26 18: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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