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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推理]《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第7页] |
作者: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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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例放上一个开篇,第十个案件,值得纪念啊。。。 —————————————————————————————————————— 案件10号 (公)刑侦局1997xxxx10号备案 备案人:尚雯雯 1. 我们常常以为,残忍从来只是成年人的专利,然而这个社会中,男人女人,老人孩子共同生活,随年幼的孩童往往从成人的行为中学习,他们的学习能力超乎我们的想象,所以一旦忽视了他们的教育,结果很可能不堪设想。 对于所要记录的案子是一个系列杀人案,我将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叙述。 1997年2月10日,寒冬正严,山东省B市刚刚下过一场小雪,地面湿润。xx路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路边的垃圾堆里发现了一个男孩的尸体,后脑遭到钝器击打,双手已不在。B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 1997年2月14日,有人在公园假山花园的角落发现了一个小女孩的尸体,身体已经被鲜血染红,后经法医鉴定被人刺了28刀,未遭到性侵害,肢体无残缺,确定死者为一个9岁的女孩。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和分析,无法确定是否将此案与前面的案子并案侦查。 1997年3月2日,一座天桥下面的垃圾桶里的黑色旅行袋被环卫工人找出,打开一看是一具蜷缩的男童尸体,脖颈处有明显的勒痕,勒沟下凹,可见下手凶残,面部遭到利刃切割,总共有8处血痕,深达颧骨,有一处的创口位于左口腔,可从侧面看到舌根。经法医鉴定,死者为一3岁孩童。此案一出,加上媒体报道,社会认为目前发生的三起凶案是同一人所为,要求警方立刻破案,B市公安局压力很大。 1997年3月12日,第四起案件发生。B市下面的xx县的一处湖面发现了两具浮尸,经过打捞,确认死者为一个6岁的女孩和一个9岁的男孩,死因是被人用匕首割破大动脉,当场死亡,然后被人抛尸湖中。 截止到此,B市公安局专案组束手无策,社会舆论给的压力越来越大,公安厅派专家赶赴专案组协助破案,而公安部刑侦局积案调查处亦收到了来自专案组的求助函,局里遂派遣我和罗世杰连夜赶往山东省B市。 案件比我想象的更凶残血腥。 |
2. 专案组组长,B市公安局副局长一脸愁容,他说他没有别的心思,一直很害怕再有孩子遇害,这样他非得撤职不行。我问他担心的到底是孩子的生死还是他的工作。他哑口无言。如果办案子的心思不够端正,破案的路也难以走下去。 往往系列案件的第一起案件值得研究,因为它是犯罪行为人实施连续杀人案件的开篇,一般行为不够严谨,会遗漏一些线索,但是随着犯案次数的增加,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法越来越娴熟,所注意到的细节也越来越多,使得侦查难以入手。 第一起案件的尸检报告就又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被害人头部损伤有的呈片状的表皮脱落,并伴有皮下出血;有的呈条状裂伤,创缘不齐伴有表皮剥落,创壁粗糙,创腔有组织间桥的损伤严重,所以头部后脑创伤属明显的钝器击打所致。 法医说,在初到现场的时候,他们认为被害人系钝器击打头部致死,在第一次尸检的时候也没有排除这个死因,然而经过更加细致的尸检,他们发现了端倪。 根据被害人颈前三角区可见短条状以及小片状表皮剥落,下方的甲状软骨上角及环装软骨骨折,以及被害人双眼睑结膜点状出血;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有骨折,骨折处软组织出血;脾包膜皱缩,而其余的胸腹腔脏器呈淤血状,心腔以及大血管内血液呈现暗红色流动转等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尸体特征,法医们最终推断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然后用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根据法医的结论,我认为犯罪行为人很可能本想用例如锤子一类的钝器击打死被害人,因为某些原因他转换了杀人手段,改用扼颈。第一个被害人的双手不见了,肯定是凶手所为,这恰恰可以显示他的心理状态,然而我目前尚不能确定原因是什么。 我和罗世杰仔细听了专案组的案件侦查汇报,他们经过了一个月的侦查,排查了近四百多个人,结果都一一排除,毫无进展,用专案组组长的原话就是“根本就是一条错路走到黑”。我和罗世杰认为应该重新部署案件的侦查工作,从头再来。 在犯罪心理学中,杀人犯一般有五个动机。第一,因报复而杀人;第二,图财害命;第三,人际冲突导致的杀人行为;第四,因掩盖罪行和逃避打击而杀人;第五,因心理变态导致杀人。 其实,杀人犯罪者的动机是极其复杂的,表现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存在单一动机的直接支配的杀人行为,就好像情杀、图财害命等等;还有复杂的动机交错支配犯罪行为人的杀人行为;也有很多时候其他动机转化而来的,如抢劫杀人,盗窃杀人和强奸杀人。但是结合这起系列的案件,我认为犯罪行为人肯定不是图财害命,应该也不是为了掩盖自己的其他行为而杀人。值得注意的是,杀人的目标是孩子,可见在犯罪行为人的心中,一定对孩童心存愤恨。 杀人犯的人格特征是值得研究的地方。一个人采取杀人手段来解决问题,达到自己的所想要达到的目标,除了和犯罪动机有关系之外,与其人格特征也是密不可分的。梅加吉(Megargree)曾经提出过,高度攻击者具有低度控制与过程控制两种人格特征。低度控制的内心易怒,遭受挫折或冲突即选择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过程控制者一般比较沉稳,不易怒,然而内心较为固执,一旦触其底线,很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在这一系列的案件中,第一个被害人被人狠狠地击打头部,然后遭到扼杀,我认为也许凶手担心钝器没有真正杀死被害人,所以选择另一种杀人手法,生怕被害人死不了;第二个被害人被捅了28刀,泄愤的心理特征表露无遗,凭着这两个被害人的死亡状态,我认为凶手应该属于第一种性格特征,易怒,脾气暴躁,属于低度控制。 另外,实施这起连续的残忍杀人案件,可以大体推测出凶手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很可能呈现出变态心理的状态,其认知、情绪情感、意志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还有行为都表超出正常范围,表现出个体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明显的下降,呈现偏离状态。 |
2. 专案组组长,B市公安局副局长一脸愁容,他说他没有别的心思,一直很害怕再有孩子遇害,这样他非得撤职不行。我问他担心的到底是孩子的生死还是他的工作。他哑口无言。如果办案子的心思不够端正,破案的路也难以走下去。 往往系列案件的第一起案件值得研究,因为它是犯罪行为人实施连续杀人案件的开篇,一般行为不够严谨,会遗漏一些线索,但是随着犯案次数的增加,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法越来越娴熟,所注意到的细节也越来越多,使得侦查难以入手。 第一起案件的尸检报告就又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被害人头部损伤有的呈片状的表皮脱落,并伴有皮下出血;有的呈条状裂伤,创缘不齐伴有表皮剥落,创壁粗糙,创腔有组织间桥的损伤严重,所以头部后脑创伤属明显的钝器击打所致。 法医说,在初到现场的时候,他们认为被害人系钝器击打头部致死,在第一次尸检的时候也没有排除这个死因,然而经过更加细致的尸检,他们发现了端倪。 根据被害人颈前三角区可见短条状以及小片状表皮剥落,下方的甲状软骨上角及环装软骨骨折,以及被害人双眼睑结膜点状出血;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有骨折,骨折处软组织出血;脾包膜皱缩,而其余的胸腹腔脏器呈淤血状,心腔以及大血管内血液呈现暗红色流动转等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尸体特征,法医们最终推断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然后用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根据法医的结论,我认为犯罪行为人很可能本想用例如锤子一类的钝器击打死被害人,因为某些原因他转换了杀人手段,改用扼颈。第一个被害人的双手不见了,肯定是凶手所为,这恰恰可以显示他的心理状态,然而我目前尚不能确定原因是什么。 我和罗世杰仔细听了专案组的案件侦查汇报,他们经过了一个月的侦查,排查了近四百多个人,结果都一一排除,毫无进展,用专案组组长的原话就是“根本就是一条错路走到黑”。我和罗世杰认为应该重新部署案件的侦查工作,从头再来。 在犯罪心理学中,杀人犯一般有五个动机。第一,因报复而杀人;第二,图财害命;第三,人际冲突导致的杀人行为;第四,因掩盖罪行和逃避打击而杀人;第五,因心理变态导致杀人。 其实,杀人犯罪者的动机是极其复杂的,表现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存在单一动机的直接支配的杀人行为,就好像情杀、图财害命等等;还有复杂的动机交错支配犯罪行为人的杀人行为;也有很多时候其他动机转化而来的,如抢劫杀人,盗窃杀人和强奸杀人。但是结合这起系列的案件,我认为犯罪行为人肯定不是图财害命,应该也不是为了掩盖自己的其他行为而杀人。值得注意的是,杀人的目标是孩子,可见在犯罪行为人的心中,一定对孩童心存愤恨。 杀人犯的人格特征是值得研究的地方。一个人采取杀人手段来解决问题,达到自己的所想要达到的目标,除了和犯罪动机有关系之外,与其人格特征也是密不可分的。梅加吉(Megargree)曾经提出过,高度攻击者具有低度控制与过程控制两种人格特征。低度控制的内心易怒,遭受挫折或冲突即选择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过程控制者一般比较沉稳,不易怒,然而内心较为固执,一旦触其底线,很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在这一系列的案件中,第一个被害人被人狠狠地击打头部,然后遭到扼杀,我认为也许凶手担心钝器没有真正杀死被害人,所以选择另一种杀人手法,生怕被害人死不了;第二个被害人被捅了28刀,泄愤的心理特征表露无遗,凭着这两个被害人的死亡状态,我认为凶手应该属于第一种性格特征,易怒,脾气暴躁,属于低度控制。 另外,实施这起连续的残忍杀人案件,可以大体推测出凶手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很可能呈现出变态心理的状态,其认知、情绪情感、意志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还有行为都表超出正常范围,表现出个体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明显的下降,呈现偏离状态。 |
委实说,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的影响或支配下实施的,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由犯罪心理到发动犯罪行为,是一个外化过程。但是我们不能单纯的认为犯罪行为完全由犯罪心理主导,除了犯罪心理的影响外,还需要有适宜的犯罪情境,并且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始终进行着心理互动。犯罪情境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是侵害对象;第二个是现场条件;第三个是现场气氛。接连杀死五个孩子的人单凭强烈的心理状态无法完全实施,我认为凶手一定是一个有预谋的人,他在侵害对象方面并不是受现场中自然存在的侵害对象的影响而诱发其犯罪动机,而是主动去寻找侵害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被侵害人都是孩子,他们根本没有反抗意识和反抗能力,所以被害人在作案时可以为所欲为毫无顾忌,尽情发泄心中的怨恨,这样会助长犯罪行为人的嚣张气焰,犯罪气氛对他来说几乎没有心理压力,致使犯罪动机增强。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情境的三个方面往往不是孤立地起作用,而是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对犯罪行为人发生作用。 犯罪心理学对于刑事犯罪案件的研究中还着重研究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互动,而这一点往往会被侦查人员忽视,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旁观人,甚至对于被害人本身来说表面上看起来像是受偶然性因素支配的,但是,深入挖掘其过程就可以发现,任何人的被害都有一定的原因,所以犯罪心理学强调犯罪发生的过程中从头至尾都伴随着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互动。我和罗世杰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这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关系,所以不存在显露性心理冲突,因为这种心理冲突的双方存在着一种明朗化,公开化的直接对抗状态,极少部分是出于为他人利益的考虑。显露性心理冲突主要的特征是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在被害行为发生之前就有过一定的直接接触,也就是发生过心理接触,同时存在双方之间存在着对抗性的心理矛盾。但是这些孩子最大的社交圈不过是另一群同龄的孩子,很难想象他们能做出什么过火的事情让一个人起杀心,更别说同时惹恼了同一个人。所以我认为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产生了潜在性心理危机,他们之间事前不存在直接的显性的心理冲突,也几乎不存在不太明显的间接性心理纠葛。和显露性心理冲突以及间接性心理纠葛相比而言,潜在性心理危机表现得最为隐蔽。其基本特点是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没有明显的直接交往、利益冲突或者其他矛盾,表面上看没有什么联系,但是恰恰是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显示了他们之间的潜在联系。其实,这种心理危机往往同被害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中消极因素有联系,我们不得不说,这些孩子的疏忽大意和过于单纯对犯罪行为人来说都是遭受侵害的某种隐性心理危机。 专案组组长表示心理分析对于侦查工作来说用处不大。我问他到目前为止他们是否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任何特征。他也不再说什么。 犯罪心理分析对一起刑事案件来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考察了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心理关系后我们确定,犯罪行为人在心理状态上遭受过严重刺激,对于这些孩子有变态的虐杀心理。他年龄不会太大,应该不会超过25岁,性格阴沉,平常不显山不露水,比较低调,泄愤的时候一定及其疯狂。 专案组向全社会发出通告,要求家中有孩子的家长一定看好孩子,谨防下一次惨案的发生,同时如果遇到任何有企图接近孩子的人请一定报警。 接下来就是对犯罪动机的分析研究。 |
3. 关于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学者陆伦章在其一篇论文中曾经提出过四过程论。 第一个过程是犯罪能力和条件过程;第二过程是犯罪目的和犯罪方式的决定过程;第三过程是犯罪对象和手段的决定过程;第四过程则是犯罪目标和犯罪工具的运用过程。 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然而不论何种,亦即不论那条途径形成的犯罪动机,自我意识在其中都起着决定性作用,换句话讲,犯罪行为的最终发生取决于犯罪主体也就是犯罪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运用结果,由其自身进行自由的决定和选择。 在现实生活中,人类的社会活动几乎都是出于某种需要,相当多的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人的需要的直接体现,而犯罪行为人的需要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强度水平,这恰恰可以通过被害人的状态来推断。通过残忍手段杀害五名孩童的杀人犯完全是出于强烈的需要,在犯罪心理学的领域中,我推测他很可能是出于三种需要,即征服他人的需要、报复的需要亦即自我确认的需要。当然不排除它们同时对犯罪行为产生重要作用,并最终同时作为杀人动机的可能。其实在实际生活中,个体行为的动机往往不只一个,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动机,这些动机之间会产生一种心理冲突。 犯罪意愿将犯罪行为人的需要不断增强,并最终转化为犯罪愿望,而当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其愿望才能真正转化为动机。 但是单纯的认为凶手仅仅因为需要就产生了犯下滔天罪行的动机未免草率了些。我始终坚持认为内在需要与外在诱因交互作用形成了他的犯罪动机。 一般来说,犯罪动机的产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很可能并不算强烈,犯罪行为人有一定的意向然而不知道该如何付诸实践,不知道通过何种方式能满足需要,这个时候还只是有一定的犯罪意向。然而犯罪行为人在某一时刻所处的环境存在诱因,这一个诱因就会对犯罪意向起到一种刺激作用,根据我的分析,这个案件中的第一个被害人很可能就是凶手最终实施杀人行为,将意愿转换为动机的诱因。因此我告诉罗世杰,调查和挖掘第一个被害人在遇害前的行为轨迹是很重要的,另外要查一查他曾接触过的陌生人。 截至目前,我所得出的大致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通过杀害孩子来发泄自己的愤怒,这就是说,他通过这种暴力的方式来满足自己征服别人和报复别人的心理需要,而这种心理需要形成的原因很可能是曾经遭受过不公平的待遇,和某一个差不多在3到9岁之间的孩子有矛盾冲突,由于种种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下手,所以就如我之前所说,他心中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形成了报复的需要。但是他一直只有这种需要和意愿却无处实施,无法成为犯罪动机,直到外部环境存在了诱因——第一个被害人。犯罪行为人心中的意愿在外部环境的作用下促成了他的杀人行为。 我以公安部刑侦局积案调查处的名义要求专案组全力侦查被害人生前的活动轨迹,必须查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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