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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名著]辽史 卷六十二·志第三十一·刑法志下 [第6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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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史: 卷六十二·志第三十一·刑法志下
第六十二卷 志第三十一 刑法志下 兴宗即位,钦哀皇后始得志,昆弟专权。冯家奴等希钦哀意,诬萧浞卜等谋反,连及嫡后仁德皇后。浞卜等十馀人与仁德姻援坐罪者四十馀辈,皆被大辟,仍籍其家。幽仁德于上京,既而遣人弑之。迫殒非命,中外切愤。钦哀後谋废立,迁于庆州。及奉迎以归,颇复预事,其酷虐不得逞矣。然兴宗好名,喜变更,又溺浮屠法,务行小惠,数降赦宥,释死囚甚众。 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物五贯者处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二年,有司奏:「元年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罪至徒者,未审否?」止谕曰:「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後犯终身徒者,止刺颈。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其面,刺臂及颈者听。犯窃盗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颈之右,四刺左,至于五则处死。五年,新定条制成,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盖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叁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一> 时有群牧人窃易官印以马与人者,法当死,帝曰:「一马杀二人,不亦甚乎?」减死论。又有兄弟犯强盗当死,以弟从兄,且俱无子,特原其弟。至於枉法受赇,诈敕走递,伪学御书,盗外国贡物者,例皆免死。郡王贴不家奴弭里吉告其主言涉怨望,鞫之无验,当反坐,以钦哀皇后言,竟不加罪,亦不断付其主,仅籍没焉。宁远军节度使萧白强掠乌古敌烈都详稳敌鲁之女为妻,亦以后言免死,杖而夺其官。梅里狗丹使酒杀人而逃,会永寿节出首,特赦其罪。皇妹秦国公主生日,帝幸其第,伶人张隋,本宋所遣者,大臣觉之以闻。召诘,款伏,乃遽释之。後诏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诸帐郎君等於禁地射鹿,决杖三百,不徵偿;小将军决二百已下;至百姓犯者决三百。圣宗之风替矣。 道宗清宁元年,诏诸宫都部署曰:「凡有机密事,即可面奏;馀所诉事,以法施行。有投诽讪之书,其受及读者皆弃市。」二年,命诸郡长吏如诸部例,与僚属同决罪囚,无致枉死狱中。下诏曰:「先时诸路死刑皆待决于朝,故狱讼留滞;自今凡强盗得实者,听即决之。」四年,复诏左夷离毕曰:「比诏外路死刑,听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问。无冤然後决之,有冤者即具以闻。」咸雍元年,诏狱囚无家者,给以粮。六年,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於是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编者至千馀条。皆分类列。以大康间所定,复以律及条例叁校,续增三十六条。其後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条。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故五年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馀悉除之。」 然自大康元年,北院枢密使耶律乙辛等用事。宫婢单登等诬告宣懿皇后,乙辛以闻,即诏乙辛劾状,因实其事。上怒,族伶人赵惟一,斩高长命,皆籍其家,仍赐皇后自尽。三年,乙辛又与其党谋构昭怀太子,阴令右护卫太保耶律查剌,告知枢密院事萧速撒等八人谋立皇太子。<二>诏按无状,出速撒、达不也外补,流护卫撒拨等六人。诏告首谋逆者,重加官赏;否则悉行诛戮。乙辛教牌印郎君萧讹都斡自首「臣尝预速撒等谋」,因籍姓名以告。帝信之,以乙辛等鞫按,至杖皇太子,囚之宫中别室,杀挞不也、撒剌等三十五人,又杀速撒等诸子;其幼稚及妇女、奴婢、家产,皆籍没之,或分赐群臣。燕哥等诈为太子爰书以闻,上大怒,废太子,徙上京,乙辛寻遣人弑于囚所。帝犹不寤,朝廷上下,无复纪律。 天祚乾统元年,凡大康三年预乙辛所害者悉复官爵,籍没者出之,流放者还乡里。至二年,始发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诛其子孙,馀党子孙减死,徙边,其家属奴婢皆分赐被害之家。如耶律挞不也、萧达鲁古等,党人之尤凶狡者,皆以赂免。至于覆军失城者,第免官而已。行军将军耶律涅里三人有禁地射鹿之罪,皆弃市。其职官诸局人有过者,镌降决断之外,悉从军。赏罚无章,怨日起;剧盗相,叛亡接踵。天祚大恐,益务绳以严酷,由是投崖、炮掷、钉割、脔杀之刑复兴焉。或有分尸五京,甚者至取其心以献祖庙。虽由天祚救患无策,流为残忍,亦由祖宗有以启之也。 辽之先代,用法尚严。使其子孙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择,犹非祖宗贻谋之道;不幸一有昏暴者,少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辽之季世,与其先代用刑同,而兴亡异者何欤?盖创业之君,施之于法未定之前,民犹未敢测也;亡国之主,施之于法既定之後,民复何所赖焉。此其所为异也。传曰:「新国轻典。」岂独权事宜而已乎? 天祚末年,游畋无度,颇有倦勤意。诸子惟文妃所生敖卢斡最贤。萧奉先乃元妃兄,深忌之。会文妃之女兄适耶律挞曷里,女弟适耶律余睹,奉先乃诬告余睹等谋立晋王,尊天祚为太上皇。遂戮挞曷里及其妻,赐文妃自尽。敖卢斡以不与谋得免。及天祚西狩奉圣州,又以耶律撒八等欲劫立敖卢斡,遂诛撒八,尽其党与。敖卢斡以有人望,即日赐死。当时从行百官、诸局承应人及军士闻者,皆流涕。 盖自兴宗时,遽起大狱,仁德皇后戕于幽所,辽政始衰。道宗杀宣懿皇后,迁昭怀太子,太子寻被害。天祚知其父之冤,而己亦几殆,至是又自杀其子敖卢斡。传曰:「於所厚者薄,无所不薄矣。」辽二百馀年,骨肉屡相残灭。天祚荒暴尤甚,遂至于亡。噫! ※校勘记 一: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按上卷言制刑之凡有四:死、流、徒、杖。此亦称死、流、杖、徒。五凡之「五」字,设非「四」字之讹,则杖前应脱「笞」字,检纪辽亦有笞刑。 二:知枢密院事萧速撤按纪大康三年五月作知北院枢密使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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