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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娱乐]乔任梁被「AI复活」其父回应:未经同意,希望尽快下架。如何从法律方面解读数字永生?你能接受数字永生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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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16 日,针对儿子肖像被侵权使用一事,乔任梁父亲告诉记者,他已经看到网上传播开来的「儿子被复活」影像,不能接受,感到不舒适,希望对方尽快下架,… |
乔任梁、李玟、高以翔最近都被“粉丝”给利用AI“复活”了,但首先是不是“粉丝”做的还要加一个问号;其次这事儿压根就不是跟“数字永生”的伦理道德有关系的事情。我觉得,乔任梁、李玟、高以翔被AI“复活”的本质,很大程度上来讲可能就是某个AI创作团队或者个人的炒作和博流量、顺带有可能会在未来分别去收割各家粉丝的韭菜,以图将来把这个生意做大、将对现世者对往生者的心理慰藉的服务行业做成,结果一个没留神玩砸了,因为各家粉丝其实也不都是非理性的傻子。 在这件事的更早之前,把故去的人“复活”的这个项目,就已经有不少民间的AI学习团队和个人在实验和实践,无论国内海外,其实都已经有一大堆案例,早在2019年前后就有父母“复活”女儿、男友“复活”女友的事例,但当时大部分是以文字对话进行的,后来逐渐转向语音、尔后完善到视频; 而在文娱界,与这件事首先产生关联的是把自己故去女儿“复活”的包小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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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包小柏利用AI“复活”女儿相关自媒体报道 但是注意,包括包小柏在内的这些例子里,使用AI技术把故去的往生者说过的话的声音、他们使用过的文字、他们生前的视频等因素录入到电脑数据库里,并通过然后人工智能进行学习、计算、归纳跟模型化、最后进行机械智能运算和预估生成新的因素,以达到把往生者“复活”的人,都是往生者的亲人;即便有第三方AI团队的参与,整件事也是有往生者的在世亲人授权的。 而李玟、乔任梁、高以翔被“复活”,第一,完全是一个“突发事件”,事先谁也不知情; 第二,被“复活”后的李玟、乔任梁、高以翔三个人的视频里所说的话完全一样,在确实博取到巨额流量的同时,马上有人对视频的台词雷同提出了质疑; 第三,就以我个人看到的而言,在李玟的不少粉丝看到视频后,就对AI生成视频的台词提出了质疑:视频里被“复活”的李玟,台词大意是在说“在我离开这个世界的那一刻,我感受到了你们的爱”,然而,众所周知,李玟是自尽后离世,于是有不少李玟的粉丝表示,在Coco经历过生前的种种后,“她离开世界的时候,带着的是绝望不是支持”——换句话说,AI只是还原了某部分人或者某个人想让大家看到的关于李玟、乔任梁、高以翔被“复活”后的呈现状态,而并未还原这三位往生明星自身的状态;说得再直白点儿,这是这些AI团队把李玟、乔任梁、高以翔利用人工智能,把他们三位直接傀儡化,就像《火影忍者》里大蛇丸的秽土转生术一样,直接被“复活”他们的AI团队或个人操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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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对AI“复活”李玟的部分质疑 第四,目前李玟姐姐方面已经表示,这个行为与自己无关,而乔任梁的父母已经站出来发声说有人在侵犯乔任梁的肖像权——往生者家属根本未对该团队或个人进行授权。而在我国,个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在该个人去世后,权利归属转移到仍在世的亲属手里,这基本上已经是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而同样,目前也没看到这三位生前的经纪公司表示过,这是他们授权认证同意的事情,该AI团队或个人行为与经纪公司利益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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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任梁父母对AI“复活”乔任梁这件事表示不满的报道 所以根据上述四点来判断,这就是一场某团队或个人利用AI来消费往生明星,来博取流量、为自己谋利的一场闹剧,根本与“数字永生”根本没有关系。 其实不仅是我国,国外也有因为擅自使用AI“复活”已逝公众人物,对公众人物音画滥用进而遭到抵制的事例。2023年10月2日,美国已故著名演员罗宾·威廉姆斯的女儿塞尔达就为某网站擅自利用AI技术“复活”去世父亲,随后在社交平台发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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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对塞尔达抵制对父亲的AI滥用进行报道 诚然“数字永生”并非是实现把一个人的灵魂转移到计算机程序里,只是为了给在世者一点情感抚慰,且或许这样的事情,可能在这所谓的“后新冠疫情”时代以及整体经济趋势下行、整体面临商业转型,加上老龄化速度加剧等因素影响的大环境内,会成为一种新型服务、新兴行业——我个人是没什么兴趣的,哪怕有一天我随了潮流去做了这件事,我也知道只要没实现通过脑机结合或传输,把我自己或者我已故的亲人的意识完全转移,那么机器程序上的“我”或者我的“亲人”们,也跟掌机上的俄罗斯方块其实没什么两样;但是这样的事情起码需要往生者家属授权,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直接把往生者商品化,并过度消费去世的公众人物。 在去年7月10号,网信办已经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第四款明确指出: 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所以即便是“数字永生”,也不能侵害个人或者其家属的基本权利。 |
先说结论:乔任梁已逝,其民事权利能力随着去世而终止,其肖像权、姓名权以及特有声音等一般人格权也相应终止且不能继承;但是,乔任梁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声音、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只不过,不是以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形式受法律保护;一旦乔任梁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声音、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乔任梁的父母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同时,如果对乔任梁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声音、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的侵害,不当侵扰乔任梁的父母本身生活安宁等,导致乔任梁的父母受到精神伤害的,乔任梁的父母有权对自己所受伤害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到“乔任梁被「AI复活」”并网上传播事件,不管是收费提供“AI复活”乔任梁服务的行为人,还是上传乔任梁“AI复活”相关影像的行为人,都侵害了乔任梁的人格利益,乔任梁的父母有权要求相关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 前面是结论,下面是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述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典民法典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即,乔任梁去世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肖像权等人格权相应终止且不会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而继续存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死者的人格权虽然已经终止,但死者的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具体怎么判断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声音等人格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是根据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保护规则来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合理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而合理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合理使用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即:(1)乔任梁的粉丝,如果是为了个人学习欣赏,而自己利用AI技术使用乔任梁肖像并个人留存,不向他人扩散,更不以网络等方式公开,且对乔任梁肖像的使用仅限于个人学习欣赏,而不存在侮辱、猥亵等不当举止的,那么,不会被认定为侵害乔任梁人格利益,不会被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其实,此种私密使用,乔任梁的父母也不会知道。(2)如果超出前述合理使用范围,擅自利用AI技术使用乔任梁肖像,尤其是以网络等方式公开,或者是存在利用AI复活的乔任梁视频实施侮辱、猥亵等不当举止的,侵害了乔任梁的肖像人格利益,乔任梁父母有权依法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3)擅自收费提供“AI复活”乔任梁服务从而制作、使用、公开乔任梁肖像的,无论如何都属于对乔任梁肖像人格利益的侵害,乔任梁父母有权依法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收集、使用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如前所述,乔任梁的粉丝,如果是为了个人学习欣赏,而自己利用AI技术使用乔任梁肖像、声音以及其他个人信息,即所谓“AI复活”乔任梁影像并个人留存,不向他人扩散,更不以网络等方式公开,且对乔任梁肖像的使用仅限于个人学习欣赏,而不存在侮辱、猥亵等不当举止的,那么,不会被认定为侵害乔任梁人格利益,不会被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
这不是Ai复活,这是无良自媒体为了流量消费死者,这与AI没有关系,完全是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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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用AI“复活”亲人,重要的是科技带给我们的温度,并不是自媒体用来博取眼球的手段。 这次新闻中展示的是最为基础简单的照片音频对口型的转换,没有什么技术难度也称不上复原,仅仅是照片驱动而已,这种利用他人来为自己牟取关注的做法令人不齿。 在现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我们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亲人的生物信息,尊重亲人的意愿,保护亲人的隐私不被传播滥用,避免逝者被消费。 一、AI复活真正的意义 AI复活是为了怀念,是为了给活着的人一些精神上的慰藉,是需要经过家属同意的! 让我们看下AI复活的正面例子。 前一段,商汤科技运用数字人技术复活了商汤科技的创始人兼董事长、人工智能科学家汤晓鸥老师,相信所有看过视频的人都会被这个视频代表的意义所感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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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汤的如影数字人团队,用几个十来秒的片段,用数字人技术"复活"了汤老师,在这个视频中,汤老师的脱口秀能说,能笑,能喝水能打趣,栩栩如生。 人工智能数字人技术的发展,让他在商汤的年会上,用这个特别的方式,与大家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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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许就是科技进步的意义,让我们能够有更多的可能性,挽回我们心中的思念。 人当然不应该沉溺于过去,但也最好不要太过豁达与释然。 时间会让你接受所有,会让你有一天终究会遗忘。 遗忘是一件非常可悲的事情,会让你化身铁人,仿佛无坚不摧。 可谁要这种无坚不摧? 我只想让心中的思念,那份寄托,留的更久一点,我不想遗忘,我想记得,再多记得一些。 我觉得这就是AI的意义,这就是数字人,最好的意义。[1]二、技术实现 说完了正面的意义,我也想在谈一下关于技术实现难度和市场的情况。 数字人技术,随着人工智能语言大模型中对于长文本读取、图片高清修复、语音合成以及AI数字人视频技术的提高,已经不是什么难事,也有专门从事AI数字人的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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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数字人可能用到工具一栏 但是定制的深度模仿人类的数字人生成,并不简单,需要较多的数据采集,费用也不便宜。 而简单的数字人生成,其实仅仅是套用了照片,进行简单的AI视频处理,并不能达到正在“复活”逝去人个性的需求。 正在想要“复活”逝去的人,需要的是他生前较多的对话记录、声音、图像资料的综合内容,创建一个符合他形象的“智能体”,这是比较复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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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新闻的内容,所谓的复活[乔任梁],就是我前面说的简单的照片+通用的声音+通用文案处理。 市场上其实免费的人工智能软件都可以做到,例如文心一言APP的智能体数字分身。 创建过程可以参见我这个回答,需要注意,这个仅仅针对最为简单的照片动起来这个需求: 北京通院推出通用智能体「通通」,拥有类人价值观和物理常识,这意味着什么?29 赞同 · 12 评论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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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种行为真的很不好。 三、隐私 而关于隐私方面,我觉得才是需要引起大家重视的,我们在网上冲浪,或多或少都泄露了一些个人的信息,请大家务必注意面部高清生物特征及声音等其他重要信息,一定不要随意给到不认识的陌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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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到真假难辨的地步,通过一些AI工具,包括AI绘画、AI数字人视频、以及现在很成熟的AI语言合成技术,可以用极小的训练量来复现基于本人生物特征的数字人形象视频。 现在人工智能的发展,让高科技诈骗变得更为简单,关于这一点,我之前也有文章有写到,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点开查看。 AI 换脸新型诈骗,如何应对人工智能背景下的「高科技诈骗」?25 赞同 · 15 评论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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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科技的发展应该是造福人类,给我们留下有温度的记忆,而不是给到一些人博取眼球,揭别人伤疤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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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些无良的自媒体,不要毁了AI带给大众的印象。 参考^来源于@数字生命卡兹克 文章 https://zhuanlan.zhihu.com/p/684977405 |
这不叫复活,这叫诈尸。 复活的意思是拥有原本的自我意识和灵魂,诈尸的意思是只有躯体活了,内里啥也没有。 那你能接受你家里人诈尸吗? |
我不接受。有的人愿意永生,有的人认为永生是一种折磨。 肖像权的问题还只看到了表层,“继承权”如何处理?人的生理死亡以后,按照现行民法典,肉体死亡,继承发生,AI复活,继承还是否发生? 被继承人不仅仅是自己永生永世的存活下去,还有他的财产,也永生永世的无法发生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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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AI维持肯定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消耗掉自身财产以后,亲属,尤其是直系亲属,原继承人,不愿意继续支付或无力支付这笔费用,AI永生者本人想永远数字化下去,亲属是否构成遗弃行为?遗弃罪?如关闭电源,是否构成安乐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AI永生者自己的财产足以支付永生费用,确定了财产管理人,但管理人发生了疏漏,没有及时续费,导致AI数据和画面减少或丧失部分,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可以进行伤情鉴定?是否可以进行定残定损? 如果财产管理人侵占了该笔费用,是否构成侵占罪?如果是管理人性质的公司,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亲属希望复活,本人不希望复活,本人是否还具有人格?应当被充分尊重?以及本人去世后是否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本人希望复活,亲属不同意,亲属希望继承发生,亲属是否构成侵占?是否挤占了AI永生人的生存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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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逝者的婚姻关系也发生不稳定,配偶尚存,配偶是否可以再婚?本人希望永存,配偶希望尊重自然规律,婚姻关系终止。 配偶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AI永生人骚扰配偶,警察如何出警?如何处理?算家庭纠纷?还是一般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AI永生人之间可以结婚吗?可以离婚吗? AI永生人和现实人类可以结婚吗?可以离婚吗? AI永生人可以拥有线上线下两种婚姻关系吗? AI永生人出现新的男女关系,算出轨吗? AI永生人出轨,现实配偶可以主张离婚及离婚损害赔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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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是否AI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本人同意,在本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将艺人形象AI化,可能造成对逝者的不敬,对亲属的精神损害,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你在线上赌场,看到Coco做荷官,Coco是否构成开设网络赌场罪? 杀猪盘场景下,在线见到乔某某,乔是否构成诈骗罪? 如果未来AI永生,永生者这么做,是否构成犯罪? 如何处罚? 关闭电源? 建立数字化监狱? 在硬盘中服刑? 科技无罪,但科技祸福时代已来。 对人类现有能力无法驾驭之物,始终应当心存敬畏。 伦理是一切的基础,只有符合伦理的科技,在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科技才能有序发展和进步。 如果真要打造出这样一个AI永生人共生的平行世界,需要配套与现行法律法规体量相等甚至更为庞大的法律法规体系,还要考虑两套法律体系衔接的问题。 在没有想好如何管控和全面治理的情况下,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产生是一种必然,因此科技的脚步不妨慢些,再慢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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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莉博士·律师 43 次咨询 5.0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6650 次赞同 去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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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AI做个你母亲,然后天天跟她聊骚话,还往网上发,你也不乐意。 |
抽象程度让我想起了马桶台那个综艺《孔子遇见马克思》 可惜孔子和马克思没有家人在给他们维权 |
这是纯粹的侵犯肖像权,还AI复活、数字永生? 笑死,AI哪有这么大能力。 AI现在能做到的,就是给你画个皮套,然后做个音色转换模型,问答内容用ChatGPT生成。 如此就形成了一个你专属的vtuber。 |
用复活这两个字来误导人们去认为这是一件很美好的事。 实际上这AI人穿什么衣服说什么话做什么动作完全掌握在真实的人手里,那意味着这只是AI人偶,而不是AI复活。 我想在座各位有谁想让自己故去后被制做成任人摆布的人偶?或许让自己的亲人被制做成这样的人偶? 现在数字化影象保存这么普遍,同样是在屏幕里,我更希望看到的是平常摄录下来他(她)们真实的生活点点滴滴,开心的也好生气的也好,也比人工合成按某个设计好的脚本用极其逼真的深情说着“我爱你”要好。 |
欺软怕硬,消费死者。 没有什么AI复活,无底线的炒流量罢了。 |
你以为的复活 死而复生 商家宣传的复活 栩栩如生,惟妙惟肖,活灵活现 实际上的复活 拿一堆你生前的衣食住行的数据,编写几个程序。然后搞出几个人工智障。找个大屏幕,投放上你的照片。 开始 “你好!我是某某某,现在开始我就是你的朋友了,请问有没有可以帮你呢?” “这个问题我还不会呢,你可以问点其他的。” |
复原≠复活。 不是克隆个声音再加上AI换个脸把逝者的形象和声音复原下来就叫复活了。 很明显,最近很多关于“AI 复活”的新闻是因为已经有一些人把这个事情做成了一门生意。 他们主要利用一些失去亲人的家属对逝者的思念,宣称能通过AI技术性“复活”死者的声音和形象等,甚至可以跟复活的形象进行对话互动,以此来收取服务费用。 据都市快报今年1月报道,2023年5月至今,某团队为600多个家庭提供AI克隆服务,其中超过半数为失去子女的年长父母。每单收费5000元~10000元不等,平均一周时间可以完成。 而据扬子晚报报道,春节前夕,电商平台上有部分商家推出了“AI复活亲人”服务,最低只要10块钱,平台数据显示,有商家已经售出了超过400单。[1] 不排除有一些亲人真的希望用这种方式回忆逝者,但是其中一些人恰恰就是利用了这种朴素的亲人之间的情感去贩卖技术、获取利益。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亲人都能接受这种方式,像题目中这种“粉丝”私自复活死者形象,完全没有取得家属同意的行为,不仅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更是对其亲人的伤害。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心或者是满足部分人的猎奇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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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更多的是对 AI 技术滥用的问题了。 另外关于数字永生,我个人是不能接受这种方式的。 我对“永生”的理解起码是由意识的保留,所谓的“数字永生”必然要涉及到意识上传。 意识上传这个概念很早就有了。这种技术被理解为可以把人类脑部的所有东西(包括意识、精神、思想、记忆)上传至计算设备(如电脑、量子计算机、人工神经网络)上[2]。 但是目前它更多还只是一种幻想,现在并没有证据明确表示能够实现意识上传。 通过什么来保存人的意识和推算的人类大脑的所有思维等活动,这是最大的问题。 什么样的计算机能够具备这样的计算能力?毕竟人类大脑拥有约850亿个神经元。 现在最先进的人工智能大模型之一GPT-3.5的参数数量是1750亿,根据估算,ChatGPT这样的AI需要运行在至少由8个80GB 的A100 GPU组成的计算机上才能进行一次简单的推理。 况且人类大脑神经元之间的作用方式和链接方式则非常复杂,这些都不是现在的神经网络所能模拟的。 因此,要想实现这种基于意识上传的数字永生,不仅要有人工智能技术,还需要脑科学、神经科学、计算机技术等诸多领域有更大的突破才有可能实现。 参考^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46470010/answer/3414044157^https://www.worldcat.org/oclc/1084330876 |
现在「数字永生」门槛越来越低了,说白了就是模仿他人声音、利用他人形象生成视频、用他人的名义说话而已,确实存在侵权问题。 虽然斯人已逝,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其肖像和名誉依然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滥用逝者形象对其进行歪曲丑化、造谣诽谤、造成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则属于对其家人的侵权行为,利益相关方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再补充一个目前影像尚且有限,但在未来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对于过世公众人物来说,未经授权利用逝者生前留下的作品训练 AI 工具、推出打着死者名号的「数字人」,也涉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咱们不要被所谓「AI 复活」、「数字永生」之类的概念忽悠瘸了,还是要回归本质:所谓数字永生,无论是科幻电影里的想象,还是现实中的低配版,其本质都是上传逝者留下的图片、视频、文字等素材,通过 AI 大模型学习其外貌及行为特征、模仿其价值观念和表达方式,从而让大模型能模仿特定风格输出内容。 举个比较粗浅的例子(当然,这里是用活人举例,只是用于说明 AI 可学习他人的风格,内容来自知名媒体人胡锡进的微博): 首先,输入一段内容,供 AI 学习其风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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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 AI 的总结归纳,人为进行必要的调整干预,形成一种模仿他人的模型(这次 AI 已经总结得比较中肯了,我就直接照单全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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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就可以要求 AI 继续模仿学习对象的风格进行创作了,例如,我接下来就要求 AI 锐评了一下相关社会现象,是不是颇有几分神似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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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一些能制作所谓制作数字人、实现数字永生的个人和企业,本质逻辑也与之相似,只不过稍微增加了点技术含量和人力投入、用于训练学习的素材更加丰富、包含了更多的媒介形态。 但其法律性质和由此产生的侵权风险是相似的:在我所举出的例子中,因为的确注明了原作者的身份,使用目的也是为了介绍、说明问题,且没有对原作者的合理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不需要提前获得授权。另外,由于刚才的也不构成与原作者所著内容的市场竞争关系,也不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 不过,使用乔任梁、李玟等过世艺人的作品训练模型并形成付费作品的操作,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纵然用他人指定作品训练 AI 是否侵犯著作权依然存在争议(大洋彼岸纽约时报和微软的诉讼就是在争这个问题,还没有定论,我国也缺乏相关指导性案例),但从不正当角度的竞争来看,AI 生成的作品和图像,的确会和通过继承获得作品相关权利的近亲属产生竞争关系,也有可能和艺人生前授权进行合作的其他经纪机构、演艺公司的利益产生冲突。 一方面,AI 创作的模仿之作会与艺人遗作产生竞争,另一方面,如果 AI 的虎狼之词、粗鄙之举影响了逝者一生清誉、影响了遗作口碑,这不仅是一种情绪上的伤害,也是对合法利益的侵犯。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未来会愈发普遍的不正当竞争可能性:私生数字人和得到近亲属授权的「正牌」数字人争夺市场,也会有李逵和李鬼之争。 从情感层面,我们要尊重死者家人愿意或者不愿意亲人被「复活」的选择,而从现实的层面,在遗作保护期之内,继承者也有权继续享有和作品相关的经济权利。试想一下,如果有人让 AI 学习了金庸全部遗作,擅自推出数字金庸的「新作」,这不正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嘛。 所以说,数字永生还是需要规范起来,没有得到规范授权,则一律不得「永生」。 |
乔任梁被“AI复活”,是现代高科技的胜利,却是当事人亲属的悲哀。 任梁被“AI复活”,其父的回应是“未经同意,希望尽快下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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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针对儿子乔任梁的肖像“未经同意”被侵权使用一事。乔任梁的父亲告诉记者,他已经看到网上传播开的儿子 ,以“数字”的方式“复活”了。 作为父亲,他不能接受这种做法。所以,他要求制作方和传播人尽快将“数字乔任梁”下架。 事实上,乔任梁以AI的方式复活,这是在伤害其亲人,等于在亲人的伤疤上再抹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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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善于以粉丝的名义钻法律的空子。 这是因为,乔任梁去世后,作为逝去的人,他已经不具有肖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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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逝去的乔任梁以AI的方式,让他重现人间。既不构成肖像侵权,也不属于辱尸罪。 那属于什么呢?是对其亲人的精神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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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高科技所带来的法律空白,不是完全无法可依,而是应该寻找合理、合法、合情的解决办法。 乔任梁的父亲得知儿子被AI“回到人间”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权利主张。实在是一个伤心的父亲的无奈之举。 这是因为,有人将逝去的乔任梁以数字的方式让他回到人间,却没有征得其亲人的同意,这就属于侵权。 局外人可能觉得,将一个名人或者明星制作成“数字永生”,这属于无情却合法的科技“操作”。 但是作为对逝者有亲情的父母,是接受不了这种做法的。 乔任梁已经不在了,为什么还要让他以这种方式回到人间呢?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是乔还是明星(即公众人物)的情况下,这不是AI复活而是消费乔死后的剩余价值。 这种AI复活死者技术应该是私人的,只有家属才能有权利选择要还是不要,其他人做, 就是缺德。 |
如果是死者生前授权还可以斟酌,这种根本是做生意连死人都不放过。 |
拿故去明星恰流量太过分了,跟吃人血馒头没什么区别,建议家属直接起诉。 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绝对不是什么粉丝自发行为,其出发点就是恰流量挣钱。我相信不管是家人还是粉丝,都不会愿意看到乔任梁、李玟、高以翔这样的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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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这个问题分成技术角度、应用角度、法律角度看。 技术角度 技术角度来看,「复活明星」这样的行为,根本称不上是什么 AI 复活。 主要问题在于,只是通过技术复制了人脸、人声,但所说的内容完全是由别人预设的,这并不是有思想人格的「数字人」,而是一个空洞的提线木偶。 我看现在大多数复活亲人的案例,也只是录一些什么「我过的挺好的」,或者祝你生日快乐。 这称的上「人」吗?这不就是拿让照片嘴唇动起来,然后搞了个 5s 克隆人声?技术发展还没成熟,割韭菜、吃流量的嗷嗷往前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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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期望中的数字人,绝不是上面这种肤浅的「人脸+声音+读出指定文本」,不是一个读稿子的机器音,而是有记忆、能自主决策、自主思考的数字人。 说白了,就是不能只浮在人脸和声音的表面,而是要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如图像、语音、文字、行为模式等),尽可能有记忆、有思维、可交互,如果未来真的能有独立思考的人格了,那就真成「数字生命」了。 应用角度 应用角度,我其实是不反对「数字人/数字分身」的,我甚至说过,如果有可能,我想给自己做一个数字分身(当然,在我活着的时候),只不过,它如果能一直存在,我也不反对。但前提是,他的「记忆」和「思想内核」要与我尽可能高度一致。 当然,我想要数字分身,是帮我分担工作,帮我处理琐事,提高我的工作效率的。某种程度上讲,AI 客服不就是客服的「数字分身」「数字生命」,他们通过学习特定的知识库,来解决一些简单的问答任务。 只不过,当这个话题来到逝去之人,就比较微妙了。但这也许是需要我们提前思考的问题。因为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每个人的「数字资产」都越来越多,换到逝者,就是他们的「数字遗产」。 古人最多留下一些文字,百年前的人最多留下一些黑白相片。现在的人则不同,从出生到死亡,留下了海量的电子数据,视频、语音、文字,各种 App 里的使用记录。我们经常说自己在大数据面前是透明的,其实如果把这些「数字遗产」全部收集起来,做个「数字克隆」的分身并非不可能。 从好的方面看,逝者的数字化遗产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慰藉和回忆。在心理治疗中,与逝者的虚拟互动有助于缓解悲伤。对于历史人物,数字人还可以用于历史教育,通过虚拟历史人物与学生交流,增强教学效果。 但这一切的前提,是本人生前就同意,或者逝后家属同意。「AI复活」逝者和数字人会引发一系列道德和伦理问题。逝者的数据如何收集和使用需要谨慎处理。逝者在生前是否同意其数据被用于这种目的。逝者的数据安全和人格权如何保护。数字人由谁制作,由谁运营,都会是问题。 法律角度 从目前法律角度,比较简单。近亲属说了算。 《民法典》第 994 条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定的很明确: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简单来说,逝者死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我国法律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等主体利益的方式间接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在死者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仅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出请求。 一般认为,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期限为其死亡后50年,而精神利益的保护期限为死者近亲属的生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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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
相关的立法一定要跟上了。 数字生命 复活赛 的重灾区就是离世的演员和歌手。因为他们生前留下的影像和声音资料最多,是AI学习的最好素材。好在他们大多数因为关注度高,家属或公司有钱打官司。这方面到不是太过但心。 但今后AI诈骗、造谣会是一个超级大的问题。 |
能不能先给AI使用明确立法啊? |
主要是并不像。可如果很像的话问题来了,版权归谁?个人觉得应该归本人或者家属。而很像的话是怎么搜集个人特征的?也有是否侵权的问题。还有会不会用ai模仿本人行骗的问题。现在看起来虚拟人做不到像本人,可别忘了十年以前也没人能想到gpt可以像人一样聊天。有的事还是早点想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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