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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娱乐]电影《第二十条》有何社会意义?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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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有何社会意义?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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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法律
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电影
2024新春放映室
电影《第二十条》有何社会意义?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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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新春放映室


第二十条
82% 知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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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 · 喜剧 · 家庭 / 2024-02-10 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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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电影以《第二十条》为名,是因为《刑法》的第二十条讲述的是正当防卫的内容。


朋友圈内吹爆这部电影的大都是律师,辩护人,检察官群体,除了唏嘘还是唏嘘。
春节前和以前同事聚了一次,大家的默契就是《人民的名义》之后,即使是总公司有要求,关于检察机关宣传的主旋律影视作品我们都看不了了。无他,是因为觉得假,觉得不接地气,觉得那离办案现实脱节太远。
电影中的公交车司机张贵生看到女乘客被骚扰而挺身而出,是见义勇为,还是互殴,还是故意伤害?都值得法律层面上的深层次探讨,但是雷佳音饰演的检察官,在实际办案中,是根本没有机会在发布会现场说出自己的不同意见的!
正当防卫条款的启动在实践中非常困难,难到能否启动这个【睡眠条款】,根本不是一个,甚至几个检察官能决定的。
搜了一下关于正当防卫的判例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个案例)
[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第127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第133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第224号]胡咏平故意伤害案——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第261号]李小龙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
[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
[第569号]韩霖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个案例)
孙明亮故意伤害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11期)
人民司法·案例(3个案例)
针对众多侵害人防卫过当的刑罚考量(2016年第32期)
王靖故意伤害案——特殊防卫权应有防卫限度(2014年第4期)
牟某等故意伤害案——对非直接加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性质(2011年第12期)
司法实践中,“互殴与正当防卫”是最纠结的问题,可以说解决了互殴的问题就解决了大部分防卫问题,也厘清了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问题。
怎么说呢,“学理解释”是一件非常缥缈的事,因为不具有权威性。这些问题从技术角度解构并不难,难的是实践理念的转变。
电影一直在强调: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这些道理我们不懂吗? 都懂!
但是为什么一直在喊口号?因为还没做到……
我们每个人都渴望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中生活,有付出有回报,权利能得到保障,尊严能得到尊重,也不受他人的无故侵害。
如果《第二十条》能够让正当防卫的条款更加明晰、对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更加有力,让大家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更加敢于自我保护,这些诉求表达出来本身,也算是一种进步了。


电影确实不错,不过看完你要说能学到什么有用的法律知识,可能还真没啥,或者说有什么社会意义,那我只能告诉你,意义不大。
虽然我理解国师表示想通过这部电影让大家理解刑法第二十条的初心,不过我更明白电影是电影,法条是法条,实务是实务。
昆山龙哥案确实是最后判了正当防卫,没有判防卫过当,但最后的判决到底是看法条呢?还是取决于司法人员对法条的理解呢?是取决于某一个司法人员的理解呢?还是取决于一群司法人员的讨论呢?
法考界经典笑话:
大案看政治,中案看影响,小案看关系。那什么时候看法条呢?
答:法考的时候看法条。
老师:你要是光看法条就能过法考那算你牛逼;你要是考了证当了律师还能啥都按法条摆平法官和当事人那你是牛逼中的战斗机…
《第二十条》我认为最大的意义是唤醒了“正当防卫”这个法条,是真实案件的写照,与当年的“昆山龙哥案”有异曲同工之处,通过这个影片折射出法条背后的法理人情。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这一争议焦点,《指导意见》指出,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相比而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很容易导致认识分歧,成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点。
对此,《指导意见》强调了三方面的判断标准:一是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二是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三是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
具体到本案中,王永强在当时刘文经准备从车中拿刀,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果不认定“正当防卫”,是对普通人面临非法侵害的过分要求,有违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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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给不法让步。
为弱者发声,也为苍生请命。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底线,也要在底层的立场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人对法律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法律制度有信心。


电影剧照
电影《二十条》由张艺谋导演,用最朴素的喜剧方式来讲述案件中的法律和人性,让普法更加深入人心。不得不说,这是一部带有力量,又引发法律与情感深度思考的喜剧普法片。
从校园霸凌到社会舆论案件,让我们对正当防卫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真是煞费苦心,老谋深算。
影片名来自于《刑法》第二十条。虽然台词从来不讲正当防卫,但是影片案件剧情和细节,都在围绕正当防卫展开。主要讲述学生韩雨辰制止校园霸凌,公交车司机张贵生伸张正义,以及王永强为保护自己和老婆不受侵害的反杀。案件都比较贴近生活,紧接地气,也比较接近现实。
在过去的2023年,校园霸凌,见义勇为,互殴和正当防卫等关键词,不止一次出现在热榜上。也引发热议,还有更多的是舆论。所以说,电影紧扣热点,社会的舆论,以此来让更多的人关注校园霸凌,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
三个案件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保不准那一天就发生在自己身上。所以,影片具有很强的代入感,让人们产生共情的同事,也对法律有更深的理解,对人性有更深的思考,很具有普法的教育意义。
同时,影片也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为现实当中的普通人说话。让人们对《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法律制度更加有信心。


影视剧照
电影的前半段,每个画面和对话很真实幽默,引人哈哈大笑。可随着上访的张贵生发生车祸的一声巨响,以及女儿在医院抱着头盔痛哭。剧情开始让人屏住呼吸,并产生联想和思考。
为了能够讨要说法,追求公平正义,张贵生不断上访,一直再坚持。可因为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除了张贵生以外,还有制止校园霸凌被立案的韩雨辰。更有受威胁侮辱,还有为保护自己和妻子被送进监狱的王永强,为丈夫奔波找证人遭遇胁迫后,对现实和法律绝望的郝秀萍。
三个案件当事人背后有三个家庭,都是截然不同的命运。但他们相同之处,就是都在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
如果说,没有张贵生的坚持,没有韩雨辰的不畏强权,没有郝秀萍的绝望冲动。就不会唤醒《刑法》第二十条,也不会有最后的公平和正义。
就像检察官韩明所说的那样,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不是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而是要敢于坚持真实,相信法律,才会有公平公正。
但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代价,不应由老百姓用自己的命运,家庭的命运, 甚至几代人的命运去承担。
如果见义勇为的人被抓,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人?
这话让人引发思考,也显得有些无奈。学生韩雨辰在问父亲韩明,他第一次制止校园霸凌,让妈妈进了派出所,以后遇到这种事,还管不管?
作为检察官的韩明,一时间无法回答,也引发思考。这也为他后来守住底线,守住法律光辉,做了个很好的铺垫。
说到正当防卫,我最先到的是2018年8月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当事人于海明在遭到刘海龙不法暴力侵害反杀以后,整个人瘫软在地。因为他最先想到的是“杀人偿命”4个字,而并非是正当防卫。
案件发生5天以后,警方公布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防卫过程当中导致刘海龙死亡,因此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于海明最终被无罪释放。
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其实和王永强的案子相似。都是为了阻止对方侵害自己的生命,所以才会有挥刀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该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那就属于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和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有明显过激行为),造成重大损害,两者缺一不可。
换句话来说,我们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在已经完全制服对方,对方已经没有再实施侵害的能力。这时候再继续实施暴力,那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明显过激行为,那就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所以说,正当防卫一定要把握好度。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只要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就要坚决认定。法律面前,并不是谁死谁有理,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


电影剧照
法,不能给不法让步。
最后,最应该佩服的是检察官,挺得住各方压力,守住法律的底线,守住了良知。也明确自己是为老百姓争取公平正义的责任。
法律是冰冷的条文,而执法者是有温度的。有温度的执法,才能让法律的光辉照耀,让更多人受益和看到希望。
现实当中,我们需要站出来的见义勇为,更需要有温度执法的检察官。
这是一部普法喜剧片,有亲情,有爱情,也有人情,还有法情。有失望,有绝望,也有希望。更有现实的无奈,也有生活中的惊喜。细节很入微,返璞归真。
特别是雷佳音,马丽,赵丽颖等,他们的演技直接是炸裂。融入了人物,融入了剧情,表现得淋漓尽致。让人产生了种错觉,仿佛剧中的人物就是他们,案件发生在他们身上。
所以,我认为影片不仅仅是普法,更多的是把人和人的距离拉近,还有真情的流露。
当你在外面遭受欺负,遭受侵害的时候,家人是你坚强的后盾,是你背靠的大山。所以说亲情是无私的,也是炽热的。


影视剧照
春节正值万家团圆之际,亲人团聚是亲情的聚集,望君珍惜。
影片惊喜不断,看过不后悔。
在恶霸长期的欺凌之下,艰难生存的一家人,只因丈夫为保护受欺辱的妻子而奋起反抗,便令全家,都被推入更黑暗的深渊。
正义善良的公交车司机,只因一次为保护弱者的见义勇为,便在维权之路上丧了命。
拒绝校园霸凌的少年,只因满腔热血和少年意气,阻止施暴者,对受害者施以援手,却为全家带来了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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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十二条》用三个家庭的故事,映射了千千万万个有相似经历的家庭,从头到尾都在印证着,高叶饰演的检察官吕玲玲所说的一句话,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受害者的拼命挣扎,执法证的拼尽全力,无一不体现着电影的主题,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只是在不让步的这条路上,证明自己无罪真的太难了。
当施暴者成了受害者,真正的受害者便面临着,一只脚踩进地狱的危险之中。
所以很多人都在质疑导演张艺谋,为什么要用喜剧来表达,立意如此严肃的电影。


可鲁迅先生不是说过吗?
真正的悲剧,就是把美好的东西,毁灭给人看。
喜剧之中的欢乐是美好的,谁都想将生活过成喜剧,却因现实中的悲哀,而活成了悲剧。
因此,喜剧是电影《第十二条》的保护色,但这部电影的底色,从来都是严肃的。
喜的是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悲的是底层的人,仅仅是活着便拼尽了全力。
喜的是还有一群执法者,在努力让无辜的人得到真正的公平,悲的在真正实现法治公平的路上,有人曾因对法治的绝望,而甘愿放弃生命。


电影《第十二条》中,用欢乐与悲惨的巨大反差,带来一个又一个反转,一次次用视觉冲击,给人一记又一记的心灵暴击。
而其中最令人触目惊心的画面,是赵丽颖所饰演的郝秀萍给的。
电影用最短的篇幅,去刻画了他们一家人的悲哀,以及一个孤立无援的女人的悲哀。
那样一个瘦瘦小小的身体,却长期遭受着肉体和心灵的双重摧残,为人妻为人母的身份令她不得不坚强,可最终却还是活不下去。
赵丽颖演绎出的绝望,竟成了《第二十条》中最无奈的现实。
罗翔说,可惜人生不是做题,有真实的苦楚与无奈。
有句俗语,叫做雷打真孝子,财发狠心人,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找苦命人,生活只欺穷苦人,佛门只渡有钱人。


对于郝秀萍和王永强这对夫妻来说,生活带给他们的苦难,真的扼杀了所有,他们活下去的希望。
有的人受贫穷所苦,有的人受灾难所苦,有的人受疾病所苦,虽然谁的人生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可总有希望会越来越好,但这对夫妻,却仿佛承受了,生活所有的恶意。
王永强与郝秀萍这对夫妻一直都生活得很贫穷,丈夫老实到有点窝囊,赚钱也不多,妻子是一位听障患者,不会说话,就连年幼的女儿娟娟,也有先天缺陷,不会说话。
但起初,虽然家徒四壁,王永强与郝秀萍一直生活得很幸福,他们知足且努力。
尤其是当他们得知,女儿的缺陷是可以治愈的时候,更是为这个家庭燃起了希望。
郝秀萍这辈子,都无法开口说话了,注定是一个残疾人,但她希望她的女儿,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
只是对于他们这样的家庭来说,女儿的治疗费用,简直就是天文数字,可为了女儿,他们最终选择了借高利贷。
最初的他们,或许根本不知道,向村子里的那群恶霸借钱,无异于踩进了一个无底洞。
利息比本金还多,根本没有还完的时候,而他们的无力偿还,便令这群恶霸有了借口,对他们开始长达半年的骚扰,欺辱。
他们的房子里里外外,被恶霸用喷漆写满了侮辱的字眼,三天两头的捣乱,令院子变得破败不堪,而那灶台里,早已没了烟火气。
这样的生活,睁开眼便是绝望,虽然不知道什么时候是尽头,可他们都在咬牙坚持。
奈何两人的隐忍,却令恶霸越来越肆无忌惮,尤其是恶霸头目刘文经,不但用铁链子将王永强拴在树上,还登堂入室的欺辱郝秀萍。
那天,是他们这段日子中,最绝望的一天。
郝秀萍头发凌乱,满脸伤痕,衣衫破碎,但因不会说话,就连反抗都是无声的。


她哭着从屋子里走出来,看着坐在地上,脖子上的铁链还没卸下的丈夫,再看看毫无尊严的自己,这份屈辱,令她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
王永强看着妻子痛苦的向自己比划着,诉说自己的经历,悲伤的想要死去,那一刻,他怒气上头。
刘文经在门口悠闲的抽着烟,好像在他的世界里,欺辱了别人,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并且他还坚信,这对夫妻根本不会反抗。
却没想到,王永强竟然冲出来,和他扭打在了一起。
刘文经三两下便摆脱了王永强,也被王永强的行为惹怒,骂骂咧咧的要去车上拿到,扬言要捅死王永强,还要继续欺辱郝秀萍。
王永强为了继续反抗,转身拿起了门口的剪刀,在刘文经打开车门,想要拿起放在驾驶位的那柄长刀时,狠狠的扎向了他的肚子。
恨意已经上头的王永强,根本无法控制自己,他拿着剪刀,毫无章法的在刘文经身上一下下的扎着。
整整二十六刀,隐藏着的是这段时间以来,王永强和妻子遭受着的,所有的委屈,磨难,恐惧与愤怒。
当时的情况,如果王永强没有捅伤刘文经,等来的,便是刘文经拿到长刀,将王永强重伤或者杀死。
王永强被抓后,郝秀萍便独自一人带着孩子,为丈夫奔走。
她们不会说话,又没有钱,这路有多难走,只有她们自己知道。
因为这件事,郝秀萍的房子上,又被喷上了无数个杀人偿命,大半年的时间里,刘文经在医院里昏迷不醒,郝秀萍和女儿,被迫离开村子。
但那群人,依然不依不饶,一边在检察院门口拉横幅闹事,一边想方设法的逼迫郝秀萍改口供,令王永强被定罪。
刘文经的父亲刘炳仁,长得一副慈眉善目的模样,却有着最歹毒的心肠,为了让郝秀萍妥协,威逼利诱甚至是绑架都做得出来。


王永强案子的主要负责人,是检察官吕玲玲,她很同情郝秀萍一家,为了她还特意学会了手语。
她是自信独立的姑娘,在工作中强大到,被领导评价,不像个女孩子。
可就是这样的一位检察官,为了帮助郝秀萍,宁愿丢掉工作。
她的同事韩明,曾经为了初恋吕玲玲,被下放到了县城,直至成功拦住因英雄救美而被判故意伤害的公交车司机张贵生,才得以回到检察院挂职。
只是经过这件事后,他的原则变了,不再强求正义,只是按照法条,截住一个又一个身受不公的上访者。
直至郝秀萍被逼到跳楼,吕玲玲为了助人而失去工作。


刘炳仁让手下当街去抢郝秀萍的孩子,幸好被吕玲玲和同事撞见,成功阻止。
可后来,郝秀萍的孩子还是找不到了,所以她单枪匹马去找那群恶霸理论,她不会说话,只能疯狂的比划,甚至下跪。
而他们却趁机威胁她,让她签下会令她丈夫被定罪的口供。
郝秀萍是残疾人,但她只是不会说话,不是没有脑子,但在那一刻,她真的太无助了。
她想救孩子,也想救丈夫,她知道他们让她签的东西,她不能签,可如果不签,她的孩子可能就会有危险,绝望之下,她只能选择去跳楼。


吕玲玲不停的告诉她,孩子没有事,政府会保护她们,但她无声的回复着,你们能保护一时,可日子还长着呢。
他们朝她伸手,想要救赎她,可她却认定了,只有她死了,那群恶霸才会不再逼迫她,她的丈夫才有活路。
所以即便她也朝检察官们伸出了手,却还是向身后纵深一跃。
吕玲玲离开检察院的时候,韩明想要放弃为冤案辩护,吕玲玲红着眼眶对他说,郝秀萍为什么要去跳楼,是她的绝望,对法治,公平和他们的绝望,如果我们不能让这个母亲重燃希望,我们有什么资格穿这身衣服,我们判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啊。
当韩明问她,凭什么相信他能翻案的时候,她坚定的回答他,因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就凭这个。
法条的字数再多,讲的也不过就是公平正义四个字而已。


所以后来,虽然吕玲玲失去了亲自为冤案辩护的机会,但她在电视上,看着她的搭档,慷慨激昂的说出了她曾对他说过的话,那一刻,即便没有穿着检察官的制服,她依然在闪闪发光。
因为路途遥远,可总有人坚守公平正义。
王永强最终被判处无罪,选择跳楼的郝秀萍也没有牺牲性命,他们一家三口在医院团聚。
虽然前路依然艰难,但他们走过了最凶险,最苦难的那一段。
或许重来一次,王永强依然会选择为保护妻子,硬刚恶霸。
就如罗翔所说的那样,人生的选择,从来不是在安静的书斋中完成的,伴随着无可奈何的一地鸡毛。
谁不想在窝窝囊囊的人生中,有那么一次捍卫正义与尊严的高光时刻呢?
只是当命运之手,把我们交付那特殊的时刻,我们会不会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勇敢。
电影《第二十条》根据真实案件(于海明正当防卫案,4·14辱母杀人案)改编。


以贴近生活的小人物视角,用诙谐的方式,串联了三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展开,讲述了检察官为苍生请命,为弱者鸣冤,蒙冤者寻求公平正义的故事。
赵丽颖演绎之下的郝秀萍,以悲惨的画面,令现实变得格外震撼人心。
但三个案件之中,郝秀萍一家的悲惨,既令人泪目,又有些许幸运,过程惨烈异常,可结局却是不幸之中的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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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电影的最大社会意义,就是期待能“激活睡眠条款”的《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电影中,检察官一直在强调这么几句话: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仅从字面理解就知道,这是法律要达到的最起码的作用,但为什么一直在喊口号?
惭愧的是,我们居然连这些基本的还没做到......
在此之前,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
单凡涉及到死人的案件,判决时就会本着“死者为大”的原则,即便你是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往往也是各打20大板。
后果是,跟某京法官的和稀泥产生的让中国法制观念倒退了几十年恶劣影响一样。
好在电影中的反思,与当年现实中昆山反杀案的公正判决、及时刹车和止损,让中国法制建设和观念重回正轨。
希望,未来生活中不再出现像电影中出现的那些悲剧!
第二个问题,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主要是指,在采取防卫行为时,防卫手段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这个大家都懂,没必要过度解读。
倒是剧中韩明的儿子,在被张科报复殴打中,为了避免所谓的“互殴”后果,居然没有还手,结果被揍得鼻青脸肿。
这个桥段在现实生活中我都遇到好几次,难道这不是我们法制下的悲哀吗?
但愿,这部剧能彻底改变之前那些有失公平公正的所谓“判决先例”等漏洞和缺陷,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每个人的附身符,这也是《第二十条》的社会意义所在。
电影《第二十条》,是部带泪点、有讽刺、有荒诞现实主义的喜剧,也是部不错的普法电影,抓住了近年来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正当防卫”。个人认为,该电影以三个接地气的故事,分别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有关“正当防卫”“无限防卫”和“防卫过当”三个条款。
第一个故事,少年韩雨辰看到三名男生霸凌欺侮一位男生,挺身而出制止校霸并与校霸动手,因校霸是校领导的儿子而被刁难欺负。这一故事中,少年韩雨辰是为了救助被霸凌欺侮的受害学生,制止校园霸凌行为而动手并致校霸鼻子受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正当防卫的界定,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个故事,王永强一家多次被村霸欺侮,当村霸再次强奸其聋哑妻子并侮辱王永强本人,王永强悲愤反抗,村霸叫嚣着要砍人并跑向其车拿刀时,王永强抄起剪刀刺了村霸二十来刀,其中两刀致村霸死亡。这一故事,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无限防卫”的规定,即,“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电影在这一故事中,提炼了“无限防卫”认定的常见焦点问题:如何认定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三个故事,公交司机张贵生,当两个小混混在其车上性骚扰并且掌抠女孩时,挺身而出阻挡、制止小混混们的侵害行为,却遭受两个小混混的围殴,激愤下的张贵生用车上的灭火器砸了一个小混混头部并致其死亡。这一故事,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防卫过当”的规定,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防卫过当,首先还是要成立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次,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其三,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在该电影中,公交司机张贵生抄起车上灭火器去砸小混混头部时,小混混虽然是准备下车,但其身体姿态及用语仍然是在向被害女孩叫嚣,而被小混混打倒在车上刚爬起身的张贵生,在听到小混混仍在叫嚣且自己紧张、恐慌之下,其有关小混混还会继续实施暴力伤害行为的认知是符合常理的,其抄起车上灭火器去砸小混混的行为,仍然属于防卫行为。只不过,由于小混混们的殴打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有致命危险,而灭火器砸小混混头部从常理上来讲应该知道会有致命危险,并最终导致了被砸小混混死亡,所以,张贵生构成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有关正当防卫、无限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文件印发)作了很具体的解读,大家可以看看: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从《刑法》第二十条的条文看,对于防卫的限度,有两种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是针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人,对于这一类犯罪进行防卫,法律就规定了不管造成侵害人怎样的伤害,均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第一种之外,才是针对普通犯罪的防卫行为,此时就应该考虑必要限度的情况。(当然,造成重大损害是前提,没有造成重伤、死亡,也就没有必要讨论必要限度)
个人认为,这里的必要限度不是要求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程度基本相当,这是不合理的。这里的必要限度应该指的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强于(大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
这么说可能有点儿抽象,我谈谈自己朴素的理解:
比如在现实中,甲拿拳头打了乙。乙要进行正当防卫,同样拿拳头,甚至说拿木棍反击甲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如果甲拿拳头打了乙,乙直接掏一把枪出来给了甲一枪,这个时候则完全可以说乙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当然这只是我朴素的理解,实践中,按照最高法院等部门的司法解释,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张艺谋在这部片子里放弃了他惯用的鲜明色彩与构图进行镜头语言输出,而是以一种市井形式,用喜剧的方式将严肃性尽可能平放,推动着法理情的巨大议题,算是老谋子接地气的一部电影了。信息密度相当高,跟春晚“李逵”的互动、好几场演员的即兴发挥都蛮有意思的。大段的夫妻生活化的拌嘴台词非常扎实,既很生活化也处处是笑点,且不低俗。由此议题和议题的谈论延展到家庭、职场、关系、法治、公平与正义。
三条叙事线上的主要角色都有一个共同点——社会阶层上的相对底层与弱势,面对人情社会的关系网络,他们要在缺乏足够社会资源的条件下去抵抗更大的不公正,而法律就成为了最后救命的稻草。
所以,倘若法律的判例并不公正,或者说,法律的瑕疵与滞后,将会给现实中这些弱势的好人带来多大的悲剧。
就像里面的台词写的那样——“法律的意义应该是让坏人犯错的成本更大,而不是让好人见义勇为的代价更高。”
而张艺谋做到了,他用一种通俗大众的方式,也是更安全的方式,让更多的人看见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问题,也让人再度关注正当防卫的法律与判例。
倘若这能推动法治的进步,或者说正是它的播出表明了最高法的最新的态度,那这部电影的社会意义是巨大的。
我至今仍然记得昆山龙哥案时知乎的热切讨论与结果的大快人心,这是什么,这就是百姓最朴素的正义感受与情感期待,倘若法律不朝这个方向进步,那又去向何处呢?
普法是有意义有价值的,公平与正义早就在民众心中,它无需被教导,只需被激活。
接下来来普个法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几个内容——
1.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意思条件: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
4.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这个判定几乎每次难就难在这个时间条件上,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1.结束的内容。2020 年司法解释规定,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有时,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了,但对法益的危险并未解除。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表明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这也是影片中结尾检察官判断强奸案是正当防卫的理由,从更长的时间跨度看,因为村霸对郝秀萍一家只是断断续续地暂时停止侵害,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不法侵害就仍在进行。
2.不法侵害的危险(反扑可能性)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
(1)判断的时间。应从行为时判断,而不应从事后角度判断,也即应从当时的情景判断,不应事后诸葛亮,不应从事后查明的证据去判断。
(2)判断的视角。应从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而不应从上帝视角判断。也即,应尊重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要求一般人冷静 、理性地判断危险情况。
归纳言之,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认为不法侵害的危险尚未彻底消除,仍有反扑可能性,就应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基于此,防卫时间便是适时的。即使事后查明,当时不法侵害的危险已经消除,也不能认为防卫人构成事后防卫,也不能认为防卫人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表明不法侵害的危险还是存在的。
比如影片中村霸去车上拿刀,就完全可以判定不法侵害的危险还是存在的。
比如大家熟知的昆山龙哥案,龙哥从宝马车上取刀砍于海明,刀脱手,二人抢刀。于海明抢到刀,为阻挡龙哥,用刀捅龙哥,龙哥被刺中后跑向自己的轿车,于海明追欲龙哥。事后查明,龙哥跑向轿车时,只是想逃离现场。但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在当时的情境下,龙哥有可能从车里拿凶器重新投入战斗或开车撞于海明,因此,于海明面临的危险尚未彻底解除。于海明此时追砍龙哥的行为属于防卫适时,而非事后防卫。
于海明追砍行为虽然属于适时的防卫行为,但是要成立正当防卫,还需要符合限度条件,若超过限度,成立防卫过当。例如,如果在对攻阶段,于海明用刀砍死龙哥,则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在追砍阶段,于海明用刀砍死龙哥,则属于防卫过当。如果无法查明哪个阶段的刀砍导致致命伤,则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为对攻阶段的刀砍导致致命伤,认定为正当防卫。真实案件中,于海明在追砍阶段,只砍中车身,没有砍中龙哥,表明是对攻阶段的刀砍导致致命伤,因此是正当防卫。
这就要谈到限度问题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必要性的要求。
第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害。这是相当性的要求。
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必要性是第一位的判断标准,相当性是第二位的。
首先来看必要性。必要性是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如果不必要,就有可能过当。这主要是从如何制止不法侵害的角度考虑问题。
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判断必要性,应从行为时的情境,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不能从事后的、理性人或上帝视角去判断。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再来看相当性。
相当性是指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不法侵害越轻,则防卫级别也应越低。这主要是从均衡性和比例原则考虑问题。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所以2020这个司法解释算是给的比较松了,更加地符合常理人情。
比如,村霸屡次半夜闯入村里寡妇小丽家,使用暴力强奸小丽。有一次,他又半夜闯入小丽家,要求小丽脱衣服。小丽孤立无援,欺骗村霸喝杯枸杞茶(实际是毒药),村霸不知情中毒身亡。如果将相当性作为第一位标准,则会认为,村霸尚未实施暴力,小丽就将其毒死,应成立防卫过当。而将必要性作为第一位标准,则会认为,此时的小丽别无他法,只有毒死村霸才能制止其不法侵害。若等到村霸实施暴力,则小丽便失去制止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了。
还有一条是——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这并没有改变正当防卫的一般成立条件。要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例如,要符合时间上的适时性、手段上的必要性和相当性等。其特殊性仅体现在,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防卫的程度级别相应提高,造成伤亡也是必要的、相当的。由此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这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不能认为,只要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就可以杀死侵害人。该款规定只是一种提示性的注意规定,提醒法官,由于防卫人面临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
第二,由于该款是注意规定,不是特事特办,因此不能认为:只有针对该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防卫导致死亡才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针对其他不法侵害,防卫导致死亡就必然构成防卫过当。针对其他不法侵害的防卫,只要符合限度条件,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以上。
张艺谋在幕后纪录片里说“我们最大的主题是老百姓要的公平和正义。”
张贵生,是来不及的第二十条;
郝秀萍,是来得及的第二十条;
韩雨辰,是未来勇敢的第二十条。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自古有之。有道之世,必以厚生为本,而止于至善。看似软弱的底层人民却有着很多人都没有的决绝和勇气。《第二十条》的意义在于能让更多的人对公平正义留有期待,对法律例如正当防卫的普及。
所以电影《第二十条》的破亿海报,感谢的是每一位走进影院的人。多一个人看了影片,就多一个人了解刑法第二十条。
愿他人有难时,你有勇气施于援手;
愿你有难时,也有底气正当防卫。
感谢超4707000位观众走进影院。


“为弱者鸣冤,为苍生请命。”
感谢超5891000位观众走进影院。


“真正打动人的是,在电影里看到的就是我们的生活。”
感谢超7900000位观众走进影院观看。


这世间多少故事,都是百姓的心路历程。
一路风雨,总有为民请命的人。
感谢超9500000位观众走进影院观看。


“出影院的时候,心里有了希望。”
感谢超11970000位观众走进影院观看。


“愿我们一直有为不公发声的勇气。”
感谢超13990000位观众走进影院观看。


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是每个人都知法甚至懂法。但是人们知识水平不等,让每一个人成为法律专业者是不可能的,我们能做的是怎么样让法律变得易懂,让更多的人去了解法律。未来更多法律的解释,更多法的普及靠的是每一个法律人以及每一个懂法的人的“有一份热,发一份光”。
通过电影看到刑法第二十条的判定:你劝架,你动手是两个概念,你动手轻,动手重也是两个概念。也就涉及到题目的后半问,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简单地讲,就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相差悬殊”。
要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且,在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进行比较时,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之中,从一般人的角度去考察。
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要把防卫人作为“常人”而不是“圣人”来看待,不能当“事后诸葛亮”,要求防卫人对防卫程度把握得恰到好处、不差分毫。
法律的底层逻辑不是维护公平正义,不是保护弱小。
和什么时代,什么国家都没关系。所以这里不是黑某个或者某些国家。
社会需要制定法律只是因为要保持社会的稳定,有基本的秩序。
鼓励正当防卫的弊端就在于,暴力行为会大大增加。
更糟糕的是,大家认为只有善良正义的人才能从承认正当防卫获益,但有可能,是请得起律师(细节不说了)能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的受益更多
【第二十条】的意义在于,以电影这一受众面广,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唤起了人民群众对【正当防卫】这一条款的讨论热情,也在讨论中,更加了解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含义。
事实上,如果仅看片名而不看内容,哪怕是一个法学生,甚至是法学专家,也很难直接将【第二十条】与正当防卫制度联系在一起,这倒不是说学法的人菜,而是学习法律,学习是是条文本身,而不是条文的顺序,电视剧中所谓的【背法典是法学生的基本素养】几乎都是扯淡,但如果说起正当防卫制度,我相信每个法学生都能对其讨论一二。
正当防卫制度,一度被称为【沉睡条款】
究其原因,有人将其总结为
1.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往往事实证据比较复杂,有的案件还缺少证据,导致在认定时会出现一些较大的争议
2.受传统司法理念影响,司法人员不敢去适用;
3.很多人认为“死者为大,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这客观上也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而转机发生在2018年,这一年,有一名叫刘海龙的人用自己的命引发了大众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大讨论,这就是著名的【昆山反杀案】,基本案情如下:
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驾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取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刘海龙受伤死亡。最终,检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案的突破之处在于,打破了之前司法机关长期坚持的,站在上帝视角的所谓【理性】角度,而是从普通人,一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的角度去审视防卫的过程。
而正是从此案之后,正当防卫制度开始真正的苏醒,并被运用于各种案件之中。
而这部电影,则用了我们身边的案例,向我们传达了正确的是非观,这无疑是一场优秀的大众普法活动。
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
从来如此,就对吗?
《刑法》第二十条,在1997年便施行了,法律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正当防卫制度,当年之所以改,也是1979年的《刑法》中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界限不明确,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掌握过严,为了真正让本条款发光发热才改的,却没想到,改后的二十多年里,仍旧一直被作为“沉睡条款”被束之高阁。
直到2018年的昆山龙哥反杀案,该法条才被唤醒,之后最高检、最高院等便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与指导案例进行有效规范。
而在这之前呢?
又得夸这片拍得真实了,因为我确实办过正当防卫的案件,之前确实如此——
公安将案件材料作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移交,检察院不敢定性为正当防卫,甚至在有明确法条的情况下,连防卫过当都不敢定,很多时候都是做认罪认罚的工作,犯罪嫌疑人一旦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图省事也尊重当事人意愿,毕竟虽然都说律师是独立辩护权,但实务中真有在说代理意见时没强调,结果惹怒了检方,直接把被代理人认罪认罚给打掉,硬加了几个月或几年的荒唐案例,那不如走个过场尽快结案,代理词一页纸搞定,法院基本也是采纳检方的量刑建议。
判决一出,除了见义勇为者,其他人都皆大欢喜,一切都成为既定事实,天大的委屈都得打碎牙往肚子里咽。
公检法互相推诿,没一个敢于启动第二十条,辩护律师选择闭麦,更谈何认定?
但他们有错么?
就如电影里说的,他们不是神,也都是普通人,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对于过往案例,尤其是情节相似的刑案,是不敢不尊重、遵从的,否则法律的权威性何在?
法律的适用都不稳定了,那是对法律的极大挑战。
而且适用正确了还好,如果后来被翻案发现适用错了,让杀人凶手侥幸逃脱。
谁担得起这种责任?
所以公安一看双方动手,就说互殴;
检察院不管时间起因如何,目前的受害方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以故意伤害起诉;
律师作用形同虚设,想浑水摸鱼,当事人签完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交差了;
法院也不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就照搬起诉书认定。
到头来,没有一方能够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都是以开启上帝视角的“事后诸葛亮”的观点高高在上地苛责当事人——
“你就不能冷静点处理”?
“你就不能忍忍么?”
“他打了你是没错,但他后来又不追你了,都不紧迫,你为什么还手?”
将案发时的紧迫性与当事人可以选择的限制范围避而不谈,苛责每个普通的当事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要摒除极度紧张与恐惧,要每一步都要精心设计一般,要理性,否则就是互殴,就是故意伤害,硬生生把第二十条搞成了沉睡条款。
法律创造出来,是保护善良人民,维护公序良俗,而不是居高临下,以一个如机器人般客观的、理性的观点,将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踩在脚底,只截取片面进行完全不合乎情理的评判。
也正是这些血淋淋的教训在前,才导致有一段时间老人倒地了没人敢扶,难得上去的年轻人都要冒着巨大的被讹诈的风险,举着手机,边录像边胆战心惊做好事;
才让很多人不敢见义勇为,宁愿做一个冷漠的旁观者,自扫门前雪,也不敢出手做自己觉得正确的事。
因为见义勇为、做好人、干好事的风险太高了。
整个社会,从法治层面都提倡要做个冷漠的人,挨打只能跪着受着,还要反思是我自己太弱了,因为落后所以挨打,这种奴性思维、慕强心理一旦刻进骨子里,那我们这都成了什么社会了?
成印度了么?
公交车司机见到乘客女孩子被骚扰,不但不出手阻止,甚至还想加入?
就这种国家还有人吹,真是厉害。
太多的人,和片子里的韩明、韩雨辰、上访屡屡受挫的公交车司机一样,居然吃了见义勇为、多管闲事的亏,并且这个亏,还会严重影响到他们的人生,他们的家庭,反而成了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只要做好事,这剑就会落下来。
如果长期以往,谁还敢路见不平一声吼?顶多吼完继续往前走。
所以不行,我们要改,要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融入到刑事司法工作。
因为第二十条的设置,是全体法秩序给人民的赋权,这不是犯罪,是法律赋予人民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他人、国家和公共的合法权益的权力,但现在人民的这项权力被剥夺了,没有保障了,不敢用这一条,才是真正的对法律秩序的践踏。
什么叫赋权?
是公民能在例外情形中获得了损害他人法益的权利,简单点说,你伤害了我,并要造成更大的伤害,那我为了阻止伤害,就有伤害你的权力。与此相对应,遭受法益损害的一方负有忍受义务,谁让侵害人自陷风险?
先撩者贱,先侵害了别人的法益,那此人的法益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国家与法律给你自卫权、防卫权,让你去保护合法权利。
但正当防卫并非没有限度,比如需要考虑防卫手段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是否对等?
比如面对的仅是轻微的不法侵害,那行为人只能采取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所以要具有紧急性、防御性和适当性,而不是具备“善恶到头终有报,你的报应就是我”的惩罚性,这个性质是归法院的。
为什么刀很关键?
刘文经是因为对方拿刀才进行的防卫,如果没有刀,则没有紧迫性与不法侵害性,按照片中案发时的司法风气,很难适用20条。
其实即使这样,本案也可以定一个假想防卫,客观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误认而实行防卫,是有着正当防卫的外观,但即使是假想防卫,也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是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的,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失,有过失则是过失犯罪,如果主观无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才是真正的主客观一致,法理情相统一。
像片中吕玲玲一样的检察官太少了,因为她有着一腔热血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因为全片中她从来没有工作以外的家庭或健康顾虑,更多的是经历过社会毒打的韩明,圆滑机敏,一言一行值得让每一个想拍马屁的员工拿笔记本记录,太保守,不大胆,罪与非罪的界限都无法把控,当时的热血有志青年,在县里被蹉跎成了教条主义的马屁精。
韩明主动一叶障目,接受这个现实,自己骗自己说“从来如此,便都是对的”,可是连续两天进医院,那鲜血淋漓的场景和妻儿的质问逼着他面对现实。
就如于欢,辱母案当事人,检察机关就是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的,根本没有认定防卫情节。要不是后续社会舆论发酵地厉害,连母亲被辱都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还手防卫都成为故意伤害了,是将我们的伦理纲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置于何地?
引起高度关注后,才真正还了于欢一个清白,然而没有得到清白的“于欢们”,其实还有更多。
但是这并非能全然怪办案的检察官,他们也是领工资的普通公职人员,和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其实根本无冤无仇,但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律最忠诚的捍卫者,可惜他们的权限在那里,哪怕有法律明文规定,上面不鼓励正当防卫,上面一定调,他们为了求稳只能服从,不能突破,不敢突破,不愿突破。
所以,当年这种情况,是哪里出了问题?
因为当时司法领域的鬼,也不少啊,如果关注我比较久的应该知道,当年也是过了司法考试的,现在叫法考了,当初给我签证书的那位,早进去了,证都脏了。
也正是因为上面最大阻力没有了,下面民怨沸腾,上下一心,有了人民群众支持,推动起来更是如鱼得水。
而人民群众为何支持?
如果条件允许,很多人都有一个黑白分明,快意恩仇的江湖英雄梦,但是谁把英雄逼成狗熊?
现实生活中的正当防卫案不法侵害人们,他们之所以能无所忌惮、欺男霸女,欺行霸市,很多都是如片中呈现的一般,学校这个封闭集体里的管理者,烈士家庭,整个家族在封闭的村集体中享有声誉,人脉广阔,财力雄厚,手下又有一批打手闹事,挑动舆论对于他们来说,是如吃饭喝水般简单的事。
光天化日在火车站就敢绑架妇女儿童,和各部门领导都熟门熟路,一家之力逼得整个村都敢怒不敢言,就比如去年引起社会讨论的“私搭浮桥案”,当初可是一堆大V法律学者未知全貌便开麦痛斥,为其发声,后来反转——
明明是一家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任意占用河道非法建桥,将原本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内老道封堵破坏,致使部分车辆因陷入坑中造成财产损失,使其他车辆不能或不敢从老道通行,被迫从案涉桥梁过河,结果从他们口中就变成了“修桥补路无尸骸”,咱也不敢说这家人是否有如此大的能量,但敢如此颠倒黑白,妄图用舆论倒逼法律,其邪恶程度可见一斑。


人民敢怒不敢言,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就像浮桥案,就像片中学校里的学生、村里的村民,压迫到一定程度,那就是在沉默中爆发。
所以为何我近年来一直告诉大家要乐观,不要绝望,邪不压正,因为我们的国家发现了错误,勇于改正,积极改正,最黑暗的时光我经历过,所以才感恩今日的光明来之可贵。
再提一点小建议——其实目前我国受害者受到不法侵害后,若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那只能参与刑附民来主张经济赔偿,除此之外,受害者在法庭上基本是说不上话的,他们只能参与。惩罚加害者,我们已经做到了,但对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我们还可以再考虑如何加强。
本片和《孤注一掷》一样,是在向全国人民述职,让百姓放心,我们的司法人员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时,会统筹考虑天理、国法、人情,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鼓励人民勇于进行正当防卫。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希望所有司法人员引以为戒)
完整分析传送门:【法律视角硬核解析《第二十条》——面对罪恶,不共戴天!】
发现大家都热衷于在非法治国家讲法律
这何尝不是一种科幻?
可惜法讲的再好也挡不住法官瞎判
韩国电影《熔炉》是改变了韩国宪法的电影。可是即便改变了宪法,依然存在类似的受害者。
《第二十条》能达到《熔炉》的高度吗?能带来《熔炉》效应吗?
广东廖某某同学因为拒绝帮助同学写作业,就被打成植物人,最后死亡。他父亲捐献了孩子的器官,给了7人以新生,希望却是“以后没有校园霸凌”,而不是“处罚凶手”。是因为他知道“惩罚杀害他儿子的凶手”是一场无法实现的梦!
所以《二十条》的意义是什么?是“忍耐再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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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4-02-16 00:09:32  更:2024-02-16 1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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