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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娱乐]兰州警方征集影视投资诈骗案线索,郭富城、舒淇等明星主演电影涉案,具体情况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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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征集一起影视投资诈骗案件线索。 记者注意到,涉案影视传媒公司共4家,涉及电影共12部,其中,郭… |
这根本都算不上投资,就是典型的诈骗,投资影视只是由头,你敢相信是陌生人拿几张电影照片,编一套话术就能吸取资金,这些资金根本无法保障去处,1%也是投资,100%也是投资,你只要把钱交出去,现阶段就是商誉极高的企业都有风险,更何况萍水相逢的陌生人承诺,但同时也非常好奇,什么垃圾都能骗到大把的钱。 但这种骗局也有潜在的市场,毕竟我国基数大了,有些是明星参与的割韭菜,比如一些过去P2P常见明星代言,暴雷了明星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即便和明星没有关系,打着明星的旗号诈骗的极多,看到相关的报到和这些诈骗分子手里的一些剧照,就会丧失理智,这时趁热打铁的利用理财的那一套,承诺保本,收益预期则被无限放大,投资收益可达本金的2.8倍,什么概念,庞氏骗局都不敢开这么高的收益吧。 很多所谓的大师,懂得不是投资,而是人心,深谙人性的弱点:贪婪、愚昧、从众。拉到群里,不要看几十上百人,可能真正的目标只有你一个,唯一的目的就是你把钱交出来。 这几年个人觉得还算有意义的事,就是不断的提醒读者要读点基本的经济运转知识,先锚定风险,再考虑收益的事情,如果真的没有合适的投资品,你不投资也能击败大部分的投资者,至于诈骗就更容易判断了,只要是让你出钱的,且承诺收益极高的还敢承诺保本的,基本就是诈骗,连银行的低收益理财产品都打破刚性兑付了,你还敢相信陌生人给你传授的致富经验,基本都是致负经验,不管吹得天花乱坠,只要让你出钱,给他你就上当了,再说钱出去容易,即便最后诈骗团伙被消灭,钱回不来了。 高杠杆周期,这几年出现任何暴雷都不要惊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穷人有彩票,中产有特色预售制和前几年的P2P,这几年该到中上层的信托和以房地产为锚的各类衍生投资品,唯一要做的就是稳住自己杠杆,管好自己的钱,尤其克制人性的弱点,什么叫总有镰刀等着你,但少挨一刀是一刀,只要你足够克制,镰刀挥动速度都没你躺的快。 |
标题吸引眼球,和明星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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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影视投资是如何诈骗的。骗局很简单,也很低级。无非就是注册空壳公司,想方设法拿到某部电影的投资份额,虚假宣传,然后卖份额。 比如公司拿到电影《痞子爱人》10%份额,以此来大肆宣扬,让人来投资电影并拿出主演明星进行背书,传递信息就是主打稳赚不赔。 虽然他们合同上不会写,嘴上不会说出来,但是却是传递:高收益,高回报,低风险的赚钱方法。 看到这里是怎么回事,你大概就懂了。 不过,让人更惊叹的还在后边。比如10%的投资份额大概是1,000万。但是在拉人投资的时候,压根就不会说10%,而是会说到50%,甚至80%。 但是不会说100%,因为这帮人比较聪明,给自己留了一条后路。 大金额投资的朋友还是比较谨慎,会通过多方的核实找到影视公司,问这部电影是不是你们投资的。和某某公司有没有关联,他们是不是和你们合作的。 影视公司一看,确实这公司拿到10%的份额,自然会说有合作,也有授权的。 也就因为这样,核实到拉人投资的公司拿到的授权书,合同都是真的。 所以,才会有人不断的投资,不断的加大投资,不断的拉着身边的亲朋好友投资。 其目的不光是为了赚钱,还满足自我的虚荣心。更有些公司说,等电影上映或者发布会,可能会安排有名额和明星见面。听到人见面,有些更加的盲目投资。 空壳公司套路深,10%的投资份额,就能够(卖)集资上亿的资金。所以,被骗的人自然就很多。 而且都是被爆出来的,还有没有爆发的,没有曝光的套路更多,被骗的人更多,涉及的金额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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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敢说,这种骗局和明星没关系呢? 因为这些明星只是拿片酬,也没有进行代言,也不是电影的投资主办方。所以说,这种骗局和明星本人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所以,有些人天真认为可以追究明星的法律责任,让他们赔钱。我只能告诉你这条路走不通,法律不支持。 除非电影是明星投资的,是他们拉你投资的,那可能是另外回事。 低级骗术换个包装,就能够撸一帮人。 说到影视投资,很多普通人都觉得很高端。再加上认知有限,总觉得有知名明星背书,就能够稳赚不赔。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也是错误的认识。 当然,不排除有人心存侥幸,知道这是一场骗局,只是觉得自己没有那么倒霉,能够在崩盘跑路之前大捞一笔。 可没想到事情并没有他想的那么简单,钱只要进去了,根本就出不来。 如果说有朋友被诈骗,那就赶紧向官方提供证据和线索,不要错过了机会。 1月16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征集一起影视投资诈骗案件线索。 其实问题说是涉及到明星,其实就是个标题而已。所以,大家要理清楚里边的套路,也要知道里边的逻辑。 最主要的是你要知道,你如何被骗的,怎么被骗的。 记者注意到,涉案影视传媒公司共4家,涉及电影共12部,其中,郭富城、杨千嬅主演的电影《麦路人》和舒淇主演的电影《痞子爱人》位列其中。 这些都是警方披露的,还没有披露的,可能还在路上,还有人不断上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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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吧,就连警方都说人家是精心设计的。这么好的赚钱方式,怎么可能轮到你个普通人来玩呢。 ?兰州警方披露称,涉案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引导投资人购买电影“收益份额”实施诈骗。早在2020年,已有投资者开始向涉案公司发起法律维权。 有钱人都不是傻子,如果影视投资这么赚钱,那他们早就投资了。 根本就不会轮到普通人,轮到你的要么是歪瓜裂枣,要么是圈套和诈骗。 不是影视投资骗局太猖狂,而是我们太过于天真。 最后我想说,类似影视投资骗局以后会越来越多。因为稍微要换个包装,换一个方式,就能够再收割一帮人。 这次是从股票投资切入,下次可能又得换角度和马甲。反正你听不懂的,你不了解的,那就是高端的,就会有人不断上当。 但不管怎么玩,万变(骗)不离其宗。他们是不会在乎你拿到多少收益,而是在乎你投多少钱,他们就能骗多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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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是骗局,你也很难分到钱。因为这个钱,凭什么分给你啊? 投资有风险,请你擦亮眼。 你不懂没关系,我懂就可以。有句话叫做,不懂就要问,就看你问不问。 |
说起来,我读书的时候还真研究过影视投资诈骗,这里面还是有点门道的。 首先,我们常见的所谓【影视投资】,更准确的来说,应该叫【电影权益份额转让】,为什么这种骗局能大行其道呢? 我自己总结为,相比于其他虚无缥缈的骗局,这种骗局有两大优势 1.有产品。大家请注意,所谓影视投资,不是说大街上有个人看你人傻钱多,直接告诉你,我这有部电影要开拍,全明星阵容,就是缺钱,问你要不要参与。如果是这种的话,相信大部分人都不会相信。毕竟电影还没拍出来,啥东西没见着就掏钱的人还是少之又少的。但是【影视投资】的巧妙之处在于,他拿给你看的那部电影是拍出来的,比如上面说的,主演是郭富城,舒淇,导演是某某名导,上映日期是某某时间,注意,以上信息都是网络公开可查的。 然后告诉你这部片子的一个投资方,因为某些原因【比如现金流紧张,降低风险,为了投资更好的项目等等】,要把他在这部电影中的【权益份额】转让给你,然后告诉你这部电影会大爆,到时候受益率百分之几百,怎么样,这样是不是就可信一点了? 2.可感知。一部电影的成本和票房都是可公开查询到的信息,比如流浪地球,你一搜就能查到该电影投资5亿,票房46.87亿,然后你一看,这票房是成本的八九倍,肯定赚疯了。就算不是流浪地球这样的大爆片,一般正常的电影,也大概率票房是成本的两三倍甚至四五倍,骗子会不断的用成本和票房说事,让你以为赚钱是大概率的事,但他们没告诉你的是,票房收益里面,还有很大一部分要分给影院,一般来说,一部电影票房只有达成成本的三倍以上,才能赚钱。但骗子是不会告诉你这些的。 那如何防范这样的骗局? 我有个釜底抽薪的办法 那就是 投资a股,让自己的钱全部套牢【对今天股市暴跌的怨念】 |
说白了,这就是集资诈骗。 无论什么类型的集资诈骗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具体来说是四个特征: 一是公开性,向以推介会、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作公开宣传。 二是社会性,即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 三是利诱性,就是承诺还本付息甚至承诺高收益低风险乃至于0风险。 四是非法性,即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属于特许经营的金融行业,须经过国家批准而未经过批准的。 所以不要看对方所说的项目多么有前景,多么美好,你只要记住以上4个特征,就能避免大部分情况下的被非法集资诈骗。 具体来说,可以把握几个要点: 1.如果你是从公开渠道了解到的这类投资信息,不用看了,跑! 这是非法集资的公开性决定的。国家允许的集资,比如股权和私募等,都是不允许公开宣传的,一旦公开宣传,合法也会变成非法。所以不要上当。 2.如果你准备投资的项目已经超过200名投资者,其他也不用看了,跑! 这是非法集资的社会性决定的。社会性上面说了,是指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集资,但什么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如果按一刀切的理解,那就是募集资金的对象不能超过200人。一旦超过200人,可以说十有八九就是非法集资。 还有就是对方会不会要求你出具资产证明。 因为合法的社会募资,需要证明是“合格投资人”,合格投资人对资产是有一定要求的,不是有个闲钱就可以的。 3.承诺保本的,不用看,跑! 想要大家手里的钱,自然是要承诺高收益,那高收益用什么保障?那自然就要承诺很多事。比如保本之类的。 还有的玩的花一点,觉得自己承诺没用,就拉一些明星代言! 所以这几年很多明星被牵扯进非法集资,倒不是说这些明星也参与了非法集资,但是被拉过来打广告,却是实打实的。 总之,投资还是要去正规渠道,千万不要被高收益给骗了。 话说回来,有一个问题困扰我很久了。 到底是,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还是财不离你? |
这种电影集资,其实就是新瓶装旧酒,同样都是诈骗,只不过诈骗的方式有点不同罢了。 以前的诈骗:你给我100元,我保证你长生不老! 现在的诈骗:你给我100元,这样你就是我电影的股东啦,将来电影上映,十倍百倍还给你。我们电影里很多明星哦! 这种所谓的拍电影诈骗,其实认定起来没那么简单。因为拍电影毕竟是披着合法的外衣,“拍摄方”也会跟投资者进行相应的约定,合同什么的都有,比如约定电影有风险可能不会上映,但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当然,包装得好一点的会在合同里假心假意为投资者思考:如果电影没有如约上映,“拍摄方”将承担违约责任,不仅归还投资者本金,还将承担违约金。嘿,这样看起来投资者就包赚不赔了。 但实际情况是这样吗?这里的“拍摄方”图的是投资者的本金啊! 涉及到这次的作案人员,他把一部分资金留下来了,也就是说这部分资金完全没有用于电影拍摄!这就说明他集资的意图不是用于拍摄电影,而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让我想起在知乎上看到,只要不理财,就不会亏本!总有一款“理财”适合你,最有钱的有“信托”,对于新闻报道的人则是有“拍摄电影”。 |
诈骗的模式无论如果“更新换代”,核心都是为了非法占有你兜里的钱。 无论“投资”说的有多好,“保本付息”、“稳定收入”、“毫无风险”等词语一出想你就应该考虑一下,你这个投资是不是有被“割韭菜”的风险,你很有可能就是那个“韭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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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表现为虚假承诺回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承诺分红的,承诺以货币、股权、债权或实物回报的,都符合承诺回报的要素。首先,承诺回报必须是虚假的,而不是真实的。其次,承诺回报应限于行为人承诺“只要出资即可通过出资行为获得回报”,而不是指承诺出资人在出资后通过出资人的生产、经营等行为可以获得报酬。 所承诺的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换言之,集资诈骗的行为人,既可能通过虚构确定的回报骗取资金,也可能通过虚构不确定的回报骗取资金。实践中发生的虚拟股票交易骗取股民资金的案件,便属于后一种情形。再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发行彩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也成立集资诈骗罪。虽然彩票的中奖率极低,购买者获得回报的可能性极小,但以非法发行彩票的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人,通过彩票的特点承诺了回报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只要承诺的回报具有可能性即可。 成立集资诈骗罪还要求数额较大:根据《集资案件解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责任形式为故意,此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定要擦亮双眼,谨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 |
无非还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案子关键就看客观证据能不能锁定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传统的诈骗都是拿了钱就断了联系或者是跑路。高端点的诈骗,拿了钱不跑路,部分资金用于实际投资,部分资金用于经营骗局。比如这几年常见的“新三板股权投资”、“电影拍摄投资”、“解债投资”、“虚拟币发行投资”、“场外个股期权投资”。用最新的概念进行包装,新瓶装老酒。然后选择特定人群,在介绍项目的时候夸大收益,降低风险。在资金流向上不会全部用于消费,而是相当一部分进行了实际的投资,实际上投资的项目很多也是自己的关联公司搞得烂项目,聪明点的项目的账目还会做的很漂亮,多搞点非标项目,把资金流水做的像模像样,你一看比正规公司还正规。 对于骗子来说,在合法形式的掩盖下就是一两个投资者即便后面认识到是骗局去报警,公安也不会立案,会告诉投资者属于民事纠纷,让他们去起诉。有些民事合同由于起草的比较巧妙,真的去起诉也未必打的赢官司,打的赢也拿不到钱。真到了刑事立案那一步,往往都是闹大了,一堆投资者聚集起来,嫌疑人早跑了或者把钱花光了。嫌疑人就算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依然可以以资金流水部分用于项目投资为由,辩解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用于骗局经营的钱辩解为公司正常经营的成本,消费的钱那就是辩解为自己的经营利润。 多说一句:这种案子有个特点,就是特别喜欢在炒股群里选择诈骗对象。 |
玩的还是击鼓传花那一套 找明星投资电影只是个幌子 真正的高招是骗钱。说白了,他们就是把其中的极少一部分的钱自己投资 大部分都给霍霍了。 这个投资电影本来就不是什么好的生意,这一次就是揭露出来的两部电影,盈利状况也不是特别好,这几个明星他们的票房号召力,我感觉也是存疑的。 就拿这个麦路人来说,你搜一下他这个票房,你会觉得这个电影就是正正经经的去投资,他也赚不到什么钱。搜一下全部和亏损的,然后是说这个运营不起来。 诈骗毕竟还是诈骗,我们要说起来的话还是如何处理? 估计后续的追偿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像这种诈骗他们有的拿到钱就能自己消费了,然后不好回来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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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兰州市公安局侦破以李某某为首的影视投资诈骗案件,该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包装使用“讲师”“助理”等身份,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采用荐股形式吸引投资人投资股票,后夸大电影制作成本及票房预期收益,引导投资人购买电影“收益份额”实施诈骗,仅将其中少部分诈骗金额用于支付给电影出品方购买份额,剩余款项则用于实施诈骗运营及个人挥霍。 |
我们通常都会说,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在学法律的过程中,我们还通常打趣说,“法律不保护又傻又天真的人”。而电影投资又是近年来忽悠投资小白的热门项目,基本上是亏多赚少。甚至很多电影过了多少年都没有看到上映的机会,亦或者上映了也只是在影院“潇洒走一回”, 我们来看北京朝阳法院与本案相关的一份裁判文书也就有数了: 本院认为,魏广辉与大者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魏广辉主张大者公司承诺案涉影片于2019年上映,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大者公司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现大者公司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案涉电影已正常备案、拍摄,亦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出品方的授权,系案涉电影的联合出品人。故魏广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投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大者公司无需退还投资款,故魏广辉要求王仁平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亦不支持。 说白了就是既然没有承诺保底,那么就只能是“盈亏自负”。当然,即便承诺保底,法院支持了相关的诉求,也可能只是一张空头支票而已。 比如像可怜的魏老师提出来合同条款有约定,如果没上映是可以要求还钱加索取逾期利息的: 2019年10月10日,魏广辉作为甲方与乙方大者公司签订《影视作品收益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乙方拟转让所持有电影《痞子爱人》(暂定名,最终片名以公映许可证为准,片名的更改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以下简称案涉电影)项目投资收益权的一部分;甲方自愿受让乙方持有的该片收益权的部分份额。片名:《痞子爱人》出品/联合出品公司:墨客行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大者公司等乙方在此严正声明,电影《痞子爱人》系乙方与其他出品方按份额共同享有本片相应的收益权。甲方同意以50万元的价格受让本片收益权总份额的0.2%。本片发行或上映的具体日期,由乙方商榷其他出品方共同确定,但在法律法规及市场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快发行或上映。如因政府原因或主管部门的原因,延期发行或上映的,不属于乙方违约。如因影片最终不能上映导致乙方违约,甲方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时,乙方应在协议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转让款全额退还;乙方逾期退款的,应以乙方应退未退的转让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利息。 但是恰如之前所说的,上映日期往往受到“场外因素”限制,作为一般的民事个体其实很难去判断到底什么时候才属于合同条款约定的“最终不能上映”。 所以说,往往投资电影是大坑,是利用民事法律来“强取豪夺”的体现。 但是那为什么这一次投资电影的人又有公安机关”管起来了“呢? 这是因为和一般投资失败不同的是,这位李老师也许是早就了解到电影赚钱难,所以自己先留了一部分没真正拿出来做投资,这也就好比我们去彩票店买彩票,结果店主直接按大家中不了奖安排,把彩票款项给吞了。 所以说啊,“过分看清世界”也是一种犯罪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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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知道有些国产电影拍出来根本没人看,电影公司还不停的发行的原因了吧! 这几年国产电影大热,尤其是疫情以前,每年上映、不上映的电影数以万计。在这种热潮之下,以投资电影为幌子进行诈骗,已经快成了产业链了,你以为出品方的收益是靠票房,说不准人家出品方图的是散户投资人的本金。 而且这些骗局也分高端局和低端局。 高端局中,骗子会夸大投资前景,往往会从某个出品人那里拿到一部分股份,然后开始精心设计编排话术,以当红明星参演、知名影视公司出品等宣传包装吸引投资人,夸大投资前景和预期收益,诱骗投资人投资购买所谓“收益份额”。 拿到投资后,他们重心只干一件事,就是想方设法运作拿到上映许可。一旦电影上映成功并且票房大卖,那么就以前期制作宣推成本增加等话术“降低”、“黑掉”投资人分账利润,反正投资人又不知道真正的投资额;要是票房没有大卖也没有关系,反正电影上映了,我的义务也完成了,至于票房不好,那属于“投资有风险”。 届时投资人别说按照诈骗罪维权了,就算按照民事诉讼维权都不一定能胜诉。 而低端局中,骗子为了集资,有些时候甚至直接虚构影视项目,通过各种话术承诺一定的收益,约定如果电影上映不成功或者票房不理想,会进行投资款保本,并支付年化固定收益,成为一款“理财产品”,直至暴雷。 像这种低端局,如果是虚构影视项目或者存在主观故意诈骗,那么可能作为集资诈骗案件处理,如果存在真实影视项目,可能就只能通过民事途径来维权了,但在暴雷的情况下,投资人哪怕通过民事途径拿到胜诉判决,也基本上很难执行到位了。 |
你以为你在看艺术,其实人家把我当韭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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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到天眼妹出场了! 天眼妹了解到,4家涉案传媒公司「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瑞泰丰 (北京)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麦丰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成立于2008年、2009年、2013年、2017年,经营范围均包括文艺创作、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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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涉事四家公司均因税收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列为税收非正常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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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4家公司均存在2-4次不等的经营异常记录,列入原因包括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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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70余条司法案件信息,「中瑞泰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及30余条司法信息,绝大部分案件中这两个公司均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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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多个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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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麦丰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由魏某萍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并持有95%股权,由杨某担任监事职务并持有5%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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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有裁判文书显示,涉案电影《欧巴,你好帅》有关投资事宜被以诈骗案立案侦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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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这...果然影视投资有风险,谨防诈骗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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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些参演的明星需要负连带责任吗? 有记者了解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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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妹提醒:一部影片在拍摄上映之前必须在广电局备案,备案通过才可拍摄发行上映,所以切记我们在参与投资一部影视作品之前一定要查是否有在广电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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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确定影视公司的风险性以及与影视项目的关系呢?天眼妹提供了三个方法~ 一、通过【天眼查】核实该影视公司的真伪以及是否存在征信问题; 二、影视公司和影视项目是否有签约合同,是否为该影片的出品公司; 三、查看影视公司是否能在猫眼专业版APP上查询到且为该影片的出品方。 话说,你看过这些电影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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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投资模式,相当于投资权益证券化模式,或者说以证券化模式来吸引公众资金。如果前述投资模式能真正摒弃、切割非法占有为目的、弄虚作假、虚假宣传等问题,真正做到如实全面披露信息,如实全面按照约定方式、金额、用途等使用资金,那么,“买者自负”“投资者自己承受商业风险”说得过去,相关法院在民事诉讼个案的裁判观点也说得过去。 但问题是,此类所谓投资模式,不管是这次的影视投资诈骗案,还是以前发生过的高端养老院权益份额投资诈骗、分时度假权益投资诈骗等等,相关发起人从来都不是真正的通过吸收公众资金来共同诚信投资并诚信返还利润,而是以高额回报为幌子大量吸收公众资金后,并不按约定用途和方式使用资金,实际上大量侵占资金另作他用甚至非法占有。 也正因为此类投资权益证券化模式容易发生欺诈、非法占有、扰乱金融秩序等问题,我国一直是予以严格管制的。国务院2021年初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就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还明确规定:(1)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2)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3)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4)涉嫌非法集资的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行为,包括且不限于: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等等。 根据2021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前述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则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回到兰州警方征集线索的影视投资诈骗案,相关团伙是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引导投资人购买所谓电影“收益份额”实施诈骗。涉案资金吸收模式,即使将资金真实地用于其宣传的项目,也属于以许诺给予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属于非法集资行为。遇到类似投资模式,首先就要想到其很可能是违法的,很可能是非法集资,甚至可能是集资诈骗行为。如果不幸参与此类投资,建议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请求国家机关依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清退集资资金,争取最大可能地挽回损失,至少是能获得证据证明是被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从而在民事诉讼中获得更多支持。同时,法院在类似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务必审慎认定,对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并中止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而不要轻易地认定原告证据不足或者认定属于合理商业风险由原告自担风险。 |
其实这种诈骗也好分辨。 就是别信天上掉馅饼。 大明星融资,稳赚不赔,收益率高的都吓人,这种好事怎么能轮上这些个小老板。。。 |
涉案影视传媒公司共4家,涉及12部电影:《梵高计划》《孙悟空之噬天魔猴》《麦路人》《怒海营救》《诗人》《玩命营救》《欧巴,你好帅》《痞子爱人》《钱在囧途》《全心爱你》(更名为《拳头妈妈》或《出拳吧妈妈》)、《上海上海》《鲁班地宫》。 这类投资电影的陷阱玩了好多年了,有纯纯的诈骗,有合同欺诈。但法律上和明星本人都没啥关系。大致是有人说可以投资某部有明星参演的电影,上映后可以赚N倍的钱,吸引个人投资。 如果是纯纯诈骗的可能,可能根本没那部电影,也可能有那部电影,但电影跟吸资的人或公司没毛关系,这种情况有明显“虚构根本事实”的证据,相对好解决,到公安报案至少应该立案。 另一种就是合同欺诈,有那部电影或拍摄计划,吸引投资的公司也确实有参股那部电影,最后有的电影上映了,有的没上映,最后说钱回不来了,理由有很多种可能。这种情况去公安报案,诈骗的证据很可能不足(即使真的是诈骗),到法院起诉,成本高不说,也许不能胜诉,即使能胜诉,也未必能执行。 |
投资电影诈骗最少有十年了,很多人梦想电影屏幕上有自己名字,也梦想发大财,就几十万几百万投资电影,结果,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想报案都难。 想想就你那点钱,能投资拍电影,不是笑话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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