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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音乐]汪苏泷张碧晨《年轮》原唱争议事件,能否推动法政机构对“原唱”赋予法律层面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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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关汪苏泷、张碧晨谁是《年轮》原唱的争议在网上吵的沸沸扬扬。 无否可认的关键, 就在于法律上没有关于“原唱”的定义或概念。 要不然就不用吵了,让… |
不能。甚至,内娱应该与国际接轨。以后根本不标原唱。 原唱为什么要有权益?本质上就是一部分人妄图以此名号搞抬高身价的鄙视链。这种做法,除了加速乐坛凋零,P用没有。 你猜为啥流行乐从几十年前刚有唱片时,就没发明一个词来定义“原唱”,而是发明了一个词定义“翻唱”?那是因为,流行乐教父们一致认为,一个作品创作出来,就是需要被广泛翻唱传播的。所以,原唱是什么?鹤立鸡群的鬼还是自许高人一等的天龙人? 要我看,就该改了这陋习。标什么原唱?弄得出个新翻,还得强调原唱,传销吗?以后就该什么都不标。第一个唱的,没有标签。后面翻唱不该编曲、词的加“翻唱”标,改的不加。彻底跟国际接轨。 |
就现在音乐圈成绩这个样子,我说句难听的。 你不会真以为乐坛稀缺的是歌手吧,还原唱权益。真有这种我只能说好死 不如抖音音乐脍炙人口的音乐,我看你们能不能活下去 |
大概不能,因为目前“原唱”没有明显的利益影响(仅指目前),也就是没有关于钱的纠纷,所以估计很难出相关法。 但就我个人理解,如果出了也不会支持歌手的,因为如果仅以所谓的“行规”和“大众认定”就剥夺版权方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这无疑就是在逼退版权方的权利。 【没有合同证明双原唱,就默认唯一,所以需要汪苏供双原唱合同】这一观点为什么让人不适?就是它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版权方的权益,版权方拥有最终解释权,无论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还是法律目前没明确定义的权利,只要没有合同被明确“买断”,那都属于版权方,而不是属于“大众定义”和“行规”,外人对版权方的作品是没有指手画脚的权利的。所以哪怕是海蝶和剧方,不管说多少次“不知道汪版”,只要没排他性合同就都是废话。 |
我一直搞不懂,她争这个“唯一”的原唱有啥用?纠结这个“唯一”的原唱干啥? 她如果自己能写歌,那得罪创作人也就得罪了。我写的歌比你的好多了,你牛什么?你自产自销去吧。 她自己目前还不行,把创作人得罪死了对她有什么益处吗? 朴妍珍都不为难给她写稿的打工人,还要给其他奖励。 影视剧争个番位,还能勉强说,这决定戏份问题,万一以后这部剧火了,一番分到的红利多。 一个ost,你争“唯一”的原唱到底想干啥? 你争到了,《年轮》这首歌就完全属于你了?除了你以外,别人就不能再唱了? 你争到了,就可以不用付版权费了吗? 真是把影视剧争番位那股风气整的到处都是,粉丝为一番打得头破血流,结果打来打去,一番还不如人家小配角出彩。 只属于粉圈的赢麻了。 |
想什么呢,洗洗睡吧。真被zbc洗得以为原唱多重要?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很忙的,那么多法律需要修改修正,不少还没立法的要完善增设,真没时间跟着几个歌手过家家。 |
关于原唱的定义,贴一下在B站看到的评论: 给大家科普一下"原唱"这词能追溯到的【最早】定义,是01年发行03年成书的《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里面对"原唱"的最原始定义是"由词曲作者首次发布并由本人或合作人演唱的版本",本意是为了区分未合法授权的盗版光碟和磁带,人家【最早】可从没说过"原唱"是唯一且只看谁最先唱的,词曲作者首次发布且由本人演唱的版本生下来就是原唱,管你其他版本先不先发,张那边这么认【最早】,那麻烦把"原唱"这词【最早】的定义也一起领过去合计合计 简单来说“原唱”最初是为了跟盗版做区分而生的,只是个正版标识,得到词曲作者认可的就可以是原唱 |
法律赋予原唱定义,可以维护“原唱”什么权益呢? “原唱”如果买了版权,本身购买行为就会有对应的法律支持,原唱如果没买版权,ta还只是有表演者权,跟现在有啥区别? 那些说邓丽君,张学友都不能当原唱的,完全都在混淆概念。 去看看汪苏泷自己说错了容祖儿是原唱的那首歌,从反应过来说错开始就各种道歉纠正,几乎在有容祖儿的场合和别人提起这首歌的场合都在强调容祖儿是原唱,唱得最好。 如果没有容祖儿这件事我还真以为真有人可以随便混淆原唱,汪苏泷真的破坏了行业惯例呢。 |
“原唱”能不能获得法律层面上的定义不好说。 但可以预见的是,至少将来的歌曲授权合同里,肯定会特地注明谁是“原唱”。 甚至,我敢断定,将来定义为“双原唱”的歌曲也会越来越多。 为什么?因为原创歌曲版权贵啊。 现在不比以前,创作者的版本意识都不弱,想要买断歌曲版权是要花大价钱的,一电视剧要用到的ost可不是一首两首,要是都要买版权,那剧还拍不拍了? 那剧组不想多花钱,又想要原创歌曲的首发优势,创作者也想在保留版权的前提下多赚点米。 怎么办?双原唱啊。 这就是最好的,最能平衡双方利益的方法。 这样你好我好大家好,本来就是双赢甚至三赢的事。 |
能有啥定义?老百姓眼里的原唱不就是合法公开首唱?原唱相对于其它没有其它额外权利为什么要单独拎出来说?你家房子的第一批租客对后面租客有特殊权利吗?法律有拿出来单说吗? |
原唱根本没有利益。 原唱就是一个名誉而已。 原创和原唱的利益是相辅相成的。 原唱每一次演唱都要给钱,而且是对歌曲的免费宣传,可以让原创获得更多的版权收益。 就拿这件事来说,如果张碧晨唱的不是年轮,而是蝶恋,那对张碧晨没有任何影响。对原创的影响就非常大。 原创把歌曲版权卖出去后,自己再高调唱都不多见。就算唱也都很低调。 原创出来争原唱,第一次见。这种行为非常不体面。说难听一点就是非常不要脸。 |
昨晚张艺兴《闹天宫》巡演,唱了三首EXO歌曲。私生饭没当成的“唯一原唱”,被爱豆实现了…… 张碧晨的情况,可以参考三位前EXO成员。 三位前EXO成员是《MAMA》《history》的原唱(之一)吗?是。 但因为十几年前毁约离团,这些EXO歌曲,他们都没有版权去唱。 这跟张碧晨情况很像。你是原唱之一,但被收了版权,你不能唱了。 所以从团粉跟过来的那三位的粉,就永远没有回忆杀。 从《年轮》跟过来的张碧晨粉丝,也被扣掉了这块记忆。以后甭想听到了。 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任何权益,是跟着“原唱”这个身份走的。所以注定不可能出台关于原唱的法规。 我之前说过,原唱,就是偏褒义标签而已。当原唱变成了“不能唱”,这个标签就成了个笑话。标还不如不标。 |
谁先发行谁算原唱这个事可操作空间太大了。跟拼网速有什么区别? 虽然你写词你编曲,但是我发的比你快啊。谁让你非要算个良辰吉日,你活该 还有那种没有在平台发行,先在演唱会上唱过。然后网红就先发了,这个算谁的,不还是创作者来说 |
所为“原唱”本就是莫名其妙,没有原创的出现,它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东西。 如果非要搞个原唱,那必须是原创书面承认,不然原唱都应该是原创所有。 这场“唯一原唱”导致的风波,就是谁发布先谁是“唯一原唱”造成的。个人觉得这种定义本身就很可笑。 按照某些网友说得, 谁唱得好,谁是原唱。 谁先发布,谁是“唯一原唱” 这种行为无疑就是在纵容窃取原创的果实的行为。国家十几亿人,可创作型人才寥寥无几,不就是缺乏对原创的尊重。 几年前出现一案,师姐窃取别人画稿,从原创基础上修饰一些,使作品更加符合现在审美,先一步原创发布。 哪怕原创拿出对方抄袭自己的证据,观众也不买单。 谁画的好看,谁就是原创。 看画搞(舞蹈衣服)被取用,她(原创)眼红了。没别人(抄袭者)修改,那画搞根本就不会被取用。 这什么话。 难道你的孩子穿了别人衣服,孩子就成别人家的了? |
咋定义?定义啥东西?有个厂子里那台机器一百多万,我是第一个使用者,这机器跟我有个屁关系,占便宜没够了?千万别整那这歌是张唱火的,是她咋了?花千骨当年缺热度吗?还是汪苏泷缺一首歌证明自己?貌似她当年靠这首歌火的吧,当然,后来的黑料也让她爆火,但有黑料的多了,缺她吗? |
提问简直逆天! 我觉得不会。 我国法律为什么要“原唱”法律层面的定义? 原唱的名头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利益对应啊! 原唱这个名头既不能保证它是最好听的版本,也不能保证它是最流行的版本,更不能保证它是版权所有者的版本,那么它又有什么权益需要保护呢?而且一个人或组织不能因为同一件事以同样的理由多次获利,原唱作为表演者,因为表演某个作品所获的利益已经有邻接权来保护了,那么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由“原唱”再被保护了。 更何况我国法律是不支持搞知识产权垄断的。 如果“原唱者”享有比其他表演者过多的特权,就会造成一个作品只有某个版本的情况(因为大家只会唱保证自己是原唱的作品)。这是我国法律反对的。 研究一下我国著作权法就知道,所有和财产有关的著作权都有时间限制。除了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时间和作者寿命相关外(一般情况下时间最长)。其他作品的保护时间都是50年(而且是到第50年的最后一天结束。这意味着如果这个作品如果发布与2001年8月30日,那么它版权保护期从当天到2050年12月31日截止,实际上并不足50年)。 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法律虽然保护创作者的利益,但对创作者的财产权利是有期限的。因为优秀作品应该得到最广泛的传播,不该被少数人或组织垄断。所以,在合理的期限后,这些作品就会成为我国人民的文化遗产而流传。 另外对于录音录像制品来说,只要它首次发行的没有做出类似“未经版权方许可,此专辑中所有作品不得翻录”的声明,那么第三方只要向版权方支付了费用,不用争得版权方的同意就可以将这个专辑里的作品可以重新录制一版录音录像制品发行的。(这就是明显鼓励优秀作品要有多个版本啊,都有这规则了,怎么可能反而支持“原唱”版特殊?) 所以我国法律没有必要给“原唱”上下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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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花钱。 只要你花钱,你不可以在合同中写下你的权益。 你啥钱都不出光白嫖,那合适么? |
真有法律规定,也不会是你们想要的那样。 如果非要有规定,那也是由著作权人负责指定原唱。 |
题主期待的“原唱”赋予法律层面的定义:以后“原唱”也算做法律保护的创作的一部分,能授权给“翻唱”收取费用。 实际上的“原唱”赋予法律层面的定义:以后就算没有能力做职业歌手的创作者也会在完成作品之后马上自录一版定为“原唱”,以后歌手除了支付“授权费”以外还要额外给创作人支付一笔“翻唱费”。 真就是乐子人只是看张碧晨笑话,粉丝却想让她死 送礼物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
原唱是有利益影响的。 歌曲传唱度高到底是销售(歌手)作用大?还是老板(版权方)作用大?或者工人工程师(作词作曲编曲)的作用大? 不管怎样,都不能抹杀销售的作用,抹除原唱的名字(《年轮》被收回版权时,被删除原唱字样好几个小时)——张碧晨大概争的就是这一点。 |
知乎有个提问,为什么关于XX的名词,最后都会变成污名化。比如小姐美女之类。 原唱也会如此。 一首电视剧插曲,在挑选之前已经明确要求从是从未发表的原创作品。然后从中选出了一首女歌手演唱的歌曲,并随后在电视剧里播出。 随后制作OST时,塞进了一首和电视剧完全无关的歌曲,并在若干年后,还需要宣称其为原唱时。 “原唱”这个词再也难以代表原唱。以后会发明一个新词,去替代原有的词义。就好咯咯哒会替代FLJ,就好像老乡鸡会替代XXX。 |
电影《飞驰人生1》有这么一个桥段—— 赛车手张弛原本打算去跟车厂租车。因为这样可以得到厂家最新款、最高配置的赛车。 他没有租到。可就算是租到了,也是每一站(每一场比赛)都要付租金,而且车是车厂的,不是自己的。他可以自称是这辆车的驾驶员,但不能自称是唯一驾驶员,或是首发驾驶员。 当然,他也能自己买断一辆车、自己改装,但价格不菲就是了。 再当然,他甚至可以自己造一辆车,就看有没有本事了。 法律要保护的是著作权,即作词和作曲。除非有人高价买断,否则任何人都可以买授权去演唱,自己刻一张CD放家里、或者卖出去。 (咳咳,事实上,我就打算去录一次玩玩) 任何人,包括第一次发歌的,法律意义上享受的权利是一样的。 如果走关系,那他可能会便宜点。 仅此而已。 送礼物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
我觉得不用把想把白嫖说的如此的清新脱俗,因为这种情况决对不可能会发生,因为汪苏泷这种版权在自己身上在国内才是不常见的情况。 可能大部分歌手的版权都在资本家手上,当你们想白嫖资本家的时候,资本家是可以动用雷霆手段保全自己的利益。有时候不要看见某些利己的行为,就认为可以改变大势,有时候拥有某些想法不难,初级阶段也不是很难,但是威胁到资本家以后,可能梦就要开始清醒了。 |
这玩意儿落实到法律上,其实就是你要的是什么样的授权。 唯一原唱那就是独占授权,只能你唱,版权方都不能唱。 排他授权就是你能唱,版权方也能唱,其余人不能唱。 普通授权就是你、版权方、第三人都能唱。 不同的授权,价钱肯定不同。 你想要唯一原唱,独占授权,那加钱呗。 |
原唱能有法律定义,那演员是不是得有个原演?天蚕土豆是不是得把斗破收入给斗破电视剧演员分一分? |
我觉得不能,因为他们两个挣的是唯一原唱,而这个唯一原唱太抠字眼了,必须加限定字。 比如说张碧晨是年轮花千骨女版唯一演唱者唯一原唱。汪苏泷是年轮花千骨男版唯一原唱,还有xx版唯一原唱。你能说他们不是唯一原唱?不要说我字眼,法律就是这样抠字眼。 但是他们能把限定字去掉吗?不能,那就是年轮唯一原唱了。除非你版权在手并且永远不授权其他人改编再唱这首歌。 |
版权在谁那里,谁就可以定义原唱。 以前有首歌叫《战争世界》,由网络歌手黑白率先发布,但“原唱”标的是后来唱的姚贝娜。 还有很多老歌,现在原唱标的是一堆网红的名字。 |
法律压根就没有原唱这概念,怎么立法?简直搞笑 |
《年轮》的著作权属于其词曲作者,而非原唱者。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许可他人表演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 原唱者的身份在法律上叫表演者,其只对自己表演的作品享有表演者权,其无权禁止另其他人表演著音乐作权人的作品。 |
其实原唱这个概念原本就比较模糊。比如,双方都是同期录制的,发布时间前后差了几天,大众认知里面应该算双原唱。但如果按字面解释,掐着表算秒,那就只有第一个发布的叫原唱。但第一个发布的(也小范围发布、全面发布),也不一定是第一个录制的。 所以所谓的原唱定义到底保护的谁的权益不好说,但肯定会损害其他人的权益。 而且由于版权原因,很多所谓原唱其实只能叫做第一个表演者。版权方一旦收回版权,下架该版本,那么原唱又有何意义呢? 争一个虚头巴脑的原唱,最后造成不能唱、版本下架,本身就是无脑的行为。 入宫早算啥,皇上不喜欢,分分钟打入冷宫,很快就会被新人取代,被遗忘。 如果非要搞,那么以后协议里面都约定好,所有没有版权的表演者都不能自称、宣传自己是原唱。免得争论。 |
一首歌由创作者生产,制作公司与演唱者加工,最后由各种渠道卖给大众! 第一步创作原料,版权在创作者手里 第二步加工环节,由3方合作完成,理论上该由三方共同享有版权, 但三方都想要全部版权,那就只能看谁话语权大咯, 制作公司大牌,那就是创作者和演唱者都是打工人领工资; 创作者大牌,那就花钱找制作公司和歌手干活,谈不好就掀桌,自己弹自己唱; 演唱者大牌,那也是花钱商量买断版权,商量不好就只能自己退出。 这些都是先谈好再签的合同,那里来的版权问题! 果然是:有理有据找法院,没理没法找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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