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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音乐]歌手杨坤起诉网红模仿自己侵权,模仿者回应「天塌了」,网红模仿明星构成侵权吗?模仿明星要注意哪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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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位日常模仿歌手杨坤的博主发视频, 称被杨坤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公开道歉。博主称“没想到明星也会起诉”被网友质疑道德绑架。此前,杨坤曾在直播… |
杨坤还是很有道德的,只要求删除视频,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失费。手下留情了! 这两个人也够可以的,天都塌了,哪里塌了?嫌自己还没赚够? 根据杨坤的要求,主要是涉嫌侵犯名誉权。判断一个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一是是否进行了侵害行为,例如侮辱、诽谤、歪曲事实等;二是侵害行为要有特定指向,就是需要让别人知道这是是谁;三是需要被第三人知晓,也就是有一定的传播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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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后两个比较好认定,在直播时还在背景板上P了类似综艺《中国好声音》LOGO的图形,复刻了杨坤的 “32 场演唱会” 梗和《好声音》导师造型等,指向性非常明显,可以确定就是在模仿杨坤。在抖音上拥有35.9万粉丝,传播度也很广。 侵犯别人名誉权的核心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 模仿秀本身不必然侵权,但若是内容包含侮辱、贬损或者虚构事实,可能构成侵权。说实话,看上面的照片确实有丑化贬损的嫌疑,还有一些称呼,“拉不拉昆”“黄焖鸡米昆”,玩梗"姓刀那小子让乐坛倒退15年"等。使用动作、语言暗示他人负面形象,通过“扮丑”制造反差吸引流量,发布低俗内容损害他人社会评价?。 如果获取流量后,在直播间以“山寨明星”名义带货,误导消费者并牟利?,就超出了合理模仿的限度。 例如汪峰诉丁勇案,模仿者丁勇在商演中模仿汪峰形象及歌曲,法院认定其利用汪峰知名度牟利,构成肖像权侵权。吴艳妮模仿案,主播模仿运动员标志性动作和形象,因存在丑化言行并导致公众误解,被判定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 其实模仿明星的有很多,还有之前非常火的《百变大咖秀》,但是模仿需要有一个合理范围?,单纯模仿名人外貌、穿着、表演风格等,以幽默、致敬为目的,未包含贬损性内容且未造成混淆,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模仿明星唱歌、穿搭或经典影视片段,属于正常艺术表达范畴?。 这两人说自己是农村走出来的,不懂侵权。农村走出来的可不是侵犯别人权利的理由,之前的旭日阳刚一直唱汪峰的《春天里》,经汪峰多次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后,也就不再唱了。侵权就是侵权,你把自己牟利方式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上,不合适吧!可别说自己什么农村出来的,没有文化、背景,农村可不背这个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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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是非常活该,然后得知被起诉后又发了个作品针对起诉这件事说了一番话,视频内容的处理方式又是烂到不行,但凡你服软认错配合,杨坤就算依然要起诉,起码也多少能平息点怒火。 我印象里他们自己针对起诉说的几句话就能看出他们的态度: 当时都懵了,明星也会起诉我们(没想到大明星也跟我们底层闹着玩的人计较); 我们农村出来的,没什么文化和背景(粉丝们帮我说话啊我弱势群体,如果有啥做错了也是因为没文化不懂这些,没有恶意哦); 段子都是我们自己想的(这是我们付出了努力的原创,是我们自己的东西,你说封就封); 绝对没有提及过杨坤老师的名字(视频里虽然频繁出现阿坤、拉不拉坤的称呼,学杨坤嗓音提及32场演唱会,但是没有直接说名字啊。好家伙,的确除了没有出现过杨坤,但是有乱七八糟各种坤,啥坤都有。话说有一个更火的坤,不过那个坤也不新鲜了,而且他模仿的嗓音确实这个合适些。打了这么多坤我这会都不认识坤字了); 被封后很多私信催更(我的作品很多群众喜欢); 封7天解封后继续拍,又被封30天(一次就算了,再次封更久就过分了吧,太欺负人了); 模仿者很多,甚至更直接(我们好倒霉啊又没点名道姓,为什么他们没事,因为我们弱势群体就欺负我们吗,你没有格局啊)。 总结:他们认为,只要没抄袭,没点名道姓,就没侵权,就没错。然后他们的粉丝有38w,他们感觉有点底气抗争,也不想放弃这个发财路子。 就是这个被起诉后发的视频,就很迷,一般要么就不回应,要么认错服软,就算不想服软,你就咬定有误会,并无恶意,然后不再这样了也行。他这个不一样,整个状态就好像是嚷着:大家来看看啊,这就是格局,我冤枉得很啊。虽然开头就是一句“天塌了”,但是感觉一点都不带怂的。这个视频看下来,我的理解是想通过众多支持者以及更多的人来注意到这个事情,让对方知道,第一我们影响力在这咱不虚,第二我们感觉还挺占理的,就算你赢了,也要面临负面后果,识相的格局放大,咱各自为安。 或者他们也知道事情严重性了,但想着认错就得停更,没有这方面的经济来源了,所以来了这么一出。我觉得现在最好就是认错,删除相关作品,虽然不一定会撤诉,至少严重程度止步于此。他这个路子其实也并不是非得跟杨坤扯上关联,已经有这么多粉丝了,能模仿杨坤嗓,那不难模仿一些别的,然后不要带恶搞或侮辱性质,自编自导自演自己的段子就可以了。 |
严格来说这就是搭便车引发的法律问题。 搭便车引来纠纷,自然也会引来流量。 烂活不是说整就整,迟早会被起诉。好活的话,其实没有这么大的压力。 这种事情也是很多次发生了,包括模仿秀。 这种是一类搭便车的表现,除了恶搞模仿他人形象,还有演唱她人的歌曲。涉及到名誉权和著作权。 比如我知道很多农村cos海贼王,火影忍者的,人家不是烂俗,还有一定的产品品格。我也经常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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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俩哥们不是早就应该有这个预期?杨坤的起诉执行要求,还是比较传统的。 被告立即删除其在多个平台中发布的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杨坤精神损失费。 模仿和模仿不一样,如果太抽象的话,迟早会被起诉。 不过我觉得他们也不一定真天塌了,即使是赔礼道歉,涉及到这类名誉权的,一般的赔偿数额其实没有那么高。 《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益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再具体来说,可能就是一两万。 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是杨坤,被告是“四川芬达”账号运营的两人蒋某和李某,诉讼要求是被告立即删除其在多个平台中发布的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杨坤精神损失费。 涉及到名誉权,关键是能否关联到某个特定主体,其次这个人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了损坏,名誉权的降低。 只有如此,才是案件胜诉的关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本案中,模仿者通过模仿杨坤的造型(如《中国好声音》的导师形象)、模仿其经典动作(兰花指、踮脚尖)、复刻其“32场演唱会”梗,并使用“阿坤”“拉卜拉昆”等隐晦称呼,虽未直接点名,但通过这些标志性元素。我感觉还是可能联系到杨歌手的。 |
刚刚去找了视频…… 什么叫没提名字,什么叫没有批判性内容,你们干时候怎么想你们心里没一点C数? 大家又不瞎。 真的是,起诉晚了。 |
可以看得出来,杨坤是真急眼了。3月10日,他把网红“四川芬达”给告了,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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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数字化娱乐时代,网红模仿明星现象屡见不鲜,杨坤诉“四川芬达”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面部特征拓展至能够识别自然人身份的整体外在形象、代表性动作及造型等要素。在杨坤诉“四川芬达”案中,“四川芬达”通过复制杨坤身着的皮衣墨镜穿搭风格、《中国好声音》导师经典造型以及“32场演唱会”标志性动作,构建起一套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符号体系。尽管被告辩称未明确提及姓名,但司法实践中,只要模仿行为借助特定符号组合能让公众产生清晰明确的指向性认知,即可认定为对肖像元素的非法运用,构成肖像权侵权。 《民法典》第1024条将“社会评价降低”作为名誉权保护的核心客观后果,而非侧重于主观恶意。“四川芬达”视频中使用“拉不拉昆”(谐音犬类名称)、“黄焖鸡米昆”等称呼,明显超出合理戏谑范畴,构成对杨坤人格的侮辱性诋毁。同时,影射其与刀郎存在行业竞争的争议性言论,借助公众熟知的负面舆情,实际降低了杨坤的社会评价,完全契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本案与普通娱乐模仿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告行为的营利性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影响力误导公众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川芬达”通过直播打赏、招收徒弟收费等方式实现流量变现,其模仿行为与商业利益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涉及商业利益的侵权行为往往会加重侵权责任,如2023年“岳云鹏被恶意剪辑案”,法院以引流带货为由判决被告赔偿10万元。 被告账号因侵权内容累计被封禁达37天,这一情节可能触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故意且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平台多次下架封禁记录,既能证明侵权内容的违法性,又能反映被告“明知故犯”的主观心态,对赔偿金额判定具有重要影响。 所以杨坤这次的官司赢面很大,被告的网红感觉天塌了,是很正常的,谁叫他们没有把握好模仿明星的法律界限。 想要模仿,又不想惹是生非,自然是要了解司法实践里对网红模仿合法边界的多维度界定。 首先是身份混淆认定维度,司法实践通过“客观形象相似程度”“公众认知关联性”“商业标识使用”三个维度来认定网红模仿是否触发身份混淆。在客观要素方面,模仿者的外形、声音、标志性动作需达到让普通观众产生误认的程度,如“鹿哈”案中模仿者因外形酷似鹿晗而被迫更改名称;关联强化方面,本案中被告使用仿制的《中国好声音》LOGO作为背景,建立了与杨坤职业身份的直接联系;反向混淆风险方面,长期模仿行为可能削弱被模仿者商业标识的独特性,符合《商标法》第57条“混淆可能性”要件。 其次是公众人物容忍限度维度,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批评评论负有更大容忍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下限。合理模仿需遵循“尊重原则”,禁止通过丑化、歪曲等方式贬损他人人格。如2024年“小强实在人案”中,被告以扭曲唱腔贬损杨坤形象被判赔偿8.6万元;本案中被告对杨坤标志性动作的夸张演绎及争议言论影射,突破了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构成“损害社会评价”的关键要件。 第三是商业变现授权审查维度,非营利性模仿可援引《著作权法》第24条的合理使用条款,但涉及商业变现则需严格审查授权合法性。法院在“粥饼伦”案中明确指出,流量变现行为使模仿脱离“个人学习、欣赏”范畴,丧失免责基础。杨坤此前对普通模仿的默示容忍,并不构成对被告长期商业性侵权的豁免。 所以为避免法律风险,网红若要继续模仿明星,必须充分履行创作主体的合规义务。一是身份剥离,通过显著标注“非官方”“戏仿作品”等方式消除混淆;二是元素避让,避免使用明星专属标识;三是内容净化,建立侮辱性内容自我筛查机制,防止触及人格权红线。 杨坤诉“四川芬达”案的本质是在流量经济背景下人格权保护与创作自由之间的再次平衡。司法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动态阐释和裁判标准的类型化,为模仿行为明确了合法性边界。此案有望引发短视频行业的合规变革,引导从业者从“流量掠夺”转向“价值共创”,推动娱乐生态朝着法治化方向转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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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塌了,四川芬达,这个问题确实很有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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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回到问题网红模仿明星到底算不算侵权? 其实答案取决于两个关键点: 1. 你是不是在赚钱?话说还得看吃相! 如果只是自己拍着玩(比如在家模仿杨坤唱歌发抖音),不涉及广告、带货、商演,法律不管你。毕竟谁还没cos过容嬷嬷呢?但如果你用模仿明星的外形 / 声音来赚钱(比如直播时说 “我是杨坤弟弟” 吸引打赏),那就是侵权,明星分分钟告你。完了完了,律师函已经在路上了!!! 2. 你有没有 “误导观众”? 比如整容成明星脸接代言,或者用 AI 合成明星声音卖东西,这种让人误以为你是本尊的行为,100% 违法。但如果你明确标注 “模仿秀”(比如标题写 “杨坤模仿秀”),并且不自称是明星本人,就安全很多。 至于网红模仿明星保命指南: 别整容成明星脸去赚钱;别用 AI 克隆明星声音带货;直播时关掉打赏功能(否则赚的每一分钱都是证据);可以像 “面筋哥” 一样,把模仿变成自己的特色,但记得注明 “模仿” 法律允许你搞笑,但不允许你假装是明星本人捞钱。法律允许你cosplay,但绝对不允许你盗版人生啊~网红们下次直播记得喊:“家人们,今天我模仿杨坤,纯属娱乐!” 然后麻溜关掉打赏 |
其他都是其次,最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抹黑别人! 以前高晓松在他的脱口秀节目里说过,他在国外做了素质低的事,发现旁边有老外看到了,他就唱起《拉网小调》装日本人。 这两位所谓的“四川芬达”也不遑多让,甚至更胜前者,不但抹黑了杨32郎,更抹黑了四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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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补充,他俩还说他们是农村出来的,这不懂那不懂,各位觉得算不算抹黑农村人? |
我以为你就唱了杨几首歌模仿了几个招牌动作就被告了,结果你拍的什么视频自己没点ac数?你指着鼻子骂他一顿他都不一定告你,自己高的太过分,被告了还委屈上了,出来卖惨了,自己多么不容易,都是成年人了需要为自己做的事情负责,虽说不喜欢杨坤但人家这是正当维权,没毛病。 如果换做你是明星,你喜欢有人模仿你吗?说白了就是蹭流量,靠明星的流量挣钱,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明星自己担,只不过碍于自己的公众形象,人家不好说什么,你就好好模仿,别整幺蛾子。模仿明星被告的不少了有几个不是活该,为出名为挣钱没下线。别等着人家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你又哭着说天塌了,可长点心吧。 |
刚开始:这都告,还让不让小艺人活了? 看完视频后:杨坤你这都不封杀他,你就是对这种货色太仁慈了你知道吗? 你就让他这么糟蹋你,你是真能忍啊! |
我看到那群靠模仿明星而红的网红就恶心,没有任何技能,纯因长相化妆而模仿,然后谋取利益,和寄生虫没有区别,被别人告实属正常。 长得像是你们的缘分,模仿人家骗钱可就不好了。 |
这俩货纯粹就是为了挣点钱脸都彻底不要了的典型,但是您了自己没下限就算了,还得顺道儿拉上原主儿垫背,就委实有点道德沦丧了。 蹭流量不是这么蹭的,简直就是又一次拉低了网红直播行业的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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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过这俩玩意儿拍的那些视频之前,“杨坤真的是,至于么格局真不大,居然去告那种也没俩仨粉丝的小网红”; 但好奇搜了视频之后,“杨坤还是告他们吧,最好把这俩蠢坏蠢坏的玩意儿彻底封杀,千万别再放出来祸害人民了”。 这个有几十万粉丝量的账号,内容不但低俗还恶心,这俩货就指着恶搞、丑化杨坤卖钱呢,还直播带货,估计大概率这挣的黑心钱也少不了。 杨坤真的是,告他们告晚了。 这次也最好是能让他们彻底的“天塌了”,让这俩BK的挣那点昧良心钱不够交罚款的一朝回到解放前得了,也就只有狠罚款处理才能让这路货色长点记性。 我很少站明星,但这次,杨坤还是太客气了,力度小了,心慈手软干嘛啊?这对待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 这俩玩意儿侵犯的都不光是人家明星肖像权,简直侵犯人家人权和名誉好吗。 最恶劣的在于,这俩人死不认错也拒绝道歉,毕竟么,一旦账号彻底永久禁封了,那他们捞钱的工具也就就此完蛋了。 对于人家二位来说,什么谣言抹黑、恶搞明星了道德不道德的事小,钱串子折了事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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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和账号才是摇钱树,所以凭啥要给明星道歉、下架、整改啊?卖惨不行吗?结果,就整了这么一出儿“我们是弱者我们有理”的幺蛾子。 只不过是他们太低估现代网友智商了,他们开的这种恶的玩笑,低俗的段子,实在都博不起一丝同情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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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我们都惦记着高举正义大旗,喊着净化网络的口号,强烈要求封杀这个“抹黑丑化杨坤二人组”。 别说就是杨坤的粉丝啥的,我们大众都看不下去了。 这个啥玩儿的“四川芬达”两个丢人现眼的蠢货,如今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厌恶,还真真就是活该。 网红圈最近两年也还真的是无良败类层出不穷,先是“三只羊”暴雷,又是“东北雨姐”卖假货,数不过来的口碑人设崩塌事件。 而恶性事件背后的黑暗,更多的是埋在直播网红风口浪尖和其中不乏灰色产业链上的不法律隐患和炸雷。 |
法官:你为什么起诉他们? 杨坤:请看VCR 法官: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这次网友们估计要站阿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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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明星博眼球,虽然带来了流量,赚到了钱,但是也可能被起诉。 如果模仿者用AI换脸,恶搞杨坤标志性动作,还开直播赚打赏,可能侵犯肖像权的,(有案例某网红模仿“刘能”就被判赔了)。普通网友拍个“杨坤模仿秀”自嗨自乐,通常算娱乐,法律估计也懒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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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可以,但是别商用,别丑化,别盗版。法律不会阻止你cos明星,但是你丑化恶搞明星博眼球赚流量来赚钱,那人家肯定不愿意了。 玩梗别玩过火,要不然真的有可能法庭见了。 |
看到起诉新闻时,觉得杨坤格局小了。看到模仿者视频时,杨坤起诉的晚了。都什么什么牛鬼蛇神 |
好家伙,我直呼好家伙,如果杨坤能顺着网线爬过去,估计早就直接爬过去揍这两人了,别人是模仿,你们是恶心人啊。 |
首先,这两个人不算冤枉。 目前互联网的确各种搞笑模仿很多,大家也习惯了看别人的段子,而且大部分明星、名人都不会选择起诉维权。 但这里面其实有两个边界: 第一,是不是故意丑化,导致对方形象下降。第二,被模仿者本人是否觉得不妥,并且已经沟通或明确表示不希望视频传播。 而在这则新闻中,就提到了该视频作者的稿件其实已经被两次警告、下架。 第一次,是他们发布作品后10天,平台就下降了视频,并且警告性的封号7天; 第二次,是他们继续创作了几条新视频,被封了30天,但依旧准备创作更多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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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现在各大平台的账号封禁机制都是一个“渐进”警告。 比如第一次被举报并下架后,封号24小时,第二次3天,第三次7天,第四次30天,第五次永封。 只是举例,也可能一次就给永封,一般视情节严重。 但只要被举报,都会有一个平台处理的理由,告诉你,是被肖像维权还是内容违反了平台规则。 对于被举报两次,还无视继续创作的这两人,算是非常“头铁”了。 因为明星的公广公司也要看维权成本,能投诉警告大家就相安无事的,一般不会司法诉讼。 甚至可能会在平台投诉之前,先通过站内信进行沟通。愿意配合都不走举报。 而平台还有一种“看不见”的处理措施,就是“限流”。 对于屡次被投诉或内容违规的账号,你发布的新内容能观看到的人数非常少,基本号就废了。 所以,创作者别太头铁,哪怕知道对方维权成本很高,也别耗到他真的三番两次举报你。 其次,说下法律上“恶搞模仿”是不是违法、违权。 这里面可能涉及到三个问题: 1.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同时,自媒体平台是有激励创作收入的,制作的短视频是可以认定为“商业行为”的。作者曾经的广告收入、打赏收入、品牌合作都是商业行为的证据。 也因此,如果模仿者通过造型、特定动作等显著特征,使得公众能够直接联想到特定个人,即使没有明确提及名字,也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2.名誉权。 这个是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如果模仿能让观众联想到特定人,并且通过恶搞、丑化等方式,让其本人的声誉、评价受到影响,也可能构成名誉权的侵权。 3.姓名权和版权。 这个主要就看是否出现了明星的名字, 是否用了他的版权作品了。虽然本案中没有,但一般也是很有可能同时被侵权的。 当然,“可能侵权”不意味着就一定侵权,也不意味着就要承担对方提出的赔偿责任。具体还要看双方的举证和法庭判决。 但是,这里的确是有司法边界的,所以还是前面说到的原则—— 一开始对方找你沟通或者通过平台内举报给你视频下降的时候,见好就收,别头铁到底。 最后,国内短视频平台的创作,目前是逐步“收紧”的趋势。 以前的创作,基本上肆无忌惮。但随着这几年底线内容越来越多,管理是逐步收紧的。而且未来一定会越来越严格。 举两个例子: 很多百万级粉丝的大号,发布的商业品牌广告合作内容,所用的视频音乐、歌曲,显然都是没有交过版权费的,只在结尾列一个曲单。 这种情况如果音乐作者起诉,是很容易维权成功的。 还有很多电影、美剧的剧情讲解,直接把对方的原片放入自己作品,所谓的“解读”就是用Ai复述一遍剧情,这个如果有一天开始深究,也可能侵犯原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改编权。 目前很少遇到起诉是因为维权成本太高,但是随着不少国外影视公司进入中国市场,跨平台的维权越来越容易,未来不好说。 在十几年前的中文互联网上,基本上是没什么版权边界的,各种歌曲随便下载,各种电影免费观看。但这几年已经越来越惯例严格,免费资源很不好找。 作为视频作者,也不能把曾经的“没人管”当作永久的常态,尽量给自己留条退路。 很多事情“从来如此”,不意味着就是对的,或者不会改变的。 关注也说,阅读更多有趣的思想。 |
本来我以为是杨坤小心眼,结果去看了看模仿的视频发现杨坤告晚了。 忍到今天才告也属于是杨坤心胸宽广了。 我寻思之前也没少看到模仿杨坤的段子,比如踩烟头。 怎么就至于起诉了呢? 结果发现是逮着杨坤一个劲儿薅啊,你要是就发一两个视频倒也无所谓,可能也懒得理。 但你直播也是这个,视频也是这个,你这是把杨坤当牢大用啊。 模仿明星是个小事,脱口秀相声段子都不少见。 但你逮着一个人扮丑,那等正主找上门的时候,那你别把自己搞得和白莲花一样。 |
“杨坤把我们告了”不是各位知乎er滥情的理由。你如果真的觉得这事与你有关,应该去关注法院为什么会接受诉讼。一场官司,最重要的是法院法官怎么看,这才决定了结果。 21世纪了,不关注法律细节,一个劲的刷什么好人坏人富人穷人,你这辈子受苦是有原因的。 |
博主"四川芬达"称被歌手杨坤起诉!杨坤唱歌太投入了,但粉丝却不怎么买账是真的,但杨坤唱歌方式比较特别,比较风骚,所以模仿者就有一些扭扭捏捏的,这是杨坤所不能容忍的,认为丑化自己,但这些网红为了流量没有征求杨坤就模仿了,所以不告你告谁?但不知道具体赔偿多少?天都塌了!模仿可以但不能丑化! |
那不叫模仿 那叫糟践人 |
去搜了一下他们的视频。 我觉得不仅应该给杨坤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也应该给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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