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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音乐]薛之谦发长文怒赞《飞驰人生2》,却因多次屏摄被指侵犯电影版权,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有法律风险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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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导演的《飞驰人生2》上映6天票房超过19亿,已经打破了前作创下的票房纪录。但电影不会介意同行帮助打CALL锦上添花,这不,薛之谦看过电影发了一长串… |
说不上「违法犯罪」,但由于近年来影迷朋友们对「屏摄」这些事越发的重视,从舆论走向上,薛之谦大概率要面对「观影道德」上的指责。 通常影迷们都会拿出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的内容来佐证「屏摄」的非法性。但其实,我们会发现全国人大在配合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宣传中,关于31条最核心的指向其实是「盗录」,这个和我们所说的「屏摄」肯定有质的区别: 规范市场秩序,明令禁止盗录行为 ...... 网络上盗版电影视频的传播,往往令电影人蒙受损失。正在热映的电影《港囧》便遭遇了这一尴尬。电影上映第二天,导演徐峥及其团队就在网络上发现了高清盗录版。针对类似行为,草案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法律明令禁止电影盗录行为,对于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目前草案只规定可以制止,没有相应的处罚,难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徐峥认为,在利益的驱动下,有的盗录行为甚至是专业团队与影院勾结所为,比如包场架设专业的摄影机进行翻录,再在网络上大肆传播,严重影响电影票房和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在完善草案时,能够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以震慑偷录者,从而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电影知识产权。”徐峥说。 为了电影产业的明天_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5-10/31/content_1948946.htm 其次,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一书中(感谢知乎匿名用户在回答中提供的pdf截图,在此表示感谢),对31条的解释也同样是认为「拍照的屏摄」和「盗录盗播」有本质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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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至此,我们不难发现,站在立法者的角度,电影产业促进法并不禁止「屏摄」。 那么作为「著作权」的「作品」,一般民众「屏摄」电影来发朋友圈、微博,又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呢? 简单且粗暴,只是拍摄部分画面,即便存在「侵权可能」,但最终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知识产权。因为如同犯罪也有「出罪事由」,在知识产权中也存在「合理使用」,这一使有「侵权可能」的行为合法化的理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就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是「合理使用」。 一般民众「屏摄」电影来发朋友圈、微博,而不是用来盗版,当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而且,「屏摄电影」这就如同看到好看的电视剧,拍下来做表情包随手给朋友分享,除非明星本人认为侵犯自己肖像权,但不可能认为侵权了电视剧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也如同看到了好看的书籍摘录下来给人友情分享,很能仅因为这个行为就认为侵犯了知识产权。 当然,如果影院在观影前就告知不允许「屏摄」,一拍即「请离」,那这也是「合法的合同约定」。但影院要是真这么做,恐怕只得罪了潜在的消费群体。 但有趣的就在这里,为什么拍电视剧拍书这些事没有人指责「盗摄」行为呢,我想最大的原因还是部分电影爱好者对类似行为的容忍度会比较低,而在网络上认可这部分电影爱好者关于「盗摄」观点的人也不在少数。 因此,我想类似的「法律」与「观影道德」的争论还是会越来越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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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个也算吗 他是从业者也不知道这些吗 |
我回答默认都是只允许三天关注的评论,为什么,就是因为像现在这样一放开评论,评论区就一定会有一些根本不懂法,也没读过法律,凭借自己的想当然和自己对违法这个词的理解就出来叭叭的评论的人了,关键是,他们总有勇气觉得法学不是科学,是他们随随便便就可以理解并且就能和法律专业的人对抗的。 原回答: 这没那么复杂,不用粘贴一堆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就记住一点,目前他所有的行为,侵犯版权也好,未侵犯也好,都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并未达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所以民不举官不究。只要版权方没有异议,没有要求,他就没有责任。 版权方有异议吗?目前没有,并且,我们也看不到版权方有什么有异议的理由——几张拍摄的电影画面,不足以影响到电影上映;未对电影进行歪曲贬低;对自己的宣传不影响影片的宣传。 一言以蔽之,他的长文,是有利于电影的上映和票房,还是不利于电影的播放和票房,是版权方是否反对他发布的根本原因。 |
《电影产业促进法》说的是不得录音录像,没提拍照的事,可以简单的认为一般的拍照不会影响电影产业的发展,毕竟这是电影产业促进法都没去管的 《著作权法》对各项权利做了规定,但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不是电影中的一帧,音乐中的一节,小说里的一段,如果你非要说侵权,请拿出判例 至于影院的规定,那是影院自家的规定,有意见影院自己主张 这里面比较应该聊的理由是在影院玩手机会影响别人 亮光,声音等都会影响别人的观影体验,当然,有的人在意有的人不在意,个人并不强求所有人都理解,但支持所有人在觉得自己被无辜打扰的时候勇于当~场~站出来制止 用的理由也应该是“你打扰到我了”而不是“你没有公德心”,更不应该是“你侵犯版权了” |
笑死我了,这帮精神卫道士,一边津津有味的刷抖音的 注意看这个男人叫小帅,一边义正言辞的说一个有数千万粉丝的歌手无偿帮飞驰人生电影宣传并拍了一张屏幕就属于严重违法了。。。。 上纲上线还是你们厉害 |
先贴目前(2024年)我国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_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npc/c12435/201611/fc90ed86fcda49329ff632d8ece84398.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848e73f58d4e4c5b82f69d25d46048c6.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如果“你”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电影放映过程中进行了录音录像,那么“你”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关于拍照是否属于录音录像范畴,这篇回答里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释义,各位读者可以看看: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中的“录像”是否包含“拍照”?45 赞同 · 9 评论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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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拍摄者需要承担的行政或民事法律责任。涉及到著作权维权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往往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回到这个问题:薛之谦发长文怒赞《飞驰人生2》,却因多次屏摄被指侵犯电影版权,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有法律风险吗? 个人认为,如果薛之谦只是将拍摄的照片或影音资料发到朋友圈,且没有用于商业用途,那么这种行为虽然不合法,但基本没有法律风险。当然,包括薛之谦在内的公众人物,还是应该多注意朋友圈的内容。 本人 @乐舟川 的其他几个知乎回答: 实拍影视作品的改编来源,除了小说、漫画、动画和游戏,还有哪些来源?17 赞同 · 0 评论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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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有没有质量很好,却还没有播映的影视作品?33 赞同 · 1 评论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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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影视作品里反派的观点十分深刻,而主角的观点实在乏味?868 赞同 · 27 评论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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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侄子爱看日本动漫,信誓旦旦地说:“日本动漫就是比中国动漫要更杰出。”实际情况是如何的,我该怎么办?118 赞同 · 38 评论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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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内地电视台放开日本动画和美国动画给小孩看,国产动画反而更有竞争力?32 赞同 · 3 评论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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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典型的法则跟不上时代的案例,电影院终究只是个娱乐场所,拍照打卡是顺应人性自然而然的,限这限那,只会让更多人不去电影院,应该宣传的是拍照不要拍闪光灯,不要影响别人的观看体验。还用“盗摄”这么扣帽子的词,你问问版权方希不希望观众拍照发朋友圈宣传,跟录枪版完全是两码事 |
我不会屏摄,但是我觉得中国电影总不好和环境关系不大,尤其和群众素质关系不大。 那些电影从业者太高看自己水平了。 说句实话,近几年电影行业已经很规范了,以前十几年电影行业辉煌的年代乱象那才叫多,一点没妨碍好电影,以前有几个小城市买的光碟是正版? 你没才华就没才华,推崇公共道德是对的,但是吧,才华和规矩没关系,自己没有干事能力,不是主张个反对盗摄就能浑水摸鱼把这个帽子扣观众头上的。 我觉得电影烂跟盗摄甚至盗版都没有关系,纯粹电影行业从业者是自己烂。 说什么“让电影从业者心灰意冷”简直可笑,别说屏摄了,盗版都不可能,真有好电影,不可能是亏的,那不是心灰意冷不想拍,就是单纯的拍不出来,能力不够。 过度推崇道德容易掩盖自己才能的缺失罢了,老中人很爱在道德上找一些虚假的优越感。 观影素质对电影行业的影响,不会强过电影从业者职业素养对电影行业的影响的,也根本不可能。 每年全球山寨米老鼠的数不胜数,人家就是经典形象,无话可说,无人嫉妒是庸才。 我不光不屏摄,过年我都没去电影院看电影,我看不上现在这吃相。 说观众尊重你们“劳动”,电影院里那一坨坨,是“辛苦劳动的成果”?那这个天赋水平?电影学院水上的啊?啥玩意啊? 我不理解,所以我也根本不会去看。 唯一一年没去电影院看电影的,我现在觉得实在是正确的决定,老中电影圈就像那种要彩礼的普信男,越来越蹬鼻子上脸了,我的态度就是不结拉倒呗,新年必须看电影啊?我不觉得,好看才看。 老中观众素质确实不高,像村里老婆婆溺爱废物儿子一样,被没本事的儿子嫌弃没文化,冤种啊呵呵,应该庆幸水平不高,水平高了还能不能看不上你。 |
首先我觉得大家也不用复制粘贴那些个法律条文来说事,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学生应当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学习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按这个规定,在座各位恐怕也没少违法。但是各位的爹妈和母校都不追究了,各位何必还拿什么“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种话来占领制高点呢?站那么高不冷吗? 说回这个事本身,我觉得如果电影出品方不追究,我们根本犯不上去替电影出品方义愤填膺。 禁止屏摄这个事,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电影出品方和院线的利益,避免盗版流出影响票房;一小部分目的是为了防止电影重要剧情被剧透,影响观众的观影体验。 举个例子,你要是在我去看复联4之前,把美队举锤子的画面拍下来发到网上被我看到,剧透我一脸,那我高低得和你讲究几句。 但是薛之谦发的这几张吧,我觉得应该也不构成什么剧透。 所以这个事是否值得追究,完全取决于电影出品方是否认为自己的利益被侵害了。反正薛之谦作为几千万微博粉丝的一线明星,对电影正向宣传,我如果是出品方我直接偷着乐去了,没有得了便宜还踢人一脚的道理。 |
薛之谦这个事情,实际上我觉得因为他是名人才会有类似的问题,同时他自己在网络上做营销手段,有很多很多奇奇怪怪的前科,导致大家对他的观感很不好。 更重要的事情是这些也就罢了,你作为一个音乐家,你还得持续出作品,或者说你作为一个喜剧家,你得持续出现在节目中。 相比之下,大张伟就比他勤奋多了,不管是出的歌还是出的综艺节目。 这个也是网友有一个道德高地可以批判他的地方,没有办法呀,菜就是原罪嘛——互联网是有记忆的,而且可以形成完全只针对这个事件的持续记忆。 比如说当年六小龄童的文体两开花,虽然他从来没有说过这样的话,但是可以为他串起一条不尊重老艺术家的记忆——尤其是最近游本昌的采访被增加之后,六小龄童又被拉出来说了一遍。 因为六小龄童最被人诟病的,就是那个在别人的葬礼上宣传自己的新作——这个和薛之谦在挑战别人的电影中宣传自己的新歌,看起来好像还是颇有异曲同工之妙啊。 说那么多,好像没有说到“屏摄”的问题,因为我对这种明显可以频繁被指责出违法可能的条款都保持一个怀疑程度,同时我也并不认为说违法的就一定有道德问题。 如果只是一个普通人看一个电影觉得很好看,然后拍了一张里面的“开场题目”或“字幕”,发到自己的朋友圈,然后你过来指责他说你这样做违法了,不道德,他肯定会觉得你多管闲事。 因为这种条款太容易被触发了,所以我总觉得这么规定很…齐泽克。是的,就是很齐泽克。他在《暴力》一书中就谈过类似的问题:说是先给一些非常苛刻的律法,让人很容易违反,然后执法者通过宽宥这些违法者,来表达自己的仁慈,形成了一种柔性暴力。 当然我对于“盗摄”,也就是全程拍所谓的枪版传播网站盈利,这个肯定是完全反对的,因为它形成了一个可以不在电影院观看的造成实际伤害的点。但是如果只是拍几张电影中的照片,你就要指责他违反道德,那么这个道德的标准也太低了,低到要让我怀疑定标准的时候是不是就有问题? 但是因为他是薛之谦,所以被指责,所以形成热点,所以拿来做一波宣传是可以理解的。之前他因为生病端着个尿壶敬业,还被人说一通呢。 网络名人尤其是这些明星偶像,都应该要考虑这样的行为,不过说不定人家就是为了搞营销呢,这种事情谁又知道呢? 《红毯先生》里刘伟驰为了体现自己敬业,骑真马把自己摔下来,然后网络热点就是虐待马——虐待动物,那你说有没有违反道德?或者说被人认为是虐待动物,有没有可能形成热点?那太有可能了。当时出现这个剧情的时候,我差点觉得这是在反向营销呢,推荐刘伟驰这个拍农村题材的电影。 好,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我剧透了,剧透是不是也算是违反道德呢?剧透跟屏摄是哪个给没有看过这个作品的观众带来的伤害大——很明显是剧透嘛,那为什么不在《促进法》里面搞一条剧透有法律风险呢? 因为文字太好写了,文字的版权很难辨别,这点都很难被认定,执法成本又太大,形成的舆论压力也太大——主办方也可能剧透,比如说去年《深海》好家伙,大年初二就直接把这个电影给自己剧透完了,还帮助我们找到细节。 而屏摄可能会滑动到盗摄,这个滑坡推理的有效性其实还要强一点。而主办方发的图绝不可能是“盗摄”,所以可以把自己也摘出去。 但是还是那个问题啊,剧透和屏摄谁给没有看过这个电影的观众带来的伤害大?还是剧透。 所以这个规则更多保护是“创作者”,而不是“观看者”。 再来说第2条,这也很重要,也是很多人根本就没有想到的问题,那就是线上线下世界已经开始边界模糊了。 那就是电影院里不能这样拍照,可如果这个电影上了流媒体呢?在流媒体中截图,然后发自己的朋友圈微博可以吗? 假如,我是说假如,《年会不能停》上了网络,它是网站会员免费电影,然后我看了之后觉得很好看,咔叽截个屏放到社交媒体行不行? 这也算屏摄吗? 我们把电影扩充到电视剧,甚至扩充到其他的综艺节目,就会发现一个很有趣的事情——在视频网站平台上,他还专门给你提供了一个截图的快捷工具哦。 如果这一条可以的话,那他和在电影院里面的屏摄区别只是因为一个是线上,一个是线下吗? 那如果他不可以的话,那违反这一条的人,可就比在电影院里面屏摄的人多太多了,都要指责吗? 都要,不过也够忙的就是了。 |
我对薛之谦说了啥没兴趣了解,对韩寒的电影也没兴趣,我也不屏摄,但是除去打电话,大声聊天等更离谱的行为不算,屏摄排不到我讨厌的电影院行为前三名。法律我先不谈。 以下为正文内容。 比起屏摄,我最讨厌的就是屏摄红卫兵尤其是国内艺术院线自以为看个作者电影就高人一等的红卫兵。这点要从公益角度谈,我看《小鞋子》,维斯康蒂的《豹》,桑弧的《哀乐中年》里最悲凉的情节都能听到电影资料馆的阵阵观众哄笑声(虽然我知道他们在笑什么但是我完全不想理解他们莫名其妙的笑)那又算什么呢?比屏摄不是恶心一万倍吗?谁来给我退票?要举国外的例子,随便翻一本国外导演的回忆录都能看到他们回忆当初在电影院看自己导演的电影时观众激烈甚至出格的反应,如果真要上溯到镍币影院时期那观众反应更是五花八门。电影资料馆工作人员曾经在现场安排过一次仪式感满满的把爱的寄语打在银幕上的求婚,没想到观众不光不领情不祝福还破口大骂要投诉甚至要求退票,原因是认为他们占用了片尾字幕……我很难想象这群自诩文艺青年阅片无数的人竟然在这种小事上缺乏基本的像人类的浪漫。电影从诞生之初就是区别于宗教情节剧的大众娱乐,观众是人就会有人的反应,自己不把自己当人何必举国外的例子呢?还举不对。(举例子这一段主要是针对电影资料馆公众号发文的部分) 马丁斯科塞斯回忆他看自己拍的《出租车司机》,观众看到德尼罗冲进妓院救福斯特的场景,影院洋溢着极端的暴力气氛,观众大叫去吧,我们也去这么杀一场,他在一刹那获得了极高的成就感也产生深深的恐惧,认识到文艺作品的煽动和暴力之间的关系,不知道今天这些拿着帆布袋戴着黑框眼镜的弱鸡文青敢不敢当场制止那些观众的喧哗呢?1979年的电影还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对社会思潮有些强大的影响力,如今之所以这些观众那么热衷于唧唧歪歪,说好听点是他们“文明”了,说难听点是他们只是把电影作为文化花瓶,刚刚好是意大利导演帕索里尼最鄙视的那种“咖啡馆革命家”,还有一部分就是艺展影展打卡机而已,装什么大尾巴狼呢…… 我以前只要有时间两周起码去一两次小西天的电影资料馆,后来真的不想去了,不是因为有人屏摄和喧哗,只是因为我看悲剧的时候永远都能听到一大片犹如看周星驰电影的笑声(通常来自男女情感有关的情节),还有就是转票群那些分镜头都不会看还天天觉得自己高人一等的装逼文青,就这样我也没投诉你们的低级趣味吧,我顶多就不去而已。 所以别jb一脸陶醉地说电影院给了你们什么仪式感,对我来说在这些艺术院线经常tm的一点仪式感没有。如果在看一部喜剧,有人哭也不奇怪,但是哭的人不至于哇哇大叫“xxxx你死得好惨啊,好人没好报啊”,就算叫了也没法对哄堂大笑的其他人造成干扰,但是如果看一出悲剧周围传来海浪一样的笑声,那tm的就相当于你刚进了米其林三星迎面飞来一坨部长的屎。我是一个看电影很容易动情,会因为电影本身的表现力(而非催泪情节)生理性流泪的人,有时哪怕在咖啡馆用笔记本电脑看都会有这种时刻,但是在文慧园路3号却经常会被莫名其妙的气氛倒胃口。 看着一群电影都看不明白的人在转票群晒票根发自拍,(我先声明艺术电影看不懂很正常,不爱看更正常,每个人都有认识的过程,而且艺术电影本来也是众口难调),大发谬论的同时又花了大量时间来谴责屏摄者彰显自己的道德优越感,你知道像什么吗?像你们刚刚进行了一场男软女涩的性爱,完事了两人一起声嘶力竭地谴责你们晚饭吃的那道西红柿炒鸡蛋的蛋炒得有多老。 我一向讨厌那些“我看不懂就认为作者是傻叉”的虚无主义者,艺术在我心目中是神圣的;但从事艺术欣赏活动并不等于提高了参与者的审美阶级,每个人都需要踏踏实实地努力。我国艺术院线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群众认知和日益增长的自我标榜的心理需求之间的矛盾。 最后总结一句话,都是初级阶段就谁也别嫌弃谁了。 |
如果这种程度也要追究,那各大视频平台一大半电影解读类视频都要下架索赔。 说白了这样的“侵权”,版权方不但不反对,甚至巴不得多点更好,几张不剧透、非高清的手机照片,还是名人帮你义务做正面宣传广告,版权方感谢还来不及。 这一波属实是网友帮版权方正义执法了。 |
首选我不是薛之谦的粉丝,他的那家上上谦串串香火锅也挺难吃。 其次,关于盗摄的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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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看电影过程中用手机拍下静止照片发朋友圈、微博,首先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中的“仅限制录音录像”限制,其次个人、评论性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范畴。 那么结论是,拍照并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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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电影本身被创造的时代,正是区别于教会派等传统艺术形式的大众娱乐方式。电影艺术本身无法回避的两个元素是商业化和大众化,这两者正是让电影艺术成长到今天的必要条件。然而现在的影迷仿佛正在将商业化已久的电影艺术「神圣」化,甚至去推进绝对化的版权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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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百年前,普鲁士王国政府为了保护地主们的产权,通过法律宣布在地主所拥有的森林里捡枯枝烂叶的农民是「盗伐林木」。从1826年开始,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人因此而入狱,到1836年,这一数字达到了惊人的15万,占整个普鲁士王国刑事案件的7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里,有图3 这样一段叙述。不会觉得普鲁士王国在两百年前没办成的事,到今天你们通过电影可以办成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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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野人认为,黄金是西班牙人崇拜的偶像。他们庆祝黄金节,围绕着黄金歌唱,然后把它扔进大海。如果古巴野人出席莱茵省等级会议的话,难道他们不会认为林木是莱茵省人崇拜的偶像吗?然而,下一次会议将会向他们表明,人们是把动物崇拜同拜物教联系在一起的。那时,为了拯救人,古巴野人将把兔子扔进大海里去。 回到电影话题本身,打电话/聊天、踢椅子、饮食散发的声音和味道干扰等行为的恶劣性对我来说,远在举起手机拍一张照片之前。看电影听音乐本身是很大众化的娱乐方式,如今却变成了仿佛高人一等的程度,甚至达到「摄屏红卫兵」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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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在法语教育中心看《死囚越狱》时,陆续有迟到观众昂首进场,拖椅子翻东西,我都制止不过来了。举国外的例子更是数不胜数,随便一个导演回忆录都能找到他们体验电影时,观众各种奇怪的反应,怎么那个电影更热烈的年代就没什么人觉得这是不尊重电影艺术呢?电影不是「文化花瓶」,也无需神圣化,不要做帕索里尼都嗤之以鼻的“咖啡馆革命家”。 不要做非黑即白二极管,也不要因为自己的爱好、热情推动绝对化,这些都不是你我能承受的终局。 |
韩寒:“盗摄不是合法了,我只是接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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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得公平啊”这个四个字是不是只敢对观众说,我就不知道韩导有多大勇气了。 |
几个无关紧要的画面就盗摄了是吧,就给你剧透了是吧?? 首先要知道为什么要立这个法 因为盗摄是会对制片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才会立这么个法 薛之谦这个行为不仅没带来危害,反而会吸引不少人慕名观看 那他又何罪之有? 建议前排的大哥们趁着这个时间去补《第二十条》 用良心说话,而不是死板地套用法律条文,来知乎摆弄你那点可笑的“常识” |
首先,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屏摄肯定没有什么法律风险,最多算得观影习惯不良,看开心了或者很少看电影的观众想记录一下观影拍一张发朋友圈也用不着上纲上线,其实当下一方在说屏摄无罪,另一方在说屏摄无德,薛之谦开启盗摄元年等等,更多的是情绪的宣泄而非真正意义上法理上的讨论。 而哪怕证实了屏摄有罪,之后就会无人屏摄了吗? 如果确认屏摄无罪,是否之后看电影就可以肆无忌惮对着大银幕左右开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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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说呢,很多时候我们看电影前院方都会播放一些影院的宣传,说开场后不能打电话用手机,屏摄固然爽了自己,但拍摄时的手机屏幕有可能会影响到后排观众的观影体验(尤其是拍屏时可能是标题或是影片的重要时刻),另一方面发出的内容多多少少涉及图像的剧透,比如《热辣滚烫》把贾玲瘦身后的屏摄发出来,很多人就少了初见的惊喜。 但春节档嘛,平日不看,少看电影的观众为了个阖家团圆,红火喜庆的愿望都会进入影院,电影院方可以在片前多做一些引导工作,比如拿着票和影院合照,或者片前放一个静态的标题供大家留念,这都是一些行之有效,减少正片时屏摄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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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观众的健康观影习惯,也不是靠网络骂战就能一蹴而就的,课堂上不会教育学生怎么看电影,那电影院或许就要担负起这一层对观众的引导工作,之前去英国,去日本观影,观影氛围均有不同,日本甚至是在影片片尾全部放完才开灯,之前甚至无一观众离场,这观影习惯确乎让我瞠目结舌,国内虽然电影市场巨大,但在细节之上仍有诸多可提升之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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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认识薛之谦,我只认识林祥谦和贾纪谦,前者是烈士,后者是我们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的敦化路街道下属西吴家村摄影第二好的摄影师,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这种事儿,确实侵害版权了,还有可能剧透。但其实出发点是为了给朋友宣传这部电影,客观上是帮电影吸引更多观众,相信电影的片方是根本不会因为这种侵害版权而起诉薛之谦的。 我是知乎里被侵犯著作权和网络传播权最多的摄影师之一了,我最烦的侵权方式就是把我照片偷去放在自己招募旅游团的广告里这种,铁定要起诉的。 而对于真是在帮我宣传我的摄影课程、摄影训练营的不打招呼的转载,我当然不会去起诉这些好心人。 但是,这个指责薛之谦剧透的正义人士,是不是也剧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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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电影都是坐最后一排,并和别人空开座位,就是为了方便屏摄,但知乎正义分子太多,我也从来不发出来,就是留给一个岁月的记忆。 |
我看很多人就是被资本收割出奴性了。 电影票花了五六十块,这些人甚至觉得自己拍两张照都有罪。 有这样忠心的消费群体,电影市场确实不用愁。 看到有朋友在评论区争论起来了,话题的焦点从“观众是否有拍摄屏幕日常分享的自由”转移到“随意开闪光灯及其他严重影响他人体验的低素质行为也有理”上去了。必须温馨提示一句,后者根本不需要争,是必然错误的。关于是否违法的争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一点补充看法:根据目前权威专家和媒体的回应,我们讨论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另外,如果法律确有这样的规定,我想大家需要做的也不是无条件认同,因为法律并不一定总是能代表公共意志,是需要结合百姓心声,群众反馈进行调整进步的。 最后,我认为消费者们应当联合起来争取更多的消费者权益,比如说更加合理的票价,更高的电影质量,让烂片没有容身之地,让用心用情用智用才的好电影成为主流。 |
你有没有在影院拍过银幕照?我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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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先搁置,我们聊薛之谦:按照法律法规来说,薛之谦的行为确实属于盗摄,当然会存在法律风险,但我不相信《飞驰人生2》片方会因这个原因状告将薛之谦,相反片方还会感谢他,所以对于薛之谦来说这个行为法律风险为零,但如果我们只盯着薛之谦谈盗摄,那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只不过又是一次流量炒作的起落罢了,我们应当看得更远,至少在每个人都已经成为电影观众或者有可能成为的今天,我们要更理智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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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博文配图 回到开头的问题,相信每个人都有答案,而且80%的观众的回答一定是“有”,因为不论你是在网络上分享了还是留存在手机里当纪念,盗摄行为已经发生,所以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们大多数人都曾做出盗摄行为!而且这种盗摄是有意的!在这个层面上来说,我们都是明知故犯的不良人以及法不责众的侥幸者,仅从观众身份而言,薛之谦根本与我们无异,要说坏,那也是坏的一样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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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为什么薛之谦把拍摄的银幕照能够引起滔天波浪,那就是另外一个场域的问题了,这既与盗摄行为本身关系不大、也与电影毫无关系,但可以看见的是,薛之谦发了图文激起了更多人的“正义感”,他们争先恐后的丢臭鸡蛋和烂菠菜,期待的不过是围观群众能将目光多望向自己! 给点建议:今年春节档,电影再度成为一项重要的娱乐活动,观众的分享欲前所未有的强烈,从大年初一开始,各种银幕照就开始狂轰滥炸,网友纷纷po出自己喜爱角色的高光时刻,在这个时候你对正沉浸在祥和喜庆的春节氛围里的观众大喊“你违法了”,我想只会换来一句“煞笔”!有人说发预告片和官方物料也行啊,说这话的人你是不是傻,观众所需的是为了先人一步的分享,这不是那些烂大街能满足的,再说,片方为什么不对那些丢出摄屏照片的观众讲法律,因为观众所起的作用,对于片方来说都是利大于弊,既然如此,广大片方们为什么不能在影片开始前或是片头时间专门向观众提供可摄制的惊喜物料,在正片开始时标明盗摄存在的法律风险,将合法与违法区分开来! |
每年春节档好像都会「抵制屏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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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屏摄是这样看的: 按照程度,可以把屏摄划分成:打卡——屏摄——盗摄——盗录。 买了票看个电影,拍几张照片发朋友圈,比如片名、片尾,再比如喜欢的主演的第一次亮相,叫「打卡」,问题不大。 如果拍了关键情节的几张照片,跑影评平台写影评,叫屏摄。很多影评平台会说——不鼓励屏摄。 这些影评还可以分为「为爱发电」和「恰饭」。 如果是拍了很多张照片,录了片段卖钱,那不叫屏摄,那叫「盗摄」。——盗摄是偷,是违法的。 如果纯粹为了卖枪版,全程盗摄,那叫盗录。——我愿对其喊打喊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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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 关于酒后开车: 张三,聚餐,撸串,他喝了一口啤酒,这时候他女朋友打电话让他去接。他喝了一口啤酒,原则上不能开车。但是他只喝了一口啤酒,所以开车去了。——这叫「没啥大事」。 李四,聚餐,撸串,喝了一瓶啤酒,他也开车去接女朋友,正好遇到查酒驾,一吹,血液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19毫克(酒驾为20-100;醉驾为大于100)。他这叫「不提倡,但没违法」。 王五,聚餐,撸串,喝了三瓶啤的,一杯白的,骑摩托车回家被抓了,酒精含量是60,这叫「酒驾」。 唐小龙,聚餐,花生米+牛二,喝醉了非要打赌去偷大卡车,还把安欣撞了,这叫「醉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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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这一波操作,应该是介于「没啥大事」和「不提倡,但不违法」这个区间的。 太上纲上线也不至于。 让老薛道歉,老薛委屈。 让片方出来说老薛错了,片方其实靠这波吃了不少流量。 但是让片方说感谢老薛,——感觉他们又没那么厚脸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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