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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音乐]薛之谦转发央视「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报道,再回应盗摄争议,如何看待此次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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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薛之谦发打油诗回应盗摄《飞驰人生2》的质疑,“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塞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随后再次回应…
利益相关:基本不听歌,反对一切知识产权泛化。
大部分法律专家都只认同“盗录”,不认可“盗摄”。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泛版权化。一切知识产权本质上都是公开换保护的行为。绝对保护应该通过秘密,既然知识产权方公开,就不能禁绝其他人的分享。一切不是秘密的知识从长期看都属于全人类,公众让渡权利以鼓励知识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只禁止了对上映一段时间电影连续的录像,没禁止拍摄。“盗摄”说法根本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三十一条并不符合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精神,而是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的特殊“法外之法”。我可以理解这是为了促进电影产业有一定必要性的措施,但是不应该对其做任何道德性的解读。
首先,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确实并未明确禁止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自行进行个别次数的拍照(即,所谓“盗摄”中的个别、偶尔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此法条中“录音录像”,含义应当是很清晰的,应当是指动态声音或者图像的录制,不应当包括偶尔、个别次数的拍照。这一法条的内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之表述相比较,在禁止事项上并无实质性改变,一直都是禁止擅自“录音录像”,并未扩展到偶尔、个别次数的“摄影拍照”上,而只是在授权电影院及其工作人员即时采取的措施上作了增加(由草案的“有权予以制止”,扩大到“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合理使用,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使用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观影者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对正在放映的电影私自进行偶尔、个别次数拍照摄影,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微博等网络媒体及其他渠道媒介,为了介绍评论该电影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电影作品中的个别图片(包括对正在放映的电影私自拍摄的个别照片),也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使用者通过微博等网络媒体私自使用他人电影作品中的个别图片,超出了“介绍评论该电影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范围,而存在大额流量变现、商业广告等目的的,那还是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的。
所以,对正在放映的电影私自进行拍照摄影的,是否违法侵权,关键在于私自进行拍照摄影的数量,以及用途和使用方式。
这事要是能做实他违法,
那么知乎图文类的影评人和漫画评论人都得瑟瑟发抖吧。
现在知乎里这类影评和漫画评论都是图文并茂的,那这些截图的版权方在哪呢。
比如一人之下的漫画评论回答,一话一个提问。
各位答主都是塞满截图的。
这些内容基本都得阵亡了。
再严格点,二创都得死。
看个电影,拍几张照片,然后发个朋友圈吐槽也好。感想也罢太正常了,现实见过无数。这波我是站薛之谦的。不能因为他是明星就一拥而上蹭流量。蹭热点。
以前90年代,派出所到处抓打麻将,打几毛钱的也抓,现在只要不聚众赌博,输赢几百块都不会管你。所以只要不是连续录长视频,剧透,损害片方利益,则不应该上纲上线。说白了这些人就是对待别人严苛,对待自己则宽容的利己主义者。
法律的边界拓展的越宽就越有讼棍治国的味道。
薛之谦发文称自己缺席了飞驰人生二的首映礼 所以补票 并且说电影特别好看
然后有人说他配的图片属于盗摄
薛之谦回应说称他盗摄的人是在赛脸
接着账号央视网快看发微博称 电影的龙标一出来就不能再拍摄了,配了一段不知道什么时候哪个节目里的片段 就是主持人在问 律师在回答,简单说就是电影票只买了观影权 没有权利将内容放出去
六公主紧随其后,发了微博说某公众人物盗摄正在播映的电影还拒不道歉
然后好玩的来了
之后央视新闻亲自发微博称法律上没有盗摄的说法 ,请人是政法大学的一位副主任, 说这种拍照用于自己欣赏或者去评价某个已经发布的作品并不属于侵权
法律其实很简单 要站在多数人的意愿上 要从民间普遍的看法上来裁断
也不用扯哪边更专业 哪边更权威
看个电影拍了三张照片就得负法律责任 可笑不可笑
这算盗摄那我花钱看了部烂片算不算诈骗
这件事薛之谦做的本身就没啥大问题,不至于上纲上线,被挂热搜一两天。
这种舆论战,简直就是要置人于死地。
但因为这问题牵涉到的是普通人看电影时,能否拍照分享的权利。
所以央视当晚特地连线进行了科普和辟谣。
现实中的法律规定,电影院禁止的是拍摄视频,但是个人拍照是没问题的。
有的人会杠:“如果我连续拍照,每一张都拍下来呢?”如果你做成图片拼接传播,那是违法的。
但普通人只拍两三张照片,发个朋友圈,微博,写个知乎,豆瓣,小红书,抖音啥的,分享个影评,这是允许的,也是正常的行为,也是允许的行为。
还有很多人拿着CCTV6的截图出来锤,但那玩意明显就是错的,就是有问题的,电影频道的姿势水平需要提高。
后来又有人说《电影产业促进法》啥的,但其实里面好像还有明确的解释,说“本条不适用于在影院的私人拍照行为”,这里说的可太清楚了。


当然有的人站在道德的层面,说拍照影响他人观影balabla,拍照确实应该注意,不要开闪光灯,不要频繁起身,不要抬高手机,影响到他人。
但这根本就是两回事,法律规定和道德指责,完全就是两码事。
如果我拍照写了影评,触犯了法律,那应该投诉我,让我删除道歉;而不是拿着“并不存在的法律规定”,来实施网曝。
这波针对薛之谦的狂欢,有些过了。还好他本人很坚定,自己没错。
大家日常看电影,随手拍照分享发朋友圈,写影评,也是没问题的。
以上,祝大家开工愉快~
从法律上这不是盗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从道德上更不是盗摄
谁还没有拍电影某个顶个画面发朋友圈和微博的经历啊。只是拍了三张照片,还不涉及任何剧透。
所以于情于理,薛之谦不存在任何盗摄行为,如果你硬要强调他盗摄。
那我负责任的说:下到15上到50岁,至少有80%都要关进去。而那些影评人全部都要进去。
哈?影评人是厂家宣发不算?那你们就这么确定薛之谦这条微博不宣发?
《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本条不适用于影院私人拍照行为,即单张的照片如果并非作为商业用途,仅仅作为个人欣赏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会被认定为违法或对作品构成侵权。
另外我想说一下很多人提到的票根上明确不允许拍照。首先那是电影院和观影者之间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电影院不告法院不理。其他观影者认为拍照影响了观影你要是有时间有精力可以去法院起诉侵权……走程序至少三个月,不会有赔偿,你闲的就去告吧,也是不告不理。
另外自己拍摄了一两张图片供学习,观赏或者向他人推荐电影可以看做是一定程度的好意施惠,不产生民法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法上也是构成合理使用的。
人家薛之谦现在是恶意侵权吗?没必要上纲上线。六公主明显是在那机械的解读法条。哪怕是那个促进法有规定“拍照”吗?你家字典拍照和录像是一个意思?
回到法条《电影行业促进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七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这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精神文化需求。
保护的是电影的知识产权,执法的是知识产权部门。你得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允许人民合理使用的空间。
薛之谦发了几张图是想要恶意侵害电影的产权?恶意损害其他观影者的体验?还是想拍几张照片拿去卖钱?
你解读法条不看立法本意,不看情节、程度?
拿最近很火的电影第二十条来讲,别人的遗失物未经允许捡到了不归还数额较大原则上构成侵占罪,你上去给人一刀砍死,能算正当防卫?侵占罪能和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相当吗?
六公主现在就是拿这个侵占罪都不构成的事情(当事人要求返还不返还数额较大的前提下才是构成犯罪,还要受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法院才会管。压根没有侵占的意思要求返还还了那还能算是民事上的无因管理呢,我还能跟你制片要宣传费呢),硬说是在抢劫,薛之谦那是拿刀架在电影制片和电影院身上了,网友网爆薛之谦那是正当防卫……
这不胡说八道么?
看前排的各类普法,大家大概也能看出来,这就是个现在基本无处罚手段,也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的中间地带。
而拿出不同的法律法规,各占胜场的分析,你说通过这个法这样好像违规,他说通过那个法里这个字眼能证明拍两张照片不算啥。最后都万象归宗到了道德上。
所以我认为没什么意思。艺人本来就是中国舆论鄙视链的底层,如果真的有明确规定能坐实薛之谦有事儿,哪怕他再二逼,他的团队也不会支持他硬跟网友抬杠下去。正因为这是个空子,可以各抒己见,没有真正的红线,才导致了如今似乎势均力敌的场面。
我甚至看到有人骂薛之谦无耻。这基本就确定了在法律层面甚至网络言论层面都无法整治薛之谦了,只是令他收获了一些「反对屏摄」人士的讨厌。
真正让我有点对薛之谦难蚌的,不是他屏摄,而是作为一个作词人,在骂架的时候展示出奇怪的审美功底,说的话看似阴阳怪气,但没一句着调的。硬押韵硬靠,像是在开创一种现代诗的新文体一样,用词极其无聊,甚至把他原本跟网友置气的情绪都给消解了不少。这点看起来是有些有辱斯文,起码在我这类文字工作者眼里,远比他屏摄要印象深刻得多。
当然,这里也呼吁大家尽量不屏摄。一是因为丑,构图会很差。二是没必要多那些麻烦,看电影是要看个开心,而你拍了这件事,无论是不是有错,只要有人跟你抬杠,你或多或少会有些不痛快。甚至有些人嘴上不说,心里憋着恨,说不定在外面怎么编排你,毕竟屏摄行为是否合法双方还在争议,但结仇这种事情是实打实的。这个世界上不是你认为你没做错就是没做错,还要顾及更多的人,你可以不考虑他们的感受,但也没必要在毫无收益的情况下得罪他。
试问,你看了一场不错的电影,非得拍里面某个镜头,发一个朋友圈,得罪了屏摄警察,俩人骂一通,耽误了时间,做了仇。哪怕你赢了,你得到了啥?
得到了时间的浪费。以及一张曝光过度且比例失调的丑照片。
不值得。
我是猴姆。
全文完。
这不就是wg那套上纲上线,抓紧一切机会把人批倒批臭么?
薛之谦这次的事情,就不是一般所说的盗摄。一般对电影的盗摄,目的是制作传播盗版,所以追求的是录完整部片子。薛之谦这就不是这种情况。
而针对其他人和物的盗摄,要么是为了sq的目的,比如偷拍女澡堂,要么是为了秘密,比如说偷拍机密。而薛之谦也不是这种情况。
这就是很普通的拍两张影片照片,证明自己看过这片子,给文章配个图。
某些人非得说盗摄,上升到法律层面,本质上类似于看见有人吐痰,一定按故意散播传染病可能致人死亡入罪。无非是上纲上线那一套
不是,没见过枪版电影?
别人在电影院拍电影,雷普音质、模糊镜头、嘈杂环境。这种资源网络上一刷一大把,怎么不见你报道?
别人拍张照片,信息量有那么大吗?一张照片可以透漏出关键信息?
没活了建议咬打火机,别找一些这种新闻,还霸占微博热搜好几天。而且真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把电影票搞便宜点,票卖那么贵,不是所有人都愿意支持正版的。
我是写小说的,如果有人把我的小说全搬到某个网站上让人免费看,那叫盗版。
如果有个人截了几张图说:“大家快看,这几章写的贼逗!”
那我感谢你!
请多来点!
现在的小朋友可能不知道,在以前娱乐市场没有这么发达的时候,有一个专门的盗版方式叫“枪版”。什么意思呢?其实说的就是用一种盗版电影的方式,简单粗暴,就是让人看电影时候,怀里揣一个摄影机,一边看一边盗录。
枪版的好处自然是快、便宜(经常是免费),还能有身临其境的感觉——比如能听到周围的对话,偶尔还有几个人影从银幕前走过——不过画质和声音就不用想了。
严格讲,雨神的话不算错——“盗摄”其实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也没有“盗摄”这个概念。
这种在观影中拍摄屏幕的行为,其实可以分成不同阶段和方式来考虑。
第一,在观影过程中自行拍摄,基本属于道德范畴,不算违法行为。
我看到不少知友都举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促进法》,这个其实不太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促进法》在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作为消费者观看电影,不属于《电影促进法》的管理范围。
拍摄电影画面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翻拍(正确的废话)。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翻拍本身也不涉及直接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前述规定,将个人拍摄的电影画面,用于自我学习、欣赏,或者用在评论当中,是可以主张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二,将拍摄的画面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传播。这个行为就有一定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电影是一种著作权法上的视听作品,作为由动态画面连续组成的作品,其摄屏和截图,本质上也是连续画面中一帧,因此在法律上也是作为电影的一部分,并加以保护。
如在(2017)京0105民初10034号,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作品《编辑部的故事》)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涉案电视剧截图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与之相独立的摄影作品,电视剧的著作权人有权对该电视剧的截图主张权利。在(2017)京0105民初10028号《产科医生》案中,法院认为截图是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一帧静态画面,从本质上来说,该静态画面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
因此,如果是将拍摄的电影屏幕内容(无论是照片还是视频),对外进行公开传播,则有可能构成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
在电影院拍摄电影画面,无疑是一种不值得提倡的行为。不过说到底,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私权。在大部分情况下,需要权利人主动来维权。
所以雨神的举动,虽然不雅,不过性质上也不能算太出格。


来源:pixabay,CC0
表面是法律问题,内里则是不同人对「进电影院意味着什么」的不同理解带来的冲突。
我个人确实极度厌恶手机亮起来对着屏幕这种破坏观影体验的行为,认为只有一块屏幕亮着才能获得完整的沉浸感,但也不得不承认,从著作权的角度指责薛之谦的行为违法,的确牵强。
一方面,结合导演和发行方的言行来看,薛之谦应该已经得到了权利人授权。这就类似于刘耕宏跳《本草纲目》得到周杰伦授权一样,别人眉来眼去,倒显得我们自作多情了(仅仅从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角度来说)。
另一方面,就算假设薛之谦没有跟韩寒打过招呼(只是假设,现实很可能并非如此),拍摄几张屏幕静态照片并发布到社交媒体,对这部电影进行评价、介绍、推荐,也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合理使用」,尤其是在这种行为不但没有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反而有可能增加影片票房的情况下,更谈不上侵权。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如果要谈法律的话,讨论拍摄大荧幕静态照片这种「屏摄」,应该讨论的主要不是著作权,而是讨论侵犯了观众的何种合法利益,是否破坏了公共秩序。(当然,如果是大段的录像,那就另当别论了,对于拍摄「枪版」电影的行为,电影院工作人员可以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当场制止并要求拍摄者删除)。
当我们将着眼点放在观众的利益时,矛盾就出现了 -- 什么是电影院应当带来的体验?对大荧幕举起手机是否构成对这一场所秩序的破坏?不同人的理解可能大相径庭。甚至可以说,对于同样的人,在不同的场合,这一问题也会得到不同回答。譬如说,在北京小西天的电影资料馆看电影或者在当代 MOMA 参加电影节活动,和在春节档带着一家老小看《熊出没》,这两种场景下,人们对于亮起手机屏幕的宽容度会有很大区别。
在电影资料馆,甚至会有工作人员当场抓住拍屏幕的观众「公开处刑」、当着所有人的面报上座位号出言警告,而在商业院线,很难想象工作人员会有如此举动,这也很能说明问题。还记得看首映场复联4的时候,当化为飞烟的另一半人,随着钢铁侠的响指被复活、旌旗十万席卷而来,全场先是喝彩,然后纷纷起身鼓掌、振臂叫好,这种行为恰恰构成了我最难忘的观影体验之一。不考虑火灾问题的话,别说亮手机了,恐怕当场有人放个烟花都能被接受。
说个稍微跑题,但也能体现类似道理的例子,也有助于理解我说的不同期待问题:我反正没见到有人声讨在相声演出现场拍摄舞台的行为,别说拍舞台了,听相声的时候你甚至可以大声搭茬、起哄互动,而演员对观众行为的反应(所谓「现挂」)还能成为提升观看体验的一部分。如果薛之谦拍的是德云社演出画面,就不可能有今天的争议。
对于相声,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能接受观众对演出的「打扰」,因为这恰恰是大家期待见到的、喜闻乐见的氛围。
那么,问题又回来了:大家在电影院期待什么?
有的人期待从现实中抽离片刻,享受和同样热爱电影的人们共同经历的孤独;有的人不想错过每一帧的画面,小心翼翼地拆开导演为自己封存的信笺 -- 而当你觉得自己读懂的时候,会有一瞬间福至心灵的感觉。
我自己的一个例子是,当时在资料馆看毕赣导演《路边野餐》时,当摩托开过凯里的盘山道,我突然产生了一个念头:这个越过肩头的视角,是不是就是他们所说的「野人」?而正是在同一片场地,我也看过老塔的《潜行者》,因此更加专注地试图寻找导演藏在山路边的隐喻。我确实不懂电影,只能用做题家的外行视角把一些影片当作谜题去解,因此,当在看安哲罗普洛斯的电影时,我也屏息凝神,试图从光影的细微变化中猜出导演的谜题。这种场合下,观众席亮起的屏幕,显然是一种极大的干扰,我也自然会希望有法律能支持工作人员、观众有理有据地制止类似行为。
但类似的期待,如果放在猪猪侠、熊出没、芭比、奥本海默、战狼、飞驰人生上,却又显得如此不合时宜。我不是说电影分三六九等、考里斯马基就比开心麻花更高雅(我个人对他们的讽刺技巧都非常欣赏),而是说,他们产生的期待不同 -- 一方面,更偏向于获取市场份额、获得投资回报的电影,难免要考虑受众的广度,因此我也对一家子儿咕咕叫的观影环境有所期待,同时不对影片工作人员维持秩序的有效性做过高预期;另一方面,此类电影的导演,是不是也在容许、甚至主动促成观众的屏摄分享呢?就连诺兰在《奥本海默》的宣传活动中,都对合作宣传的自媒体意见领袖拍摄屏幕报以喜闻乐见的态度,确实如开头所说,显得我和与自己有类似观影期待的人们对屏摄的零容忍如此自作多情。
这么说来,或许存在一种真空中的球形解决方法,就是让怀有不同期待的观影者各归其位、互相尊重理解却也井水不犯河水。但在现实中,这种方法的确是难以实现的:哪怕是北京,也只有两个电影资料馆(别忘了在百子湾还有一个),更别提远离各类电影节的三四线城市了。抱着大路朝天各自右边的心态,最终就会令一部分人无路可走、做穷途之哭。在用户平均文化修养和素质较高的讨论环境下,为少数派利益的发声也能得到正向呼应,而放到更加浮躁的言论场,恐怕就得被回怼一句:「大家喜闻乐见,你不喜欢,你算老几」了。而从自私的角度来看,
对此,关于这场风波背后的矛盾,我确实不知道如何调和,只能对其成因提供一种自己的解读,不一定对,谨供批判探讨。
第一、法律不可能把全社会的人的行为穷举出来去一一规定,因此要理解其精神。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其立法精神是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当拍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盗摄。否则,拍几张照片,跟法律意义上的盗摄差的十万八千里。要理解其法律精神,而不是看见有人拍摄了就说他构成盗摄了,就违法了。这个事件里薛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了吗?显然没有。
因此不要只看文字不理解精神,否则就会错误理解法律。比如,一个博物馆里写明禁止使用闪光灯,其实际意义是“不要用灯光损害文物”,因此有个人在博物馆的门口镜头对外使用闪光灯拍摄,当然不构成违规。同样的道理,如果你死抠文字,就会错误理解法律,比如你使用大功率聚光灯对准文物拍照,理由是只禁止使用闪光灯,我没有使用闪光灯。这种理由当然是不能成立的。就如同公园里的牌子上写着禁止践踏草坪,你使用铲子挖掉草坪,说我没有践踏,所以我是合法的,可以吗?当然不可以。因为牌子要表达的实际意义是不要破坏草坪。
第二,民事法律,民不举官不究,版权方不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就不追究,其他人不是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权力去追究他的行为,更没有资格去追究。并且,当版权方不认为对方侵权时候,旁边有个人一直在说,他在侵犯你的权利,他就是在侵犯你的权利,是个很可笑的行为。
第三,他的行为,到底是有利于电影的播放还是不利于电影的播放?这是关键。并且,这个认定只能由版权方认定,而不是由观众、网友认定的。
?知识产权不同于“商业秘密的封锁性绝对保护”,它的公开,决定了它必然面临极大的被侵权可能。如果动辄以违法论,动辄构成侵权,则会逼迫人民小心翼翼、如履薄冰般选择自己的行为,这不是正常、健康的社会秩序。侵权责任法的初衷绝对不是一味去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在行为人在被保护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显然“拍摄几张照片发朋友圈的行为”,达不到打破平衡点的边界。
先贴上我写的关于“盗摄”“屏摄”行为的两篇法律科普回答:
薛之谦发长文怒赞《飞驰人生2》,却因多次屏摄被指侵犯电影版权,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有法律风险吗?153 赞同 · 49 评论回答
网友称今年为「盗摄元年」,你怎样看待盗摄、屏摄这类做法?生活中需要掌握怎样的度?11 赞同 · 2 评论回答
再来谈谈薛之谦对其屏摄争议的回应的个人看法。
个人认为,薛之谦的回应显然是“火上浇油”。
《飞驰人生2》的宣发方肯定不会因为他发到微博上的几张屏摄照片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他只要轻描淡写地道个歉说“下次注意”,或者不回应,这件事的热度很快就会过去。
但薛之谦好像故意不小心的几次“骚”回应,让这件事几天都在热榜上,这让人不由怀疑:这是薛之谦在炒作,还是电影《飞驰人生2》宣发方授意薛之谦在炒作?目的是借这件事炒作《飞驰人生2》,让这部电影在2024年春节档赚得更多?
近些年,春节档已成为我国电影市场每年固定的大档期之一,约一个星期的档期往往能有数十亿元人民币的票房。
面对这么一块“大蛋糕”,春节档各部电影的宣发方在宣传上不遗余力。
2023年春节档,电影《满江红》在票房上超过电影《流浪地球2》,成为当年国产电影票房冠军,证明了宣发的重要性,证明了“酒”要卖得好,不仅要靠“酒”本身“香”,还要靠“吆喝”。
2024年春节档,各部电影的宣发方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一些电影的宣发方不仅仅宣传电影本身,还宣传主演减肥等“戏外”的事。
薛之谦屏摄争议及其回应引发更多争议,这是不是电影《飞驰人生2》宣发方的一种“盘外招”宣传手段呢?
本人
@乐舟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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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报》


影视圈如此的支持相关法律,
那影视圈一定没有偷税漏税吧?
————————————
拍摄Live照片(即动态照片)是否违法?
Live照片其实是一个2-3秒的录像,本质上属于短暂的录音录像。因此,拍摄Live照片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拍摄静态照片是否允许?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观众在影院拍摄几张电影画面,主要是为了个人留念,或者在有限的人群中分享(如微信好友、有限制的朋友圈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并不违法。
从最小限度影响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也仅对录音录像行为作出限制,并未禁止拍照。但若进行高速连拍或对大部分剧情进行拍摄,制作形成连贯视频或较为完整的故事链,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同时,我反对一切的泛化行为。
对于资本来说,影视版权泛化能让资本更好、更快、更深层次的噶韭菜以及强买强卖。
对于律师行业来说,版权泛化可以让行业内开辟新的蓝海,更多的律师可以赚更多的钱。毕竟现在知识产权案子的钱是真不好挣。
对于普通群众来说,版权泛化,只会让自己举步维艰。
资本目前一个劲儿的在试探上层和人民大众的底线。
如果看电影拍照片发朋友圈都能定性为侵犯版权了,
那以后,
各类展馆、博物馆、演唱会、剧本杀、密室逃脱、、动物园植物园甚至书籍等,只要是资本和律师能想到的、可以泛化为版权侵犯、可以搂钱的地方,都会告你侵权。
作为人民群众一员的你,在文化精神方面,
只能是越来越贫瘠。
这不仅是反版权泛化,更是维护我们大众应有的权利。
否则,一旦资本目的得逞,
等待人民群众的,
只有天天收各种律师函。
当然,作为人民群众的我们,也不是没有反制手段,
我们不去参与这些玩意儿就得了呗。反正,还会有其他的娱乐方式。
说白了就是上纲上线,拍个照评论有什么问题?什么都要追究法律责任,那要法官干什么?直接AI判案得了


中xuan部是这样说的


央视是这样说的


央视又是这样说的


版权局是这样说的


去年的春节档电影们是这样说的


薛之谦是这样说的


薛之谦的粉丝是这样做的


总结:都是观众的错,观众就不该行正义之事,制止不文明的观影行为,就应该如薛一般,为电影做宣传怎么能叫盗摄呢?


读书人的事不能叫偷,应叫窃,不对,应该是不服?你报警啊。


彩蛋:昆虫学家是这样做的,“和这群虫豸在一起,怎么能搞好电影(划掉)呢!”
五共在召唤!!!
看了半天,瑟瑟发抖!
原来看电影时是不能拍照的,我刚知道!
但是有个疑问:就版权而言,书籍也有版权,有时候朋友问我,在干啥?如果我在用kindle看书,就会随手拍一张给他,说明自己在看书,这个算不算盗摄呢?
这件事从法律上还真没什么好答的,纯粹就是不知道哪些人吃饱了撑着搞出来的事情,我倒是想从非法律方面回答回答。
拍照片宣传那是给电影面子,你非得上纲上线说盗摄,那以后是不是看个电影要把手机存着?是不是看个电影都要先净手?是不是没有穿西装打tie没资格进电影院?这样才能显得对电影的重视?只是看了个电影搞得看电影这个行为有多高大上似的,还拍都不能拍了。我花钱进电影院是享受服务的,结果还被人教育不能拿手机拍发朋友圈。自己要玩艺术家那一套不要强求观众也必须玩艺术家那一套,我们观众都是俗人,进电影院看电影就是想笑一笑,开心开心。另外我是花了钱的,花了钱还要接受你这么多要求?要饭的收了我的钱都要说声谢谢呢
另外,这是不是电影宣传的一种方式?毕竟黑粉也是粉。
薛之谦发几张电影的照片,这事本来不大。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甚至乐见其成,薛之谦这一波操作给电影带来的流量可不是一点点,著作权人说不定这时正躲在手机后面偷笑呢。啊!这泼天的富贵~~~
那么薛之谦这波行为到底违法吗?违的什么法?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讨论。
电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个没有争议,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拍摄电影片段传播到互联网上,这涉嫌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也好理解。
接下来讨论的前提:电影是由画面组成,N个画面组合在一起,呈现在观众面前就是电影。
那么,在网络上传播电影的画面,首先就涉及一个数量多少的问题。理论上,拍摄一定数量的照片,就足够构成电影的一个片段,这也就是“录像”。问题来了:拍摄多少数量的照片可以认为已经构成电影片段?3张?30张?300张?这可以讨论。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使用用途的问题,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果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是不会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或者说把薛之谦的行为界定为介绍、评论该电影作品的行为,也不认为是侵权著作权。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薛之谦这次事件尴尬就尴尬在,他先是说了说自己的新歌,再说了一下这个电影,但主要内容看起来又是在介绍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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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4-02-18 11:26:14  更:2024-02-18 11: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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