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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艺术]网友称今年为「盗摄元年」,你怎样看待盗摄、屏摄这类做法?生活中需要掌握怎样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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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称,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 公众人物带头盗摄,确有不妥,“既不尊重电影也不尊重观众”。也有网友表示,虽然薛之谦的行为确实属于“盗摄”,但几张…
“盗摄元年”的说法也太黑了,我敢打赌,过了这两天薛之谦的热度过去了,明年肯定也不是“盗摄第二年”(吃瓜)。
薛之谦的行为是否违法?违的什么法?我认为应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进行探讨。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薛之谦在微博发布3张电影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涉及到的条款是第二十四条的第二项(加粗)。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我认为,薛之谦的争议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大。因为他在微博上实际上是在对电影作品进行点评,在点评的过程中有配电影的图片。但是这种配图行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配图数量不宜过多。电影是N个画面的组合,配图过多和录像传播没有本质区别,可能也难以认定为“适当引用”。
第二,点评就单纯的点评,不要有其他商业行为。微博相对来说还是一个敏感的地方,而且薛之谦微博上来就说到自己的新歌怎样怎样,也容易产生争议。
盗摄元年?
现在网友都这么低龄了?
现在是盗摄元年,那二十多年前满街音像店里面出租人影绰绰的盗版碟的算啥?
最近越上网越觉得有些“网友”真的是见识少废话多
现在的小朋友可能不知道,在以前娱乐市场没有这么发达的时候,有一个专门的盗版方式叫“枪版”。什么意思呢?其实说的就是用一种盗版电影的方式,简单粗暴,就是让人看电影时候,怀里揣一个摄影机,一边看一边盗录。
对于“枪版”一词的由来,有几种说法,一种认为是“抢先版(又称为TS版)”的简称,一种认为是拍摄工具为老式的“枪式摄影机”。
枪版的好处自然是快、便宜(经常是免费),还能有身临其境的感觉——比如能听到周围的对话,偶尔还有几个人影从银幕前走过——不过画质和声音就不用想了。
这种在观影中拍摄屏幕的行为,其实可以分成不同阶段和方式来考虑。
第一,在观影过程中自行拍摄,基本属于道德范畴,不算违法行为。
我看到不少知友都举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促进法》,这个其实不太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促进法》在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作为消费者观看电影,不属于《电影促进法》的管理范围。
拍摄电影画面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翻拍(正确的废话)。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翻拍本身也不涉及直接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前述规定,将个人拍摄的电影画面,用于自我学习、欣赏,或者用在评论当中,是可以主张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二,将拍摄的画面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传播。这个行为就有一定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电影是一种著作权法上的视听作品,作为由动态画面连续组成的作品,其摄屏和截图,本质上也是连续画面中一帧,因此在法律上也是作为电影的一部分,并加以保护。
如在(2017)京0105民初10034号,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作品《编辑部的故事》)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涉案电视剧截图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与之相独立的摄影作品,电视剧的著作权人有权对该电视剧的截图主张权利。在(2017)京0105民初10028号《产科医生》案中,法院认为截图是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一帧静态画面,从本质上来说,该静态画面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
因此,如果是将拍摄的电影屏幕内容(无论是照片还是视频),对外进行公开传播,则有可能构成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
在电影院拍摄电影画面,无疑是一种不值得提倡的行为。不过说到底,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私权。在大部分情况下,需要权利人主动来维权。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环境,对于这种轻微的侵权行为,其实一般当事人都不会刻意的去处理。
我在之前的回答里面已经说过类似的问题,同样的问题反复说其实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虽然我依然觉得在法律上它界定的边界过于微妙,导致非常容易触发这个违反条例,一个太过于触发的违反条例,可能就不是人的问题了,而是法律界定的问题。
但归根结底,它还是已经在《促进法》中被说出来,我们应该尽量减少类似的行为。
有人也会觉得“盗摄”其实就是一个随地大小便的问题,应该是一种公民的公序良俗的约定养成。
随地大小便肯定是非常有爱观瞻,非常违反道德的事情,但你要说他违法吗?当然硬要找也找得到,类似的条款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可能找起来比较慢。
我想起罗翔老师之前曾经说过说,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违反过法律,因为教育法里面说了,学生应该热爱学习,作为学生,你怎么可以拍着胸脯保证从读书开始的第1天到离开学校的最后一天都一直是在学习的状态呢,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人总有开小差的时候。这个时候你肯定是违法了,但是你要说他开小差有道德的问题,那确实是有点过分。
当然,“随地大小便”的类比其实非常不恰当,但也确实能够很直观帮助我们理解“盗摄”。
你说是【盗摄元年】,确实是过于夸张了。还说去年是【夜校元年】呢,结果呢?说说而已,张雪峰又进太庙了可还行。
这个问题其实要追究起来其实也不算不可以,反正迪士尼这样的地表最强法务部,有这么一个完全合法合规的表率,你要敢用他的形象,哪怕是非盈利的,哪怕真的只是几张“屏摄”,敢分享出来,正好你又是个大V,他都可以在他能触及的范围内直接找到你,让你知道大公司的律师函长啥样。
那你觉得迪士尼的做法道德吗?违法吗?
于是就出现了一个奇妙的光景,那就是像薛之谦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肯定得放网上炒一炒,形成热点。但是人家正主要真的拉下身段来告,学迪士尼,你又会觉得他,唉呀资本家。
这个平衡很难拿捏,很难掌控啊。咱不是刘伟驰,咱就别揽这个平衡车的活了。
啥盗摄元年?哪里的网友这么孤陋寡闻?
查了一下,"盗摄元年"这个提法通常是指某一年开始,盗摄现象变得普遍或引起广泛关注的情况。这个提法可能暗示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也可能表达了对盗摄行为泛滥的担忧。
央视《热评丨当电影龙标亮起的时候,收好我们的手机》一文,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法律规范,虽然其内容并没有什么问题,而且说的很明白,屏摄是不文明行为,属于“盗摄”,需要依法打击盗录转播行为,属于盗摄。但是很明显,作者还是打了马虎眼,把“盗摄”和盗摄没有明确分开。




实际上盗摄这两字加了双引号(用道德约束)和没有双引号(用法律约束),完全是两个范畴的事。
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看,将某一年标记为“盗摄元年”并不恰当,因为这可能被误解为对盗摄行为的认可或对其普遍性的默认。从客观角度来看“盗摄元年”,很明显不可能是当下。
以前VCD时代,市面上流通的“枪版”大片碟片,那才是名副其实的盗摄(盗录转播),盗录转播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录制和转播他人的作品。对盗录转播这种行为,那是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已经违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要算盗摄元年的话,应该从那个时代算起。
而当一个人把相机或有摄像镜头的手机带入影院拍摄电影画面,也就是所谓屏摄,更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有,要算“盗摄元年”的话,都不知道从何算起。


苏察哈尔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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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所谓的「盗摄元年」也好,「屏摄元年」也罢,之所以还要被称为「元年」,实际上也说明这本质上是个「小众文化」。
事实上,即便是在官方账号发布的公益广告,也只是立足于「文明观影 拒绝屏摄」。一方面是基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在电影院拍照分享,而只是提倡不进行「屏摄」是「文明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盗摄」一词即带有「盗」的字眼,其实已经有些许负面评价(这大概是由于该词系从日本泊来,而日语中使用该词的语境则相对不同)。相对而言,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不禁止公民在电影院拍照,因此广告中使用「屏摄」一词是相对中性的描述一个行为。


而这样的「小众文化」规定,一方面本身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性的刚性规定,另一方面又和一般公众的固有认知有较大的不同。而一般公众遵守这样的规则看不到「收益」,一旦违反相关「文化要求」,在电影院拍照分享了,就会受到潜在的指责。所以,这样的「小众文化」一旦被拿到「台面上」讨论,产生争议也不足为奇。
应该说,每个「小众文化」都会有自己在意的「论述」「习惯」等规则,如同火车迷就会在意一般公众把曾经「当红炸子鸡」的bsp列车称为「绿皮车」,也会在意「高铁」和「动车」不应该混用。
但为什么没有产生所谓的「绿皮车元年」或者是「25T元年」呢?
这大概是「影迷文化」中认可「反对盗摄」这一行为的群体有较大的话语权(日常能够接触到的就是部分影评人、影评公众号),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片方、演员的态度。这也就是为什么明明「在朋友圈微博分享电影截图」这种宣传行为也没有来自电影制作方的「拍手叫好」,而更多的是「暗自窃喜」。
因此,所谓的「屏摄元年」根本是个伪概念。在认可「盗摄」的圈层中,早在多年前就已经「自觉遵守」了。但如果想要「按头」使一般公众认可「屏摄」就是「盗摄」,那恐怕也不是一日之功了。
还元年,枪版电影早800年都有了,怎么不说今年是1+1=2元年,就因为某明星在朋友圈发了1+1=2?
无心之举禁止了没有意义,有心之举防也防不住,电影院又没有碧桂园五星上将,人家拍了你以出格手段制止,那结局只会是两个人一起接受衷情教育
退一万步说,以现在的技术水平,bd蓝光流出只是时间问题,即使在电影院里,人家用隐蔽摄像器材,难道你还能去搜身?完全禁止代价太大根本没意义
当务之急可能是呼吁别开闪光灯和照相声音,不要干扰其他人正常观影,以及恰当干预长时间录像的行为
电影院喝饮料吃爆米花的气味和声音影响到旁人,可不可以说是“爆米花元年”?
道德洁癖这么严重怎么不先抗议电影院卖爆米花?
吃饱了撑的,我发现各个领域都有一批皇上不急太监急的精神股东。
即使忽略道德跟法律风险,我个人也并不喜欢屏摄。
原因是因为屏摄非常丑。
整个构图里,一片漆黑,就中间的银幕是亮的,画面如同鬼片现场。拍这种照片分享给别人,我多少有点于心有愧,而且我认为也没什么意义。现在电影院都有电子购买记录了,想证明自己看过电影不需要这么赤裸的原生态方式证明。
至于放到文章里就更奇怪了,因为一篇文章里放这么丑的配图,多少有些削弱作者本人的说服力。因为屏摄属于你很难拍出好看照片的摄影任务,拿它辅助文章说事儿的可信度为负,类似于凤姐素颜做美妆博主。
但即便如此,我也从不做屏摄警察,也不会有对所谓的「元年」有任何期待。因为这属于一件「大家都不做了当然好」,但「哪怕做了我也理解」的事情。也有朋友会给我发这样的照片,只要不剧透,难道我会声泪俱下的批评人家吗?只不过是每个人所在意的点不一样而已。
至于到底违不违法,你其实都不用看别的,你只要看薛之谦为什么现在还这么跳,而且没被封号,就知道了。我国不存在一件「明确违法了但艺人公开做,引起轩然大波,却不道歉,同时还不被禁言封杀」的事情。哪怕是擦边球,也一样按顶格处理。但薛哥仍然能跟网友来个五五开,甚至央视的不同微博都能互相矛盾,这是为啥?
因为这就是一件可管可不管,而且现在并不是很急迫要被管的事情嘛。
你为这个事情争执不休,我想不通是为了什么。我能想到的唯一一个稍微合理的理由(站在观众角度),就是似乎不断有人在你身边拍照,你很烦。
但实际上这涉及到的不是屏摄问题,而是影院里对他人干扰的问题,你只是低头玩手机,其实起到的影响是一样的,甚至更大的,因为手机会一直亮,屏摄他敢射满全场保安就来了。
相反,如果赶上观影淡季,就我一个人去看电影,或者最多下排做俩人。这时候我拍一张照片能影响到谁?
一件事情的推动一定是要有核心矛盾,才能进行下去的,没有核心矛盾,你靠规矩,以及电影圈儿的老礼儿,那跟郭德纲讲茶壶嘴对着谁其实是一样的,就是知道并遵循的人,认为自己高人一头,自己懂,自己有素质。而不知道或者不遵循的人,则觉得你这么强调这点事儿是傻逼。然而这个过程中,除了两方互相觉得自己受到了冒犯,还是那种很难打起来的小心思小别扭,其实对现实的影响很小。那它可不就推行不下去嘛。
还是那话,我不屏摄,所以这件事我没有任何诉求。
我只是单纯认为此事在中国目前很难推行,也不值得花费太大的精力跟气性去争竞这个事儿。今年也不会是屏摄元年,因为它没有第二年,没人会把这个真的挂在心上,片方也不好意思针对自己的电影来得罪爱屏摄的观众。倒是薛之谦努努力,坚决不认错的话,也许能称为「艺人打擦边球骂对立网友但还没被干死」的元年。
我是猴姆。
全文完。
首先,实在不能苟同今年是【盗摄元年】,不能因为薛之谦看电影拍照上了热搜第一,引发了公众的对看电影拍照行为的讨论,就创造出一个新名词,而且还不是什么好的名词,并且还将这一名词和某一特定明星挂钩。
这对该明星而言实在不公平。
因为他的行为根本算不上【盗摄】,前面与本问题相关的很多回答也都提到过,电影促进法第三十一条里根本没有规定拍照行为,而有网友贴出的电影促进法释义里面,也明确将拍照行为排除在外,所以将拍照行为扩大为盗窃行为,再引申为【盗摄元年】,只能说从新闻学的角度的确可以获得一波流量,但是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得坚持实事求是。
当然,如果我们脱离薛之谦这个标签,单存讨论盗摄,屏摄问题,那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名知识产权行业的相关从业者,我是旗帜鲜明的反对盗摄,屏摄行为的。
所谓盗摄或者屏摄,顾名思义,就是在看电影的时候利用录影录像设备将电影画面录下来,目的是为了之后的传播牟利。
现实中,这种现象很多,我们经常在一部电影还在上映的过程中,就能在网上突然看到所谓的【枪版】,这种【枪版】一般质量堪忧,而它的出现,就是盗摄,屏摄的产物,这些【枪版】电影,一般在网络上通过网盘或者公众号进行传播,并收取消费者一定的费用【一般为一两块钱】,这无疑会减少电影的观看人数,影响电影票房,这对创作者的热情无疑是重大打击,对整个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极为有害,作为影视爱好者,我坚决反对这种行为。
同时,除了道德谴责之外,盗摄,屏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除了民事责任之外,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专门的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要吃牢饭的!
先在此贴我写的一篇法律科普回答:
薛之谦发长文怒赞《飞驰人生2》,却因多次屏摄被指侵犯电影版权,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有法律风险吗?153 赞同 · 49 评论回答
2024年并不是“盗摄元年”,“盗摄”“屏摄”的行为早就有了。
盗摄影片后发到网上牟利是违法行为,近些年相关部门对这类行为不断加大查处力度。
如果“你”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电影放映过程中进行了录音录像,那么“你”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只不过大部分拍摄者的录音录像“成果”并不是用于商业用途,而是用于自己看、评论、发朋友圈等非商业用途,因此大部分人的屏摄行为是轻微违法行为,权利人一般也不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就像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的行为,如果没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有关部门一般也不会处罚。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不适用于在影院的私人拍照行为。
这篇回答里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释义,各位读者可以看看: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中的“录像”是否包含“拍照”?45 赞同 · 9 评论回答


但是,这并不是说屏摄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即便不谈是否违法,拍摄者的屏摄行为也是一种可能干扰周边观众的行为。
有些人在别人指出屏摄是错误行为时,不仅没认识到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反而振振有词、反唇相讥,这就更不应该了。
至于在影院看电影时需要在这方面掌握怎样的度的问题,个人建议,在影院看电影时,尽量不要拍照、录音录像,实在忍不住想拍照留念,可以买人数比较少的场次的票,观影时快速、悄悄地拍几张,拍完后最好也别发到网上。
本人
@乐舟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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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称,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带头盗摄,确有不妥,“既不尊重电影也不尊重观众”。也有网友表示,虽然薛之谦的行为确实属于“盗摄”,但几张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剧透效果,也没作商业用途,没必要上纲上线。
有些人对自己格外宽容,对别人吹毛求疵。别看这些叫嚣着“拒绝摄屏是观影基本要求”的网友现在义正言辞,轮到自己的时候,他就会跟你说他是为了评论、教学、欣赏、分享,这不算“盗摄”。
何况“拒绝摄屏这个基本要求是谁规定的?”还不是这些道德白莲花自己设定的。他爱怎么辩解都行。
实际上,为了欣赏、教学、评论等使用作品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是写在《著作权法》上的基本法律常识。
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该说不说,这种基本的法律常识,也能闹得沸沸扬扬,肯定不是简单地法律问题。
公众人物确实是有示范效应、明星效应,但是正是因为公众人物有示范效应,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更应该公平对待,既不能宽容也不能苛求,才能给公众一个正确的引导作用。
过分苛求公众人物超过于普通人的法律适用标准,并不利于法律的普及。
散了吧,央妈都没个准话。




那说明网友太年轻了。
10年前还流行“枪版”,就是去盗版网站下载别人盗摄的电影。
既然是盗摄的,自然音质画质一团糟糕,坏的枪版角度都千奇百怪。一般也就看个剧情,特效是没指望了。
为什么以前会流行枪版呢?一来以前美国大片引进比较随缘,二来电影院太少了电影票太贵了,小城市消费不起。
后来为什么又不流行了?因为电影票消费得起了,方便了,能看正版为什么要看辣眼睛的“枪版”,穷逼们实在不想花这钱自己会等BD。
随着画质的提高,“枪版”肯定是落寞的, 4K时代了,这画质谁看啊。但盗版却可能重新流行,“正版受害者”,懂的都懂,在新番领域已经是这样了。
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社会观念之间,确实是既有区别又相互关联。有人说,法律规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规则,是因为如果此类最低限度的道德规则不予强制遵守的话,人类社会生活就无序或者代价沉重,所以,将其上升为由国家强制遵守的法律规则。某种意义上来讲,也确实如此。
回到对正在放映电影的“盗摄”“屏摄”问题,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用语及含义还是很清晰的,对正在放映的电影,是禁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进行的“录音录像”,并未明确禁止偶尔、个别次数的拍照。即,如果对正在放映的电影,未经电影作品权利人许可进行动态声音或者图像的录制,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录音录像”,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观影者如果是自行进行偶尔、个别次数的拍照,即使未经电影作品权利人许可,也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录音录像”。但是,如果观影者是在一定时长内连续、不间断地进行拍照甚至是高速拍照,或者虽然拍照有间断但间断时间较短、所拍照片能够利用软件等工具进行动态展示,能实质性替代或者影响电影作品传播等价值的,可以认定此类连续拍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录音录像”。
另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有关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限制)来看,观影者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对正在放映的电影私自进行偶尔、个别次数拍照,宜认定为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之所以只禁止私自“录音录像”,而未直接明确禁止私自“拍照”,很可能也是考虑到我国民众当前观影习惯中有偶尔拍照以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做法,且此做法只要偶尔、个别次数拍照,一般不会实质性或者不合理地损害电影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有没有必要进一步完全禁止对正在放映的电影私自进行拍照,这取决于我国民众观念是否会进一步有此统一。
开玩笑说盗摄元年,其实不是的。之前就有这样的事情,这种盗摄出来的盗版片,质量非常差,画面阴暗,不完整。
主要是这种盗摄行为影响也不好,第一个是影响正在观影的其他观众,看着乌七八糟的。第二个就是影响其他没有看过的观众 这就属于剧透 也影响到了电影的最终票房。还有一个 就有没有违反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盗摄的行为主要是看盗摄的目的 是自己观看 还是大量传播。盗摄的内容 是少量的 还是完整的 大量的。盗摄的传播范围 主要是一个网红 所以传播的范围比较大。
有需求就有市场 现在很多电影出来 就有很多人到处求资源。
针对“盗摄”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叫盗摄啊?是录下了整部电影还是上传到网站卖钱了?
拍几张影院的照片发个朋友圈就叫盗摄?那女的网上追星是不是可以算轮奸并致人伤残了?
人家版权方都没意见,某热衷炒作的竞争影片倒是出来歪曲事实编造法律了,女性观众浓度都超标多少倍了,收收味吧


自从大家有了随身的摄影工具——手机,就有了见到精彩场景把它记录下来的冲动,我一年看几十部电影,几乎每一部电影都会拍摄有些激动人心的场景记录下这一刻,其实拍出来的画质远不如事后在视频软件上截图,过几个月再截图,是不会有那种新鲜的冲动。
但为了不影响别人,我都是选择最后一排和其他人隔离的座位。而且,我也不会在电影还在线时候到处散播这些照片。而且,知乎对这些管控也很严格,有一次我拍摄了黄渤路演的视频都给判了违规。
我觉着是否侵犯电影发行方(片方)的利益,如果你仅仅是拍摄了几张关键的画面,然后加上自己的感动和体验,分享在朋友圈或者其他社交媒体,说说这部电影有趣的点,值得去看,那真的无所谓的,因为如果片方有这样为爱发电的观众和传播者,是有利于电影的票房的。
但如果你咔咔咔拍了关键片段十几段,剪辑成20分钟的视频,为自己社交媒体账号拉粉丝,那就属于违法了。


电影院里坐在前排,还亮着屏幕拍个不停、刷朋友圈、淘宝的,我一般会准备好手机,等他聚精会神打字时候,去拍他座椅,等他回头用手电照着他眼睛,说:
抱歉,你的手机太亮了!
一般是吓一跳,然后被手电晃瞎眼睛,就会关了手机消停至少半小时。
还有 一次,我投诉了一个在电影院里,打开笔记本和手机手电照着键盘办公,严重影响看电影的女人,最后她一气之下离开了电影院,挺好的


??每年都有盗摄枪版流出…哪里来的盗摄元年………欧美电影国内同步上映的话还好、日本动画剧场版热度高的哪一部没枪版?
差不多得了。
近日导演毕志飞发文,称要想拍出一部比豆瓣2.2分的《逐梦演艺圈》还低分的电影,“就是拍一个电影《屏摄》,如果能请到薛之谦老师出演,我感觉突破当年的记录有戏。”


此前薛之谦微博发文,点评《飞驰人生2》,但网友们发现他的博文中含有三张在影院的屏摄图片。随后,“薛之谦 盗摄”冲上热搜第一,被有网友戏称“盗摄元年”。


还元年,枪版电影早800年都有了,怎么不说今年是1+1=2元年,就因为某明星在朋友圈发了1+1=2?无心之举禁止了没有意义,有心之举防也防不住,电影院又没有碧桂园五星上将,人家拍了你以出格手段制止,那结局只会是两个人一起接受衷情教育。退一万步说,以现在的技术水平,bd蓝光流出只是时间问题,即使在电影院里,人家用隐蔽摄像器材,难道你还能去搜身?完全禁止代价太大根本没意义当务之急可能是呼吁别开闪光灯和照相声音,不要干扰其他人正常观影,以及恰当干预长时间录像的行为。


有人也会觉得“盗摄”其实就是一个随地大小便的问题,应该是一种公民的公序良俗的约定养成。想起罗翔老师之前曾经说过说,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违反过法律,因为教育法里面说了,学生应该热爱学习,作为学生,你怎么可以拍着胸脯保证从读书开始的第1天到离开学校的最后一天都一直是在学习的状态呢,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人总有开小差的时候。这个时候你肯定是违法了,但是你要说他开小差有道德的问题,那确实是有点过分。当然,“随地大小便”的类比其实非常不恰当,但也确实能够很直观帮助我们理解“盗摄”。


这事要是能做实他违法,那么图文类的影评人和漫画评论人都得瑟瑟发抖吧。现在这类影评和漫画评论都是图文并茂的,那这些截图的版权方在哪呢。再严格点,二创都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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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谦怎么感觉有点呆滞了?
有哪些十分惊艳的建筑?
这些画为什么把这么漂亮的姑娘画成大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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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4-02-18 11:24:35  更:2024-02-18 11: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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