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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术中未发现肿瘤仍切除患者器官,两月后患者离世,医院被判承担全部赔偿,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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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明显的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对一名77岁女性患者实施了“全胰切除术”,术后两月余,患者离世。2019年8月,患者女儿郇杰向深圳市福…
虽然我不太理解,但是鉴定结果都出了,其实没啥好说的,胰腺手术并发症也确实多。
但是我就想说说现在新闻媒体这标题起的,明明术后病理都有癌前病变,为什么新闻大标题写“术中未发现”


怎么着现在肿瘤诊断是靠术中探查不是靠术后病理了?
还是说肿瘤现在只允许是恶性肿瘤才能切除,良性肿瘤切了都违规啊?
这种标题就在朝着:”明明是一个健康器官,结果就给人切了“的方向在引导。
胰腺主胰管IPMN没有手术指征吗?有的。
我特意查了一下2017年的IAP的IPMN指南(日本福冈共识):


“由于主胰管IPMN发展为恶性的概率高达61.6%,所以我们强烈建议主胰管扩张超过10mm的IPMN进行外科干预”
有限的新闻报道里面显示也符合手术指征:


真的不理解。
胰腺外科从业十年以上。从专业角度看,问题核心其实就两点: 第一,是否有手术适应症?第二,病人术后死亡原因是啥。但是我觉得信息量太少,无法搞明白。。。
说这两个之前本人想说的一个大前提,可切除的胰腺肿瘤手术前基本上依赖的是临床诊断而不是病理诊断,也就是说依靠CT、核磁共振、超声内镜、PET/CT和其他实验室化验,这个基本上是全世界的共识。胰腺的解剖位置决定了活检的困难程度,位置深,周围都是重要结构,穿刺困难。结果阴性可能是没穿刺到肿瘤而不是没有肿瘤。所以胰腺癌诊断依赖术前检查和医生经验,在大部分医院,都有极少部分患者术前考虑胰腺癌而术后病理是胰腺炎等疾病。但是这个去世的患者并不是良性疾病,胰腺导管内乳头状黏液性肿瘤IPMN,不属于良性疾病,因为可能恶变成胰腺癌。从形态学上根据肿瘤发生于胰管的位置和累及范围此病分为:主胰管型(MD-IPMNs)、分支胰管型(BD-IPMNs)和混合胰管型(Mix-IPMNs)。一般认为主胰管和混合胰管型需要积极处理,包括手术。因为这两种恶变概率更高。
说回手术适应症,术前如果考虑胰腺癌,那没得说,只要可切除,病人体质可耐受,都应该做。而IPMN手术的指征可以参考2017年的福冈共识,但因为新闻没有提供患者详细的病历,影像学资料和化验检查,说实在没法分析手术适应症一定对不对。但一般如果主胰管的IPMN大概率可能有适应症,而且如果按照港大医院的说法肿瘤标志物高也很可能换别的医院也会建议做。我觉得如果真要讨论明明白白,应该把所以资料都提交到每年由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办的全国胰腺疾病学术研讨会上去让大佬们一起讨论,而不是应该在知乎上让网友讨论。
死亡原因方面,由于新闻给的信息量太少,无法获得患者死亡的准确的原因,但是根据新闻说的相关鉴定意见可能是和术后合并症相关。全胰腺切除术后因为丧失了胰腺内外分泌功能,会非常影响患者消化功能和血糖调节,我所见过的那些术后长期生存的全胰腺切除的患者都需要补充胰酶帮助消化,打胰岛素调节血糖,但是他们很多人都很瘦,比术前瘦几十斤是常见的。所以医院赔钱可能和这个术后合并症有关。当然按照我国的法律实践,医院和医生做的对不对有时候不重要,反正嘛鉴定机构都会让医院和医生沾点责任,那就都得赔。亲耳听过一个法官说,人家人都死了,你们医院这么大,赔点钱怎么了啊,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就应该赔。实际上很多法律判决根本不是关乎正义的问题,这个实际上是维稳的问题。
但家属在网上说强摘其母亲5个健康器官就是属于胡扯了,听起来怎么感觉像法X功的话术。。。。。全胰腺切除必须切除的范围就是整个胰腺,脾脏,十二指肠,胆囊,中下段胆管。根据保留幽门与否决定切不切部分胃,根据保留脾脏与否决定切不切脾脏。如果说就切胰腺,保留其他器官,这种手术存在,但那对于肿瘤来说可能是极其错误的手术方式。
胰腺外科是很高难度的,胰腺手术历来被认为是皇冠上的明珠。外科医生没有八年十年以上的训练都无法胜任,所以非外科专业背景的朋友啊,你们回答不了这个问题,散了吧。最后分享一个美国外科住院医师们入行时候都听过的一个座右铭:能吃的时候吃,能睡的时候睡,别没事搞胰腺(有人用这个居然发了论文)。所以知道胰腺手术怎么回事了吧,其实很多灯塔国的外科大夫也不愿意沾。。。费力不讨好。


前阵子一个朋友的母亲怀疑胰腺癌,在别的医院手术——也是个北京的顶级三甲医院
我告诉他,术中开腹之后会做针吸穿刺活检,然后过一会儿就会有快速冰冻的病理结果,根据病理结果决定到底做多大手术
手术当天,下午他联系我,说手术做完了,没做快速冰冻病理检查,直接按恶性切的
我觉得很奇怪,不是常规这样么?然后我就问我们肝胆外科的同事。
同事说,针吸穿刺对病理科要求极高,很少有医院能达到咱们病理科这种水平!很多时候,病理科给你报一个模棱两可的回答,也不说是,也不说不是,告诉你“请结合临床进行判断”…
你说你怎么做——按照癌往大了做?最后大病理是良性的,怎么办?按良性的处理?最后人家两个月人没了,咋办?
所以,干脆就相信自己的判断,直接做!
一般来说,恶性的,那就做对了;良性的话,很多家属也能理解,而且死里逃生也挺高兴的
回到这个病例,主要问题就是有没有合理的术前会诊和讨论,判断一下病人到底能不能耐受这么大创伤的手术
外科主刀大佬也是各种各样的,我们医院有一个手术做得出神入化的,但是!他特别沉迷于手术,以至于,很多时候都有点炫技了,手术做的超级漂亮,但是病人死了——他真的救了很多病人,很多别的医院判了死刑,说根本做不下来的,他能成功地做下来,但也有人术后因为损伤太大而死亡
你很难完全从结果去评判医院或者医生…
术前pet-ct,核磁,肿瘤标志物都提示胰腺癌可能性大,术前诊断考虑胰腺癌或IPMN,术后病理也证实为IPMN。
到了患者家属口中,就变成了术前无明显依据,术中无明显发现,术后病理绝口不提,造谣医院切除5个正常器官。
到底是不是医闹大家自己评判吧。
张雪峰.jpg


1.胰腺恶性肿瘤大部分均为临床诊断,不常规穿刺取病理,pet加瘤标升高符合诊断规范,存在手术指征
2.术前诊断为主胰管型IPMN,按国内外指南均具有绝对手术指征,术后病理也证实为IPMN,所以诊断和手术指征是没错的
3.胰头和胰体尾主胰管扩张做全胰腺切除没有问题,手术方式和范围是固定的,不存在故意切除5个器官的说法
4.胰腺手术死亡率约3%,在全世界最好的医院也是如此,且此患者术后3个月出院后死亡,不除外其他原因导致的肝衰(如中药)
5.照这个报道的说法,我建议取消胰腺外科这一专业,以后胰腺肿瘤都别做手术了回家等死
77岁,器官一般不会被别人利用。
有意搞器官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有大病老老实实去广州,知唔知?
真实病历没有,细节不详,无法评估。患者死亡确实和手术相关,但有无手术指征仍然存在争议。
胰腺癌和癌前病变的术前诊断是个难题,还在探索。至少我个人认为,医生无大错,这并不是为了利益的明确的过度手术,患者家属的发文显然过度夸大。
医疗官司我就完全看不懂,有些我觉得医生做的没什么大问题的,医院全责或责任很大,有些是不良医生明确乱来的,又很难打赢。
比如甲状腺结节,医生明确违背指南的过度手术多的是,也难以追责。
不管怎样,再写一个真相,就是相当多医生是积极鼓励过度治疗,因为利益大。只要有回扣,不管是药、消融、介入、手术,都会被过度滥用,毫无疑问。
要想避免被过度手术,过度治疗。上微信视频号,我是张煜,看让患者变强的视频,详细解释了医疗现状,和如何用指南来规避医生推荐的过度治疗,很重要,建议多学。
请变强,别盲信。
关于「一封深圳来信:母亲5件健康器官被深圳这家医院切割摘除后死去,法院判赔62万元」这件事情,综合医患双方的说法以及法院的判决,说几点。
1. 首先,「摘除健康器官」这些字眼就非常夺人眼球,但这有很大的误导性。
根据目前的医学水平(包括国内和国际上),一些器官可以移植,比如肾肝心肺等,但是还有很多无法移植,无法移植的原因包括难度极大或者没有实际需求等。
比如文章中提到的胰腺、胆囊、脾脏、十二指肠和胃,这些器官即便是健康的,切下来了又能移植给谁呢?
另外一点,器官移植手术的术前准备,和一般外科手术的是有着很大不同的,限于篇幅这里不展开说了。这些年来各种野生噶腰子的都市传说在网络上层出不穷,但我很久以前就说过,野生嘎腰子的唯一出路,可能只有爆炒。
基于医学常识,主治医生是不存在故意切除这些器官的必要性。
2. 另外一个在来信中提到的诉求是,港大深圳医院是否存在「制造伪影——切除伪影的套路」?
这一点其实在港大深圳医院的说明中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解释了,我个人也比较认同医院的解释。
医疗决策的制定并非单纯看某一项检测结果,而是必须综合分析,这是医疗决策的复杂性。以PET-CT为例,我简单解释一下这个检测,这个相当于PET和CT两部分组成的,受检者在检查之前会打一针放射性葡萄糖(18F-FDG,也有用别的),你可以理解癌细胞胃口比较大,这个糖在癌组织高聚集,反映在呈现更高的SUV值上。
但是炎症和良性肿瘤也会导致SUV值升高,所以临床医生的判断不单单只是看SUV值,还要结合其他因素。这名患者还有胰管扩张和胰腺肿瘤标志物升高,因此综合来看,怀疑胰腺癌是一个很合理的考虑。
事实上,大多数(70%~80%)的胰腺癌患者在发现时已经无法手术了,大约有一半的胰腺癌患者在确诊后3个月内死亡。因此能有手术机会的(疑似)胰腺癌患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幸运的,应当考虑手术探查以及切除。
而病理结果也显示,这名患者并非信中所说完全是「健康器官」。术后病理结果显示,是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性肿瘤伴中度非典型性,这属于癌前病变。
3. 但是家属存在误解或者言语存在误导的地方,不代表港大深圳医院就没有过失了。
这一点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写得很清楚。
这名患者是一名高龄+高血压的患者,而港大深圳医院所实施的是普外科中最复杂的手术之一——全胰切除术。
我们在上外科学时候都知道Whipple’s手术,这个手术需要切除胰头、胆囊、胆总管、十二指肠、部分小肠和部分胃,之所以要切这么多脏器跟这个区域解剖结构以及血运有关,手术难度很大,并发症较多,而港大深圳医院实施的切除术范围更大,包括整个胰腺以及脾脏都切除。
院方的过失在于几点。首先患者年龄较大病且伴有合并症,是否有必要进行创伤这么大的手术值得商榷,因为该手术对于患者的营养代谢和水电解质平衡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尤其是没有明确有恶性肿瘤的情况下。
其次,术前和术中的检查对于手术的决策(是否继续、是否活检以及切除多大范围)也很重要,术前MRI未见胰腺占位、ERCP有创检查未见肿瘤细胞、术中探查未见明确胰腺肿块,此时医生未予重视,仍然选择创伤巨大的全胰切除术。这个手术与患者最后的死亡存在一定关联,这也是法院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
4. 医疗决策往简单里说,就是权衡利弊,患者的风险和获益分别有多大,但这也是最难的地方。退一步说,疑似患有癌症的高龄老年人应不应当接受手术,可能一些人看了这个新闻之后会有不一样的想法。
但实际上高龄本身并不是手术的绝对禁忌症,这也是医疗的复杂性。世界上曾经最高龄在世的老人田中加子(1903.1~2022.4)曾在103岁时接受过结肠癌手术,在中国、日本和美国都不乏这类高龄老年人成功接受手术治疗并健康存活的案例。
所以最关键还是在于准确的治疗指征掌握,尽可能降低对患者的医源性伤害。医源性伤害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药物和手术本身在挽救患者生命的同时,过度或者不恰当的治疗也会给患者带来伤害。在当年很火的舞蹈千手观音中,21位聋哑演员中有18位是因为小时候发烧时使用链霉素或庆大霉素等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的耳聋;而在美国,每年所有死亡人数中估计有10%可能是由于各种医疗失误造成的。
这些都要求更加审慎的医疗决策,近年来随着各种检查的普及,许多疾病发病率持续上升,引发的过度诊断和过度治疗并不罕见,发表在Lancet子刊的研究就表明中国约87%的女性甲状腺癌病例与过度诊断相关。
而对于一般患者和家属来说,他们很难判断什么属于过度诊疗。
最后,我引用一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书里面的一段话:
「相对而言,无论对医学知识的掌握水平,还是对疾病诊治的决策、治疗方案的认知和接受能力方面,医方都处在一个主动的优势地位,患者往往是被动接受。医务人员是拥有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士,又掌握患者的健康状况,应当为治疗患者的疾病、解除患者的痛苦作出最佳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没有一点自主权。」
在疾病面前,医生和患者都不容易。与患者充分沟通,慎重做出医疗决策,能减少很多悲剧的发生。
人在江湖飘,怎能不挨刀!天天做手术,难免成被告!
当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往回一步一步推,看哪一步出问题就知道答案了,作为教训或者作为经验指导以后的治疗。
环节1、诊断错了么?没错!
初始诊断:有petct、ercp、增强ct等提示胰腺癌或IPMN(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
病理诊断: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性肿瘤伴中度非典型性=IPMN(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
前后诊断一样啊!没有误诊。
答案:诊断没错!


环节2、是不是手术适应症?属于手术适应症,碰到这种情况该切还得切!
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有指南啊,主胰管型是手术适应症啊。
答案: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主胰管型是手术适应症啊,而且已经发生了中度不典型增生了,该切了,不切癌变也麻烦。


百度百科中对主胰管型癌变率高的表述
中国胰腺囊性疾病诊治指南(附全文)?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QzMTI2MA==&mid=209496022&idx=3&sn=2df79283cc8bdaf0831f03d1e014ecf8&chksm=2f0fefa5187866b3863098fe8efee30feeda4d42ec463b4ff8d5ca8e62510a3587c0941cff18&scene=27


环节3、切所谓5个器官对不对?标准术式!
这个手术就是全胰腺、脾脏、部分胃、胆囊、肝外胆管、十二指肠、小部分空肠,发明几百年了,都是这么切,只有保留胃这一种可能性,其他都得切。
答案:切除方式没错,标准术式,无法认为改变,否则才是错误。


全胰腺切除术=胰头十二指肠切除术(红色框)+胰尾脾切除(绿色框)环节4、术后短期出现并发症了么?
答案:应该没有,应该是顺利出院,否则家属不能等到三个月再拿这个说事。
环节5、术后有后遗症么?
答案:不详,因为这个手术的后遗症大多数是营养不良和糖尿病,这是胰腺外分泌功能和内分泌功能失去造成的。但是病人是因为肝功衰竭来返院的,原因的确不明。
环节6、器官摘除还能移植么?
都是阴谋论,引导舆论博流量,这里切除的器官有
胆囊(没有胆囊移植)
肝外胆道(没有肝外胆道移植)
十二指肠(有十二指肠移植这个手术,但是切除的十二指肠血管都断了,切下来都是黑的,给谁移植谁死)
2-3cm空肠(毛用没有)
半个胃(没有胃移植)
整个胰腺(这个胰腺都是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谁脑子有病啊,移植一个有病的胰腺,就像移植一个傻瓜的脑子,结果换之前还算正常,换完就是个白痴,真是谁换谁白痴!)
脾脏(没有血管供血,也坏死了)
这些器官做病理时取完标本就更不完整了,都当医疗废物销毁了,手术太晚来不及取的标本都泡福尔马林里过夜,第二天取标本之后,最后也是销毁了。那些离体的标本就做病理还有意义,其他都是坏肉做菜都没人吃。所以别跟着这帮自媒体瞎猜。
环节7、有没有手术禁忌症?
有,年龄快80了就是相对禁忌症,不是绝对的,随着情况变化而变化。比如家属理解病情和主要治疗手段的风险,那就是适应症,否则就是禁忌症,比如签字时家属表示不懂就听大夫的,就是禁忌症,比如家里子女有纠纷,感情不和也是禁忌症,所以现在的医生不好干,除了会医术还得了解家庭背景,了解人心背向。
环节8、沟通是否到位?不到位!
既然从整个流程看,没大毛病,但是为什么病人去世了闹出这么大事,就是没沟通好。这么大手术,这么大年龄,后期很多并发症和后遗症,家属一大帮,是不是都知道病情了,是不是都能承受所有的后果,包括死亡,是不是都能充分了解并发症和死亡风险,并明确同意,只要有一个家属表示异议,不能承受或者犹豫,或者家属没来全,手术都不能做,虽然这样肯定有一部分病人在医生眼里不能获救,但是一厢情愿的认为家属能理解、谅解所有后果,结果每出现一次不好的结果,只要不在家属预期中都可能成为投诉对象或被告。
环节9、是否充分的告知替代方案?即使有告知替代方案,应该也不太充分。
如果这么大的年龄这么大的手术,家属并不知道还可以观察,说明替代方案可能提了,但是没有重点对比两种方案的优缺点。
替代方案的重要性:有恶性肿瘤不手术这个不叫见死不救,这个叫做替代方案,必须告知家属主要方案的优缺点,面临的死亡风险和人财两空的风险,不能承受就选替代方案,保守治疗甚至回家观察都是替代方案,这样才是符合法律程序和符合人情事故的。
经验教训:每一个病人治疗时都要想到有司法鉴定的一天
司法鉴定是保护患者的,因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只要医疗上有一个纰漏,那就是轻微责任,纰漏大一点,参与度就呈现大部分甚至全部责任,这样也对医疗有更严格的要求,要求临床治疗的思路要缜密,不要出错,错了既伤害患者也伤害自己,而且尽量多沟通,提前沟通,充分沟通,正确沟通,尤其是出现或可能出现并发症的时候,尽量避免司法鉴定,完善病案,完善检查,一旦碰到司法鉴定尽量把责任降低,这样也同样是对患者负责。


肝胆胰老徐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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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不想在网上输出观点,但是看了这么多包括医疗同行的高赞回答,实在是不吐不快。
这个案子最大的问题不是主胰管ipmn有没有手术指证,也不是夸张的新闻标题。而是对一个恶性肿瘤诊断不明确的77岁高龄患者做了全胰切除,重点是手术方式的选择有大问题。
我在别的回复里说了,任何一个全国前二十的普外中心对于全胰切除都是非常慎重的,因为全胰后机体会面临重要内外分泌脏器丢失的巨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难以控制的血糖等一系列严重问题,所以有些同行上来就说这个人出院后肝衰死亡跟全胰切除没关系,实难苟同。
而且绝大多数胰腺病灶都可以做部分切除,需要全胰切除的病例往往非常特殊,这里就不展开讲了。
说回这个人,假如在胰腺癌诊断存疑的情况下,选择近端、远端、局部切除胰腺,都可接受,哪怕术后并发症人没了,也不会判这么重。如果一定要全胰,患者起码应该再年轻一些,比如四十岁,全胰管扩张,考虑ipmn,无法局部完全切除病灶,那么在慎重考虑远期获益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全胰切除。但一个77岁的高龄患者,哪怕已经是癌了,全胰的风险可能都远高于肿瘤本身。
还有些同行在鼓吹什么术后病理是所谓的癌前病变,必须切切切。慢性萎缩性胃炎肠化生算不算癌前病变?你要给人家做全胃切除吗?
所以,这就是本案最大的错误,选择了一个对患者获益最低的方案,甚至这种选择可能就是错误的判断,并且产生或者导致了严重后果。中国式医闹固然很多,我也遇到过不少,但不是所有对医生的处罚都是患者无理取闹。
医方仅凭外院PET-CT检查报告即对被鉴定人诊断为“胰腺癌”,术前MRI未见胰腺肿块、ERCP创检未见肿瘤细胞,无足够的影像、病理学依据
看到这段写的一声叹息。petCT这玩意可是不便宜,患者在外院做到这个检查考虑胰腺癌送来,术前mri和ercp都没有明显发现,我除了觉得mri不给力,难道质疑pet结果?好吧,如果我质疑,再把家属叫过来说我们什么都查不到,癌症只能说有可能,要不再复查一遍pet?100%家属会炸的。在家属的视角人做了最昂贵的检查确诊了,在你家医院下决心付出了巨大的准备,快手术了你吖说肿瘤看不清楚要复查?!
手术与否都是纠纷,差别不过是在深圳还是广州闹吧。我一精神专科医院,就为了一疑似骨折建议检查,200块的检查费,家属都能高呼“医生要讹我们两万”,要投诉。
现在这医疗环境…还是推到北上广吧!
我看过患者家属写的东西,但我也没像高考审题那样仔细去看。
个人看法,复制过来啊:
胰腺癌相对特殊,如果已经影像学确诊(增强CT典型强化特征+CA199异常高),可以先开刀直接取大病理,而不用先行穿刺确诊。主要原因是胰腺癌病灶间质比例很高,癌细胞比例低,穿刺成功率低,很可能什么也穿不到,还有就是胰腺即使是良性肿瘤也是倾向于开刀,只不过可以选择达芬奇机器人这种微创手术而已。强化特征典型的又有肿标辅助,就是手术指征。一直都是优先用增强CT的,增强MRI不是优先推荐的,部分患者如果增强CT造影剂过敏可以做增强MRI。petCT更没什么必要,必须要用petCT的一般看起来就不是局限性病灶了,做了手术也比人家预后差。
患者家属回复如下:
增强CT没有问题,没做CA199正常值是0一35,我母亲的是39.3,与正常值相差无几,根本没有临床意义。增强CT没有问题,不做MRl,直接做了ERCP,也没有问题。就在ERCP有创检查的第二天,伤口未好的情况下,又让我母亲去做无创的PET-CT检查,因为有创检查和无创捡查先后顺序颠倒,PET-CT在伤囗位置形成伪影,医院就把伪影当作”胰腺癌”。手术中当然找不到病灶!在术中没找到病灶,与预判不符的情況下,不告知家属,不取得家属的同意,擅自摘除我母亲5个正常的人体器官!术后病理证实:所有被摘除的器官均为人体正常组织,均无任何实质性肿物,均无恶性证据!
我的回复如下:
一般是创口炎性反应造成高fdg摄取。胰腺癌的临床确诊从来都不是靠petCT,因为胰腺癌,通常特指狭义的导管腺癌pdac,是一个乏血供肿瘤,本身SUV值就不高,相对典型的pdacSUV值在3.5-5.5之间,除了钱多不在乎和怀疑多发远端转移可能开不了刀的患者之外,petCT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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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像港大医院回应的那样,患者是有IPMN的话,这不算医疗事故,因为本身属于标准术式,只不过超出了普通人的理解范围而已——不是癌症还要切这么多东西吗?
没错,这就是胰腺,不然胰腺癌为啥叫癌王,它有自己特殊的地方存在。
我不知道患者家属是自己认知错误还是有高人指点,大病理没有癌症,他说;病理做出来是IPMN,他不说,一口咬定摘除五个健康器官——真话不全说,假话全不说,这网上影响力能搞起来是有原因的。建议这个回答下辩论的双方在吵架之前都放下个人恩怨先虚心学着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真的已经过时了,都得反思,新时代的网上冲浪要像打官司那样,各说各话,构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


借个图
这个患者手术指征很明确,手术做的一点问题没有,出院三个月后因肝衰竭死亡,和手术没有明确关系,如果因为手术知情同意没有告知癌前病变的可能那处罚医院我倒也觉得情有可原,可判个全部责任我属实看不懂。
我只能说每一次匪夷所思的判罚都会加重临床一线的防御策略
医闹们就是为了黑医生,
真相不重要。
这种基本上就是想把原来住院的费用都捞回来,甚至还想多挣点,所以现在这种医闹越多,对于其他正常看病的病人越不友好,去年跟某三甲肿瘤科的副主任吃饭,这老哥就说某些地域的病人不收,情况不明的不收,面相不好的不收,就是怕出现医闹,出现一个医闹,整个科室全都受影响,所以各个大夫在收治病人的时候都小心谨慎。
没啥好看待的。。专业的东西,看不懂。。
被新闻标题带节奏,那也太傻,谁不是“好端端的到了医院就没了”
不过各大保险公司啊。。商机在这里,你们要不要推出一个医闹险,按照治疗总费用的1%收取,这样大家都开心,而且你们还能当客观第三方。。。
陈年老瓜,今日再吃,各执一词,兼听则明
来看看港深圳院的说法:
2018年8月8日,患者张某华(女,77岁)因 “胆总管扩张查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到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就诊并收入院,术前影像检查提示胰腺萎缩、胰管扩张,胰腺癌肿瘤标志物升高。患者在外院接受了PET-CT检查,检查报告诊断意见为“胰头钩突结节状局灶性高代谢病灶(1.9X1.3X0.9cm),结合增强扫描,考虑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入院后,医院完善了各项临床检查,术前诊断为“胰腺癌或IPMN(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
根据临床规范指南,主胰管型IPMN系癌前病变,恶变风险高,且患者肿瘤指标升高、胰管最宽处扩张10mm、胰腺萎缩。经患者本人及家属知情并签字同意,医院为患者施行全胰切除手术,术后病理结果显示“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性肿瘤伴中度非典型性”,属于胰腺癌的癌前病变,术后患者顺利出院。
术后三个月,患者因严重肝衰竭(原因待查)入院后死亡。我院对患者不幸离世深表痛心和遗憾。事件发生后,医院对事件进行了全过程复盘和检视,承认诊疗过程存在不足,将持续改进医院管理和诊疗服务流程。法院判决后,医院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支付全额赔偿款。
胰腺癌是起源于胰腺导管上皮的导管腺癌,尤其是合并慢性胰腺炎的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这类导管腺癌难以通过肉眼和术中触摸来发现,国内外也无临床指南规定须根据术中活检结果来决定是否实施根治性手术。临床实践中,有5%-10%的患者在接受该项手术后活检病理良性。
胰腺的位置比较特殊,位于肠道、胆道和胰管的交汇处,三条通道犹如一座立交桥。三条通道所在的器官,分别是胰头、胆总管和十二指肠,其中,胆总管下段被胰头全方位包裹,十二指肠又紧密包裹胰头,三者共用一套血供。要彻底清除病灶,根据国内外临床指南推荐的全胰切除术,需要切除部分胃窦、十二指肠、胰腺、脾脏、胆囊、胆管下段及空肠起始段。
患者家属收到全额赔偿款后仍有异议,从2023年12月开始先后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称医院“强摘其母亲5个健康器官”,言辞不实。医院希望患者家属依法维权,积极参与和推进医疗事故鉴定,也呼吁社会和公众理性看待该医疗事件,对侵犯我院合法权益的言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2024年2月29日
几个点:
根据术前PETCT提示ca,前期往坏了去考虑,往好了去争取没问题。开进去后没有进行告知这一点是一个灰色地带,院方说”国内外也无临床指南规定须根据术中活检结果来决定是否实施根治性手术。“此言不假,也不止是胰腺癌会如此处理,原因各有不同,有的是受限于本院的病理水平——水平不够的病理即便取了样去给的结果也未必足够支撑手术方向,有的是想尽量在指标范围内多切除一些组织以求清扫干净。术后病理显示为:“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性肿瘤伴中度非典型性”,属于胰腺癌的癌前病变,所以这颗胰有问题,根据指南全切属于正常考量,切多少院方也进行了回应。院方没有考虑患者的高血压病史和年纪进行全切术这一点是院方过失,术中没有进行告知就全切是目前双方给出的资料里最为关键的一点,如果告知了,那院方不会落得如此下场。深圳市卫健委复函称,经调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涉嫌存在未及时告知病情等医疗服务信息的行为”。
院方是有过失,致死与否有待考量,判罚全责,到这儿都没问题。家属造谣称医院“强摘其母亲5个健康器官”,言辞不实。医疗过失致死是事实,患者家属造谣也是事实,其实就是想方设法多获得点赔偿,因为:在2022年院方的回应中提到曾建议患者家属尸检明确原因,但被患者家属拒绝。


下面是私货:
胰腺癌作为癌王,遇见这种还能有机会开进去的,是个医生心里都想搏一搏,因为太多太多都是来晚了没法开的,但由于这个事情之后,我相信很多朋友会稳一手,反正都是癌王,不收治也就是一个统计数字,大家也都知道死亡率高且生存期短,特别是70岁以上人群。其实不止是胰腺癌,整个消化道的ca都是这样的选择面。也不要搞什么开进去探了再决定能不能切,切多少,怎么切这些麻烦事了,院方一刀切,直接不收,万事大吉。
作为曾经接触过的医院,我对该院有一些看法,一部分是赞扬,一部分是成见。很多人会说深圳人都知道,看病(通常指大病)要去广州,是的,该院实力确实不如广州很多医院(如果我是患者家属我会选择去中山肿瘤),HKUMed并没有太多的资源向该院投入,这是基本事实。同时该院作为试点医院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这也是他在深圳不讨好的原因,中国人习惯的挂水等就医操作在该院难以见到,医院的运作方式对着HKUHealthSystem内的其他医院来,我对这样的运作方式表示赞扬,这出于我认为我们应当尝试多样的医院运行方式,积极探索总是好事,包括一开始出了这个事情院方的回应态度我也持赞扬态度(当然这是院方本身就该做的),没有压热搜(这个可能是他没这个渠道和能量导致的)且正面回应,做错了事情就正面回应,该上诉上诉,该应诉应诉,该公开信息公开。
而我欣赏该院的一个地方是:由于其脱胎于港大医疗系统,所以更按指南行医。
当时家属不愿意尸检的时候我就改变了态度,本人一开始不信任该院,这是我对他运作模式和在国内试点方式的一种质疑,倒不是说这个模式不好还是这个医院的实力高低,是我明显感觉很多地方他是不适应我们这个社会氛围的,哪怕是在全国最年轻的深圳他都格格不入,充满着类似于”舶来品“的水土不服,很多次被吐槽费用贵,不开一些其他医院会开的药,甚至有人埋汰他们药房没有一切中成药的。
如果当时做了尸检,那么预后的情况和手术的相关性可以得到更加精确的鉴定,法院判决也会更有根据,但这些都是后话,术中不交流直接全切才是那颗大雷,再次表明立场:我也认为应该全切,但是也应该和家属沟通下,以防万一,明显该院没有国内其他医院那么有经验。
还有人质疑PET-CT为何被院方要求去外院做?是不是有什么利益输送关系的,答:为了不排队。
最后,希望在临床的各位先保全自己,不论想不想开一台手术,想怎么开,想开成什么样,都多和家属沟通,把自己保全,才能更好的保全患者。如果医院运营上不允许,那就别收了,不值当。
事件概述:2018年8月,77岁的张玉华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体检时发现胆囊结石,后经检查被诊断为“胰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进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术。术后两月余,张玉华因肝功能严重衰竭、肝肾综合征去世。病理检测结果显示,张玉华的胰腺并没有恶性肿瘤。张玉华的家属起诉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要求赔偿。2023年11月,法院终审判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2万余元。张玉华的家属还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目前尚未立案。主要问题: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何在没有发现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对张玉华进行全胰切除手术?张玉华的死亡与手术是否有直接关系?相关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事件分析: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致使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后果,丧失了接受适当治疗的机会及生存可能性。张玉华的死亡与手术有一定的关系,但具体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鉴定。相关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需要由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后续进展:张玉华的家属可以继续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张玉华的家属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进行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总结: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需要由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其他信息:本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反映出医疗安全问题仍然需要引起重视。患者和家属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根据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深圳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达到83.53岁。全胰切除术是普外科最大型的手术之一,需要切除胰腺、十二指肠以部分空肠、胃窦、胆囊以胆总管,此处还切除了脾脏,相当于至少胰、胆、脾、小肠和胃等至少5个器官需要切除(有些是一部分)




主要问题源于医生的盲目自大,在没有可靠诊断的基础上对一名年迈患者(77岁)进行了一项重大手术。不幸的是,手术和/或术后并发症的处理不过关,患者2个月后因并发症死亡。
家属耗时5年仅获赔62万。然而,考虑到这种官司通常至少占用2个家庭成员的时间以及高昂的律师费,就深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7万/年而言,这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次重大损失。
最后的tips
从深圳到广州花不了2小时


经评论区提醒,又看了下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就这个问题的公告,总体来看,医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患者术前影像检查结果与最终病理结果一致,对患者家属的质疑回应不够充分,缺乏同理心。
至于手术指征的问题,其实没有看到强指征,尤其对于这样一个77岁老年患者,这样积极的进行全胰切除+脾脏切除的意义何在?
我以前回答过一个关于医德的问题,这里再复制下
所谓医德就是你在做出你的医疗决策的时候都是遵循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
这包括下面四个核心原则:
做对别人有益的事(Doing good):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以造福患者。不造成伤害(to do no harm):确保没有行动会对患者造成伤害。尊重自主权:给予患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要他们有能力做出选择。确保公正:平等对待所有患者,并做出公正的决策。
这些原则作为在任何情况下确定最佳治疗方案的指南。为了确保道德决策,重要的是考虑你的行动是否与这四个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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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4-03-04 12:32:15  更:2024-03-04 12: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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