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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如何看待律师称「出轨高中生女教师暂不违反刑法」这一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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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出轨高中生女教师暂不违反刑法#】2月19日,#学校通报女教师出轨高中生#:上海市第二中学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
按照现行法律的确是不违刑法的,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自愿发生关系不属于强奸。
但是,你敢在男老师与女高中生发生恋情与性关系的案子下面这么说的吗?
如果发生在美日韩,她已经被逮捕
该老师会涉嫌法定强奸被捕。因为美国19个州的法定同意年龄是16周岁以上,只要是和低于同意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不管对方是否愿意,是男是女,都构成该罪。目前在美国,女性强奸男性已经同男性强奸女性同等量刑。
无独有偶,2003年,韩国法律将男性也纳入性犯罪受害者范围,并将强奸罪主体扩大至女性。
2005年,挪威首次出现法院判决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例。
2015年,瑞典开设全球首个针对男性性侵受害者的24小时紧急服务。
2017年6月,日本时隔110年首次大幅的修改刑法案中,将男性列入了性侵受害人范围。


我国还区分男女,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不论是否自愿,如果是女孩会涉嫌强奸罪,如果是男孩会涉嫌猥亵儿童罪。
所以美剧里所描写开放及自由只是戏剧化的处理,这方面还是很严。像上个月,这位在美国密苏里州拉奎高中工作的26 岁女数学教师海莉,因与一名 16 岁的男同学发生性关系,涉嫌二级的法定强奸而被捕。




校园男生遭遇性骚扰比例高于女生


“性骚扰”也是大学生较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据2016年《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报告》显示,有35.1%的调查对象曾遭遇过基于性别的性暴力或性骚扰,其中以“关于性的言语上的骚扰”最为常见(5427人次),继之以“被他人强迫亲吻或触摸隐私部位”(2472人次)。从性别区分上来,34.8%的女性曾遭遇过性暴力或性骚扰,男性人群中这一比例稍高,为35.6%。
《中国的儿童性侵:对27项研究的元分析》( ChildSexual Abuse in China: A Meta-analysis of 27 Studies)统计了2002至2012年间27项中国儿童性侵的研究,得出结论:总体上,中国男童遭遇性侵盛行率( prevalence rate ) 是13.8%(95%的可能性在11.0%到16.5%之间的置信区间),女童遭遇性侵的盛行率是15.3%(95%的可能性在12.6%到18.0%之间的置信区间),相差并不大。
据美国疾病防控中心进行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在男性性侵案件中,有68.6%的实施者都是女性。而2014年一项对284名男性大学生及高中生的调查发现,43%的人声称自己受到过性胁迫,而这其中95%都是女性侵犯者。


男性受害者未成年居多
成年男性和女性对儿童(无论是男童还是女童,一般以男童居多)进行猥亵的心理并不相同,男性性侵者多为恋童癖,选择儿童作为发泄对象,而女性性侵者选择男童多是由于儿童没有反抗能力。一般而言,性侵儿童者都或多或少有心理异常,甚至基因异常。在心理方面,性侵儿童者或许有精神错乱,或者童年遭受打击,或是婚姻性生活不愉快,转而向儿童寻求发泄和满足。
凸显法律空白
我国法律在保护男性性侵害受害者还不完善或比较缓慢。尽管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猥亵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或妇女。即骚扰男性的人,也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女人侵犯男人,不构成强奸,充其量按照猥亵罪处理。
类似案例早已层出不穷:
黄某猥亵儿童案(常州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被告人黄某(女)原系金坛市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2015年11月至 2016年4月期间,沈阳教师潘某分别将3名未成年男学生带至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师为名,强行将3名男学生灌醉后留宿,乘男学生睡觉之际对他们多次实施猥亵。因为强奸罪的侵害对象是“妇女”,性侵男童无法认定为强奸罪,只能认定为猥亵。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


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2013),显示男性遭受性侵害更为严重:每100个青少年男性中,就有2—3个有被迫性行为,是女性的2.2—2.3倍。但实际上不管男性成年人还是男童被性侵强奸的曝光率较低,更具隐蔽性,维权难度更大,甚至刑法上的法律依据仍显不足。
现在很多人开始为女教师“鸣不平”!
比如:女教师漂亮温柔,肯定是女教师的丈夫无法满足女教师,身体和人品有问题,才让女教师“不得已”出轨,寻求安慰!
比如:那名16岁的男生一看就具有26岁成熟男人心理的海王。而温柔可怜的女教师,虽然具有25岁的生理年龄,但心理上却只是一个16岁的小女孩。
是那个16岁的男生“无耻”的勾引、欺骗了25岁的女教师!
这些言论,与律师的言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国内不晓得,在漂亮国这种成年老师和未成年学生通通算老师强奸。不管男女,一个是成年x未成年,一个是上位者和弱势群体
我早就说了,中国的女性地位已经是全世界最高的了,男女平等也是世界第一,这种事要是发生在国外,女的已经蹲局子了
这不是违反刑法的问题,这是刑法给特定群体开后门的问题。
这说明刑法本身就有问题。甚至法学本身就有问题。
别说他满16了,就算不满14又怎样?
别说他这是自愿的,就算他是被迫的又怎样?
常识:在中国QJ罪的受害主体仅限女性。
没错啊,照护人员性侵罪的被害人仅指已满14不满16未成年女性
如果不满14则是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
如果是不满14罪男性则是猥亵儿童罪
因为女老师跟男学生叫出轨,男老师跟女学生叫诱奸,哈哈哈,麻了。
是不违反刑法,可是我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反问一下:如果男教师跟一??漂亮的未成年女学生,违法吗??


我希望以后出现男老师搞女学生的时候他们还是这么宽容,我希望以后有这种事的时候他们也这么能够共情,而不是说一句"那能一样吗"。
我就一个问题:出轨女学生的男教师会怎样?违反不违反刑法?
等待这个男教师的会是什么?
感谢评论区的大神贴出的法条,但是紧跟着又有新问题:
第二个问题:
为什么性别一换,处置结果就完全不同,舆论也完全不同,道德的解释权在谁手里?
不管怎么看待,都是不违反刑法啊。
刑法里通奸确实不是犯罪。
刑事惩处不该介入家庭,道德亦无法用法律衡量;婚姻的结合是靠情感来维系,不须国家介入,也就是说法律不该承担起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一段婚姻中懒惰经营感情的责任。
自己的生活,终归是要自己过。
难得看到中国法律人在热点事件发生后不趁机讨论国内法治的落后和国外先进案例。
确实是这样啊,出轨为什么会触犯刑法?和16岁男生发生x关系为什么会触犯刑法?
如果你对此质疑,建议你去当选全国人民代表,这样开两会时你还可以提出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修改。
有一次去看守所会见,会见之前,一拨十几个刑事辩护律师围在一起聊天,聊着聊着就聊到了男性性侵案件的问题,在场就我1个女律师,我们拿出各自不同的代理案件和经验,讨论得还挺热烈。
我们共同得出一个结论:
现在这个社会,男孩子/男性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男性现在从某种程度来说,也是弱势群体。
最常见的就是约P变QJ,很多小男孩(18岁以上)美滋滋喜滋滋的,觉得自己帅很吸引人,四处约。结果第二天一觉醒来,发现枕边人已经去报案。小男孩还挺懵,一切都挺正常的,怎么就变成犯罪了?怎么就喜提三到五年有期徒刑了?
复盘后,发现问题出在:
第一,男女双方一般都一起在酒吧或其他场合喝点酒。
谁喝多少酒会醉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和现实中,随着个体差异根本没有绝对的参照值和判断标准。
男性抗辩说,她喝的那点酒根本不会醉,法官却只着眼于,她是否喝酒了。
第二,在进宾馆的时候,在前台,在电梯,录像一般显示女性由于饮酒且步态异常而被“推定”为丧失了意志力,没有了“同意”的能力。
案发后,女性再向警方追认当时已经丧失了“同意”的能力。


第三,女性可能存在事前同意,事中同意,但“事后”反悔的情况。
男女双方保持暧昧,男性的目的是约P,女性的目的可能是发展成为男女朋友,恋人关系甚至结为夫妻,组建家庭。
女性可能一开始就是这个想法,男性在暧昧期也或多或少的利用了这个想法,又可能刚开始没有这个想法,但是事后觉得相处得不错,产生了这个想法。
事后女性提出了这个要求,男性觉得很懵逼,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或者干脆不同意,导致女方产生心理落差而报警。
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还为数不少。
有的男性因为怕女性报警而事后根本不敢和女性断了联系,一直长期保持暧昧状态,导致自己如履薄冰,身心疲惫,甚至自己都有了正式女朋友或快结婚了,都不敢告知对方,怕“刺激”到对方。
上述三个要件一旦集齐,且女性并没有对男性提出巨额赔偿,女性在第二天一早或合理时间内去即时报案,且哪怕没有取到DNA证据,但男性在讯问后第一时间懵懂“自认”,可能就是标准的QJ案件。
女性的一朝清白,和男性的三五年青春,就这么通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完成了一次“换算”和“等易”。
我们的讨论结果是:不认为在上述情况下,男性构成强奸罪。
正所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这些“擦边”的行为,极易发展为刑事犯罪。
男性不要觉得自己占了便宜,在“缺乏道德约束”和“违法”之间反复试探,从而获得刑法上的“加害者”身份,事实上(确有难以证明)的“受害者”的身份。


我们由此提出一个刑事立法问题:
女性确实需要保护,但是男性是否也同样需要保护?
立法对14-18岁的男性未成年的保护,一定程度是缺失的。
女性14-16岁以下,男性使用非强迫手段,会触发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但是男性14-16岁以下,女性使用非强迫手段,无罪。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如果16岁的女性需要保护,同样身体成熟,心智远未成熟的16岁男性是否也需要保护?
14-16岁,大多数的中国男性还都在校园里学习,缺乏社会经验,更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主要是脑力非体力)。
同在校园的情况下,16岁男性的认知比16岁女性的认知会更高吗?
从社会学角度,心智发育早熟的是女性而非男性。
当然男性被侵害的情况较之女性较少,但是少并不代表没有,更不等同于无需保护。
这件事情,男孩的个人信息虽然没有被全国范围内的披露,但是在小范围内,他的个人隐私还是会暴露在公众范围内,对其一生也会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本案,涉案女教师无论是引诱,还是被引诱,都应当终身禁业,禁止还在教师队伍从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如果实施“性引诱”,被引诱的一方,是否有足够的心智和意志力来抵抗此种场景?
即便勉强有足够的心智来顺应或者抵抗这种场景,我们是否要考虑要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施以“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事情一旦发生,不问主观方面,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向上追究三级,以督促上级尽职尽责履行监管职责。
虽然上级不能说把学生组织在一起来讲述什么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性引诱行为,但是完全可以将教师组织起来,来三令五申什么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性引诱行为。
性引诱是性侵的前身,性侵是性引诱的后果。
如能将萌芽扼杀在摇篮里,加强违法犯罪行为的日常预防,才能防止很多让人遗憾的事情发生和出现。
而从立法层面,也不是说刑法就要跟着社会热点走,又要来一轮刑法修正案(十三)(目前已经修正到十二)。
而是全民应当对这些热点事件进行思考,如何综合全面治理,以维护校园的洁净和社会的安宁。
任何情况下,别碰孩子,应当是这个社会不容撼动的底线。


王莉莉博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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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婚介的,我发现大部分的人,至少是90%以上,都是三观正常,知道礼义廉耻的。
但自从我混自媒体后,我发现好像不是那么一回事了。
三观正常的内容,是带不来流量的,首先你要发表不正常的观点要被骂一顿,流量就来了。
所以男的在法律上算个啥?
现在最恶心的就是法律条款分男女,执行更分男女!
律师说的没问题啊,你们去抨击律师做什么?你觉得有问题,那改抨击的是另一个,律师只是陈述事实,陈述事实又有什么问题?他又不能改变法律。
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已满十四周岁的女童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
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
女教师对男不属于强奸,男教师对女属于强奸。
我是个检察官,我也认为女教师的行为不违反刑法,就是女教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她的行为在民法上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在职业规范中违反了教师应有的道德规范。
意料之中,其实这个女老师的下场从媒体用词就可以看出一点了。
如果用老师强奸学生,或者班主任诱奸学生那就很重了。
用女老师出轨高中学生本身就是在减轻事件的影响力。
如果女方不是老师可能连热搜都没有,毕竟出轨的多了去了,婚姻法都不在乎。
这有什么好看待的,难道要学古时候,把该女教师浸猪笼吗。
别一看到涉及未成年就觉得很严重的样子,普个法:
1,强奸罪只适合女性,男性作为受害者那叫猥亵罪。
2,虽然国际上,18岁以下叫儿童,但在中国,14岁以下才是儿童,才是我国重点保护的对象,女童才是重点中的重点。
3,双方已满14周岁,自愿发生性行为,不构成犯罪。
4,另外,别以为14岁以下就脆,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犯罪。
5,16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能赚钱养活自己了,在民法上,视为成年人。
好了,回到本次事件,唯一违法的,只有该女教师的丈夫,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但是,大家知道,隐私权在我国就是一个屁。需要自己大费周章的去起诉,证明有精神损害,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再给个几百上千元的精神抚慰金!
ps:
根据评论,我更新补充一下大家的误解。
补充1:对于我写的第4点,如果确实不知道女孩不满14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是不以犯罪论的。同时,如果女孩不满12周岁,那么一律推定明知,视为强奸。
补充2:我国刑法重点是以14周岁为结界,也就是14岁以上的男女,基本性自由了。当然,为了防止14-16周岁的女孩,她们被自愿,就规定了一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到了没有,重点中的重点,还是保护女性的。
我是汪律,
祝你幸福。


汪新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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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无耻之徒》里的蛋黄酱老师吗?她不仅要戴GPS脚环,居住点还会被公开公示。
好家伙,难道这里比无耻之徒还无耻?
新闻:男老师出轨女学生。
网友:禽兽!
新闻:女老师出轨男学生。
网友:恨不能以身代之。
本来就不违法,属于道德调整范畴,除非:
1.男教师出轨女女学生
2.女学生不满16周岁
的确不违反刑法,但是缺德。假如一直以法律作为自己的道德底线,这个社会就烂透了,现在出轨一点事都没有,甚至某最高法说了,不能仅以出轨作为离婚条件。
也活该越来越没人结婚,因为法律不保护你的婚姻,出轨,甚至保护你的隐私,不公开姓名,这是鼓励你出轨啊。
一句话,与高中教师发生通奸行为的男同学,不享有年龄的免罪金牌。
文章里提到的“负有照护职业人员性侵罪”,这条罪名很明显是在保护未成年的女性,而16岁的高中男性,不在这条刑法罪名的保护之内。
16岁的高中生,也不是未满14周岁的人,拥有更大限度的免罪金牌,因此,一旦通奸的性关系被确认,16岁的高中生,非常可能也会被学校开除。
如果高中校长不开除搞通奸的高中生,那高中生也很难在这个高中继续待下去了。高中生会不会自动退学不好说,
至于学校能不能开除高中生啊,这是高中校长该决定的事儿。如果说,女教师的丈夫在发动舆论攻势,在高中的周边贴大字报,将高中生的身份和丑闻广而告之,高中生还有没有心理素质,在这个学校继续待下去?高中的其他同学能否还容纳这个高中生?这就看高中生的心理素质能不能坚持下去了。
第一、不能追究。人家没违法,怎么追究刑事责任,周律说的没毛病。
第二、不应该追究。不就是简单的老师和学生谈恋爱了吗,你情我愿的事,怎么追究。
第三、人家的家事,咱们就不要操心了。操碎了别人心,用什么用呢?而且,很可能几年后,常同学和张老师能在一起的话,这不是也挺好的吗。
她甚至不违反出版法,
你知道为什么吗?
2024年了,还在用文字游戏哗众取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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