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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上海一高中女老师被举报出轨 16 岁男生,律师「涉事女教师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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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一高中女老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相关截图在网上流传,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根据媒体报道,2月19日中午,涉事学校回应,女…
我想知道如果是男老师和16岁女高中。
现在网上是不是要把那个男老师化学阉割了??
最有趣的是女教师还没有“犯罪”,被“诱奸”的男孩家长也没有以“受害者”的形象发声。反而是戴了绿帽子的丈夫涉嫌违法了。
因为未经过女教师同意,擅自发布她的聊天记录,引发网暴,对女教师和男孩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涉嫌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甚至构成了“侮辱罪”!
唉,难为人呐,究竟该咋样维权?毕竟有先例“出轨只是不道德,无须赔偿”!
这波啊我站美国


男老师女学生,不是强奸就猥亵。
女老师男学生,道德问题不犯罪。
男孩子们要保护好自己啊。
名誉权侵权案件有个滞后性,就是一旦负面新闻大面积传播之后,你再去立案,从开庭到判决至少半年过去了。
而一个热搜也就俩礼拜的事儿。
这女的就算事后找律师打个名誉权官司,诉求无非是删帖、“道歉”,加赔偿个几千几万的,离婚案子出轨分割财产赔偿比这高一个数量级,所以钱是制约不了被告的。
删帖已经来不及了,就算网页能删,视频也到处都是了。
而假设女老师胜诉的话,也只能是道歉。
丈夫道歉是要公开道歉的,要消除影响嘛。那她“好不容易熬到热搜过去”,半年以后因为丈夫道歉,又上一次热搜?
所以如果这女的理智尚存,她根本不敢找男老师维护她的“名誉权”。
男孩儿家长同理,要保护孩子的隐私,最好的办法反而是不维护这个权利。
我们动不动就讲权利,说她有这个权利,他有那个权利,但是我们也讲讲,任何权利说到底都是官司,都是后果。
他和她都有名誉权、隐私权,但是这不是说丈夫不能“侵犯”名誉权。无非就是利大于弊,或者弊大于利的问题。如果侵权是利大于弊的,侵就侵了,大不了当被告嘛。
遵守规则已经是我们能做到的底线啦。而就这个事儿来说,这个女老师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就不应该得到保护。保护了她,那谁还敢把孩子送到学校去。
保护了她,就是对全国有儿子的爸爸妈妈的权利的不尊重。
我们是缺少一个好的、公平的制度,再出这个事儿怎么避免?
最好是给全国家长一个“全国反奸app”,涉嫌类似案子的时候,给孩子家长手机发个提醒:
某某某现在进入你家附近5公里范围内做什么工作,叫什么,照片长什么样,身份证号多少,他/她之前犯了什么事儿。
就是你改名字都不能让我不知道你,就不能给你再来一次的机会。
你保护你的,我保护我的,如果法律不允许我保护我,那我只能冒着吃官司的风险,前提是这个官司的结果对我来讲,无所谓,想清楚以后,先把你干掉。
这个丈夫可能是出于愤怒把这事爆了出来,但是从一大群未来的学生(家长)的角度讲,这个老师可是带了一届又一届,不是某个16岁的孩子,而是还有无数个16岁的孩子。他捍卫了自己的尊严的同时,也保护了一大群孩子。
从这个角度说,侵犯她和他名誉权的他,就是个英雄。


大家都没罪,貌似说绿帽男有罪
懂了,去除性别叙述我给大家翻译一下,
已婚老师与未成年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不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这事要是性转一下,比什么房思琪事件严重多了,好歹林奕含陈国星发生关系的时候林已经成年了,两个人之间也不是师生关系了
早就告诉你了,《那能一样吗》会是本届春晚最有含金量的作品,
未来几年都可能是最殿堂级的作品
过去是大众造梗春晚复读
这个小品就不一样了
未来一年,有极大概率每天你都能看到他的截图 ???


比「涉事女教师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更地狱笑话的是


既然官方给出结论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萝莉岛在我国是违法的,但是正太岛不违法?
我查了下目前的法规,性同意年龄是14岁,并且性侵害不适应男性,所以结论是不是这样,请指正:
萝莉岛:违法
14岁以上萝莉自愿岛:合法
全年龄正太岛:合法
如果是男老师出轨16岁女生呢?
强奸罪是指男性未按照妇女意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至于你问男强奸男,女强奸男……哈哈,你真幽默
不禁想起来之前很早的时候在网上看到过的一个段子:
一个男的喜欢在家里头进行天体运动,这件事被对面楼层的女邻居拍到了,于是女邻居选择上报六扇门,于是六扇门对这个男的进行了骚扰他人的处罚
这个男的气不过,也盯着对面的女邻居拍,终于拍到了那个女邻居在家里头搞天体运动的图片,于是这个男的他也上报了六扇门…
随后,这个六扇门把这个男的以偷拍他人隐私为由给蹲局子去了。
属实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
结婚率还是太高了呗
我觉得是时候卖一些锤子了
当法律不公平,当法律双标的时候,需要有人对于法律进行质询,进行抗争!不然错误的、跟不上时代的法律什么时候能改???我认为:作为法律相关从业者,不能简单的解读法律,更要积极促进法律的完善和进步!
版本T0 你以为闹着玩呢!
如果性别交换,各位就可以看到我的同行们讨论以下论题:
《利用权威和优势地位是强奸罪的常见情形》
《教师具有天然优势地位,不存在自愿性》
《言语猥亵也是猥亵》
《论化学阉割的国外使用情况和参考意义》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力度的必要性》
《律师带你看〈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虽然可以做得更好,但公开犯罪分子行为不应视为违法》
《性同意年龄应上调至18岁或高中/中专/职高毕业》
欧美一些男姛癖的修女们可以来华开展业务了、、另外也欢迎希拉里来考查。去什么萝莉岛?


戴了绿帽还违法,男人就是冤大头。
未成年莫名其妙的给扣绿帽子,自己还不能“反抗”。一旦反抗就是涉嫌侵权,还有可能涉及侮辱罪。
其实,之前也有过类似的案例。


在古代的话,16岁学生的行为,还有女老师的这种情况,是要被浸猪笼,也就相当于现在的死罪。
虽然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但是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没有及时更新,更没有与时俱进。
按照如今的法律来看,女老师的行为无非就是违背了道德。并没有构成犯罪,也没有违法行为。
知名的女律师已经给出了解释。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金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但是被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幼女,并不包含男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侵害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此外,猥亵儿童罪,受害人须为14岁以下,才可构成猥亵儿童罪。这起事件中,男学生已经16岁,女教师也不存在暴力、胁迫,因此从法律上而言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既然说女老师没有构成违法犯罪,那就不能去追究法律责任。那是不是有点像在鼓励出轨,鼓励戴绿帽子的味道呢。


女老师出轨不违法,男老师曝光涉嫌违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未成年,也保护了给别人戴绿帽子的人。
吕金艳律师也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有时候真的想问,这男人除了曝光她们的丑事,他还能做什么?
还有律师也说了,男子曝光的行为涉嫌侵权,还有可能构成侮辱罪。
此外,吕金艳律师认为,丈夫指名道姓公开聊天记录,且传播范围较广,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另外,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可以要求删除相关内容,造成损失可以要求主张赔偿及赔礼道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妻子出轨是事实,但丈夫通过网络曝光引发网暴等行为有侮辱之意。在民事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行政责任上将受到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侮辱罪。
说到侮辱,是不是女老师和学生的这种行为,才是最对男人最大的侮辱。
事已至止,既然说到法律侵权。女老师和男孩这边,会不会选择维权,会不会真的厚着脸皮来维权!


目前来看,事件的调查结果尚未有定论。
很多事件都会出现反转,不知道这一次会不会。所以大胆的猜测,会不会有可能是策划,就是为了搞流量,就是为了想火,然后再进行直播带货。
还得让子弹多飞一会儿。
法律的滞后性展现的淋漓尽致
那些法律的制定者们,能不能不要再带着传统思想,在性行为中去区分主客体啊?都什么时代了
当时法律把老师、熟人之类的性同意年龄提到16周岁,我觉得这是法律的极大进步,但是还是充满了局限。
不要以为性行为侵害的实行者一定是男性,不要以为未成年男性被侵害损害就一定不大
举个例子
女教师张三与本校16岁男生李四存在不正当恋爱关系,多次发生关系,
十年后,该男生长大,结婚,发现自己没有生育能力,经检查并未存在家族不孕不育病史,怀疑因药物导致不孕
李四经回忆,想起自己在高中时期,和老师发生关系前,老师总会事先让其服用一种“男性避孕药”,后来李四经过查询发现这是一种损害生育能力的药物
这不就是典型的利用未成年人的阅历浅薄,以及老师身份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吗?
老师学生,这一身份中,因为老师的特殊身份关系,如果想要对学生实行侵害,是非常简单的
事实上,只要存在差距,或是一方对另一方有压制能力,强势的一方就具备利用自身优势,对另一方实施侵害的能力,这个能力可能是身体上的,也可能是社会地位上
注意:具备能力≠一定会实施侵害,但是法律的制定就是要预防这类事件的发生
所以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的是弱势的一方,保护弱者不受侵害
但实际上,弱势并不仅仅代表身体方面,还有社会地位
身体上的弱势≠
其不具备一定的社会地位,并利用社会地位对他人施加侵害
随着男女平等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能够利用社会地位对他人进行侵犯的潜在女性犯罪者越来越多
但是因为法律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女性在刑事案件中的主体身份,致使这部分人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脱应有的制裁
法律上的相应缺失也是目前推动社会男女平等的最大阻碍之一
因为法律的相关缺失,使得女性中潜在的犯罪者犯罪成本降低,社会中潜在的被害者因为没有法律的保护,只能无差别自我立体防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与正常守法的女性公民的交流
这不仅损害了潜在的受害者的利益
还损害了全体女性的利益
因为在无差别立体防御的潜在受害者的眼中
除了自己的血亲,每个女性可能都是潜在的施害者
但事实其实并不是这样,因此在这样的互相猜忌中,两性关系不断恶化
因此目前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最好方式,是完善法律
这个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人,构成了奇形怪状的社会
法律是一个框架,约束、消灭跨越框架的人,使得社会的形状变得规整、稳定
但是法律不是一个连续的图形,总有空挡没有围住的地方,于是一小部分人就在中间使劲作恶,或许他们可能只是单纯为了自己的利益,并没有想过,这可能会毁了原本整个体系
但仅仅是他们的过错吗?怕错的人是那些没有及时修补的吧
律师说:
受害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围观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声谴责要承担法律责任。
唯独,
作恶的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男的这个行为没啥问题
强烈建议男孩成年后写一本(xxx的初恋花园),肯定爆火,我保证买个十几本
1违反教师法,吊销执照,开除学校,不得再从事教师行业。
2孩子在14周岁以上,不属于侵犯儿童。没有胁迫行为,不属于强奸。
虽然整天讽刺老美,但是不得不说他们有些事情确实做的比咱好



这不就是“职务侵占”吗。。。
老师医生这样的权威职业,利用社会对于他们的信任,把健康/教育交给他们却和他们发生关系。
你要在这段时间后再续前缘那是真爱,可是在这段时间发生的感情发生动荡怎么办?医生患者还好可以转院,学生怎么转学?
祁同伟是个成年人都去乡下吃灰了这么多年,一个学生仔能有这样的抗压能力?
性别一换,男老师就得死。
男学生就那么不值得保护吗?qj罪即使不列入成年男性,也应该纳入未成年男性吧。
嘴上说一堆公平正义,实际上还是一堆封建时代的旧观念
这律师说“即便妻子出轨是事实,但丈夫通过网络曝光引发网暴等行为有侮辱之意。在民事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行政责任上将受到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侮辱罪。”真是要让人笑掉大牙了,这明明是实事求是的举报、曝光,受害丈夫根本没有夹杂辱骂之词,而是让大家看聊天记录,自己感受,陈述个事实还要被扣上个侮辱的帽子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照这律师的逻辑,出轨的女老师反而成受害者了,搁这搞笑呢?
现在很多律师跟媒体是深度合作的,所以大家细心一点会发现微博上的“律师称”之类的热搜往往是较为固定的律师,媒体想靠律师的另类解读博流量,律师也想借助媒体的宣传搞出名气,讲道理如果你是正常解读,那无可厚非,但是你尽整出这种反常识、反法律的解读就是你的不对了,这属于是在故意制造对立了,再这样下去张雪峰可真是要肉身成圣了……
请某些不良媒体做个人吧,别再整这些吸引眼球的烂活了,我看着是真来气,也希望某些律师不要像罗翔老师说得那样“不要法律学着学着把人性给学没了”,这个丈夫妥妥的一个受害者形象还想把他打成加害人形象,这钱挣得真不丧良心嘛?
讲道理,严格来说这种曝光行为顶多侵犯个隐私权,仅仅是民事层面而已,退一万步说就算让这个出轨的女教师和男学生去告,法院又能支持多少的所谓“损失”呢?我估计审这个案子的法官暗地里都能嘲笑死这俩人,什么奇葩,出轨被曝光还想来波反向维权,属于是嫌自己的名声还不够臭呢?
另外,有那么多人写小作文曝光他人的聊天记录,最后没有石锤,还不是一点处罚、赔偿都没有?反而被夸勇于斗争。怎么到了这个受害的丈夫维权就被各种挑刺儿了呢?双标还是某些人学得好啊……
这件事上,丈夫曝光的不仅是一个出轨的妻子,更是一个师德败坏的老师,将害群之马扫除出教师队伍,对师德师风建设大有裨益。找出了个旗帜鲜明的负面典型,是件非常好的事情,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和公益效果。因此所谓的侵犯隐私权的瑕疵跟社会公益之间进行衡量,孰轻孰重,再明白不过了吧?与其称之为侵犯隐私权倒不如说是实名举报更加贴切。隐私权保护的隐私在与社会公益冲突时,应当适当让渡于优先级更高的社会公益,私人权利亦是有边界的,而非无拘无束的,需要无限制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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