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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鲁东大学一学生疑被冰锥砸中倒地,医院工作人员称「已去世」,具体情况如何?责任该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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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有学生反映4日鲁东大学一学生被掉落的冰锥砸中头部,倒地不起。校医院人员称该生被120接走。烟台山医院人员称该生已死亡。 鲁东大学一学生疑被冰…
这种案子在北方尤其是东北地区几乎年年都有,而民法典规定的也很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简单来说就是过错推定。
但本案争议的地方就是这栋楼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可能存在分离状态,不仅仅是学校一家牵扯其中。按照微博图片以及学校学生的说法,这栋楼虽然属于学校,但是一二楼又是租给超市的,物业服务自然又是其他物业公司了。甚至于如果学校的物业服务和一二楼的物业服务又不是一家物业公司,那就是四家牵扯其中了。而冰锥是从哪一层发生的坠落,恐怕几家之间还会相互推诿扯皮。
而在司法实践中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三者之间的责任形态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还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立法并不明确,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最高院的观点也是对此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当然,如果真的走到司法诉讼的环节,自然是把几家统统告到法庭要求连带赔偿。而这几家中,无论是从偿付能力、上级追责还是舆论压力来看,学校肯定是顶在前面的,个人估计大概率是走不到司法诉讼的环节,学校就会主动和学生家属进行协商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在北方,冰锥伤人、积雪伤人的案件并不少见。所以,北方的兄弟姐妹们在寒冷天气时,尽量避开屋檐,以防不测。接下来聊聊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在该类案件中,法院会先查明掉落冰锥的房屋由谁管理(所有)。有些是有专门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和服务楼房(如商业楼),有些则是自家房屋,一般认为由主人自己负责管理房屋。
法院认为,作为房屋的管理(所有)方,有义务对房屋上形成的冰溜子、冰锥子以及积雪进行清理。而且,一般会将冰溜子、冰锥子认定为是建筑物的悬挂物,此时建筑物的管理(所有)方,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没办法证明自己没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事实上,要证明自己没过错,是一件很难很难的事。在部分案件中,物业公司证明了自己对冰锥子进行清理,但法院依然认为物业公司没能证明自己没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或坠落导致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南方小土豆,我只见过一次冰锥子,就是在2008年南方冻雨灾害期间,第一次见屋檐滴下来的水变成了冰锥子。刚才也去找了一下,北方的冰锥子比南方的看起来有杀伤力大多了。


先对逝者表达致哀,这真是一个比较悲剧的事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本案中当事人已经不幸去世,所以他的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方要求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近亲属的范围,依照《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所以本案中,逝者的家人可以向侵权方主张赔偿。
对于赔偿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同时,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对于责任方来说,建筑的所有方以及维护方,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作为一起意外事件,本案一个关键事实就是责任方是否尽到了相应责任、本身没有过错。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专门有一章来规范类似情况,即“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其中,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又称为“天空中的痛”,希望类似悲剧不再发生。
看到这个消息,我内心感到无比惋惜。
前段时间,由于冷空气入侵我国,所以全国多地都下了雪。跟往常一样,北边冬天更是每年都会有多场降雪。每年11月之后一直到春节后都会有大范围降雪的。现在由于气温略有上升,所以前段时间积累下来的积雪都开始融化,冰柱子往往有融化往下掉的危险,各位外出活动最好抬头留意一下,以防意外。
俗话说得好,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大家在屋檐处还是减少停留,快速走过为好。
我看视频事发地点应该是商场附近,虽然记者采访的是学校校医院处,但不能确定是学校内。但是如果并非在学校内发生的事故,那么学校对此没有责任,商场负责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这是学校范围内的生活区,则学校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建筑物、构筑物等悬挂物发生脱落(冰柱,悬挂的雪堆应当可以认定为悬挂物),使用人无法证明自己对该悬挂物的脱落没有任何不当过错,就推断为有过错,需要对该起事件负责。
其实在商场等人流量大,学生多的地方,商场负责人本来就该有意识,让来往的人注意头上有没有积雪,这属于法律上的“提醒义务”。
但是视频中并没有明显的提醒公示牌子,现在很多人边走路边玩手机都不会留意头顶的。另外,作为经常下雪的地方,当地应该重视排查积雪、冰柱的清理工作,并非等出事了才来重视,生命只有一条,出事了才重视就为时已晚了。
说一千道一万,最后愿死者安息!
大学生一般可不是未成年,如果是未成年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伤害,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方面的职责,需要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大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伤害,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的责任有什么不同?
成年人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受伤,实践中,学校基于存在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9年5月28日,中央民族大学体育学院团委、学生会制定《体育学院“家园杯”男子足球联赛秩序册》(以下简称秩序册)和《体育学院“家园杯”男子足球联赛策划书》(以下简称策划书),定于2019年6月10日至15日在该校操场举办男子足球赛,参赛对象为体育学院全体学生。秩序册和策划书均载明所有上场队员须穿戴护腿板。秩序册载明各参赛队领队需对球员进行安全文明教育,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策划书载明比赛规则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该学院体育部部长王彦鹏在“2019家园杯足球联赛”微信群中发布秩序册、策划书、报名表,张XX所在的2015级班长刘鹏在该群中接受上述文件后转发至“2015年级班群”微信群,张XX在该群中上传报名表。2019年6月10日晚,在中央民族大学大操场进行的体育学院“家园杯”男子足球联赛中,张XX带球接近对方球门时,担任对方守门员的李XX上前防守时右小腿与张XX左小腿相撞,导致张XX腿部受伤,当晚被送至北京市海淀医院就诊。
这个案件最终法院认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张XX系因李XX的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损害,由李XX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足球比赛活动由中央民族大学体育学院组织,参赛学生均系中央民族大学在校学生,活动地点在该校操场,故中央民族大学应尽到一定的组织、管理责任。就目前普及的大学生校园足球的活动条件来说,尚无法也无必要要求赛事组织者或管理者达到与当前业余足球联赛组织者或管理者相当的水平,但最基本、最经济同时也符合大学生校园足球活动特点的预防措施上可以要求做到,部分地区类似足球比赛活动甚至引入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求,以便更好分担可能由比赛导致的损害后果。本院注意到中央民族大学体育学院发布的秩序册和策划书明确规定所有上场队员须穿戴护腿板,各参赛队领队需对球员进行安全文明教育,保证比赛顺利进行,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球员接受了安全文明教育、张XX上场时穿戴了护腿板,如果中央民族大学体育学院加强监督措施,落实上述规定,张XX可能不会出现或不至于出现本案损害后果。综上,本院认定中央民族大学作为涉案足球比赛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XX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责任大小由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酌定。
回到问题中的这个案件,学生缴纳学费,学校提学习生活场所,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有安全保障义务。
大雪过后,楼顶屋檐会不断积雪。在气温回升后,积雪开始融化,楼顶融化的雪水流淌下来,再经过早晚低温的冻结,在屋檐会形成冰柱或者冰锥。
北方冬天这些有冰锥冰柱的屋檐,跟南方路旁高高耸立的椰子树上的大椰子一样,都会给路上的行人造成一种不可预测的危险。鲁东大学这名大学生被冰锥砸中而死就是这种危险变成了真实的事故,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不幸去世,令人惋惜。
民法典对于高空坠物和林木坠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有专门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视频看,这名学生走在路上,不像是在学校里,如果这些临街商铺有物业管理,按照《民法典》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那么应该有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有人做了民事赔偿,都无法弥补一条年轻生命就这样离世对其家人带来的伤害。
路人要注意尽量避免行走在楼体下,避免人身财产损失,物业管理人、商铺住宅所有人等为人为己都应当及时清理冰锥、冰柱。
高空坠冰有些时候就是个定时炸弹,尤其是北方冬季经过下雪天气后气温又回升的时候,这些屋檐子上的冰溜子就会因消融而变得极不稳定,非常容易脱落、坠落伤人。
但这种大块悬冰的脱落与坠落并非无法预料,一般是有征兆的,比如融水的流出、小块冰雪的掉落。
所以,一般有安全管理经验的单位或物业,在雪后或者发现征兆时就会组织工作人员就危险区域开展清理悬冰的工作,对清理难度大、无法彻底清理的部位和区域,也会加强巡视,设置围挡及警示提示标语。
作为学校这种重点区域,学生人流密集,更得重视冬季积雪、积冰的安全隐患。但看了一些流出来的现场视频,发现事发区域不仅没有楼上悬冰的清理,就连地面打扫出来的积雪都处于堆放、结冰状态,可见平时对此类安全工作的漠视。
这个案件法律责任也比较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学校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推定学校在此次侵权事故中存在过错。
只是可惜了正是花季的大学生,遭遇此无妄之灾。
作为一名南方人,冰锥在我们这被称为【冰溜子】,在我年少的时候,寒冬里我和小伙伴们就到处在屋檐下寻找这种【武器】,爬上梯子摘下来用作长剑,然后相互碰撞,看谁的先碎裂。
后来长大以后就很少能看到了,想不到再次看见竟然是在新闻里,还夺走了一名大学生的生命。
在农村里屋檐下被小孩摘走打斗玩闹的玩具变成了城市里屋檐下掉落带走人生命的凶器,最重要的原因在于高度。
为什么农村几乎看不到这类新闻,那是因为农村的房子多为两层小楼,冰锥的形成肉眼可见,即使形成了大的冰锥,家长们也会第一时间用竹竿捣碎,而城市,特别是这次事故的发生地,下面有超市和其他经营场所,上面看不到,但正常判断应该相当高,以至于过往的行为未能用肉眼看到这悬在头顶的利器,导致悲剧的发生。
最后从法律的角度说一下责任的负担问题。
冰锥形成于建筑物上,所以在法律概念中,我们将其称为【建筑物,构筑物脱落致人损伤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看了视频中这名大学生遇害的地点,该处大楼应该属于商业大楼,肯定有相应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物业公司,这对于家属来说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作为一名年轻的大学生,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及其他相关的赔偿费用加起来肯定是超过百万的,如果是公司作为最后的侵权人承担责任,起码在赔偿款履行阶段是有保障的。
这是个令人悲痛的不幸事件。天堂没有意外,没有伤害。
类似事件,曾发生过多起。走在大街上马路上,甚至在家门口,“砰”地一声,被楼上的窗户、花盆等东西甚至跳楼坠楼的人给砸到。有段时间,沿街走时,总是习惯性地要瞧一瞧街旁房屋楼上构筑物是否牢固,总是尽量避开楼上人与物可能下坠伤害的范围,要么走在沿街房屋有挡板的飘檐安全内控下方,要么干脆离楼上飘檐远点走更远一点的人行道,防范被楼上人与物砸到。
不幸事件已经发生,现在要做的,一是如何确定责任人,如何赔偿受害学生家属。二是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考虑相关方面如何加强管理,防范类似不幸事件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专设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房屋屋檐下因天气严寒而形成的冰锥,是否属于该法条所称的“其他设施”?这,可能会超出法条文字含义范围,需进一步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里的“悬挂物”,是否包括房屋屋檐下因天气严寒而形成的冰锥?个人觉得,从享有物权便承担管理责任角度,这里的“悬挂物”应当不限于人为悬挂的物体,也应当包括因自然原因而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的物品,如本案的冰锥。当然,这一观点会有争议,同样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此法条中,“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从字面含义上,应当是包括从建筑物上坠落的因天气严寒而在屋檐下形成并悬挂的冰锥。
所以,个人觉得,从民法典前述法条规定及其立法精神来看,门店、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建筑物上因天气严寒而在屋檐下形成并悬挂的冰锥,都有加强管理、消除危险、保障安全的义务,对其控制、管理、使用的建筑物上悬挂冰锥的脱落、下坠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谁是案涉冰锥所在建筑物的使用人,公安机关负有调查核实责任。
另外,从目前公开的视频来看,受害学生好像是在一家经营场所门口被冰锥砸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学生是在经营场所进出门口被冰锥砸亡,那么,该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年轻的生命逝去而惋惜。遭遇不幸的男大学生已经大四了,还有半年的时间就毕业,他本该有美好的人生,享受人生的酸甜苦辣。但这一切都还没来得开始就结束了。
人是一枝有思想的芦苇,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能做的只有活在当下,过好每一天。
冰锥也叫冰棱,是一种寒冷地区的自然现象。雪后气温上升时,覆盖在屋檐上的积雪被融化成水顺势流下,当傍晚气温下降时便冻成冰柱,锥尖朝下挂在边缘。在北方方言中,也叫冰挂、冰柱、冰茬、冰溜子。
在大风、阳光照射或震动的作用下,冰棱一旦融化或者是超过了承载的重量,就会断裂,会自由落体,砸伤路过的车辆和行人。冰棱的威力与冰的质量和坠下的高度成正比,重量越大,高度越高,威力越强。每年雪后,我国各地都会出现冰棱伤人事件,轻则被砸形成肿包,重则脑部破裂震荡或死亡。在北方很多的地方,即便知道冰锥处理也比较困难,但是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依然会选择处理掉这些潜在的危险。
学校对这场意外要承担什么责任?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并非发生在学校的意外学校都要承担责任,有的确实是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但如果是因为学校设施或者管理不当导致学生受伤及死亡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了学校,如果还存在其他管理主体,也要共同承担责任。
冰锥一般都在屋檐下,行走的时候多观察一下周围,抬头看看如果发现屋檐下有冰锥的,尽量绕着走。负有管理义务的主体,能铲掉冰锥的尽量及早铲掉,举手之劳也许就能避免一些不幸和悲剧。
鲁东大学一名学生遭冰锥意外砸中不幸离世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这不就是高空坠物的另一类型吗?只不过现在砸物者是自然界而已。
但是对于高楼林立的今天,对于高空抛物,建筑物管理者本身就应该有相关的应急预案。
这起悲剧不仅是对我们校园安全的敲响警钟,更是对全社会高空安全问题的一次严肃提醒。在哀悼逝者的同时,我们更应深入思考,如何避免此类悲剧再次上演,这一次发生在校园,下一次又会是发生在哪里呢?
冰锥坠落这样的事情,看似偶然,实则与安全意识淡薄息息相关。无论是校园还是其他公共场所,对于高空悬挂物的检查和警示标识的设置都不可松懈。安全意识的普及和强化,需要学校、社会和每一个个体共同努力。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成为自己安全的守护者,提高警惕,防范未然。
在这起事件中,责任的归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学校的监管不力,还是维护人员的失职?又或者是气象条件导致的意外?责任的判定需要细致深入的调查。同时,对于追责机制的完善也提出了迫切要求。应当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明确的责任链条,确保在不幸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追责程序,给受害者和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
每一次悲剧都是对生活的一次提醒。在这起冰锥砸人事件之后,我们不仅要对个案进行深入反思,更应对相关安全制度进行全面的审视和改进。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安全的日常管理,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公共安全的投入,提高防范高空坠物的技术手段和人员配备。
生命的消逝让人痛心,更应引发全社会的警醒。每一个人都应将安全视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自身做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共同织密生命安全的防护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告别悲剧,迎接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
冰锥砸中大学生的悲剧令人心痛,但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自身和环境的契机。让我们以实际行动守护生命安全,不让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一根冰锥贯穿了帽子,直挺挺地插在头上。
下午这名男生的家长赶到医院后,签字放弃了抢救。
可想而知,这名男生被砸的时候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后续的抢救只能算是吊着一口气,其实根本没有生还的希望,要不然家长也不会答应放弃抢救。


一个小小的“冰锥”居然有如此大的杀伤力吗?有目击者表示,这次的冰锥其实是一个大冰块,“就比双人床小一点,非常大,躲不开了。”


父母培养一名大学生,多么不容易!谁能想到,好好的大学生竟然会遭此横祸、命丧当场?他的父母该如何接受这沉重的打击?


悲剧既然已经发生了,自然要讨论谁该为此负责的问题。鲁东大学方面表示,事发地并非位于校园内,而是市区的一处街道,这么一来,校方基本上没什么责任了。
那责任在谁呢?业内人士指出了事故的责任:


物业公司,就算物业没有能力及时清理冰锥,也应该在冰锥可能坠落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提示行人注意安全。
商户,他们没有对自己经商的建筑物或相关设施进行合理维护,导致冰伤坠落砸伤行人,那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专业人士搬出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么一来,赔偿责任就很清楚了。但是,我们实事求是地说,这名男子本人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只要是经常下雪的地区,人们都知道雪融化时不要走在屋檐下。
不管怎么赔偿,都无法挽回这一悲剧,只希望相关责任方能够坦诚面对、积极协商、依法赔偿,不要让这名大学生的父母雪上加霜。
在这里,也想真诚地提醒大家:气温回升时,不要走在屋檐下,提防冰溜子伤人。
有兴趣的知友可以看看我其他问题的回答,不足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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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空降冰锥砸中”的鲁东大学学生目前经抢救无效已身亡,该校除冰工作归谁负责?


天眼妹发现,鲁东大学曾公布的“23年度校园物业服务外包项目中标公告”中提及,中标企业「山东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负责该校主校区(南校区和北校区)的环境服务。


要求中包括:除冰工作一律由乙方(山东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据了解,该项目中标金额为770万余元。


「山东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某,实缴资本500万。该公司还曾投资家政和房地产经纪公司,但两公司均已注销。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11月,鲁东大学官网发布《南区3#学生公寓屋面安全隐患整治项目成交公告》显示,项目成交供应商为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成交总金额84.96万元,但项目涉及的具体内容并未在公告中列出。


那么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呢。
谢邀。
我不是学法律的,这个责任如何判定一方面可能要调查清楚事情发生的详情才能判定,另外一方面我觉得普通人也不太容易搞清楚,需要专业人士来判定。但是无论如何,如果人没了,学校、物业安保等各方面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人道主义责任的。


看新闻说医院工作人员也不清楚情况。人是鲁东大学化学学院,估计是化学与材料学院[1],。鲁东大学在烟台,原本是一所师范大学,经历山东省立第二乡村师范学校、胶东公学、胶东师范学校、莱阳师范学校、莱阳师范专科学校、烟台师范专科学校、烟台师范学院等改名,最后改名为鲁东大学。所以该校相当一部分人将来可能是做老师的。学校与头部的大学可能不太一样,很多学生都是以考研作为学习目标。
这个同学估计也是一位好学的学生,不然大周末待宿舍未必会遇上这样事情。


其实对于南方的学生来说,可能比较陌生,为什么有冰锥,为什么会砸到人?实际上冰锥这种东西,在雪后气温不能维持在零下的日子里,是极容易遇到的:白天化冻水滴下去,随着温度下降就逐渐凝固,形成了冰锥;到了次日新化的水继续在冰锥上凝固,冰锥越积越大。


从新闻报道的图片来看,事发的时候太阳很好,估计温度较高。这个时候如果上部部分化冻,而冰锥很大很重,就极有可能掉落下来。一旦不巧正好尖锥砸到头部或者颈动脉,就极有可能致命。
实际上,冬天在有冰锥的情况下,特别是中午,千万不能站屋檐下、门庭下,因为极容易遇到随机的坠落冰块,或者积雪天掉落部分建筑物、店牌招牌之类的东西。
不管怎么样,期望孩子能被救回来。
参考^https://chem.ldu.edu.cn
现在楼房造的很高,并且都不设裙楼。 如果有裙楼,会大幅减少高空坠物伤人事件。
没有裙楼、空调外机的奇葩,都是这个房地产时代的奇葩。
冰的硬度比铁还是低多了,简单的验证就是铁能在冰上划出痕来,冰却不能在铁的表面划出痕迹。危险的是一定重量的冰从高处坠落下来所携带的势能和动能,如果是从几十米高的楼房上坠落下来的,别说是一块几十公斤重的冰溜子,就是一个苹果都能把人砸成重伤甚至砸死。
近日,有报道称鲁东大学一学生被坠落的冰锥砸中后倒地,送医院后医院工作人员称该学生“已去世”。这件事,令人震惊。那么本文,媛的小口袋我就从健康的专业视角分析这一事件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责任归属提出一些看法。
一、冰锥砸中人体后可能出现的健康问题
冰锥坠落砸中人体后,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的伤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可能出现头部外伤
首先,冰锥坠落时具有一定的动能,直接砸中头部可以造成头骨骨折、脑震荡等头部外伤。头骨和脑组织属于重要脆弱组织,一旦出现伤害会危及生命。
2.可能压迫要害脏器
如果冰锥砸中躯干部位,可能会对肺、心脏等要害脏器产生压迫作用,严重时可出现脏器破裂出血。
文 媛的小口袋
3.可能造成肢体骨折
如果冰锥砸中四肢,可能会造成骨折。肢体骨折也属于严重伤害,需要及时治疗。
4.可能导致休克
无论冰锥砸中何处,都可能因剧烈疼痛刺激和大量出血导致休克。休克是危及生命的紧急状况。
二、 医疗救治
其次,在面对突发状况时,医疗救治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因此,我们也需要关注冰锥事件中医院工作人员的反应与处置。医院是否已经迅速采取了紧急救治措施,是否对伤者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以及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地判定伤者的生死状态,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三、社会责任
还有,我们还要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审视这一事件。这次冰锥事件的发生是否是偶然。在大学校园中,应该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管理与监控,以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这不仅是学校的责任,更是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国红十字会医院. 头部损伤急救手册[J]. 中国实用医药, 2022, 17(34): 166-168.
[2] 刘晓莉. 休克的护理[J]. 中国当代医药, 2020, 27(08): 162-163.
[3] Tisherman S A, Schmicker R H, Brasel K J, et al.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all deaths in both the shock and traumatic brain injury hyperacute resuscitation (SHARPH) trial and the pragmatic, randomized optimal platelet and plasma ratios (PROPPR) trial[J]. Annals of surgery, 2017, 265(4): 629-634.
冰锥子伤人,这个在北方的冬天时有发生,这个应该格外的注意,所以我们出门在外一定要格外注意安全,尤其是在有屋檐的地方,一定要及时观察是否上方有冰锥子,一旦发现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一定要远离,因为你不知道它什么时候就会掉下来,所以能避免就就尽量避免。
对于鲁东大学这个就是一个悲剧,因为重度脑损伤,这个孩子也因为这样的意外最终没有挽救回来失去了生命,这个家庭也因此天塌了。这个事件的发生,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事故发生,到底责任再谁,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预防,如何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个事件发生不是在鲁东大学校内,所以这个和大学是没有关系的。
这个主要就是看冰锥子形成所处的商家或住宅的责任以及这个商家或住宅负责的物业公司的责任了。
对于商家或住宅或者物业来说,因为知道冰锥子可能会掉落伤人的可能,所以对于已经形成的冰锥子要及时的进行清理,如果来不及或不方便那也要放置相应的警示牌进行告知和引导,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如果因为物业或商家不及时清理导致发生伤人,这个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但是无论责任如何承担,这个大学生的生命也已经无法挽回,只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扯淡,就是学校懒
市里早就两个星期前下文要求清冰凌了
怀疑学校没把市里看在眼里
所以小孩子还是得野一点儿
别管太瓷实
我小时候,没有一块冰棱子能坚持到第二天
全都拿来玩儿打仗游戏了
后来动漫传入国内,他们开始吟唱冰魔法了[DOGE]
我小时候在鹤岗生活过几年,当时我家住的那个楼的外面还有一栋楼,那栋楼中间有个二层楼高的大洞,回家必须穿过那里。
每年冬天我都特别害怕,因为上面的冰溜子比我都长,根部直径十几公分,砸到头上必死无疑。
每次过的时候我都先看一眼上面,之后跑着过去。
有一年我没亲眼看到,但事故现场我看到了,就是那个大洞上面的冰溜子把一匹拉车的马给砸死了。
目睹的人说法不一,有的说像钉子一样洞穿了马身子,有的说就是直接砸到马头给砸死了。
不管怎么砸的,地上的一滩血我是看见了,腿软了半天,之后路过的时候跑的更快了,甚至还捂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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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4-01-07 11:39:48  更:2024-01-07 11: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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