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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推理]《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第1页]

作者:绘目
首页 本页[1] 下一页[2] 尾页[1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积案调查处。
    由公安部八大刑侦专家负责,刑侦局“十二名捕”组成,在各省公安厅设有执行局,司职调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不能侦破的各类案件以及长期不能侦破的陈旧案件。
    拥有绝对独立的侦查权,全国顶尖的刑事科学技术,揭开公安部刑侦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未曾公布的诡谲离奇的凶杀案件。
    ★八大长老与十二名捕,联手侦破变态凶杀案
    妻子失踪,丈夫报警,案件引起积案调查处派驻在省厅执行局的刑警的兴趣,他们抽丝剥茧,案件究竟如何?
    十三岁女童没有按时回家,次日被发现已被杀死在草丛里,尸体焚烧得面目全非,她是否被活活烧死?谁又是真凶?案件陷入僵局,时隔三个月,积案调查处介入调查,终揭悲伤结局。
    小说家报警称自己的妻子被杀害,警方经过勘察确系其为凶手,法院判其死缓,公安部刑侦局十二名捕出动,缜密侦查,重建凶案现场,最终扭转乾坤,却获知了令人震惊的真相,凶手究竟是谁?
    两名疑犯指控对方为真正的杀人凶手,奇怪的是他们所述的案件情况完全相同,刑事鉴证科学能否重建现场,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院公诉科介入调查,联手积案调查处,利用刑事鉴证技术和法医学技术破获此案。这个案子源于那些阴暗而丑恶的隐秘:双重谋杀的密谋,换妻的谎言……
    ★以积案调查处刑警的角度,破案实录的方式,书写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侦破最不愿公开的凶杀档案,带你重建凶杀案的犯罪现场。

    案件01号
    (公)刑侦局2006xxx01号备案 备案人:罗世杰
    1.
    江苏省,A市。
    2006年圣诞节那天,天气阴冷潮湿。
    王旭(化名)已经给他的岳母冯会(化名)打过好多次电话,而第四通电话终于接通,他告诉了冯会,他的妻子,也就是冯会第三个女儿于兰兰(化名)失踪了。
    他解释说(在警方的问询中也这么回答),圣诞节那天早晨,也就是12月25日早八点半,他一个人开车半个小时去了某小区后面的河堤上垂钓,在那之前,他在家里和妻子道别,妻子笑着说希望他中午可以带来一条大鱼,这样中午就可以吃清蒸鱼。王旭说他当时并不知道妻子于兰兰是否有出门的打算,因为妻子怀有八个月的身孕,出门的可能性不算太大。中午十二点半左右,王旭到家发现妻子不在家,然而她的手提包,钱包,手机也在家,并没有出远门的迹象,也不像去和朋友见面。
    之后王旭打给他的岳母冯会,前三通电话无人响应,他在这期间又找了于兰兰常见面的朋友,然而一无所获。最后,当他的岳母接通电话时,已经是晚上八点半了。王旭郁闷地表示,于兰兰不知所踪。
    在冯会的要求下,王旭前往派出所报案,警方建议他再等待一段时间,贴出寻人启事或者从网络上发起寻人。当然,这里涉及到了失踪案的调查程序,一般的人口失踪一般是失踪48小时立案(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应立即立案)。只要是应当回来的时间,却没有回来.没有音讯,就具备报警的条件,也就是说,发现失踪后即可报案,但公安机关须在其失踪48小时后立案调查。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警力有限,对于成年人的失踪案件调查心有余而力不足,当时派出所抽调了两名警察对王旭和其岳母冯会做了笔录。据做笔录的警察回忆说,当时王旭情绪较为激动,似乎很担心自己的妻子。
    冯会惊慌失措的接受警察的问话,她一直沉浸在女儿失踪的悲伤里无法自拔。她在案件侦破后回忆道:“我当时怕的要死,因为我知道她不会失踪,更不会无缘无故莫名其妙的消失,这里面肯定有什么问题。”她之所以这么笃定,在询问笔录里可以看到,在12月24日的下午,于兰兰买了一件羊绒的外衣送给她,心情似乎不错,这无法解释失踪的事情,而者在因果关系方面衔接不上。
    过了48小时,派出所对这起失踪案立案调查,出具了《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但当时也明确对王旭和冯会讲,这个案子调查很难入手,需要等待消息。根据当时负责这起案件的警察回忆,12月27日上午去王旭家里进行了简单的搜查,王旭表示同意。
    王旭是个生意人,据他说属于小本生意,负责生产和销售渔具和建材工具。他个人拥有一辆墨绿色的切诺基吉普车,居住在房价较高的“水城花园”小区。
    他的汽车停在地下车库里,警方在他的汽车后备箱里发现了一卷镀锌的铁丝网,四根折叠钓鱼竿,一个钓鱼专用的矮凳子,两个不一样大小的扳手。王旭说,铁丝网是要拿到自己工作场所的,而渔具则是自己垂钓的东西。
    办案警察在后来的正式报告中写道:
    “我们在报案人王旭的同意下,依法搜查了他的个人住所,包括车辆和工作场所。
    在车内我们搜得一卷镀锌的铁丝网,四根折叠钓鱼竿,分别是5.3米(×2),6.2米,和7.0米,一个钓鱼专用的矮凳子,两个的扳手,分别是20cm和15cm。
    在家中没有任何证明失踪者遭到侵害的证据,刚刚换洗过的床单上不存在血迹,桌角无破损,物件摆放整齐,没有搏斗过的痕迹。
    搜查结束之后,我们被王旭要求尽快的离开,因为他不想被周围下班回家的邻居发现有警察出入自己的房子,他害怕别人异样的眼光。之后我们就匆忙地返回派出所。
    大约当天晚上的八点二十分,我发现自己用来记录的笔记本不见了,我想起来我把它遗留在了王旭的家里,随即打电话给他,确定在第二天早晨取回。
    2006年12月28日早,我取回自己的笔记本并和王旭一起回了派出所,我希望知道他妻子失踪前的行为和衣着,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我告诉他我所问的一切如果与案件无关可以拒绝回答。
    2006年12月25日,周五,王旭说他是早晨七点左右起的床,妻子于兰兰比自己稍早一些,她已经准备了早餐,早餐是两份煎蛋,两碗康师傅红烧牛肉口味的方便面,王旭说他碗里的面条比妻子的多。
    王旭起床后洗漱完毕与妻子共进早餐,随后他说他和妻子看了一会电视,具体看了什么他也不是很清楚,原因是他不知道那部电视剧叫什么,我想让他形容一下内容,他说他无法讲明白。王旭说,当他离开家去钓鱼时是他最后一次见到于兰兰,她当时穿了一身草绿色的冬季睡衣正在拖地,那是她最喜欢的一款。他提醒妻子如果出去请一定要穿运动鞋,毕竟有孕在身。王旭回忆说自己不知道鞋子是不是不见了。”
    王旭是上午八点半离开的家门,因为当时车里的收音刚刚开始播放机八点半时段才会播的节目。后来翻阅询问笔录的时候,我们发现警察没有询问具体的节目名字和内容。大约九点左右,王旭到了目的地,放好车开始钓鱼,车就放在了河堤上,那里有许多的钓鱼爱好者的车。
    王旭说他钓了很久,十二点左右时起身回家,路上拨打了妻子的手机,没有应答。

    我是在案件发生后第四个星期介入调查的。当时,我正作为公安部刑侦局积案调查处执行专员派驻在江苏省公安厅执行局。因为协助A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十年前的纵火案而恰好人在A市。听闻了这起案件,觉得有些蹊跷,遂决定介入调查。
    这里涉及到了工作流程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制定的88号文件,积案调查处有权直接参与调查任何刑事案件而不需向任何人汇报。
    介入后,我调阅了所有之前的询问笔录,当时所做出的第一步推论就是认为报案人王旭与妻子失踪有关,并且不排除杀害的可能。
    这个推论引起了两名负责此案的警察的反对。他们说,如果于兰兰已经遇害而且是被他的丈夫所杀,那他的丈夫应该神不知鬼不觉的处理尸体,而非请求警察的帮助,这不符合一个杀人凶手的思维模式。
    委实说,我当时也有这个顾虑,确实不太符合一个作案人思考问题的规律。我之后向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是在我仔细查阅询问笔录之后所总结的。:
    1.据于兰兰的母亲冯会的证词,她没有失踪的理由。一个看起来心情很不错,并且给母亲买了羊绒外衣的女儿,会在第二天无缘无故的失踪么?
    2.王旭平日里是否爱好钓鱼?这一点初步侦查的警察没有给出结论,他们所接受的事实是,王旭在圣诞节的那一天早晨出门钓鱼。这一天是星期五,他理应去上班却请假钓鱼,我认为这是反常的。
    3.王旭在发现妻子不在家后先打给冯会,但冯会没有接听,之后他又果断打给了妻子其他的朋友(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警方的证实)。然而一个正常人的思维,首先会认为妻子离开家也许只是就近的办些事情,例如买菜或者其他生活用品(经过警方的实地走访,确认王旭家所在小区大门的右边就是苏果超市),会猜想很快就会回来,先在家里等一等。但王旭却非常肯定的认为妻子“失踪”,果断打给了其他的无关人员,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为是他的“有罪意识”?
    我在提出这些观点之后,反对的声音变小了许多,那两名警察也开始有些动摇。我随即提出了对王旭家和地下储藏室进行全面搜查的建议(公安部88号文件中规定,积案调查处可以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申请搜查证一次),当地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分局积极配合了我的调查,由其局长签署了搜查证。
    由于只有一次无证据搜查,我提醒所有参与搜查的人员必须全面细致,不能有所遗漏,由其是他家的地下储藏室。
    以下是搜查证内容:

    xx公安局
    搜查证
    公(xxx)搜查字【xx】号
    因侦查犯罪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兹派罗世杰,夏衣等同志,依法对户主王旭所居水城花园D楼东三单元801室进行搜查。
    xx公安局(印)
    2007年1月28日

    本证已于2007年1月28日向我宣布。
    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或其他见证人:王旭
    我们兵分两路,一路搜查其房屋,另一路则搜查地下储藏室。每一个能发现带有红色污点的地方,都用化学方法测试过有无血迹。我们尽量拿走了所有可以区域的拖把和抹布。另外,我们重点检查了王旭的储藏室内的工具以及切诺基吉普车的内的物品。
    物品清单:
    一扎软的铝线圈,一捆塑料包装袋,一桶汽车清洁剂,一个根汽车清洁拖把,一张蓝色防水布,一卷镀锌铁丝网,一把尖嘴钳,一只浅绿色塑料桶(内有一块抹布),一把折叠小刀,几份汽车购买合同和宣传手册,一套黑色阿迪达斯的运动衣(证实属于王旭的妻子于兰兰),一条Lee的牛仔裤(证实属于王旭)。
    随着搜查工作的推进,我发现疑点也多了。在搜查过程中,王旭神色紧张,总是喝水,也时不时问我们负责搜查的警员是否口渴。另外,搜查的前一个阶段,他呆在屋里,不停的讲话,后一个阶段他便下楼去了储藏室。种种行为体现了他的不安和焦虑,他似乎很担心我们发现什么。之后的案情讨论中我们不约而同地提到了这一点,大多数参与搜查的警员都认为他很可疑。我们初步认为他在家中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并清理了犯罪现场,再用某种手段处理了尸体,这种手段也许是抛尸也许是碎尸也许二者兼有。
    但令人奇怪的是,尽管我们怀疑王旭,后来的综合搜查结果的时候发现家里没有任何可以提取的指纹,然而一些无关物品上倒是有他的指纹,但不是在他家里发现的,而且不能支持他杀害妻子的猜想。
    在谈到搜查的物品之前,我要先谈一下在彻底搜查王旭家时未能发现一枚完整有效的指纹的事。
    作为刑事侦查领域里的执法人员,在弄清何为犯罪现场的情况下,不能混淆犯罪现场和潜在的犯罪现场。犯罪现场必须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存在的,也就是存在犯罪行为的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的现场。然而,在早期阶段只是怀疑有犯罪行为,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就如本案中王旭的家和他的储藏室一样,这就被归为潜在的犯罪现场。指纹和掌纹等痕迹物证作为和DNA技术同等重要的物证种类,所以此次我们(我,派出所以及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搜查重点就放在了血迹(可以提取DNA)和指纹掌纹上面,希望能够找到具有一定法庭科学价值的证据。尽管刚才说在王旭家里没有找到值得怀疑和利用的指纹,但在他的屋里没有提取到任何此类痕迹物证,这就意味着他的家里最近被清扫过了,也许就在我们提前通知他要对他的家进行搜查到我们实施搜查之间的时间段。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当然,如果我们准确提取到了新鲜的指纹或掌纹,那么其所处的位置以及测算印记被印上的先后顺序就可能会提供一些侦查的线索,属于王旭和妻子于兰兰以外的指纹就可以作为排他性甚至是指向性的证据。
    根据刑事科学技术的基础知识,指纹属于一种决定性的证据,它以潜在的,可塑的或者其他的方式呈现。潜在的指纹是不可直接发现的,需要化学或物理的方法进行提取,使其可视化,例如指纹磁粉或者硝酸银显现法。
    可塑化方式的指纹,又称为立体手印,是当手指或掌纹上的纹脊按压在柔软的表面(例如血,黄油或者刚刷过的油漆表面)时,就会产生有形的,明显的凸凹形象的纹印。
    另外,对于可视化搜寻指纹会用到许多加强的技巧,此次案件我们采取了多波段光源的照射,属于物理显现法。选择何种显现方法,取决于发现指纹的类型和存在的表面。如果是在不可移动的物体上发现了指纹,正确的方法是通过现场作业的方式收集指纹。本案中并没有过多采取这种方法,我们尽量回收了那些可以移动的物件。然而我对于刑事科学领域是不擅长的,故而在扣押了一定数量的物品后,我通知了处里的刑事鉴识专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首席鉴识主任李敖,请他来协助我的侦查。委实说,刑侦局“十二名捕”联手办案的情况很少见,这次的案件我希望他能和我一起从头跟到尾,我告诉他我必须要拆穿王旭的谎言,找到他犯罪的证据,李敖说这就必须首先找尸体。

    回复 @景珈罗:怎么说呢,很感谢您能提出如此中肯的意见。我之所以这么写,其实是希望普及一下警方在侦查工作中的技术手段,还原一个真实案件的办案状态。也有考虑会引起读者的反感。在写之前我的想法是不准备采取小说的形式,而是采取一种侦办案件的实录方式写作,有点象回忆录。
    回复 @景珈罗:当然您所提出的问题也确实是我需要改进的地方,我会注意删繁就简,写的更吸引人,再次感谢您的批评指正。
    2.
    从王旭家里所收回的物件我们很快进行了分析处理,它们显示了如下的结果。
    很明显,没有迹象表明尖嘴钳或者剪钳在近期被使用过,因为钳子上还有铁锈覆盖着钳口,没有发现这些工具上有任何的铁锈被破坏。李敖很快的出具了报告,他告诉我说,从钳子上取下来了两根头发。然而在A市的公安系统内无法进行检验,技术达不到。
    我问他哪里能够检验。李敖说必须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随后,这根头发被送往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分析。物证鉴定中心的报告称,他们收到的证物袋中发现了两根头发片段。两根短发经过检验线粒体DNA,都符合于兰兰的DNA序列特征。两根头发都有破裂和断开的末端,这意味着两根头发的毛干都受到过暴力撕扯。
    和我们一起办案的刑警们收到这一消息都显得很兴奋,这是否可以作为王旭对于兰兰经过侵犯的证据,甚至是他杀害妻子的佐证?
    我发现在李敖提取了两根头发之后,移交给技术科拍照固定证据的照片中显示,尖嘴钳上面只有一根头发。这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起初刑警们没有把这个问题太当回事,只要公安部那边确定为两根头发就足够了。尽管李敖也作证自己提取的确实是两根头发,但由于所固定的证据不支持他的证言,这就导致在移送司法机关时无法作为作证出列,因为检察官会认为这是在送检的过程中断掉的,这样同样会出现暴力撕扯的痕迹。
    另外,王旭和于兰兰是已婚夫妇,她的头发粘在王旭的身上也很合理,而且王旭可能是无意间将妻子的头发转移到了尖嘴钳上,这些都存在不特定性。我们也已经用棉布和棉棒擦拭过了,以检验上面是否有血迹或者皮肤组织。
    擦拭物检验结果为阴性。
    这里特别提到是,头发其实可以区别不同的人,也可以看到身体各器官的变化。从头发根也能得到更多可靠的结论,在人类头发根中也发现了同功酶(在人体内发现的特定蛋白质)。
    关于纤维的问题也需要说一下。由于它用来扎头发,因此在搜寻证据和移动证据的时候都会被提到。这是犯罪现场相对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实验室的检验可以判断它属于什么织物,由此推出厂家,销售商再到店面,以此来追踪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行为轨迹。
    其他纤维证据,例如织物,衣服,绳索等等都可以犯罪现场找到。如果能顺利发现,就会进行拍照固定,这有利于日后重建犯罪现场。这起案件中,我们对后来发现的绳索及时的进行了拍照,这也成为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据。
    在王旭妻子失踪的案子的证据分析中,除了那把尖嘴钳子,还有我们1月28日找到的一些可能作为凶器的物证,例如剪刀,折叠小刀等等。但看起来这些像长久没用过一样,剪刀已经生锈了。
    此外,其他的物证上例如衣物,防水布,拖把甚至汽车清洁剂,我们进行了鲁米诺反应测试,希望能检测出血迹,然而一无所获,我们也找到了几枚不属于王旭和于兰兰的指纹,但我认为毫无进行同一认定的价值,只好转到其他方向。
    我和李敖商量了一下,决定对当时王旭声称的那个钓鱼的地方进行搜查,以期发现些证据,戳穿王旭极具瑕疵的不在场证明。
    他钓鱼的地方在A市东南方向的一个普通小区的后面,那里有一条东西方向的河,确实有不少人在钓鱼。由于时间是冬季,周围的草树都干枯了,毫无生机。
    我问李敖,这么冷的天钓鱼,会有鱼吗?
    李敖说,其实水里比外面的温度要高,还是有不少鱼的。
    我们之所以怀疑这里,是在之前的调查中发现,其实12月25日早晨来这里钓鱼的人极少,因为要上班,所以这里几乎没人,除了个别的老人和自由职业者。存在一种可能,王旭趁着人少在这里处理了尸体。
    随后刑事科学技术室传来消息,在王旭家吸尘器里发现了一些羽毛,玻璃碎片,植物叶子(被证实是王旭家里养植的吊兰),花瓣碎片,还有于兰兰的头发。他们有些在意这个物证。
    我和李敖商议了一下,认为在家中发现居住者的头发很正常,人们总会掉一些头发,而且女性掉的相对多些,毕竟要经常梳头。
    李敖说除非吸尘器里的头发附着有血迹或者处于进化期的头发,这样才能有一定的侦查价值。
    我们组织了大批的警力在河堤上寻找泥土松动或有翻新痕迹的地域,最终划定了四块大区域和十块小区域,没有擅自凭借直觉排除任何一个可能埋尸的地方。
    在此期间,技术科的警员汇报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引起我注意的是,在王旭的那卷镀锌铁丝网上的血迹检测为阳性,并且血迹证实为于兰兰的。
    有没有可能王旭杀害妻子之后用这个铁丝网包裹了尸体放进车,运到某处来埋尸。
    李敖同意我的观点。之后,我们通知了分局刑警大队的刑警,及时控制住王旭,询问他血迹的问题。
    挖掘持续了一整天。2月7日下午,我们完成了所有可疑区域的挖掘,但是没有发现尸体。
    我开始怀疑我的推论是否正确。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却一无所获,这在国外或许很平常,但我们警力不足,没有更多的机会浪费时间做无用功。
    这一次的无功而返,让我和李敖开始重新审视案情。


    3.
    我们随后做了大量的分析工作,但始终没有动摇王旭可能杀害于兰兰的推论。然而目前所做的一切都不能直接指正他的行为,仅仅从那卷镀锌铁丝网上发现了血迹,而这一点只够我们再次申请搜查王旭家里的机会。
    第二次搜查我们没有参加。当时,我被调往湖北参与分析了一起十年前的系列抢劫杀人案,李敖也被召回刑侦局鉴定李玏(积案调查处的同事)从青海送来的几件丝织品上是否残留有死者的皮肤碎屑。
    等我再次回到这个案子上已经是2007年3月中旬了,而李敖则是3月底才正式重新接手。
    我惊奇的发现,刑警大队几位有责任心的刑警在询问王旭无果后将其释放(王旭的回答是妻子曾经帮他搬运着卷镀锌铁丝网而手臂被刮破),但很快就对他进行了一次突击搜查。
    刑警们不动声色的进行证据采集,这一次的搜查范围更大,他们带齐了设备,采取现场作业的方式,对房间内的衣物,任何隐秘的角落,所有房间的一切物品,包括他们卧室的照片,床头柜的台灯以及抽屉里的各种物品。最后,以王旭家的储藏室假定为现场中心,采取由中心向四周扩散的调查方式,没有漏下地下储藏室的过道,角落,任何有可能低落血迹的地方。
    尽管结果仍然不能证明于兰兰被杀害,但他们的精神确实让我很敬佩。
    我告诉那个起了领头作用的刑警,他很有责任心,做的很不错。
    他说,其实我也很想进你们积案调查处,弥补我们警察因为不上心而没做好的工作。
    我什么也没说。
    案件由于缺少证据,我们甚至只能按照失踪案的侦查流程来。从A市公安局调来了警犬进行搜寻。它们闻了于兰兰生前的衣物,还有那极其少量的血迹,被分散在街区里进行搜索。我们也发出了一些寻人通告,但都石沉大海,没有音讯。
    刑侦局发来了通知,如果此案一个月之后仍然一无所获,要求我和李敖飞往厦门参与一起爆炸案的调查。
    时间非常紧迫。
    我相信,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原因的。在刑事侦查学中,分析犯罪动机的心理指向性以及心理状况有助于了解犯罪行为人。反过来,我们目前对犯罪行为人有所了解,就需要采取倒溯的方法追踪他的犯罪动机,查询关联点,综合解析犯罪动机,确定案件的本质属性。
    如果王旭想要杀死妻子,就一定有原因驱使他这么做。我们再次询问了冯会,希望她能告诉我们一些值得推敲的细节。
    回复 @飞羽墨麒:谢谢鼓励!
    作为一名警察学院的学生,我最大的兴趣所在,即是侦查破案。我曾为这个梦想奋斗了十二年,最终走进了警校的大门。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学习和警务实习,我接触到了很多普通大学生接触不到的东西,比如真实的凶杀案,比如真正的杀人犯。
    我之所以写下这些似回忆录,又如查案公文似的文字,是希望通过自己学习和经历,使读者对警察的侦查方式有所了解,以一个平静的态度审视警方侦办疑难案件的过程,还原真实的查案状态。以期在改变社会对警察过度崇拜和过度贬低的舆论态度方面作出自己一点点的贡献。
    考虑到了阅读的兴趣,这其间有一定的虚构成分,并且人名地名做了模糊处理,但所有的案件都是真实案件的改编,故而比小说要真实,我所描述的没有艺术手法的夸大和渲染,不论多么血腥和残忍,都是真真切切发生于这个社会的。
    胆小者无须止步,胆大者敬请期待。
    以下是对冯会询问笔录的摘要:
    问:你的女儿于兰兰是否对你讲过和她的丈夫王旭的矛盾?
    答:讲过,但很少。他们之间的矛盾应该是很琐碎的家庭小事。
    问:你怀疑过你的女婿王旭有过对你女儿于兰兰不忠的行为吗?
    答:没有。我女儿一直对我说他挺不错的,经常会给她买些小礼物,或者买几件衣服送给她,对她相当好。兰兰的爸爸死得早,王旭一直说我很辛苦地把兰兰拉扯大,也会时不时买一些东西送我。
    问:也就是说,你不认为你的女婿会对你的女儿做出不忠的行为。
    答:对。我没有任何的证据支持我这么说。
    问:你对你女儿失踪的情况是否有怀疑的态度?
    答:有。我女儿不会无缘无故的失踪。
    问:你是怎么想的?
    答: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我女儿不见了,但肯定不是失踪。
    问:你是否考虑过也许你的女婿王旭具有作案嫌疑?
    答:有考虑过。但是我觉得不太可能,我想不到他因为什么要害我的女儿,平常他们真的很恩爱。
    问:目前我们警方怀疑你的女婿王旭有杀害你女儿的嫌疑,你有什么可以提供的线索吗?
    答:我真的不清楚王旭会因为什么原因杀我女儿。我没觉得他俩有什么反常。
    问:您的女儿是否投了人身保险?
    答:听她说过一次。好像是几年前吧。是王旭托关系给她办理的。
    询问结束后,我们召开了一个案情分析会。推测王旭很可能因为公司进展不顺利,资金流通出问题而动了杀心,借妻子无故失踪来获得保险理赔。既然是王旭托关系进行的投保,那受益人多半是王旭。
    这里涉及到了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尽管《保险法》没有规定失踪的投保人的理赔,但当被投保人失踪并由法院宣告死亡后,则应开始走正常的理赔程序。由受益人领取最后的理赔金额。
    我们之后转移了侦查的方向,安排了几名刑警对王旭所在的渔具农具销售公司资金活动进行调查,另外安排人手对其本人进行监控,暗中监视他的活动轨迹。
    前前后后监控了二十天,刑警们一无所获,公司资金链完整,王旭是公司里的大股东之一,没有发现他有私吞公司财产无法补偿的情况。也就是说,他所做的生意目前很平稳流畅。
    随之不久,我们继续侦查他的投保行为,在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取证后,确认于兰兰的保险受益人是她的丈夫王旭,受益金额为一百四十万。但这和王旭公司资金运转出问题急需用钱的推论无法衔接,毕竟他的公司目前风平浪静。
    积案调查处成立以来,从未出现过案件久侦不破的情况,所主要侦办和参与侦办的疑难刑事案件已逾三千件,无一不被侦破。每次想到这一点,我和李敖都感到空前的压力。
    我问李敖,王旭为什么要在妻子失踪那天去钓鱼?
    李敖说,可能是为了制造自己的不在场证明。
    我说,他为什么要制造不在场证明?一旦尸体被发现,没有人可以为他作证,那天钓鱼的人很少很少,而且都相距很远。
    最后我们认为,也许尸体被他肢解后沉入水底了。
    但下水捞人的工程实在很难申请下来。这里不像美国,我们的警察内部并没有专业的蛙人,如果想要下水找尸体,我们必须找专门的打捞公司,或者请求武警的协助。没有确切的证据,这项浪费人力的工程很难被上面批准。
    然而我们一致认为这值得一试。我首先向总局汇报了自己的工作,紧接着又和八大刑侦专家之一的乌老师通了电话,当天夜里一起进行了分析,最终确定了下一步的侦查重点就在那条王旭垂钓的河里。
    我很快向A市公安局打了申请,但局里不敢直接批示,说这条河很长,要求的工程量太大,要求我们去省厅申请;然而省厅也不敢给这浩大的工程下批准,还需到部里统一调度。我们差不多用了一周的时间才终于得到了部里的批准文件和一定的办案经费。
    为了不盲目行动,我们以公安部刑侦局的名义调动了A市消防支队,先后邀请了南京大学,中船重工第某研究所、某专业打捞公司,采用了动用了水下机器人、侧扫声呐、超短基线定位系统等一系列的高科技设备进行打捞。
    终于,2007年4月30日,我们捞出了两具尸体
    各位支持一下吧,让我看到你们的身影!!!
    4.
    尸体打捞出来时,我就在现场。当时,第一具出来的尸体是个男婴,不足满月,身体特征基本完整,身上缠着一些水草。由于长时间水中浸泡,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脸部已经浮肿且呈现出大片的烂肉,无从辨认其面貌。随之而来的是一具被肢解了的女性尸体,头部,左臂,双腿均已不见(两个小时后在另一个河段打捞除了她的两条的大腿,其他的始终不知下落)。女尸的状态显示,她在和水中浸泡几个月了,由于身上缠着诸多的大石块而没有上浮。起在场所有刑警注意的是,女尸的腹部被剖开,肠胃外泄,大肠小肠所剩无几,子宫尚在,内部塞了一些水草,但由于长时间遭到水的浸泡冲刷,子宫内壁已经烂的不成样子,不过仔细辨认能看出有割裂伤。我们当场作出了一个骇人听闻的推论:女死者被人剖腹取婴,随后肢解。
    随后我们有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大捞,捞出了女尸的部分大小肠,两条大腿,还有怀孕后期的孕妇长穿的护理胸罩。但是没有头部,无法直接确定死者身份。结合在场的所有证据,我认为死者为于兰兰的可能性很大。
    随后,李敖和分局几位法医赶过来,他们需要对尸体进行初步检验,然后带回局里进行解剖。
    李敖问我有多大把握尸体是于兰兰。我回答说,有百分之九十。
    验尸并不能完全揭示死亡原因,但法医们仍然全力以赴。由于积案调查处的尤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上海复旦大学法医学副教授,十二名捕之一)被派往美国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大学进修法医痕迹学,我们只好从南京医科大学找到一位对“水能对尸体产生怎样作用”颇有研究的专家参与尸检。
    法医确实发现了该女尸的肋骨断了两根,而且她的大部分内脏已经不见了。她的子宫上部有较为异常的新鲜开口,子宫颈处于闭合状态。很显然,这个孩子并不是正常的分娩。法医判断,死者的腹部被人为的撕开。刑侦局收到我们的报告,也催促我们尽快确定死者是否是于兰兰以及婴儿是否是女死者的孩子。
    即使尸检的结果仍需等待,但我们这群忙碌了好几个月的刑警们也终于敢肯定王旭的作案嫌疑。在这条河中所找到的不完整女尸以及可能属于女尸的不足月的婴儿,而这条河就是王旭声称的他圣诞节当天来钓鱼的地方。据他自己之前报案时所做的笔录,他的车就停在捞出尸体不过一百米左右的距离。
    然而这样一个消息使得一些人兴奋,却让另一群人大为悲痛,他们陷入了无边的哀伤中无法自拔。兴奋者,也就是我们刑警还要面对纠结的情况,而已经痛不欲生的死者家属则需在极为悲恸的情况下接受冗长的调查和问话,他们仍然需要一段时间让自己平复。
    劳动节我们全部没有放假,蹲守在办公室等待李敖和其他法医学专家的鉴定结果。5月8日,星期四,死尸的鉴定结果是肯定的。这就是说,和我们之前所预测的一样,女尸就是于兰兰,而那个婴儿是她和王旭的孩子。技术人员提取了婴儿的股骨和一定的肌肉组织,女尸的胫骨和肌肉组织,与之前冯会和王旭分别留下的血液样本进行反复和严密的比对,最终确认死者的身份。
    我们告知了冯会的最终鉴定报告的内容,看着她和其他的亲戚掩面哭泣的情形,我开始怀疑自己和其他同事奋战数月换来的结果到底是好还是坏。
    但目前紧紧确定了死者是于兰兰,无法认定王旭杀人。我参与了第一次的尸检,发现在女尸的大腿的根部发现了勒痕,怀疑再生前遭到了捆绑。在之前的所有打捞中没有发现任何绳子。但这是决定性证据,我们再一次申请调动了武警,在发现尸体的地方进行重新打捞。这次很幸运,差不多两个小时,我们打捞出了七八根绳子,经过比对确认只有一条与死者身体上的勒痕一致,而且,这条绳子仍然保持打死结的状态,前面我也提到,好在捞出来以后我们及时拍照,固定证据,这是判断王旭杀人嫌疑的决定性证据。
    然而由于死者的衣物和那根绳子均经过长时间的浸泡很难在进行分析,A市局的技术人员也都望而却步。李敖说终于轮到他发挥作用了。他在物证提取和鉴定方面是一等一的专家,尤其是在各类难以进行分析的物证上面提取皮肤碎屑和 DNA信息。
    他带领团队彻夜攻坚,不得不说,这些技术人员真的是尽心竭力。我们做刑警的,从来不能马虎,因为人命关天。
    5月14日,我们终于提取到了一些皮肤碎屑,和少量的非于兰兰的DNA信息,尤其是在那根捆绑的身子上,我们甚至找到了非于兰兰的指纹,经过鉴定,我们确认全部属于王旭。这些指向性和排他性的证据,成为了王旭杀害妻子的铁证。
    由于及时进行了监控,王旭的所有行踪都被掌握。在鉴定出来的当天晚上,我们趁着王旭在家对他实施了抓捕。抓他的时候他仍然狡辩,大声嚷嚷,声称要我们对错抓好人而受到惩罚。
    在叙述王旭归案后的情况之前,我要简单的写一写在刑事侦查领域和刑事科学技术(法庭科学)领域里至关重要的东西——DNA。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分子,但它所起的作用,足以让任何一个嫌疑人落入法网。
    脱氧核糖核酸(英语:Deoxyribonucleic acid,缩写为DNA)是一种分子,双链结构,由脱氧核糖核苷酸(成分为:脱氧核糖及四种含氮碱基)组成。可组成遗传指令,引导生物发育与生命机能运作。除了核DNA,在线粒体中也有线粒体DNA,它们几乎存在于人体各组织中,当然,只有在非正常情况下才会提取线粒体DNA做比对,因为相比核DNA的易分解,线粒体DNA容易受环境影响,遗传信息的功能小得多。此案中,对于于兰兰和那个男婴的DNA检测,使用的方法就是PCR扩增技术,使少量的DNA在PCR扩增仪中进行扩增,而国际上经常采用的是STR(短串联重复序列)技术检测DNA,例如李昌钰博士曾提到的一起与此案类似的凶杀案件,在最终的检测中,从极少量的组织细胞中提取DNA并将DNA扩增至检测所需的用量。
    5.
    在王旭被抓获之后,一些法制新闻类型的媒体蜂拥而至,也很快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江苏省某家电视台在案件侦破三个月后还做了一次专题报道,讲述了案件的侦查经过。
    媒体的关注使得A市公安局决定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的侦破情况。然而作为公安部最隐秘部门,按照工作上的规定,我和李敖全部撤走,所有的工作成果全部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在案件通报时也不会提及我们,也就是说,所有的一切都是当地公安机关的辛勤努力的结果。当然,我们也绝不会计较这些功利性的东西,谁的功并不重要,只要死者的在天之灵能够安息,我们也就放心了。
    以下是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在发布会上的部分讲话:
    本周早些时候,我们在xx小区后面的河堤上捞出了两具尸体,一具是不足月的男婴,另一具尸体则是成年女性,经过鉴定为男婴的母亲。
    由于尸体长时间浸泡于水中,尸体已经高度腐败,且女尸的头部始终没有找到,传统的验尸方法已经不能证明尸体身份。我们迅速召集了法医学专家,将尸体的组织样本送检至公安部的物证鉴定中心。我们所采取的方式是,提供女死者的胫骨和部分肌肉组织,男婴的股骨以及肌肉组织。此外,我们还提供了一些可能为案件重要线索的样本,比如说冯会的口腔擦拭棉签,失踪者于兰兰在梳子上所留的头发和血液样本以及王旭的血液样本,还有在河中捞出的曾经捆绑过死者的绳子,这些检材提供了大量精确的DNA数据供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比对。
    经过反复的比对和确认,我们最终认定,死者为我局一直查找的失踪人于兰兰。由于没有发现皮肤外伤,而腹部被剖开,肺部等内脏器官结构不完整,有缺失,初步估计扼杀的可能性很大,当然,不排除溺亡。另外,男婴的DNA和女死者以及王旭的遗传信息进行了比对,亲缘关系的匹配结果为一比一亿,确定为二者的亲生孩子,而根据那根捆绑女尸的绳子上面检测出的王旭的指纹和DNA信息,我们最终认定王旭为杀人真凶。
    审讯王旭的过程我没有参加,因为急着要飞厦门参与侦办那起爆炸案,那确实是一起重大疑难案件,十二名捕里,除了我和李敖,还出动了尤阳,他作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首席的法医学专家,在案件的中期主导参与了尸体的身份确认和爆炸物的分析鉴定。
    我在爆炸案件侦破后收到了一封以A市公安局的名义发来积案调查科的感谢函,其中有一份王旭的讯问笔录,里面他所做的描述,确实是人类社会中最丑陋阴暗的面目。
    笔录记录摘要如下(由于叙述过于细致,如有不适者请跳过):
    王旭:我在我的另一套房子里把她用手掐死的。然后我想着需要处理尸体,所以就先把她扛进浴室拿菜刀剁掉了她的两只手掌和两只脚,然后从大腿根部砍断了整条右腿,由于骨头非常的坚硬,肌肉连接的结实,砍到了一半,我不得不用锯子把剩下的切割下来。接着再用同样的方法砍掉了她的另一条腿和双臂,最后把它们分装在大袋子里。
    警察:什么样的大袋子?
    王旭:就是那种分装垃圾的黑色塑料袋,也不算太大,但能装的开她的头和双手双脚。
    警察:继续说。
    王旭:我把她肢解了以后就装了两个袋子,放进一辆我租来的车里。我返回浴室,把那里清理干净,用了好多的洗衣粉,洗衣液,洗洁精处理了浴室。之后下楼开车把尸体运到了我常常钓鱼的地方。其实我是圣诞节前一天的晚上抛的尸,晚上冷,人不多,方便我处理尸体。第二天我也确实去钓鱼了。
    警察:你是否专门找人聊天以便我们调查时找到你的不在场证明。
    王旭:没有。
    警察:你租来的什么样的车?
    王旭:深灰色的长城皮卡。
    警察:在哪里租的?
    王旭:在城东一家叫xx的租车店。
    警察:为什么选择那条河?
    王旭:因为人少,而且水流很可能会把她的肢体全部冲走。我为了不让尸体上浮,把尸体捆绑了绳子,绳子上系着五块大石头。但我发现她的肚子里还有个快出生的孩子,我觉得我的行为会被他看到,想着将来长大了报警怎么办?我就把她的肚子剖开,取出了里面的婴儿。后来我也想把她的衣服全部脱掉处理,但是觉得和尸体一起扔下河也不会有人发现,单独处理反而会引起别人的注意。
    警察:你觉得他(指婴儿)会看到你的罪行长大后报警?
    王旭:我不确定。但我很担心会发生这种事情。我把他取出来和他妈妈拴在一起,扔进了河里。
    警察:你为什么要杀你的妻子?
    王旭:我不知道。
    警察:你不知道?你向我们谎报你妻子失踪,你希望得到什么样的利益?
    王旭:我……我想获得巨额的保险金。
    警察:据我们调查你的公司资金流通正常,并不是急着用钱。
    王旭:我担心将来会亏损,会出问题。
    警察:你为什么会这么担心?已经有征兆了吗?
    王旭:没有。但我害怕会出现那种情况,我不想我的公司破产。
    之后,尚雯雯(公安部刑侦局积案调查处首席心理分析师,公安部特邀犯罪心理学专家)看了这个笔录后对王旭的评价是反社会型人格。
    也许王旭确实有这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他的话让他看起来和常人的思维完全不同,他似乎有一定的被迫害妄想症,如果他所述属实,那么他就是仅仅因为自己内心的杞人忧天似的担忧而杀害了自己相濡以沫的妻子。
    很久之后,那位我之前提及的,很有责任心的刑警发了一封邮件给我。邮件的部分内容如下:
    “庭审的时候,王旭的辩护律师指出于兰兰的尸体并不能证明属于人为切割,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我们向公安部刑侦局发了协助函,调来了一位姓尤的法医学专家,他和我们一起,以尸体断裂面为研究重点,对尸体进行了重新的检验。我们发现,于兰兰的尸体高度腐烂,除了找回来的那两条大腿外,包括头部在内的其他的肌肉组织全都找不到,我们只好从身体躯干入手检查,我们利用了X光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严重的骨折现象,并且在上肢断裂面发现了碎骨,经过比对属于于兰兰,另外还有严重的割裂痕,似乎是菜刀一类的工具,最终确定死者是人为分尸。
    另外还有那具婴儿的尸体。他的内脏都完好,头,四肢都在。所有内脏和大脑在此次的检查中被取出来了,没有外伤,尤法医无法判断他的死因,但他估计在王旭取出婴儿之前,也就是婴儿的母亲死的时候就已经死亡了。婴儿重六斤左右,腐烂程度比女尸的腐烂程度低的多,尤法医没有做过多的推测,他说也许是母亲做了最后能保护孩子的事情,即使在死后。”
    我突然想起冯会在得知王旭杀死了自己女儿和外孙的时候,她痛哭流涕所说的话:“他把兰兰和孩子像垃圾一样扔掉,我们埋她的时候找不到她的头,也找不到她用来抱孩子的胳膊。”
    本案记录至此结束。
    备案人签名:罗世杰
    第一篇案件终于写完。由于是初次涉猎这种写作方式,肯定有许多不好的地方,还请读者批评指正,接下来将会是第二篇案件,各位给点掌声鼓励一下!!
    有人看么?有人看就再来一波!!
    不要让我尴尬啊!!!
    不管怎样,还是更吧。。。。。
    案件02号
    (公)刑侦局2002xxx02号备案 备案人:李敖
    我所要记录的案件,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浙江省,S市
    2002年8月14日,星期二。
    江铃(化名)和刘军(化名)在已经房中焦急的等待了第二十九个钟头,他们坐立不安,没有吃一口东西,仅仅各自勉强睡了一个小时,而他们的十三岁的女儿刘萌(化名),此刻已经消失了二十九个小时了。
    正值暑假,女儿下午两点半有书法课。父亲刘军开车将她送去少年宫的一个书法班学习,她提出希望能自己坐201路公交车回家。起初父亲不同意,然而女儿刘萌说,201路公交车在少年宫的门口就有站牌,爸爸可以在小区前的站牌等着她。刘军觉得也没什么不妥,就答应了。
    下午四点,书法课结束,所有学生离开少年宫回家。如果按正常速度,女儿刘萌会在四点十五分左右到家,最晚不会超过四点二十分。然而刘军眼睁睁看着四趟201路公交车从自己所占的站牌前停下又驶过,时间逼近五点十分,而下车的乘客中没有自己女儿的身影。他很慌张,遂驾车驶向少年宫。那里的书法班教室已经空无一人,大门紧锁。他拨通了老师的电话,证实女儿在下课后冲老师道别,然后就离开了。
    刘军通知妻子江铃,想让她和孩子在书法班最熟悉的几位同学联系,看看是不是一起去玩了。江铃很快打完了十几通电话,所有学习书法的同学都声称没有和她一起回家,其中,有一位男生说,他看到刘萌在走上了一趟201公交车,时间是下课后。江铃问他距离下课后有多久,他说不知道,但感觉没有太长时间,因为自己的爸爸妈妈也刚刚赶到少年宫把他接走。此刻江铃感到事情不妙,遂叫丈夫赶紧去派出所报警,她很担心自己的孩子被拐卖走了。
    对于儿童的丢失,警方直接立案侦查,并且这也是当地十年内发生的第一起儿童失踪案件。派出所将案件上报市中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警方成立专案组,很快派出了一些志愿者,治保人员和警察,在四周展开地毯式的搜索。在进行了十个小时的搜索无果后,警方决定扩大排查范围,到郊区和下面的县继续搜寻。刘军和江铃只好在家等待,他们被告知,孩子有被拐卖和被绑架两种可能,如果是绑架就需要有人在家等待绑匪的电话,同时思考和回忆自己是否得罪过什么人。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第二天早晨为止,已经搜索了近二十九个小时,没有任何消息传来,绑架勒索的电话也没有。
    2002年8月15日下午六点二十分,有散步的人打电话报警称在B 县的一个人民公园里发现了一具烧焦的尸体,尸体很娇小,像是个孩子。B县公安局立即出警,同时和S市中区公安分局联系,请他们派人来看一看尸体与丢失的女孩是否是同一人。中区公安局问刘萌的父母,孩子所穿的衣服,以及孩子身上是否有什么特征,皮肤上的疤痕或者有特点的挂饰。刘军说孩子的腹部有很长的疤痕,是小时候阑尾炎动手术留下的,并且孩子的左手有一块HELLOW KITTY的手表,粉红色的表带。
    中区公安局的刑警们带着这些线索赶往B县,他们在那具烧焦的尸体身上发现了一块面目全非的手表,但是看形状确认是刘军所说的那款儿童手表,且表带未烧毁的部分是粉红色。至于疤痕,后来经过法医检验也确认了,的确是阑尾炎手术留下的疤痕。
    他们通知了刘萌父母孩子遇害的消息。后来据陪同的刑警叙述,刘军放声大哭,江铃当场晕厥。
    2.
    S市中区公安局的的刑警们只考虑到了拐卖和绑架儿童,却不曾想会有杀人的结果,也许他们想到了而不愿意提及。然而这些都已经不重要了。
    以下是当时的询问笔录摘要(由于江铃精神遭受重大打击而无法正常回答问题,警方仅询问了刘军):
    问:你的女儿刘萌为何选择今日乘坐公交车回家?
    答:她说她长大了,想试一试独自坐公交车回家的感觉。
    问:你当时答应她了吗?
    答:起初没答应,后来我拗不过她就答应了。说好了在我们小区前面的201路公交车站牌等着她。
    问:你女儿有没有说过在书法班的时候有同学或者同学的家长欺负她?
    答:没有。
    问:你女儿是否告诉过你平常在学校时有人欺负她?
    答:没有。
    警方在后续分析报告中称,他们起初无法排除凶手是死者学校的同学或者家长。以下是办案刑警的笔记摘要:
    “我们询问了刘军,暂时不能排除死者的死亡和其同学或者同学的家长有关。为了不耽误侦查工作,我们一边等待法医的鉴定结果,一边对死者周边展开排查。专案组分了许多的‘关调组’(人际关系调查组的简称——备案人注),我负责对书法班的老师,十四位同学及其家长们进行调查。经过一个星期的走访排查,我们没有划定嫌疑犯名单,因为所有人都有在犯案时间的不在场证明。”
    其实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我正式受邀介入案件的调查是在案件发生的三个月后。我那时所翻阅的询问笔录多达三百一十九份,法律文书有二百三十份。我了解到,所有在少年宫书法班开办以来出现过的人都进行了不在场证明调查和确认,甚至连书法班的扫地大妈和门口保安的课后活动轨迹都进行了落实。有些人在案发那天的行动有人证明,刑警们就分散开去一一寻找那些证人;如果没有明确的人证,刑警们又去调阅了少量的监控,和其他不能够直接证明受调查人的间接证人的证词进行交叉对比相互认证,直到能够认定该人的不在场证明。委实说,刑警们为了找到那个残害那个不过十三岁的孩童的凶手拼尽全力。
    当然,除了专案组的刑警们以外,法医和技术科人员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的贡献也颇值得称赞。
    当然,除了专案组的刑警们以外,法医和技术科人员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的贡献也颇值得称赞。首先是法医。他们在现场没有做出太多的判断,而是很快将尸体运回局里进行更加细致的司法解剖。我仔细阅读了他们的尸检报告,对他们所得出的结论进行了总结:
    1.尸体死亡时呈仰卧,身着涤纶织物和少量丝绸的连衣裙,裙子上翻盖住脸庞,由于火烧而附着于皮肤,于皮肤组织产生了黏连,导致尸体面貌粘稠开裂且无法辨认。
    2.尸体并未发现机械性损伤,也就是说没有钝器、锐器伤,没有火器伤,到此初步怀疑是机械性窒息导致的死亡,但由于尸体已经被烧焦,无法观察脖颈处是否有勒痕或反复压迫导致的致命性损伤,接下来会进行尸体解剖。但是,在眼睑结膜近穹窿部、球结膜内外眦部有少量出血点,出血点呈圆形,如针尖大小,群集融合,呈暗红色,这是典型的机械性窒息的尸体症状。另外,法医在尸体的阴部提取到了极为重要的证据——精液。尽管少量,但足以提取其中所蕴含的生命信息。这一发现证实,凶手很可能对该名女童实施了强奸行为,并且害怕事情暴露而杀害了她,继而焚尸灭迹。
    3.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该死者身体各器官正常,无损伤,排除病理性死亡。在胸腔处,法医发现心肌细胞浑浊肿胀,核内和胞质内有空泡形成。切开其脖颈出后,发现了广泛性皮下出血,颈部胸锁乳突肌和胸骨舌骨肌出血以及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骨折碎裂。与勒杀不同的是,该女童尸体甲状软骨上角骨折,舌骨大角骨折,而勒杀呈现出的是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的纵向骨折,因此,这些足以证明死者死于扼杀。
    4.根据胃内食物消化和排空程度以及膀胱内尿液量的简单整合,加上对死后组织酶活性的推断,初步估计死亡时间为2002年8月14日下四点半至五点半之间。
    技术科的检验报告相对集中于着火方式的研究,他们经过实验和分析,认定着火方式为汽油泼撒在死者身上,使用了打火机进行了点燃。遗憾的是,他们在现场没有找到打火机。
    案件的技术报告全部出炉,专案组的刑警却一筹莫展。他们对刑事案件的研究,倾向于利用犯罪心理画像来刻画嫌疑人的行为模式。这种“心理画像”不像小说里的那么神乎其神,也不会像电影里那么迅速准确,它需要大量的明态信息,也就是痕迹物证,进而挖掘浅态的犯罪信息。目前,专案组已经完成了对犯罪性质的研究,那就是强奸杀人,这样的研究结果仅仅刻画出了凶手是一名男性,随后的法医鉴定报告指出,死者阴部取出的精液被证实属于一名血型为O型的男性,且应该有恋童癖,这就是初步判断的凶手形象。
    犯罪性质和动机已经基本确定,接下来是对犯罪现场的研究。在刑事侦查领域,重建犯罪现场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普遍而且常见的科学的方式,利用刑事科学技术(欧美国家称为法庭科学)对犯罪现场进行具象化重建;另一种方式是利用捕捉现场明态痕迹挖掘浅态信息,刻画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在现场的(犯罪)行为轨迹信息和(犯罪)心理痕迹信息,当然也包括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层次,经济状况和性格特征。这种方式的重建难度并不亚于技术层面的重建,他需要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一定的社会学知识储备。
    此案中,刑警们仔细勘察现场,除了那具女童的尸体外,并未发现其他可能属于犯罪行为人遗留下来的物证。在初期的侦查中,他们举步维艰 。后来,有一名侦查员在案件分析会议上提出了一个观点,这一观点他写在了自己的笔记本中,现摘要如下:
    “死者面部被衣物覆盖,如果犯罪行为人想要达到强奸的目的,并不是一定这么做,而且慌乱中很可能顾及不到衣物到底应该翻至哪个位置。我查阅了以往的案件相关资料,发现积案调查处的犯罪心理学专家尚雯雯老师曾经侦办过一起系列强奸杀人案,当时所有死者的衣物也翻至头顶并将面部遮盖,由此她分析凶手与死者认识。所以我认为这起案件凶手也许与死者认识。”
    这个发现并没有得到专案组的认可,他们认为这种推论不存在普遍性,不能轻易下结论。
    在我介入案件调查后,我首先注意到了死者尸体被发现的地方,是远离S市区的B县。据刑警讲,S市到B县,开车要四十五分钟到五十分钟,乘坐城际公交要花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凶手为了强奸一个年幼的女童费尽心机将她带至B县,他的思维方式值得注意。一个小女孩既然做好了要独自回家的准备,那么她不会轻易的跟陌生人走,那些常见的利用糖果欺骗孩子的伎俩起不到作用,那么凶手需要其他的方法来实施犯罪。他的最终目的是想侵犯那个孩子,我认为他在S市的任何隐蔽的地方实施犯罪行为都可以达到这个目的,为何一定要把孩子煞费苦心的带到其他县?这是否可以佐证凶手与死者认识,他希望逃离那个他和孩子都熟悉的城市,逃离孩子家人的掌控?我提醒刑警们要着重研究这一点,任何浅态的痕迹度不要遗漏。
    所以,直到我介入,也就是案件发生三个月后,专案组才把凶手与死者认识的观点写入嫌疑人的刻画结论中。
    对被害人的研究同样是刑侦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对被害人的研究,挖掘出有关的前因后果的联系,有助于探明案件各要素质检单相互联系,弄清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选择是否有特定性是至关重要的。这起案件中,专案组由于一直没接受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认识的情况,所以他们对这一点的认识上也出现了偏差,他们认为犯罪行为人在被害人的选择上是具有不特定性的,最终没有构成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完整的关系链。
    在这里需要提及研究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目的和意义。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在案件中属于相互作用的双方,一定在某种方面存在者关系链,挖掘这种关系链是确定犯罪行为人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的方法,这就需要不断挖掘被害人身上蕴藏着的大量信息,使得链条清晰,犯罪行为人会逐步明朗。研究被害人存在了两点意义:
    1.发现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联系,解读犯罪行为人。
    2.推断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惯技行为,以便日后的案件串并侦查工作。
    回到案件的记录上面。刑警们由于没有一个特定的侦查范围和侦查方向,那个时期的监控上没有我执笔记录的现在这么普遍,导致他们的工作难以展开,其实这个案子也促成了“天网工程”的快速建设。
    由于案件迟迟没有进展,孩子的家属非常不满意警方的工作,根据一位侦查的回忆,孩子的母亲江铃曾哭着说,警方就这样把孩子烧焦的尸体孤零零地扔在那不管了。专案组的所有人都很伤心,他们夜以继日的侦查,然而始终捕捉不到凶犯的影子。
    案件几乎要挂起来了,专案组也基本定在2002年11月初解散。S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提出向公安部刑侦局的积案调查处求助,于是很快的写好了求助信函,发往北京公安部。
    起初这个案件是想安排陈士贤老师(曾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室主任、主任法医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一级警监、公安部八大刑侦专家之一,曾长年担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前去协助调查,但由于陈老师受邀到美国参加法医学国际论坛,行程无法合理安排,遂决定由刚刚从福建参与了某起凶杀案鉴定工作的我直接由福建坐火车赶往浙江。
    也不知道这些算不算多,后面还有,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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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确实有事来着,让大家久等了。。。。。
    现在实力来一波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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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接手案件后的第一步就是重返发现尸体的犯罪现场。因为作为刑事鉴识人员,我必须首先立足于重建具象化的现场。在现场我必须弄清楚的就是这是否是第一案发现场。“犯罪现场勘察技术学”中,现场的其中一种分类就是第一现场和第二、三现场。第一现场是指杀害死者的现场,第二现场是指分尸或者抛尸的现场(如果不存在分尸,那么抛尸现场就是第二现场,如果存在分尸行为,那么抛尸现场即为第三现场,由于在尸体被分解的情况下,第三现场往往比较分散),因此这意味着需要确定死者是否在这里被侵犯并被杀害的。提到这一点,我不得不称赞S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以及B县公安局的刑警们,他们对现场进行了很好的保护,以尸体曾仰卧的地方为中心,四周发散一个半径为五米的圆形,用一个塑料棚进行了遮盖,防止外部环境对现场的损害。这让我在复勘现场的时候得心应手,采集到了很多的值得分析的树枝和树叶。更让我感到欣慰的是,他们在初次勘验的时候,即对现场尸体周围的树叶,尤其是尸体身下的不论是烧焦的还是干枯的或者完好的都进行了采集。
    之前我所记录的推论都是在我确定了发现尸体的地方为第一现场为基础后做出的,也就是“凶手将小女孩带至B县实施犯罪,而不是在S市实施了犯罪再移尸B县”,其实这两个结论是具有完全不同性质的两个结论,也会改变侦查的方向,所以对得出正确结论的过程,我必须要记录下来。
    为了得到准确的结论我进行了二十个小时的寻找,提取和检验。我和当地的刑事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夜以继日,从无数片的树叶树枝中寻找,我们希望找到并提取沾有行为人精液的树枝或者树叶,只要在上面提取到了精斑,就证明凶手就是在那个地方对被害人实施的强奸行为随即杀害了她。
    终于,我们如愿以偿的在半片树叶上找到了微量的精斑。而精斑的检验也不是说说就能完成的。由于精斑中的黄素在紫外线下发银白色的荧光,斑痕边缘呈紫蓝色。用水洗过的精斑,在紫外线下仍可发出浅淡的点片状荧光。另外,阴道分泌物、尿液、鼻涕、唾液、乳汁、脓液、肥皂斑、植物汁液以及含荧光素的各种载体等在紫外线下也能发出与精斑类似的荧光,故紫外线检查阳性结果表示斑痕可能是精斑,但不能确定为精斑,这需要其他的化学方式进行筛选和确认,我们称这种简单的筛选实验为预实验,之后还有确证实验,至此才能真正检测并确认为精斑。
    确证实验后,我们选用了精子检出法。这是认定精斑最简单,最可靠的方法。精子相当稳定,陈旧精斑也能检测出精子,由于此案中精斑本就微量,精子数量也不太令人满意,我们在反复实验后选择了高浓度的浸液以及适当的染液,以提高精子的出检率。染色方采用的是复染色法中的HE染色法,一般只要找到一条完整的典型精子就可以确证精斑,我们很幸运的找到了四条。如果我们稍有不慎使得陈旧精斑的浸渍处理出现问题,精子尾部断落,常常只能检见精子头部,此时必须与阴道滴虫,酵母菌等进行鉴别,那将又会耽误时间而使案件的侦破往后延伸。
    在确证精斑后我们加紧进行了个人识别的工作。遗传标记是关键,个体精液中的遗传标记应当与自己血液或唾液中的相同,从而允许不同组织器官中的检材进行比对,但是我们只有从被害人阴部取到的残留精液,将这两分检材进行了细致的比对,确认为同一人所留,同样是O型血,DNA检测结果也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目前最常用的DNA遗传标记是STR,从精斑中提取DNA后,经PCR扩增特定STR基因座,经电泳分析,以人类等位基因分型标准物为对照,可以判断精斑的STR型。
    成功确认了犯罪现场的我们感到很兴奋,至少案件可以继续侦查,前期的侦查工作大部分都是值得的。接下来我就提出了我前面提到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认识”的结论。但是我们终归不是神,我们无法判断精准,只能无限接近(这在科学领域中是很重要的一种理论,成为“无限接近”理论),因此只有在得出最终的结果的时候,我们才能知道自己的推论是否真的正确。
    有年轻的侦查员提出调阅所有201路公交车的监控,然而在2002年的时候,S市只有8路,9路,23路和71路公交车安装了车内监控,那个时候并没有当今的数字监控,全部采用磁带储存,而且价格昂贵。因此想通过监控查被害人行为轨迹的路子被否决了。
    我在刑警学院讲课的时候常常提出“重建现场”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刑事科学鉴识人员,必须反反复复的勘验现场,还原当时的情况。我们认为,任何行为都会留下一定的结果,世界是物质的,而物质是运动的。世界上的完事万物都是处于永恒的运动中之中。运动的事物在其运动过程中都会反映出一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事物本身或本身以外的相关事物上以一定的印迹或映像表现出来,因此这些印迹或映像就是我们所谓的痕迹。在现场留下的痕迹,不管多么细微,那都是死者生前所能留给这世间的最后的东西,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凭借着刑事科学的知识,尽全力还原他们在这世界上的最后几分钟。

    证物检验是一项异常枯燥的工作。这需要我们耐着性子一点一滴地寻找不符合证物特性的残留物,找出很多不同的东西,进而对其进行化验。我始终相信,只要犯罪分子做了案,他就一定会留下痕迹,不管多么细微我们都要找到,这是对被害人一种最起码的尊重。
    在进行证物工作的同时,我交代给了专案组的侦查员们另一项工作,就是重新审阅他们搜集的那些询问笔录,另外,着重调查死者父母的同事同学中,被害女孩的同学家长中是否有老家在B县或者在B县有长期工作经历的人,将他们列为重点排查对象,一旦找到就重新落实他们的不在场证明。当然,这些指导意见,我是和在安徽亳州查案的罗世杰商议过后才提出的。
    回到证物检验上来。经过一个星期的检验,我们终于在死者穿的被烧毁的儿童运动鞋的一根鞋带上找到一滴白点,又在死者裙子的内侧找到两三滴极微小的点子。我们将发现白点的地方剪掉,做成检材,然后放在显微镜下观察,继而借着化学试剂进行了化验,化验出了丙烯酸酯的成分,有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2-甲基丙烯酸甲酯和2-甲基丙烯酸乙酯等等,我由此推断出这是以丙烯酸酯共聚乳液为代表的一大类合成树脂乳液涂料,也就是通常意义的乳胶漆。这是一种水分散性涂料,它是以合成树脂乳液为基料,填料经过研磨分散后加入各助剂精制而成的涂料。为了确认其具体成分,我将检材送往浙江大学,邀请那里的研究油漆的化工专家经过更加细致的检验,差不多过了一个星期,我们得到最终结果,这些检材上的是以高分子合成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属于内墙乳胶漆。
    这些化学物质使我们专案组的侦查人员全都兴奋不已,我们可以继续缩小范围,在之前圈定的范围内搜索从事工作和刷墙装修相关工作的人。而我意为终于得以喘口气,却在这个等待刑警们排查犯罪嫌疑人的空当被召回公安部,鉴定一起伤害致死案的物证。等我再回来时是两个星期之后的一个星期四,到了原来工作的地方,我发现我的桌子上多了一份嫌疑人排查名单,里面有四个人,这些是刑警们鞠躬尽瘁两个星期才终于弄出来的名单。有一名刑警工作过度劳累病倒住了院,我抽了一个下午的时间去看望了他,他见到我就问那份名单看到没有。我说看到了,他说感觉谁更像是凶手,我说我们很快就分辨出来了。他给我说他也有一个和死者一样大的女儿,所以他才努力拼命的工作,一星期只睡了四五个小时的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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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1-08-26 17:57:21  更:2021-08-26 18: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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