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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杂谈]百家讲坛  话说隐私权 -姚 辉 [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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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讲坛: 话说隐私权 -姚 辉

主讲人简介:

  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先后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曾留学日本东京大学及在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进修。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担任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理事。除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科学的教学及研究以外,还曾参与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及民法典的草案起草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讨论。

  内容简介: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今,涉及隐私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

  2000年6月4日中午,家住太原市的小杜和爱人吃过午饭后,两人走进卧室准备午睡。就在两口子躺在床上闲聊的工夫,小杜忽然发现暖气片的后面有亮光,他觉得很奇怪。原来,卧室里竟然被人安上了监视器,而且探头竟然直对着床上。这令小杜夫妇又惊又气,这只在电影里见过的场面,怎么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呢?于是,他们向110报了警。经过警方调查,这是小杜的邻居廉某所为。据廉某讲,是出于好奇,想观察邻居小杜家里的情况。警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给予廉某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小杜夫妇对此处罚感到不满,于是向太原市杏花岭法院提起诉讼。杏花岭法院在被告廉某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宣判,判处被告廉某向小杜夫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四万元。

  隐私的案例形形色色,隐私的纷争起起落落,什么才是公民正当的隐私权?我们应当如何保护自身的隐私权?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对名人的隐私问题我们该如何正确看待?这是我们必须面对和值得关注的话题。

  中国人民大学姚辉教授,从隐私案件的纷争中,与我们“话说隐私权”。

  (全文)

  首先第一个问题我想介绍一下隐私权的保护它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它的意义,我们把它作为法律问题提出来,那么它的意义在哪里?

  我想首先还是从一个具体的纠纷来谈起、一个案子来谈起,就是我在报上看到的。说有一个单位开一个小型的会议,这个会议由一个支部书记来主持,这个是动员大家献爱心的会,也就要求大家捐款。然后这个支部书记在这个会议上,就突然就提到了自己一个同事,说他家里怎么困难,他的太太患了癌症,他还坚持上班。我相信这样的事情,在我们周围很多单位里边,在很多这样的会上,都是会经常发生的,而且说者丝毫不会意识到我这个是在冒犯别人,听者也不会觉得说这怎么着,甚至会觉得这是在表扬人,书记在开始表扬人家了,因为你看,这人家家里有这么大的困难,但是他不耽误工作,照样上班等等。但这个事情这次没那么简单,被书记夸奖的这个人反过来反而就把他书记给告了!就说这是我们家的私事,我太太有癌症,那这个东西我并不想让别人知道,你为什么未经我许可,在这样一个会议上就把这个事就说出来了,因此就把他告到法院。这个事情我在报上看到的,报上登出来的时候,是审判结果已经出来了,法院认定这个支部书记的做法并没有构成侵权,但是,我看报上的话叫“显属不妥,应该予以批评”。

  但是这个事情本身,其实确实是引发了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一个思考。就是说,从这个支部书记的这种行为,到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反映,我相信在我们社会当中,我刚才说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但是这种司空见惯的现象现在变成了一个纠纷。也就是说,有人把这个当作是一个权利,进而把这个行为看作是一种权利的侵害,那么这个显然对我们社会来说是一种新的观念,一种新的权利。也就是说,老百姓已经意识到了,这是我的一项权利,他开始在运用这个东西,并且诉诸法律。那这个也就是说当事人具体来说,在这个案件里面,他是告他书记侵害了隐私权。我们家里的这些私事我并不想让别人知道,那么你未经我许可披露了,这是侵害了我的权利,而这个事情的发生,实际上这个案子透露出来的信息的另外一方面是,侵权发生的本身很耐人寻味。就是说,这样的一个事情在一般的情况下,可能经常发生,也并没有人意识到这是一个问题。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中国人见面打招呼,说的是什么呢?——“干嘛去?”跑上来第一句话,两个人一见面首先就打探别人隐私,“你干嘛去?”这是中国人最常见的见面打招呼的方式,并没有意识到这个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点可能是一种打探,其实可能对方会觉得,至少比方说,我拿我来说,我不能说我怎么着,但是确实有时候我会被这个问题,问了以后,我会愣一下,我要去干的这件事情我确实是有点不想让别人知道,当然对方叶并不是故意打探,你不一定说他,他就是想打探你,但他真的习惯了,他见了你就说“干嘛去”,那我真会很尴尬,我会楞在那儿,我要想半天,因为如果如实告诉他,那不是我希望的,但是如果要撒谎,我在那么短的时间我又很难编出一个谎言来,很尴尬。这当然是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但实际上确实从一个很小的侧面也说明了这个东西,不是中国人的本来意识当中,也就是说中国人在这样下意识的行为当中,实际上表达出来的是什么呢?表达出来的东西就是在我们的观念里面,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这种东西它并没有成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因为我们没有这个东西的时候,我们已经习惯了,包括一些非常正式的东西。

  比方说电视台里面,你经常可以看到,比方说为了反映农民生活好起来了,画面上就会出现一个农民兄弟咧着大嘴在那儿点钞票,这时候记者的话筒就会过去了,问:“大爷今年收成好吗”,“好啊”,“挣了多少”,非要他说出来,“一万五呢”,他非要说出来,不会觉得说这有什么不对呀,其实这是隐私啊,我的财产状况,我的收入状况,结果全国人民都知道了。我们完全把它作为一个正面的东西,确实感到欢欣鼓舞,没有觉得这是一个问题,但是我想在这里我们不妨首先,如果我们权且把它看作是一个应当引进的,应当建立的这么一个制度,这么一个规范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也就是说,假想我是一个推动者,假想我是一个鼓吹者,那么我们这样子看的时候,那我们可以说至少有两样东西这个东西是好的,是我们需要的,一个那就说我觉得隐私权以及隐私观念,它至少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体现一个人,人格,人格尊严这样一个东西。

  我曾经在网上看到过一个很小的文章,它是谈到隐私的,它那个标题我觉得非常好,他说我们都知道有句格言叫做“我思故我在”,那个“思”是思想的“思”,他把那个“思”换掉了,换成隐私的“私”,“我私故我在”。我非常欣赏这句话,我觉得用这句话来形容隐私对我们的重要是再贴切不过了,我们能够保有一些纯属于我们自己的个人的私人的东西,这样的一个东西,不会随便的受到来自他人的,甚至来自公权力机关这种侵入和干扰的话,那么这是我们至少我们可以实实在在的感觉到,我们是作为一个人,我们有自己的独立的人格而存在的,当然标志或者是表彰一个人人格的要素有很多,但这至少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所以我想,至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东西,就是说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

  那么另外一个我觉得,如果说我们要去介绍或者说表彰或者说鼓吹这样一个观念、这样一种权利的话,那么还有一点,它可以使得我们行为的自由和财产有所保障。就是说,它主要是用来民法当中,作为司法规范的民法当中的民事主体,用来对抗公权力的这样一个东西。哪些东西是纯属我个人的,你不能进入、不能侵犯,纯属我个人的东西。如果我们要说隐私权这个制度的重要性的话,这也是我们可以归纳出来的,最后我觉得还有一项,它可以构建我们社会的一个人际秩序,我们至少可以总结出这样几个方面。

  接下来我想我们谈一个具体的问题,就是隐私权的定义,到底什么叫做隐私权?我们现在看到的是民法典的草案当中所提到的隐私是,它把隐私界定为是这样三个方面:隐私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这样三部分。那么关于这三部分的权利叫做隐私权。也就是说,当我们要去说明什么叫隐私的时候,我们首先有一个标准,就是它是和公共利益无关的。这首先是我们可以确定的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对不对?这个标准找的对不对?是不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这个可以再研究,但是我想这个方法应该是可行的,就是我们首先要找到类似于这样的一个标准。

  比方说,我刚才提到的隐私内容里面作为私人信息很重要一项——财产状况,那么这个当然一般意义上来说,它当然是一个隐私,是属于私人信息。可是如果这个人是个政府官员,那么他的这项东西就不能被当作是隐私,因为他跟公共利益有关。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同时我们也就发现了,如果我们有一个确定的标准,那么至少在解决这类问题的时候,我们能够把它区分开来,就是说同样的一个东西,我们有了在不同的情况下,对它定位的工具。同样是一个财产状况,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认为它是隐私,应当受到保护;什么情况下,我可以认为它不是隐私,不应该受到保护。那么当我们拿着这个公共利益这样一个标准去衡量的时候,至少我们看到一个确定的东西,拿了这个东西我们能把它分清楚。

  那原则上来讲这样一个权利,具体的权能体现在哪个方面呢?当我拥有声称我拥有一项隐私权的时候,我都享受一些什么样的具体的权能呢?我能够做一些什么呢?我们从学术上来看,包括从一些审判实践当中来看,这个权能基本上被归纳为两个方面,一个叫做支配和控制。如果一个人享有隐私权,那么这个就包含着他对他个人的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动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本身是他的一项权利。比方说,我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东西,但是这个不妨碍我去支配它,比如我参加谈话节目,我去《实话实说》,《实话实说》就让你说实话,就要说你平常别人不知道的事情。那如果我进了《实话实说》,我对着镜头说的时候,这里面肯定会涉及一些隐私,但这个时候是我自己愿意的,是我在支配我的隐私,我在和别人分享我的隐私。我在和别人分享、在总结由这个纯属我个人事件当中可以阐发出来的公共的意义。那这个我们把它叫做支配或者控制的权利。

  那这里面的问题在哪儿呢?在于隐私当你进行一项活动、进行一个法律行为的时候,那么是否能够推定出你这样一个行为已经包含了对你的隐私部分的处理,说这个什么意思呢?我们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一个画家和一个模特签了一个协议,那么这个模特给他做人体模特,后来画了这个画。画了画以后,那么这个画家后来把这个以这个人的裸体作为模特的画拿出来又交给别的地方展览,后来呢,又被出版社出书,出版社出书又转让给另外一家出版社,总而言之,后来又发现了展览、发生了出书、还发生了卖给另外一个出版社,让它拿到这个权利以后就印挂历这样一些事情。后来模特痛不欲生,因为这个是涉及个人的身体的部位的,遭到了社会上的闲言碎语,因此痛不欲生。她就把画家告上了法院,画家当时提出来的一个理由就是她同意了,我跟她签有协议。这就涉及一个什么问题呢?涉及可能按照这个画家的思维他提出这项抗辩的时候,他是认为,由于我们之间签有协议,那么就意味着当你愿意做我的模特的时候,你就已经把这些东西都交出来了,那么我后面的利用什么,都包含在你的这种意思表示里面了,也就是说,你同意了,构成你的同意了,隐私里面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同意了。所谓侵害隐私也最重要一点就是未经他人许可,那么你签这个协议也就由此可以推定后面这些东西都是你同意的。那么我认为呢,这个就不能推定出来,因为我跟你签合同只是说你可以画,但这个协议不能推广为,说我包括了我后面的所有的这些东西都交给你了,可以你做这些处理。因为人的隐秘部位,隐私的部位是不能推定的,这样一个权利不能包含着我的一个积极的行为,不能包含在推定出我由此相关的其他隐秘的、可能在其他的法律行为模式当中,这个东西可以推出来。比方说在合同法当中,我们经常可以由当事人的行为来推断他的意思表示。但是我觉得在人格权里面,尤其在隐私权这样一种静态的权利当中,我们不能适用这样的推定。这是第一个,我们所说的支配和控制。

  另外在讲到支配和控制还要注意的一个方面就是,支配和控制仅限于隐私权人本身。但是隐私有时候不是个人单个的事情,它可能是共同的事情。现在网络上我们都知道沸沸扬扬很热门的一个话题,有一个人她在网上登她的作品,这个作品当中非常大胆的写了她的性生活的东西。那么她在谈到共同隐私的时候,她在什么地方提到了一个共同隐私呢?点名道姓的提到了她和一个著名的歌星的性生活上面的往来,这样就把别人卷进来了。但是,如果这个隐私是两个人共有的,那你不能认为这就是你自己爱怎么说就怎么说,那你必须顾及到他人。这有点像什么?类似于像近于财产共有权的时候,我们知道财产共有权,如果两个人共有一个东西,那么共有人之一,如果要行使他的处分权的时候,他要征得另外一个共有人的同意。这个道理是相通的,隐私里面实际上也存在这样一种共有隐私权,那么它的规则是一样的,当共有隐私权人之一他要去控制支配这种权利的时候,他也应当征得另外一个共有人的同意。否则的话,那你会侵害别人的隐私。这是一个,就是我们所讲这个权能的一个方面:就是支配和控制。

  另外一个就是利用,这表面上听起来是一回事,但还是不一样。所谓“利用”,主要是就其经济价值方面来探讨。也就是说,他可以将自己的隐私用来以这个隐私本身作为一种利用的工具,那么来获取其他的人格的或者财产的这种收益。这种事情我想不用说了,有一段时间在出版界甚至形成了一个叫做隐私热,大家都纷纷出有关隐私的书籍。这个行为本身来说,不管是自己出也好,授权别人出也好,这实际上都是在利用,用自己的隐私来创造其他的利益,人格的利益或者财产的利益。那这个也是没有问题,而且我们也认为这也是一项权利,是一项权能。这是关于隐私权,我想谈的第二个问题。

  接下来我们探讨第三个问题,就是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我想只谈这部分,就是谈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首先第一个就是这个责任的构成,那么我们具体来看,第一就是要有侵害的行为,要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加害行为。这个行为具体来说,应该说各不相同,可以说不胜枚举。主要的方面,比方说包括干涉监视私人活动,破坏他人的生活安宁,那这个就是侵害他人隐私。比方说随意随处安放摄像头。

  现在网上也好,在电视采访当中也好,经常可以看到有人很关心这样的问题,说走到那儿都是摄像头,比方说坐电梯一抬头上面有个摄像头,你到公共场所去,当然有些是必须的,比方说超市,它安装这样一个东西,那么可能是出于财产保护需要。但是在其他一些场合,在公共场合,安放这样一些摄像头,使得每个人好像觉得走到哪里都处于一种被监视的状态之下。那么这个就值得探讨,其中很大一部分,可能就不能逃脱这样的嫌疑,就是它有干涉监视私人活动,破坏他人生活安宁这样一种嫌疑。

  甚至我还听说过,在有的学校学生宿舍当中都安装监听监视系统,这个应该说就是一种侵权了,已经侵害了。当然学校有它管理的权力,但是管理的权力有它的权力的边界,有它的界限。这是一种情况,就是干涉和监视。还有非法调查和窃取他人的个人情报,这也是一种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这样一种行为。非法地调查窃取个人情报,这种情况也很多,现在如果要举一个社会现象来说,我们可以贴近来说,跟这个相关的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现在出现了,有的地方出现了一种职业叫做私人侦探,从国外借鉴的叫做私人侦探。那么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行当站在我民法的角度去看的话,可能它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它必须解决的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就是它这种行为和被他侦查的对象的隐私权的冲突。因为私人侦探,当他去做这些委托人交给他去办的这些事情的时候,他并没有顶着一个公共力量或者说公共权利的这样一个东西,他是一个私人的活动,那么这样的活动,第一是他这个行为作为私人活动和私人活动之间,那么它很可能当你去用一种秘密手段,用常人无法达到的手段,比方说跟踪、比方说窃听、比方说偷拍来拿到别人的这些一些在他看来很重要的证据的时候,本身他可能行为已经侵害了对方的权利了。其次还有我们程序法上,我们的证据法上要解决的问题,就算你这样费尽心机拿来的证据有没有用?拿到法庭上能不能被承认?这都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去解决的问题,在今天只是作为现象提出来。

  但是这种行为确实我们想,应该有不排除他有非法调查窃取个人情报的这样的嫌疑,有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这样一个嫌疑。那么另外还有,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比方说擅自公布中奖者的姓名,中彩票、中大奖了,擅自未经他人同意,公布他的姓名,那么这个也是侵害他人隐私。诸如此类的,那么这是第一种,叫做侵害行为。

  第二个呢,就是要构成要件的第二,要有加害人的过错。但是过错形态本身包括两种:一个是故意的,一个是过失。那也就是说,如果你过失的暴露了他人的,披露了他人的不想为他人知悉的信息和资料,同样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这是第二个。我们认为还是要有加害人的过错。第三就是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呢,是确定责任的一个应该说是最重要的一个东西,它首先一点就说因果关系首先确定当事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其次呢,因果关系在这里的意义在于,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那一部分承担责任?如果不分清因果关系,那么很可能会以偏概全,会扩大责任,比方说有这样的案子:一个老师擅自的看了一个学生的日记,然后在课堂上就宣扬,说这个学生不好好学习、整天脑子里想些乌七八糟的东西,在日记里面写的什么玩意!课堂上就拿出来说。这个学生受到这个刺激以后,跳楼自杀了。那么这里面我们就要分清这个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个老师他肯定是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这是没有问题的,因此他要承担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后果,那个责任。但是他要不要承担这个人死亡的责任呢?你能不能说就是这个老师杀了他呢?恐怕就不能说。当然我们说从因果链条上来说这是有关系的,如果你不那样说他,如果你不偷看他日记,如果你不去披露这个东西,他不会走上绝路,这似乎每一环都联系着。那么这就是我们强调因果关系的真正目的所在,世界万事万物都有联系。但问题你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你必须找到那个最真正的那个原因。在这个所有的链条里面,你从你最早的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你推到第一块,后面“哗啦哗啦”会产生一系列影响。那么是否意味着,后面所有的后果都要你推倒第一块牌的那个人来承担呢?显然不是这样。那么因果关系的意义在这里,就是在法律上提供一种武器、提供一种工具,让你找到最有意义的那个链条,你只解决这一个链条,或者两个链条的问题。其他的不在法律规范的范畴之内。那么这样有助于明确责任,防止这个责任的扩大化,这是因果关系。

  最后就是损害后果,我觉得必须强调的一点,认定侵害隐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要素就是这个必须是极其重大的侵害。我认为加上这样一个认定的一个要求是必要的,由于它本身是一个现实生活当中,不可避免的东西,那么我们不能纯粹的凭当事人的主观感受,或者纯粹的只凭他客观上的暴露出来的这样的后果,就去认定构成侵害隐私权。如果那样就会像我前面所说的,这个权利会滥用,这个责任会泛化,这个秩序会变成一个动辄得咎的社会秩序,那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因此在认定作为构成要件的损害后果,我认为应该强调,必须是及其重大的侵害。这是我们要说的侵害隐私权的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样四个构成要件。

  那么至于责任方式,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主要是这样几个:一个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第二个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确定了这个侵害隐私权的责任的构成、责任的方式,那么最后还有一个免责事由。应该说隐私本身就是我刚才讲了,它本身就是一个人际社会当中不可避免的,我从一开始说到,它又是跟公共利益严格的相对应的这么一个范畴。因此在确定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时候,这样几个方面是必须注意的:一个就是如果是为了国家政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的行为,那么这样的话是可以免责的。用我们侵权法上的专业术语来说叫“阻却违法事由”。这种行为虽然会侵害他人的隐私、隐私权,但是行为由于他具备这样的正当性,因此他“阻却违法”可以免责。

  比方说病人到医院去做手术,躺在手术床上已经裸露了自己身体的隐秘部位以后,忽忽拉拉进来一帮实习生参观。医生然后就边做手术边就讲开了,这个部位叫什么,这个地方什么,大家看清楚了,就开始就拿他做活的示范的标本。那么这个应该说,当然受害人就肯定会告对方,说侵害我的人格权,具体来说侵害了我的隐私权。但是医院一方,它这时候会拿出一个抗辩来说,说我这个是教学的需要,我有一个更高的利益在那儿,如果大家都不配合,医生是一个实践的行业,就跟律师一样,你不实际操作,坐在课堂上听你是学不会的,他一定动手。我们培养医学院的学生我们不能光给他讲理论、光给他画图,一定要他看到活的、看到真的,甚至要让他动手去。在其中一个案件当中,大夫还说,你摸一下、感觉一下,就这个地方,拿手你去触摸一下,这个感觉就是病灶,正常的是这样的。但是你作为一个医生的学习来说这是必要的,我不摸这一下我哪儿知道,所以它说这个是没有办法的。你如果要有医生这个行业存在,你出于培训医生这样一个职业的需要,就一定要有这个东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个人就一定要有人做出这样的牺牲,否则的话,我医生没有办法培训,如果大家都不配合,那就没有了。当然我们说这种事情解决的最理想的模式是征得同意。人那么多,没准有人就不在意,说:“行,那你摸吧!没事你看吧。”最好是这样,但是我们在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不是在探讨个案,我们是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我们是作为一种现象来探讨。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做出一个价值的衡量,这个时候患者的个人的利益、他的人格的利益、他的隐私,和一个听起来更高尚的、更公共的、更重要的、服务于更多人的,这样一个价值哪个更值得保护?如果确定了,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好了,假定我们衡量的结果说公共利益至上,那么你就吃亏吧,你就做出牺牲吧,那如果相反,那么这种行为你就构成侵权。

  实际上当我这样说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已经不是我们法条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就像我刚才说,我们最多能提供这样一个标准,说社会公共利益,说国家政治利益,但是在每一个这样具体的案件当中的时候,实际上我们那个准则是要到这里,经过法官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去具体化了。那么可能这当中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情况都会不一样,甚至我们要考虑每一个案件当中具体的情节。所以在这里也只是把它提出来,但是这个原则我们想应该是肯定的,就是为了国家政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开他人个人隐私或者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那么虽然侵害了,但是“阻却违法” ,行为具备“阻却违法”性,不认定为是侵权。

  凭什么公众人物的隐私就要受到克减?隐私权就要受到克减?这个当然我们可以搬出很多的理由来,因为比方说涉及公共利益,因为你的事情就是公众的事情,比方说由于你本身你是公众人物,因此这里面就包含着公众的正当的好奇心的满足,等等这些,甚至还有人用这种类似于经济学上的这种说法来支持这种合理性,说因为你依靠公众的注意力,你赚够了,作为回报,你就得吃点亏。这已经有类似于经济学上的东西衡量了,没有大家盯着你,你挣不到那么多,大家不拿你当回事,你挣什么钱去?因此你的获利,你的利益本身就是来自于公众的注意。那么作为代价,作为对待的条件,你当然也就要牺牲掉一些东西,我们为什么必须做出容忍?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公共利益,它涉及权利的较量的时候,纯粹个人的利益必须牺牲或者让位于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由于它太神圣,由于它太崇高,往往就会造成另外一个极端,那也就是你说的第二个方面了,什么叫做容忍?什么叫做理解?这里面有一个度,有一个界限的问题。这里面呢,据我观察从各国的其他国家判决来看,它们也始终在希望找到一个界限,来分清楚这个就是纯属他个人的东西,那个就是涉及公众的东西,但这个东西又很难区分,最典型的就像戴安娜被“狗崽队”追的慌不择路,是因为“狗崽队”不断地在拍,她为了躲避他们。

  这个悲剧后来被很多人看作就是因为你盯的太紧,就是因为媒体盯的太紧。当然戴妃毫无疑问她是公众人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你就该让人拍。甚至有这样一个规则,说名人当你被拍到的时候,你就不能告别人侵害你,你只有在被他拍到之前,你想办法把自己藏的严实一点,你整容,你戴墨镜,所以你经常黑夜里也看到有人戴墨镜,那人没准是个名人。你去想办法,但是只要你被人拍到了,对不起那就活该。这种东西确实很难,这样说这就是一个规则,纯粹的就说,名人你自己好自为之,被别人拍到了那没办法。包括像戴安娜这个案子,据说后来也找了这个记者,但只是协助调查,并没有说你就是导致她死亡的元凶,其实这里面好像存在着因果关系,因为你盯的太紧,我为了躲,然后导致我出现这样一个悲剧。但是找他们来调查,也只是说配合调查,也并不是说要追究他们什么东西。在这个时候大家最后似乎都容忍了,说因为你是公众人物,你就要忍受这个东西。所以很难,这中间,可能我们会有一些很具体的一个判断标准,像我刚才所说的很极端的一个判断标准,就是说一概不保护,当然这样的公众人物,得到一定的级别,到了你这样的公众人物,你没有任何隐私,比如说克林顿,最隐秘的东西都得让人知道,传到网上去。哪个地方长有什么特征得告诉他,作为证词。这个时候可以说这个人已经是活在玻璃房子里,你没有隐私,这也是一种规则。公众人物和隐私权的关系里面,总得来原则来讲,我们说有一个权利的冲突,以及冲突的较量的结果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我们把它叫做权利的克减。这是我们在这里捎带谈到一个具体的问题,就是公众人物的话题,好了,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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