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例如,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末,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所以,一般地说,二日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日劳动的生产物,两点钟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点钟劳动的生产物,这是很自然的。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为艰苦,对于这较大的艰苦,自然要加以考虑。一点钟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的生产物,往往可交换两点种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的生产物。
如果某种劳动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末为尊重具有这种技能的人,对于他的生产物自然要给与较高的价值,即超过他劳动时间所应得的价值。这种技能的获得,常须经过多年苦练,对有技能的人的生产物给予较高的价值,只不过是对获得技能所需费去的劳动与时间,给以合理的报酬。进步社会,对特别艰苦的工作和特别熟练的劳动,一般都在劳动工资上加以考虑。在初期蒙昧社会,可能也作过这种考虑。
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或支配的劳动量,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
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没在劳动人民身上,以原材料与生活资料供给他们,叫他们劳作。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的完全制造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代价和劳动工资外,还须剩有一部分,给予企业家,作为他把资本投在这企业而得的利润。所只,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那全部资本。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用工人的兴趣;而且,如果他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进行小投资。
也许有人说,资本的利润只是特种劳动工资的别名,换言之,不外是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工资。但利润与工资截然不同,它们受着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而且资本的利润同所谓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不成比例。利润完全受所投资本的价值的支配,利润的多少与资本的大小恰成比例。假定某处有两种不同的制造业,各雇用劳动者二十人,工资每人每年十五镑,即每年各需支工资三百镑,而该处制造业资本的普通年利润为百分之十。又假定一方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只值七百镑;另一方所加工的精细原料值七千镑。合计起来,前者每年投下的资本不过一千镑;而后者却有七千三百镑。因此,按百分之十年利计,前一企业家每年预期可得一百镑的利润;后一企业家每年却预期得到七百三十镑的利润。他们的利润额,虽那么不相同,他们的监督指挥却无甚差别,甚或全然一样。在许多大工厂里,此类工作大抵托由一个重要职员经管。这个职员的工资,正确地表示了监督指挥那一类劳动的价值。在决定这职员的工资时,通常不仅考虑他的劳动和技巧,而且考虑他所负的责任;不过,他的工资和他所管理监督的资本并不保持一定的比例。而这资本所有者,虽几乎没有劳动,却希望其利润与其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所以,在商品价格中,资本利润成为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劳动工资绝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相同原则的支配。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都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很明显,还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个因素决定,那就是对那劳动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森林地带的树木,田野的草,大地上各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共有时代,只须出些力去采集的,现今除出力外,却须付给代价。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取得准许采集的权利;他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便构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于是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
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归根到底都分解成为那三个都分或其中之一。在进步社会,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以谷物价格为例。其中,一部分付给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付给生产上所雇用的劳动者的工资及耕畜的维持费,第三部分付给农业家的利润。谷物的全部价格,或直接由这三部分构成,或最后由这三部分构成。也许有人认为,农业家资本的补充,即耕畜或他种农具消耗的补充,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但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就耕马说,就是饲马土地的地租,牧马劳动的工资,再加上农业家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因此,在谷物价格中,虽必须以一部分支付耕马的代价及其维持费,但共全部价格的直接或最后由地租、劳动及利润这三部分组成。
就面粉价格说,我们必须在谷物价格上,加上面粉厂主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就面包价格说,我们须加上面包师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但由农家那里运谷物到面粉厂,由面粉厂运面粉到面包师,又需若干劳动;垫付这种劳动的工资,又需若干资本。这种劳动的工资,和这种资本的利润,亦须加在这两种物品的价格内。
亚麻价格,与谷物价格同样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麻布的组成,既须理麻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等的劳动,而分途雇用这些工人的雇主,又须分接投下资本,所只,这种种劳动的工资,这种种资本的利润,亦须加征麻布价格内。
物品制造,越接近于完成,其价格中工资利润部分,和地租部分比较,便越大。随着制造的进展,不仅利润的项目增加,而且后一阶段制造者,比前一阶段制造者得到更多利润。因为,后者比前者需要更多资本。例如,雇用织工的资本,必须大于雇用纺工的资本。因为,雇用织工的资本,除了要付还雇用纺工的资本及其利润,还要支付织工的工资。利润对资本总保持着一定的比例。
然而,即在最进步社会,也有少数商品的价格,只能分为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两个部分,且有更少数商品的价格,单由劳动工资构成。例如,海产鱼类的价格,通常只有两个组成部分:其一支付渔夫的劳动,其二支付渔业资本的利润。有时,在此种价格中也会有地租,但极少见,关于这一点,我以后要说明。河上渔业却往往与海上渔业不同,至少就欧洲大部分说,它们的情况是截然两样的。欧洲的鲑鱼业大体上都要支付地租。这种地租,虽严格地说不能称为土地地租,但无疑和工资与利润一起成为鲑鱼价格的构成部分。苏格兰某些地方,有少数穷人在海岸拾集通常叫做苏格兰玛瑙的斑色小石。雕石业者付给他们的价格,只是他们的劳动工资,其中没有地租部分,也没有利润部分。
总之,无论什么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后必由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一个部分构成。在商品价格中,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产、制造乃至搬运所需要的全部劳动的价格外,剩余的部分必然归作利润。
分开来说,每一件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由那三个部分全数或其中之一构成;合起来说,构成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一切商品价格,必然由那三个部分构成,而且作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或资本利润,在国内不同居民间分配。社会上年年由劳动采集或生产的全部物品,或者说,它的全部价格,本来就是照这样分给社会不同成员中某些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一切其他收入归根到底都是来自这三种收入中的一个。
不论是谁,只要自己的收入来自自己的资源,他的收入就一定来自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来自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来自运用资本的收入称为利润。有资本不自用,而转借他人,借以取得收入,这种收入,称为货币的利息或利益。出借人既给借用人以获取利润的机会,借用人就付给利息作为报酬。由借款获得的利润,一部分当然属于冒除投资的借用人,另一部分,则当然属于使借用人有获取利润机会的出借人。利息总是一种派生的收入,借用人只要不是为还债而借债的浪子,那末,他偿还利息所用的款项,如果不是来自运用借款而得到的利润,一定是来自他种收入源泉。完全来自土地的收入,称为地租,属于地主。农业家的收入,有一部分得自劳动,另一部分则得自资本。在他看来,土地不过是使他能够借以获得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工具。一切赋税,一切以赋税为来源的收入,一切俸金、恩恤金和各种年金,归根到底都是来自这三个根本的收入源泉,都直接间接以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支出。
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当它们属于各别的个人时,容易区别;但在属于同一个人时,往往互相混淆,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
耕种自己一部分土地的乡绅,在支付耕作费用以后,当然要以地主资格获得地租,并以农业家资格获得利润。可是,他往往把这全部收益笼统地叫做利润,这样就把地租和利润混淆了,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我国在北美和西印度的种植园主,大部分是在自己的土地上经营农业,因此,我们常听他们说到种植园的利润,很少听人们说到种植园的地租。
一般农业家,很少雇用监工来指导农场的一般工作。他们通常也自己劳作,如犁耕、耙掘等等。所以,在全部收获中,除去地祖,剩余的部分就不仅包合农业资本及其普通利润,而且含有他们自己作为劳动者和监工所应得的工资。但是,在收回资本和支付地租以后所剩余的一切,统称为利润。这所谓利润,明明含有工资在内。所以,在这场合,工资又与利润混为一谈了。
假若一个独立工作的制造业者,拥有足够的资本来购买原材料并维持生活直到货物上市,那末,他所获得的收益便应有两项:其一,以工人资格领取的工资;其二,以老板资格以售卖工人出品所获得的利润。但他这两项收益,普通也统称为利润。在这场合,工资也和利润混淆了。
一个亲自动手栽培植物的种园家,一身兼有地主、农业家和劳动者三种资格。所以,他的生产物自应对他一个人支给地主的地租、农业家的利润和劳动者的工资。但通常却把他的全部收入看做他的劳动所得。在这一场合,地租和利润这二者,又和工资混为一谈了。
由于在文明国家内,交换价值单由劳动构成的商品极不常见,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都含有大量的利润和地租,所以,社会全部劳动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远远超过这年产物生产制造乃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量。假若社会每年所能购买的全劳动量,每年都被社会雇用,那末,因为劳动量将年年大大增加的缘故,后一年度的生产物将比前一年度的生产物具有更大的价值。可是,无论那一个国家,都不是用全部年产物来维持勤劳阶级。无论那一个国家,每年都有大部分生产物归游惰阶级消费。一国年产物的普通或平均价值是逐年增加,是逐年减少,还是不增不减,要取决于这一国家的年产物每年是按照什么比例分配给这两个阶级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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